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社会保险模拟题(附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模拟题(附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1、《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 )。
A、50%B、60%C、70%D、8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2、《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 )。
A、预防、调节和控制B、监测、预防和调节C、监测、调节和控制D、监测、预防和控制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3、《企业年金办法》自( )起施行。
A、2018年2月1日B、2019年2月1日C、2017年12月18日D、2016年12月20日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 )。
A、就业服务机构B、社会保险行政部门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D、公共服务机构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2015年04月06日17:37来源:中国政府网原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2•【文号】人社厅发〔2017〕110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7年8月22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保障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归集账户)是指归集账户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委托,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名义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和划转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归集账户应单独开设,不得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账户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单位账户等其他任何账户共用。
归集账户财产属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托管银行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印发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印发
本刊编辑部
【期刊名称】《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卷),期】2015(000)005
【总页数】1页(P11-11)
【作者】本刊编辑部
【作者单位】本刊编辑部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印发 [J], 本刊编辑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J], 国务院办公厅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J], ;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J],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
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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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一、总则1.1 目的与依据:本文档的目的是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提供详细的职业年金办法。
该办法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年金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职工,包括行政机关、公立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
二、职业年金计划的设立和管理2.1 设立程序: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职业年金计划,并提交人社部门备案。
2.2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基金管理。
2.3 缴费义务:机关事业单位和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应按照规定缴纳职业年金。
2.4 职业年金计划的运作:机关事业单位应制定职业年金计划的运作机制,并确保计划的顺利运行。
三、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3.1 开立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应为每位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开立个人账户,并及时记录相关个人信息。
3.2 缴费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将缴费金额划入职工的个人账户,并及时更新个人账户余额。
3.3 个人账户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确保个人账户的安全可靠,并提供查询、变更、转移等相关服务。
四、权益的获取与分配4.1 职业年金的计算方法: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职工的缴费情况和个人账户余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职业年金的金额。
4.2 职业年金的提取条件: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符合其他特定条件时,可以提取职业年金。
4.3 职业年金的分配方式:职业年金可以一次性领取,也可以选择按月领取。
五、职业年金的监督和管理5.1 监督主体: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计划应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5.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职业年金办法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 职业年金信息公开: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向职工公开职业年金计划的有关信息,包括缴费比例、账户余额等。
六、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办法附件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登记表附件三:职业年金提取申请表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职业年金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年金条例,是我国职业年金制度的主要法律基础。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
代理人可以建立一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按计划估值和计算收益率,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的,也可以实行统一收益率。
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职业年金计划的基金财产,可以由投资管理人设立投资组合或由受托人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职业年金计划的代理人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章目的与定义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生活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职业年金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建立条件与程序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应符合以下条件: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财务状况稳定,具备缴纳职业年金的经济能力。
第五条建立职业年金的程序: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始实施并建立职业年金计划。
第四章职业年金方案内容第六条职业年金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与方式;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管理;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方式;职业年金的待遇支付条件与标准;职业年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方案备案与生效第七条职业年金方案应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费用分担与基数第八条职业年金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具体比例根据职业年金方案确定。
第九条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第七章职业年金基金组成第十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章基金管理与投资第十一条职业年金基金应实行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确保基金安全并实现合理收益。
第十二条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应遵循风险可控、收益稳定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应纳入基金统一管理,用于支付职业年金待遇。
第十四条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应实行严格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的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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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
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
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相关报道:三问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新华网北京1月20日电(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李劲峰、李斌、陈尚营、徐博)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这项涉及3000多万名在职“体制内人员”的制度引发公众关注。
一问:什么是职业年金?养老金“双轨制”并轨后,北京市公务员董兴根据相关政策对自己“积攒”养老金算了笔账。
他每月除加班费外,工资收入为5800元。
按照新出台的政策,公务员也将纳入社会养老保险,按工资8%的缴费比例每月得缴464元;还有职业年金需按4%缴费,这样,董兴一个月养老保障总缴费金额就达696元。
“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很熟悉,但职业年金以前没接触过。
为何公务员就得另外缴纳这笔职业年金?”董兴对此十分疑惑。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张车伟说,公务员养老供款渠道只有财政,因此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补充,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由单位出资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
据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均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
事实上,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并非一时之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2008年以来,深圳市在聘任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改革中,就已开始探索职业年金纳入聘任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的退休保障。
目前,职业年金的具体操作管理办法,还有待人社部和财政部制定出台。
而深圳市已实施数年的职业年金管理相关制度,则能提供不少参考。
深圳市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满足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等条件,即可领取职业年金;工作表现突出获奖或记功的,可获得职业年金奖励;因被立案调查等原因暂停发放工资的,职业年金同时暂停缴交。
此外,职业年金制度对于资本市场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有行业机构测算,职业年金参与率即便按70%的最低覆盖面保守估算,依据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3000多万人的规模,参与职业年金群体能达2100多万人。
按目前全国机关和事业单位月人均工资3000元计算,单位和个人每月缴费比率为12%,每年全国职业年金缴费规模就将超过750亿元。
这笔规模不小的资金将对保险、证券等行业形成利好。
二问:职业年金如何保障退休收入保障?有了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公务员养老纳入社会化后,退休收入将达到何等水平,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绝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待遇不会降低。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都要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发放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是一致的,这部分养老金的替代率(占在职工资的比重)只有59%左右,而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在70%至90%。
“提高养老金替代率,就得靠职业年金的支撑。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教授向运华说,社会养老金和职业年金被称为养老体系的“两大支柱”,作为财政支撑的职业年金的建立,能够为养老并轨后公务员退休收入不出现大幅下降提供保证,这也是“养老双轨制改革的前提条件”。
职业年金的实施,一定程度也将降低个人纳税负担。
2013年12月,财政部、人社部以及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我国从去年1月1日起,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实施个税递延优惠,也就是说,个人缴纳企业年金涉及的个税,可以延迟到退休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降低其当期税务负担。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介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目前工薪收入减除费用标准是3500元,工薪阶层缴纳个税,先要扣除纳税人缴纳的“三险一金”费用,然后再按减除费用标准扣除3500元,超过的部分才缴税,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后,个人所得税也会相应减少。
职业年金是否就是“养廉金”?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认为,职业年金主要定位还是在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至于对于官员任职期间出现贪腐等问题,对其职业年金的影响还有待具体细则实施。
“总体而言,职业年金在养廉方面的作用不是很明显。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说,因为退休金中来自职业年金的比例不是太高,并没有像香港那样高到可能养廉的程度。
公务员退休即便没有这部分收入,退休金待遇下降幅度也仅在20%至30%。
三问:职业年金是否会造成新的不公?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养老保险外,相对企业退休员工还多出一份财政支撑的职业年金后,是否会引发新的不公?这成为职业年金实施后的最大争议焦点。
专家指出,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最大的区别在于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而企业年金的建立是企业的自愿行为。
当前实施职业年金的重要原因,在于为养老保险“并轨”减少改革阻力,在短期内确实会带来一些问题,解决之道还在于完善企业年金。
李实说,在短期时间内,公务员队伍由于与普通企业员工相比,存在职业年金的差别,今后退休保障水平可能存在一定差距,但从长远来看,国家肯定会在缩小企业职工和公务员队伍养老保障政策方面进行政策调整,不断缩小两者差距。
“解决这一问题要依靠企业年金覆盖面扩大。
”张车伟说,我国自2004年就施行企业年金制度,但有别于职业年金的强制性,企业年金主要强调企业和员工自愿,因此覆盖面相对有限。
广西人社系统一位负责人介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目前主要集中在电力、金融、能源等较大型国有企业。
”据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为2200多万人。
据此测算,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员工,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不足6%。
“随着人才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吸引人才,会在企业年金等方面给予职工更好的待遇。
”褚福灵说,国家也会逐步出台一些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起企业年金之后,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替代率也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看齐。
”目前,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连续10年上涨,已从2004年的月均647元提高到目前的2000多元。
数据显示,目前社会保障支出占我国财政支出12%,远低于西方国家30%至50%的比例。
专家表示,完善社会养老保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国家财政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