社会保障概论——第十二章 社会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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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课件 第十二章 社会优抚

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课件   第十二章 社会优抚
3.优抚目标双重性 4.优抚待遇激励性
第二节 社会优抚的形式、原则和作用
一、现代社会优抚的主要形式 二、社会优抚的原则 三、社会优抚的作用
一、现代社会优抚的主要形式 1.社会保险式的优抚保障 2.社会救助式的优抚保障 3.社会福利褒扬性的优抚保障
1.社会保险式的优抚保障
➢这种优抚活动,是以社会保险 方式来实施社会优抚保障措施, 将社会优抚纳入社会保险系列。
➢其次,户籍制度改革后的货币补 偿将不再局限于城镇户口,全体退 役士兵都将纳入补偿范围。
6.深化优抚事业单位的改革
7.建立军人社会保险体系 军人伤亡保险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 军人医疗保险
(3)退役安置对退役军人既提 供资金保障,又提供服务保障。
(3)退役安置对退役军人既提 供资金保障,又提供服务保障。
➢资金保障包括退役安置费、各种 临时性生活津贴和生产性贷款
➢服务保障包括就业安置、就学 安置、落户安置、职业培训、技 术培训等项目。
三、社会优抚的特点
1.优抚内容综合性 2.优抚对象特殊性
➢美国和中国的台湾都是采用
此种类型。
2.社会救助式的优抚保障
➢此方式是由政府对退役人员或 对现役者的家属提供救济和帮助。
➢日本和中国的优抚工作中有此 类措施,美国的优抚政策中也有
此项内容。
3.社会福利褒扬性的优抚保障
➢由于优抚对象在社会保障中具有 特殊地位,因此福利褒扬性的措施 较多。福利性也是现代优抚活动的
具体地说,社会优抚制度有以下几层含义
1.社会优抚对象是社会上具有特殊贡
献的那一部分人
➢包括有贡献者本人,也包括有贡献 者的家属。 ➢这些对象是指维护国家民族利益,保护
国家和民族的安全,牺牲个人利益,影响个 人需求或利益发展,为国家和民族做出贡献 的那部分人。

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讲稿 第十二章 社会优抚

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讲稿 第十二章 社会优抚

第十二章社会优抚第一节社会优抚的内容和特点一、社会优抚的概念社会优抚制度是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国家以法定的形式,通过政府行为,对社会有特殊贡献者及其家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优待抚恤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

社会优抚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之处,是其保障对象的特殊性,它是针对特殊社会成员所实行的优待抚恤。

作为优待措施,包括政治、经济方面的优待。

作为抚恤措施,包括抚慰和恤赈,抚慰即给予政治荣誉和精神上的安慰,恤赈即给予钱款和物质帮助。

具体地说,社会优抚制度有以下几层含义:1.社会优抚对象是社会上具有特殊贡献的那一部分人包括有贡献者本人,也包括有贡献者的家属。

这些对象是指维护国家民族利益,保护国家和民族的安全,牺牲个人利益,影响个人需求或利益发展,为国家和民族做出贡献的那部分人。

2.社会优抚工作是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优抚对象是曾经或正在为国家做出特殊贡献者,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保障他们及属的生活,这是国家为维护其统治的必要手段,在―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项中,社会优抚对象作为特殊的对象来享有各种保障在中国社会优抚是政府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3.社会优抚的保障水平较高,是优惠性保障措施相对于其他保障对象而言,优抚对象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和牺牲较大,因此,国家对他们所实施的保障标准比较高,保证其生活水准不低于一般保障对象的平均水平。

4.社会优抚是一种荣誉性的社会保障措施除了有现金补贴和服务帮助以外,国家和社会还通过各种优抚活动,在全社会宣传有贡献者的特殊功绩和高尚品德,增加他们的荣誉感,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使其成为社会尊敬效仿的楷模和榜样。

当今世界各国保障制度中都有社会优抚的内容,在我国,社会优抚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日常工作,归属于各级民政部门的业务之中,郑功成等学者并不赞同“社会优抚”的提法,认为应以“军人保障”取代·社会优抚”或一优抚安置”等提法,将新型军人保障制度明确界定为中国新型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专门子系统,从整体上加以推进,“社会优抚”概括的还是新中国成立前中央苏区的军人保障内容“优抚安置”则将军人福利养老保障等内容排除在概念之外,因此,有必要确定“军人保障”或“军人社会保障”的概念,以求与军人保障制度的客观内容相吻合,军人保障作为一个系统的概念,需要在建立和发展面向军人的社会保障事业时不仅要考虑抚恤、优待和安置问题,还要考虑军人的福利和养老等问题。

社会保障概论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概论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汇总:1、社会优抚:社会优抚作为特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针对社会成员中受人尊敬和爱戴而又有光荣身份的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为国捐躯军人家属等人口群体而举办的,是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对象通过抚恤、优待和安置,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水平并带有褒扬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2、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在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社会给予必要的经济和物质帮助的制度。

3、周期性失业:周期性失业是指劳动者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工作,但由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经济衰退或萧条时期对劳动力需求量减少,导致劳动力供过于求而引起的失业。

4、失业保险中的工资比例制:即按失业保险给付金额占以被保险人在失业前一定时期平均工资收入的比率给付失业保险金的方式,通常依据工龄、受保期限、工资水平和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

5、致伤:致伤是指职工或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遭遇不测事故,致使身体器官或正常生理功能受到损伤,并因此造成暂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后果。

6、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劳动者的体质和劳动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允许劳动者达到这个年龄时,作为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社会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保障其晚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形式。

7、合作医疗:合作医疗,主要是指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组织起来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这种制度服务的对象主要广大农民,其经费由参加者和所在乡村共同筹集。

8、工伤保险中的“无责任补偿”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不仅身体受到伤害和痛苦,而且会因此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工作能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实行“无责任补偿”,即受伤害者不承担任何费用,而给遭受伤害的职工及时的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是工伤保险的首要原则。

9、失业给付:被保险人本人所不能控制的社会或经济因素影响而造成失业时,由保险人给付失业保险金以维持被保险人基本生活水平。

社会优抚的主要内容

社会优抚的主要内容

社会优抚的主要内容
社会优抚是指国家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和关怀的一种政策措施。

它旨在通过提供经济援助、医疗保障、教育支持、社会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帮助,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促进社会公平和和谐。

社会优抚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经济援助:社会优抚政策通过提供经济援助来帮助贫困家庭、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

这包括发放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金、孤儿补助金等,以确保他们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

2. 医疗保障:社会优抚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医疗费用补贴和医疗保险。

这包括贫困家庭医疗救助、残疾人康复补助、医疗扶贫等,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和治疗。

3. 教育支持:社会优抚政策为贫困家庭、特殊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援助。

这包括资助贫困学生就读、提供免费教材和学费减免等,以确保他们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有机会改变自己的命运。

4. 社会保险:社会优抚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这样,当他们面临退休、失业或意外事故时,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和保障。

除了以上主要内容,社会优抚还包括康复服务、心理疏导、社会关怀等方面的支持。

康复服务可以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帮助他们尽可能地融入社会。

心理疏导方面,社会优抚可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支持,帮助弱势群体克服心理困扰。

此外,社会关怀也是社会优抚的重要内容,通过组织志愿者活动、开展慈善捐助等方式,为弱势群体提供情感上的支持和关怀。

总之,社会优抚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援助、医疗保障、教育支持、社会保险以及康复服务、心理疏导和社会关怀等多个方面,旨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保障,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发展。

社会保障概论——第十二章 社会优抚

社会保障概论——第十二章 社会优抚

第十二章社会优抚本章概要社会优抚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部分,它是针对特殊人群提供的优抚保障。

本章首先阐述了社会优抚的概念、特点、地位及作用,然后重点对死亡抚恤、伤残抚恤、社会优待和退役安置等主要内容作了详细介绍。

第一节社会优抚概述一、社会优抚的概念及特点(一)社会优抚的概念社会优抚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优抚中的优,是优待之意,包括精神、政治方面的优待和物质利益的优待。

抚是抚恤,即抚慰和恤赈。

抚慰主要是精神上的抚慰和政治上的荣誉,恤赈乃是给予钱款和物质的上的照顾。

社会优抚保障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不同,它并不是一种普遍的社会保障形式,而是一项针对特殊对象的社会保障制度。

它所采取的手段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因此,在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它被划进“特殊保障”的范围,具有特殊保障的性质。

而优抚工作则是实施这一特殊保障制度的政府管理工作。

按照中国《兵役法》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

保留军籍的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2、革命伤残人员。

是指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因病评残仅限于义务兵)致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的人员;3、烈士遗属。

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民政部制发的《烈士证明书》的遗属;4、因公死亡军人遗属。

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因公死亡证明书》的遗属;5、因病死亡军人遗属。

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因病死亡证明书》的遗属;6、复员军人。

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度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7、退伍军人。

《社会优抚概述》课件

《社会优抚概述》课件

06
社会优抚的未来展 望
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挑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会优抚面临着保障水平提升、服 务体系完善、管理创新等方面的挑战。
机遇
随着政府对民生保障的重视和投入的增加,社会优抚事业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机 遇,有望在政策支持、资金投入、服务创新等方面取得突破。
未来发展的趋势与方向
持续推进改革与创新
改革管理体制
优化社会优抚管理体制,明确 各级政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
,提高服务效能。
创新服务模式
探索新的服务模式,如社区服 务、居家养老等,满足老年人 等优抚对象的生活需求。
强化人才培养
加强社会优抚人才队伍建设, 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 务能力。
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社会优抚相关法律法规, 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促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战争、自然灾害等,社会优抚能够为 受影响的民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和支持。这种救助不仅 能够缓解民众的困境,还能够稳定社会情绪,防止因突发事 件引发的社会动荡。
体现国家责任,彰显社会公平
社会优抚是国家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 体现,它彰显了国家对军人和民众的 关心与负责态度。通过实施优抚政策 ,国家向民众传递了一个信息:国家 重视每一位为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做 出贡献的人,并愿意为其提供相应的 保障和支持。
内容
抚恤包括定期发放抚恤金 、提供医疗保障、发放遗 属抚恤金等,具体措施根 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安置
定义
内容
安置是指国家依法给予特定对象,如 退役军人、残疾军人等,提供就业、 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帮助和扶持。
安置包括提供就业指导、教育培训、 住房补贴等,具体措施根据不同对象 的需求而有所不同。

《社会保障》课件——第十三章、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制度

《社会保障》课件——第十三章、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制度

2、残疾人福利 4、青少年福利 6、教育福利 8、职业福利
388
社会福利制度的历史发展
• 二战前:从民间慈善救济到社会福利思想 的萌芽和初步制度化
• 二战后各国社会福利项目的扩展以及社会 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
• 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0
社会优抚制度的概念
是指国家以法定的形式,通过政府 行为,对社会有特殊贡献者及其家属实 行的具有褒扬和优待抚恤性质的社会保 障制度。
394
社会优抚的资金来源和筹 资渠道
• 一是国家财政拨款(国家预算安排的优抚事业
费)
• 二是社会募集统筹(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捐
助)
• 三是个人投保
395
社会优抚事业费的使用与运行
• 管理机构: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及基层政 府派出机构的有关部门。
• 优抚保障资金一般有抚恤、安置、补助三 类,发放方式有着不同。
有地方民政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直接发放
定期救助 临时补助
向有困难的优抚对象提供
396
住 房 福 利
教 育 福 利
社 会 津 贴
职 业 福 利
社 区 服 务
386
社会福利制度的形式
1、货币形式:社会机构提供社会津贴 2、实物形式:社会场所提供福利设施 3、服务形式:社会组织提供福利服务
387
社会福利制度的内容
1、老年人福利 3、妇女儿童福利 5、住房福利 7、社会津贴 9、社区服务
391
社会优抚制度的特征
1、保障对象的特殊性 2、保障水平的优待性 3、保障待遇的激励性 4、保障体系的独立性
392
社会优抚制度的作用
1、是国家稳定与发展的需要 2、是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 3、是鼓舞士气、焕发民族精神的重要环节

社会保障之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

社会保障之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

三、社会优抚的地位



1.社会优抚事业是国家稳定与发展的保证 2.社会优抚事业是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措施 3.社会优抚事业是鼓舞士气,焕发民族精神的重要环 节 4.社会优抚事业具有稳定社会的作用
四、社会优抚的内容

1.社会优抚的对象(不记) 从我国情况看,主要有: 1)革命伤残人员。 2)复员退伍军人。 3)革命烈士家属。 4)病故军人家属。 5)现役军人家属。
第十二章
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
优待、抚恤为社会和国家做出 特别贡献的军人、烈士及其家属, 对退役的军人实行就业与生活安置 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 巩固国家政权,保持社会稳定,有 特殊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优抚安置的概念

社会优抚安置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 军人以及军烈属等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生 活和工作安置、精神抚慰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2、)(记)
4)退役安置 5)退(离)休安置
五、中国的社会安置制度
1、安置保障的含义 安置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退役军人提供就 业、养老等安置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象包括退伍义务 兵、转业志愿兵、军队转业和离退休干部等。



2、安置保障的原则
(1)回原籍安置的原则。 (2)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3)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原则。 (4)属地安置原则。
二、社会优抚安置的特征



1、保障对象的特殊性。(非所有人) 2、保障手段的综合性。(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 3、保障标准的优待性。(生活保障应相当于或略高于当地生
活水平)

4、精神保障和物质保障并重。(精神:记功;物质:给钱:
抚恤金、退役安置、税收优待、交通费用优待、免费医疗优待:康复医疗 优待、荣誉军人优待、慢性疾病疗养院、修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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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社会优抚本章概要社会优抚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部分,它是针对特殊人群提供的优抚保障。

本章首先阐述了社会优抚的概念、特点、地位及作用,然后重点对死亡抚恤、伤残抚恤、社会优待和退役安置等主要内容作了详细介绍。

第一节社会优抚概述一、社会优抚的概念及特点(一)社会优抚的概念社会优抚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优抚中的优,是优待之意,包括精神、政治方面的优待和物质利益的优待。

抚是抚恤,即抚慰和恤赈。

抚慰主要是精神上的抚慰和政治上的荣誉,恤赈乃是给予钱款和物质的上的照顾。

社会优抚保障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不同,它并不是一种普遍的社会保障形式,而是一项针对特殊对象的社会保障制度。

它所采取的手段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因此,在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它被划进“特殊保障”的范围,具有特殊保障的性质。

而优抚工作则是实施这一特殊保障制度的政府管理工作。

按照中国《兵役法》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

保留军籍的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2、革命伤残人员。

是指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因病评残仅限于义务兵)致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的人员;3、烈士遗属。

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民政部制发的《烈士证明书》的遗属;4、因公死亡军人遗属。

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因公死亡证明书》的遗属;5、因病死亡军人遗属。

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因病死亡证明书》的遗属;6、复员军人。

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度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7、退伍军人。

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8、现役军人家属。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以上对象界定中所称的遗属(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二)社会优抚的特点优抚工作是伴随着军队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军队的发展而完善起来的。

它具有一般社会保障共有的基本特点,又具有自身的特点:1、特殊性。

社会优抚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社会优抚不是惠及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它只是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因此,世界上的众多国家,都把社会优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

社会优抚安置对象主要是军人及其家属,他们是为国家做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群体,是国家和社会的有功之臣,对他们实施保障,实质上是对他们所做牺牲和贡献的补偿和褒扬。

我国传统的社会优抚主要采取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手段,其中常用的是社会福利手段。

主要是向优抚对象提供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同时对那些已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优抚对象提供定期补助或临时补助。

2、优待性。

社会优抚是对那些长期在国家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因而为他们提供的一种特殊的优惠待遇。

这部分人在工作期间,有的负伤致残,有的积劳成疾,有的英勇献身,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全面、周到、优惠地安排好他们的生活。

由于优抚具有补偿和褒扬性质,因此,优抚待遇高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标准,优抚对象能够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服务和政策扶持。

根据我国社会优抚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社会优抚对象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水平;(2)为革命牺牲或致残的,国家定期发给带有补偿性质的抚恤金;(3)铁路、公路、民航及各种公共服务场所设立优待服务窗口等。

3、综合性。

社会优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不同,它是特别针对某一特殊身份的人所设立的,内容涉及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包括抚恤、优待、养老、就业安置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种综合性的项目。

我国的社会优抚既强调物质优抚,又重视精神优抚。

物质优抚是社会优抚的基本内容,主要向优抚对象提供保障基本生活的资金和服务设施。

内容包括:(1)对死亡军人家属和伤残军人提供抚恤金,对退役军人提供安置费,减免退役军人办企业的税收;(2)提供荣军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服务设施。

精神优抚包括褒扬革命烈士和拥军优属两部分。

精神优抚的作用在于鼓舞人民群众的革命意志,增强军民之间的鱼水情,对优抚对象精神上具有特殊的抚慰意义。

4、褒扬性。

社会优抚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措施,它不仅仅为了解决社会优抚对象的种种实际的物质需要和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对于社会优抚对象实施各种社会优待、抚恤和安置措施,更是为了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职业和行为的褒奖、表彰和颂扬。

社会优抚不仅具有保障的性质,还具有荣誉的性质。

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优抚安置活动,在全社会宣传这些社会群体的特殊贡献和他们的高尚品德与牺牲精神,增加他们的荣誉感,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使之成为整个社会尊敬、效仿的楷模和榜样。

社会优抚制度的设置也是以褒扬性为基础的,许多社会优抚安置的待遇标准都与优抚对象的贡献大小和付出的代价大小相联系,如同样是死亡抚恤,因战的待遇高于因公,因公的待遇高于因病;同样是奖励,特等功的待遇标准高于一等功的待遇标准,一等功的待遇标准高于二等功的待遇标准,等等。

二、社会优抚的地位及作用社会优抚是由国家和政府出面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实行优待与抚恤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是国家优先安排的保障项目。

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优抚制度,对于巩固国防、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优抚事业是国家稳定的基石。

优抚事业是和国家的军事活动紧密相连的,它的地位和作用与军队的地位和作用紧密相连。

军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要有国家存在,就必然有军队存在。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来说,没有强大的军队,就没有巩固的国家政权,就不会有安定的社会秩序。

要使军队存在并发挥巩固国防和稳定社会的作用,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优抚制度。

江泽民曾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解放军为主体的人民武装力量,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后盾。

人民解放军是国家的捍卫者、人民利益的捍卫者,是共和国的钢铁长城。

”我国军队的根本职能是:对外抵御侵略,巩固国防,保卫国家领土主权;对内反对颠覆,巩固政权,保卫社会主义制度。

因此,支持军队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做好社会优抚工作,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二节死亡抚恤死亡抚恤是国家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的家属提供一定的抚恤金,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社会优抚制度。

以上相关人员的牺牲必然使其家属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使其生前的赡养(抚养)对象失去生活来源。

因此,国家有责任抚慰其家属,保障其生活,提供既有褒扬意义又有物质补偿性的抚恤金。

抚恤金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

国家确立的死亡抚恤的基本原则及发展方向是:保障抚恤待遇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一、三种死亡性质由于死亡抚恤工作是依据死亡性质进行的,因此对死亡性质的认定是死亡抚恤工作的前提。

根据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及以后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可将死亡性质划分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三种。

(一)革命烈士革命烈士是指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及陆续发布的有关解释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即可称为革命烈士。

1、对敌作战牺牲的;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5、为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6、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人杀害的;7、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8、因维护国家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和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以为后人楷模的。

其中第五项的适用范围,在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之后,才扩大到全民,在此以前,除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部分人员符合这一条件可以按规定批准为烈士外,其它牺牲人员一般不能按此规定追认为烈士。

此外,根据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和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现役军人可以追认为烈士。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以为后人楷模的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二)因公牺牲因公牺牲是指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等因执行公务献身,其死难情节符合规定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因公牺牲。

根据2004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5、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第五种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三)病故病故即因病死亡。

根据2004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条规定,现役军人除因患职业病、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之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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