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职业年金制度作为养老金双轨制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仔细的了解国家关于职业年金制度是如何进行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如何缴纳相关的费用已经后期如何领取相关费用的问题。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如下所示。
一、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1、单位缴8%个人缴4%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同时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2、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办法还指出,当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关于领取,办法规定了三种条件:一是退休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
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从2016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上调

从2016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上调事业单位7月1日涨工资2016事业单位基本工资调整标准表篇一:从2016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上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1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2 —附表7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3 —附表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 4 —单位:元/月附表9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单位:元/月— 5 —2016事业单位人员涨工资细节篇二:从2016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上调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调整方案:2016事业单位人员涨工资细节人社部:今后公务员基本工资每年或两年一调今年6月底前各地工资调整落实到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全国范围内的涨薪步伐正明显加快。
近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了39项年度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其中明确提出了“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等内容;同时,国务院对此改革给出了时间表:今年6月底前,各地工资调整一定要落实到位。
“需要注意的是,6月底不是机关事业单位调薪的启动时间,而是全面落实到位的时间,部分地区已经先行。
”5月21日,一接近人社部的业内人士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并非是孤立进行,而是为了配合已落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据人社部称,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月人均实际增资300元左右。
引人注意的是,下一步要建立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原则上,今后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将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
离退休人员待遇先涨早在1月14日,国务院就公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官方明确,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也将同步调整。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文档2篇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n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f occupational annuity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完整版文档2、篇章2:为什么要有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建立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我国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势在必行。
下文是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完整版文档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18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xx〕3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0•【字号】黑政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9.08•【文号】财会〔2021〕1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21年9月8日附件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职业年金基金。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
本规定尚未作出规定的,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执行。
本规定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各级经办机构包括作为代理人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以及地市级和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级经办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一、总则1.1 目的与依据:本文档的目的是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提供详细的职业年金办法。
该办法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年金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职工,包括行政机关、公立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
二、职业年金计划的设立和管理2.1 设立程序: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职业年金计划,并提交人社部门备案。
2.2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基金管理。
2.3 缴费义务:机关事业单位和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应按照规定缴纳职业年金。
2.4 职业年金计划的运作:机关事业单位应制定职业年金计划的运作机制,并确保计划的顺利运行。
三、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3.1 开立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应为每位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开立个人账户,并及时记录相关个人信息。
3.2 缴费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将缴费金额划入职工的个人账户,并及时更新个人账户余额。
3.3 个人账户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确保个人账户的安全可靠,并提供查询、变更、转移等相关服务。
四、权益的获取与分配4.1 职业年金的计算方法: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职工的缴费情况和个人账户余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职业年金的金额。
4.2 职业年金的提取条件: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符合其他特定条件时,可以提取职业年金。
4.3 职业年金的分配方式:职业年金可以一次性领取,也可以选择按月领取。
五、职业年金的监督和管理5.1 监督主体: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计划应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5.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职业年金办法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 职业年金信息公开: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向职工公开职业年金计划的有关信息,包括缴费比例、账户余额等。
六、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办法附件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登记表附件三:职业年金提取申请表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职业年金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年金条例,是我国职业年金制度的主要法律基础。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对于养老保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逐渐走进了大家的视野。
那么,究竟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它又有着怎样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内容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传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水平和可持续性方面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质量,提高养老保障的多元化和稳定性,职业年金制度应运而生。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强制性。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职业年金,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二是补充性。
职业年金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旨在提高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
三是个人账户管理。
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管理,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都计入个人账户。
那么,职业年金是如何缴费的呢?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有明确规定的。
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4%。
由单位代扣代缴。
这些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的待遇领取方式也较为灵活。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另外,如果出国(境)定居,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职业年金的基金管理和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管理,以实现保值增值。
同时,为了保障基金的安全和规范运作,相关部门会对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进行严格监督。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职业年金办法带来了诸多好处。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
代理人可以建立一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按计划估值和计算收益率,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的,也可以实行统一收益率。
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职业年金计划的基金财产,可以由投资管理人设立投资组合或由受托人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职业年金计划的代理人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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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职业年金的建立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我国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势在必行。
下文是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完整版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18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xx〕3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的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政
策执行。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
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
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
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成立省级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由省人社厅、财政厅等方面人员组成。
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全省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
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设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人社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管辖范围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社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
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为什么要有职业年金
第一,补充养老。
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这种延期支付的目的是为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时所带来的生活水平的下降,职业年金从这个意义上讲是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
从这个基本功能,我们还可以引申出职业年金具有缓解国家财政压力的作用。
所以,职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对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缓解财政压力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第二,福利激励。
职业年金的实质是将职工现期的一部分工资转移到退休后,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如果将其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手段或工具,方案,就可以给予职工薪酬福利方面的激励,提高职工工作效率和积极性,稳定单位劳动力队伍,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来吸引
和留住一些优秀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单位的综合实力。
第三,合理避税。
从企业年金的发展历史看,世界各国都给予企业年金一定的税收优惠。
虽然在中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中,对企业年金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对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政策导向的预期来看,未来政府对实施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以及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受益均给予税收优惠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第四,资源配置。
职业年金资产一般会以基金方式进入金融资本市场,通过从分散的个体提供汇聚基金,实现跨越时间、空间和产业提供经济资源转移。
提供这种转移,个人可以在生命周期使资源分布最优化,同时,资源也可以被最优地配置到最有效率的用途上去。
企业年金基金是许多国家长期资本的一个主要来源,基金的投资相对自由,能够产生更高的收益,优化资金的配置,职业年金计划形成的基金也同样具备这一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