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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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最新消息: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发布 编制外员工无法享受职业年金待遇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最新消息: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发布 编制外员工无法享受职业年金待遇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最新消息: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发布编制外员工无法享受职业年金待遇事业单位改革: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和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在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时将实行不同的基金积累方式和投资运营方式。

前者将采取“记账式”缴费,可以分散缴费压力,而后者需要根据自身收益筹措资金,由于经营状况的差别,部分单位压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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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外”事业单位员工将不能享受职业年金福利。

专家认为,职业年金普遍强制建立后,编制内外员工待遇反差很大,会出现新的不平衡,这会促使政府扶持企业年金发展,倒逼企业年金规模壮大。

挑战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压力大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确定了基金的积累方式: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单位缴费按照工资总额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其中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单位缴费部分依单位性质而定: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建立职业年金财务上问题不大,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财务情况多样,不排除缴费困难的可能。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对于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支出属于必须负担的人力成本,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缴纳职业年金时,财政承担其中多大部分还没有确定,具体到每个单位的差异应该也很大。

不过,即便筹资遇到经营状况现实困难,职业年金制度的推行也不会停滞。

“压力肯定会有,因为作为单位,要筹集资金缴费,所以即便钱不宽裕,也不能不缴,因为这是基本的要缴的,就像工资是必须要发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2•【文号】人社厅发〔2017〕110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7年8月22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保障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归集账户)是指归集账户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委托,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名义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和划转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归集账户应单独开设,不得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账户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单位账户等其他任何账户共用。

归集账户财产属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托管银行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9.08•【文号】财会〔2021〕1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21年9月8日附件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职业年金基金。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

本规定尚未作出规定的,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执行。

本规定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各级经办机构包括作为代理人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以及地市级和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级经办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一、总则1.1 目的与依据:本文档的目的是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提供详细的职业年金办法。

该办法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年金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职工,包括行政机关、公立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

二、职业年金计划的设立和管理2.1 设立程序: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职业年金计划,并提交人社部门备案。

2.2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基金管理。

2.3 缴费义务:机关事业单位和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应按照规定缴纳职业年金。

2.4 职业年金计划的运作:机关事业单位应制定职业年金计划的运作机制,并确保计划的顺利运行。

三、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3.1 开立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应为每位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开立个人账户,并及时记录相关个人信息。

3.2 缴费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将缴费金额划入职工的个人账户,并及时更新个人账户余额。

3.3 个人账户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确保个人账户的安全可靠,并提供查询、变更、转移等相关服务。

四、权益的获取与分配4.1 职业年金的计算方法: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职工的缴费情况和个人账户余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职业年金的金额。

4.2 职业年金的提取条件: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符合其他特定条件时,可以提取职业年金。

4.3 职业年金的分配方式:职业年金可以一次性领取,也可以选择按月领取。

五、职业年金的监督和管理5.1 监督主体: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计划应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5.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职业年金办法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 职业年金信息公开: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向职工公开职业年金计划的有关信息,包括缴费比例、账户余额等。

六、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办法附件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登记表附件三:职业年金提取申请表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职业年金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年金条例,是我国职业年金制度的主要法律基础。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

代理人可以建立一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按计划估值和计算收益率,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的,也可以实行统一收益率。

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职业年金计划的基金财产,可以由投资管理人设立投资组合或由受托人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职业年金计划的代理人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章目的与定义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生活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职业年金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建立条件与程序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应符合以下条件: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财务状况稳定,具备缴纳职业年金的经济能力。

第五条建立职业年金的程序: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始实施并建立职业年金计划。

第四章职业年金方案内容第六条职业年金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与方式;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管理;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方式;职业年金的待遇支付条件与标准;职业年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方案备案与生效第七条职业年金方案应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费用分担与基数第八条职业年金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具体比例根据职业年金方案确定。

第九条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第七章职业年金基金组成第十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章基金管理与投资第十一条职业年金基金应实行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确保基金安全并实现合理收益。

第十二条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应遵循风险可控、收益稳定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应纳入基金统一管理,用于支付职业年金待遇。

第十四条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应实行严格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的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障,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根据国务院的批准,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实施职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职业年金制度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职工工龄、工资收入等条件,按照一定比例和方式,为职工提供养老保障的制度。

第四条职业年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为整体或分项设立基金进行集中投资,职工个人账户不可退费,直到退休后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二章职工的权益和义务第五条职工是职业年金制度的参与主体,享有下列权益:(一)依法参加职业年金制度,获得相应的养老金;(二)享受职业年金投资收益的分配;(三)享受其他与职业年金相关的权益。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缴纳个人职业年金;(二)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三)按照规定参与职业年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职业年金的筹资和管理第七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应缴纳的职业年金分解到个人账户和单位基金账户。

第八条职工的个人账户应当由单位统一管理,职工个人不得挪用。

第九条单位基金账户应当由单位委托独立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职业年金的托管和发放第十条职业年金的托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确保资金安全和收益性。

第十一条职业年金应当在职工退休时按照规定发放,确保养老金及时足额到账。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监督职业年金的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职业年金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职工有权监督单位对职业年金的缴纳和管理情况,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职业年金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职工不按照规定缴纳个人职业年金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职工个人账户管理规定2、单位基金账户管理规定3、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机关事业单位:指受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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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2015年04月07日 10时36分00秒来源: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消息:据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办公厅6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

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

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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