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津人社局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3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年金征收机构应积极完善征收流程和征收系统,会同归集账户托管银行,在职业年金归集账户母账户下设置征收子账套,用于接收职业年金缴费收入,征收子账套不得发生与职业年金征收无关的其他收支业务。
职业年金征收机构会同归集账户托管银行将职业年金缴费收入进行账实匹配。
归集账户托管银行负责将账实匹配一致的到账信息反馈给职业年金征收机构,匹配不一致的职业年金缴费原路径全额退回。
二、职业年金缴费等收入实现账实匹配并划入归集账户后,再需要退回的,通过赎回方式按照所申购的份额办理退费。
负责支出的托管银行将赎回的资金统一退还至参保单位指定账户,参保单位再将相应资金退还给参保人员。
职业年金记账部分需要退回的,同步冲减账户记录。
三、参保单位应缴未缴的职业年金(不含准备期清算补缴),应及时足额补缴费,自补缴资金到账之日起产生收益,补缴资金到账以前的收益不予追补。
用人单位补缴职业年金不加收滞纳金。
四、2014年10月1日至本市职业年金基金启动投资运营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月记账利率按照0.407412%确定。
计息规则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65号)规定执行。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本条例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下列范围:(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第五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权利。
第六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坏帐核销的申请;(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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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1992年底以前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1998年1月起,按照历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6•【字号】津政发[1998]24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24号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法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按照财务管理权限,事业单位分为三个级次:(一)与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经费领报关系或建立财务关系(包括预算外资金审批关系、财务收支计划与会计决算审批关系),并有下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二)与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会计单位发生经费领报关系、会计决算关系和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并有下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深化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意见-津人任[199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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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深化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深化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意见(津人任[1999]18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近年来,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入轨运行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考核工作制度已经形成,考核逐步向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但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事制度以及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要求相比,考核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考核方法需要改进,考核的激励作用需要充分发挥,考核在公务员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此,现就深化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试行增加考核等次,完善考核制度根据人事部要求,针对我市考核中出现的称职等次人员“平台”,不易分出优劣,影响考核作用发挥的问题,经研究,从今年起,对公务员考核试行增加基本称职等次。
基本称职等次介于称职与不称职等次之间,其基本标准为:政治表现与业务素质一般,基本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较差,不能很好地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存在失误现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要记入考核登记表相应的栏目中,并可给予诫免或黄牌警告,不能兑现与考核有关的各种奖励,实行三个月的告诫期或采取一定手段进行教育。
二、推行量化测评考核方法,提高考核质量在年度考核中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是提高考核准确性、科学性的重要途径,今年要在年度考核中推行量化测评的方法。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
代理人可以建立一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按计划估值和计算收益率,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的,也可以实行统一收益率。
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职业年金计划的基金财产,可以由投资管理人设立投资组合或由受托人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职业年金计划的代理人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之9)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之9)](https://img.taocdn.com/s3/m/6827fe3727284b73f242505d.png)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吸引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
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经离民主协商机制。
第五条建立职业年金,应当由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民主协商确定,并制定职业年金方案。
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享受经常性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前,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职业年金方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管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期究、应用研究及其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支持高校与科研院所自主布局基础研究,建立顶尖人才科技研发绿色通道机制。
进一 步改革完善天津市科技奖励制度,增强科技人 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创新内生动力。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机制。
(二十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 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增强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对科研失信行为进 行有效遏制,不断巩固和发展科研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
(二十二)推动科学普及,弘扬科学精神和 创新文化。
加强科普基地建设,推动重点实验 室等创新基地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发挥科学家在科普教育宣传中的影响力,引导公众参与科普活动,增强科学意识,提 高广大市民群众科学文化素质。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4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8日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规范职 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合理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职业年金基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人力资源20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1期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 厅发〔2018〕3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〇15〕28号)等规 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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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规范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合理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职业年金基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根据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共11人。
主任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委员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负责同志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组成。
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市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政策,建立和调整工作机制,对违规问题处理等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并对职业年金基金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管。
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汇报职业年金基金运营情况。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做好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组织推动工作落实,开展对外联络和宣传等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11名相关人员组成,其中:市人社局2人、市财政局1人、市金融局1人、人民银行天津分行1人、天津银保监局1
人、天津证监局1人、滨海新区人民政府1人、市人大代表1人、市政协委员1人、专家学者1人。
评选委员会负责选择、更换受托人。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承担相关事务工作。
第四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集体决策、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集体决策采用投票机制,审议讨论后进行投票表决,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予通过,确保科学决策、有效监管。
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单独刻制印章。
第三章基金归集与账户管理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代理人,从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选择、更换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归集账户)托管银行,委托开立归集账户。
归集账户托管协议应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实行全程托管。
职业年金征收机构会同归集账户托管银行,按照缴费等信息对职业年金缴费等收入进行
账实匹配后,由归集账户托管银行将职业年金缴费等收入直接划入归集账户。
第七条本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根据实账积累部分投资收益率确定记账利率,按月计息;记账部分按规定需要做实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做实后支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职业年金记账部分逐步做实。
本市其他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职业年金计划采用份额法计量,按月定价,实行多计划统一收益率。
启动运营当年,职业年金计划数量设置8个左右,初始积累资金及当年新增缴费按两档分配给各职业年金计划,档内资金分配比例一致,档次之间分配比例相差不超过职业年金基金总体规模的3个百分点。
启动运营以后,根据委托运营资金规模和运营情况,适当调整。
同一受托人、同一托管人只能管理本市1个职业年金计划。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综合考虑职业年金基金规模、缴费增量、
计划及组合规模、运营效率及有效竞争等因素,研究提出具体计划数量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各职业年金计划基础上,设立全市职业年金统一计划,并由评选排名第一位的受托人以及该受托人选择的托管人,分别兼任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计算人。
职业年金的待遇发放、清算、转移、退费等,从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受托管理的计划中支出,该计划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指定的收款账户直接发放职业年金待遇。
第十条各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应综合考虑各自受托计划的实际情况,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科学设置投资组合。
每个职业年金计划中,可以设置标准投资组合、专门投资组合和受托直投组合;除受托直投组合外,其他投资组合不得少于3个。
如受托人选择设立受托直投组合的,其分配比例不得超过本职业年金计划分配资金的10%。
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组合设置政策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同一名投资管理人最多可以管理本市职业年金计划的3个投资组合,且3个投资组合不得属于同一计划。
与受托人在同一集团的投资管理人,在该受托人受托管理的计划中,投资管理的分配比例不得超过该计划分配资金的30%。
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管理政策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评选委员会应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受托人,受托人评选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受托人评选标准应综合考虑综合实力、市场地位、经营业绩、资产配置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运营服务能力、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等因素,评选前要对外统一发布公告,邀请基金监督部门对评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评选结果对外公示。
各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应按照双向、自主的原则,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评选方案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评选工作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组织下开展。
第五章管理费
第十三条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费包括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托管人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费为基本管理费。
基本管理费与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规模挂钩,绩效管理费与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收益率挂钩。
受托人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费不超过2‰,其中基本管理费不超过0.5‰;托管人的基本管理费不超过1‰;投资管理人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费不超过12‰,其中基本管理
费不超过4‰。
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费具体标准,由评选委员会经招标询价、协商后,在受托管理合同中进行明确。
第十四条职业年金基金基本管理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职业年金基金绩效管理费按月预提,按会计年度支付。
第六章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受托人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解释职业年金相关政策和行业动态,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及受益人咨询,定期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反馈服务情况。
第十六条鼓励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为本市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专业、优质服务。
第七章风险控制与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建立长期稳健投资理念,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拟定并适时调整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政策,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对受托人的绩效考核办法,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投资收益、风险控制、服务保障等,绩效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受托人对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实施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办法、考核结果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对于职业年金计划或组合的投资收益达不到投资目标的,不给付职业年金基金绩效管理费。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各基金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结果及管理费计提、资金分配等情况。
第十九条市人社局对职业年金进行日常监督,包括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归集账户使用情况、绩效考核办法实施情况、绩效考核结果应用情况等,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
市财政局对职业年金进行年度检查,通过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职业年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及各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与披露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其他事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