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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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X年最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文-范文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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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201X年最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文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从201X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这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多层次、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X〕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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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职业年金制度作为养老金双轨制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仔细的了解国家关于职业年金制度是如何进行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如何缴纳相关的费用已经后期如何领取相关费用的问题。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如下所示。

一、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1、单位缴8%个人缴4%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同时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2、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办法还指出,当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关于领取,办法规定了三种条件:一是退休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

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职业年金的建立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我国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势在必行。

下文是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的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018-2019】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解读-范文word版 (3页)

【2018-2019】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解读-范文word版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解读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意味着我国养老“并轨”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那么,职业年金是什么,何时开始缴纳,12%缴费的比例意味着什么,钱又从哪里来呢?应届毕业生职场英语工资网站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专家对这一规定的权威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职业年金是什么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发布:个人缴费4%,单位缴费8%,适当提高基本工资比重国务院办公厅6日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办法》规定,从201X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其中个人缴费实账积累,单位缴费部分依单位性质而定。

《办法》确定了对于基金的积累方式。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办法》的推出,意味着我国养老“并轨”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那么,职业年金是什么,何时开始缴纳,12%缴费的比例意味着什么,钱又从哪里来呢?何时缴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今年就会缴纳,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配套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在4月底之前,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批复。

省人社厅副厅长杨长永介绍,湖南从去年年初开始,对全省196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了数据采集工作。

从去年5月起,省人社厅就展开全省个人账户记账情况摸底调查,为启动改革做准备。

怎么缴职业年金养老金“双轨制”并轨后,长沙公务员小彭对自己“积攒”养老金算了笔账。

他每月除加班费外,工资收入为3000元。

按工资8%的缴费比例每月得缴240元;还有职业年金需按4%缴费,这样,小彭一个月养老保障总缴费金额就达360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S1
【摘要】<正>豫政办[2015]14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17日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总页数】2页(P36-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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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J],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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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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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一、总则1.1 目的与依据:本文档的目的是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提供详细的职业年金办法。

该办法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年金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职工,包括行政机关、公立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

二、职业年金计划的设立和管理2.1 设立程序: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职业年金计划,并提交人社部门备案。

2.2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基金管理。

2.3 缴费义务:机关事业单位和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应按照规定缴纳职业年金。

2.4 职业年金计划的运作:机关事业单位应制定职业年金计划的运作机制,并确保计划的顺利运行。

三、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3.1 开立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应为每位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开立个人账户,并及时记录相关个人信息。

3.2 缴费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将缴费金额划入职工的个人账户,并及时更新个人账户余额。

3.3 个人账户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确保个人账户的安全可靠,并提供查询、变更、转移等相关服务。

四、权益的获取与分配4.1 职业年金的计算方法: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职工的缴费情况和个人账户余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职业年金的金额。

4.2 职业年金的提取条件: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符合其他特定条件时,可以提取职业年金。

4.3 职业年金的分配方式:职业年金可以一次性领取,也可以选择按月领取。

五、职业年金的监督和管理5.1 监督主体: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计划应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5.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职业年金办法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 职业年金信息公开: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向职工公开职业年金计划的有关信息,包括缴费比例、账户余额等。

六、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办法附件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登记表附件三:职业年金提取申请表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职业年金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年金条例,是我国职业年金制度的主要法律基础。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章目的与定义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生活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职业年金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建立条件与程序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应符合以下条件: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财务状况稳定,具备缴纳职业年金的经济能力。

第五条建立职业年金的程序: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始实施并建立职业年金计划。

第四章职业年金方案内容第六条职业年金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与方式;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管理;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方式;职业年金的待遇支付条件与标准;职业年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方案备案与生效第七条职业年金方案应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费用分担与基数第八条职业年金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具体比例根据职业年金方案确定。

第九条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第七章职业年金基金组成第十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章基金管理与投资第十一条职业年金基金应实行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确保基金安全并实现合理收益。

第十二条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应遵循风险可控、收益稳定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应纳入基金统一管理,用于支付职业年金待遇。

第十四条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应实行严格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之9)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之9)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吸引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
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经离民主协商机制。

第五条建立职业年金,应当由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民主协商确定,并制定职业年金方案。

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享受经常性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前,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职业年金方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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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

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

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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