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教育局关于领取2017年度教师资格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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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教人字[2009]27号南昌市转发骨干教师选拔培养的通知

洪教人字[2009]27号南昌市转发骨干教师选拔培养的通知

南昌市教育局洪教人字[2009]27号关于转发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级普通中小学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区)教体局,市属各学校,事业单位办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校:现将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级普通中小学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09]1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选拔培养范围和条件选拔范围和条件严格按照《关于开展省级普通中小学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09]13号)执行。

其中,公办学校、事业办学校的教师应是在编在岗人员;社会力量办学校的教师应是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和办理了社保手续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包括退休返聘人员)不参加选拔培养。

本次选拔范围不包含幼儿园、保育院、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电教馆等机构人员。

符合选拔培养条件的市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可优先推荐选拔和培养。

二、选拔推荐指标的分配根据赣教师字[2009]13号文件“选拔总量控制在全省同口径教师的1.25%以内”的规定,要求各县区、学校适当控制推荐人数,并严格坚持条件,宁缺毋滥。

三、组织领导成立南昌市选拔推荐省级普通中小学骨干教师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熊晓武副组长:喻水保、王安娅、万群英、邵梅珍、黄小华、李春明成员:周广生、刘文谦、颜廷红、熊九平、叶幸萍下设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地点在市毕就办(南昌三中初中部三楼)。

主任:周广生副主任:叶幸萍四、选拔推荐办法和程序严格按照赣教师字[2009]13号文件的选拔推荐办法和程序进行。

具体如下:(一)本人向所在学校申请。

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资质、业绩材料原件送审。

(二)学校对照条件预审,并将预审通过的人选提交学校教师大会,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民主测评。

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者,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

各县(区)教体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所属学校(单位)的选拔推荐工作;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负责市属社会力量办学校的选拔推荐工作;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负责事业办学校的选拔推荐工作;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直接负责市属学校(单位)的选拔推荐工作。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单位,在哈且执行属地化职称评审的各有关单位:根据《黑龙江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34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从2018年4月中旬开始。

4月24日至5月9日为个人申报、学校考核推荐和区、县(市)资格审查阶段。

市级接收申报材料和评审时间待定。

二、工作程序(一)个人申报。

符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黑人社发〔2016〕34号)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依据人社部门核定的学校中、高级职务岗位数额,结合学校要求,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聘用学校提出竞聘相应岗位申请。

(二)学校考核推荐。

各中小学校要在人社部门核定批复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

各中小学校要按规模大小成立由7-13人组成的推荐领导小组(推荐委员会),负责本校的教师职务评议和推荐工作,考核推荐委员会成员中一线教师不能低于三分之二。

要完善学校教师职务评聘考核推荐办法,并经学校教代会通过。

考核推荐要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基本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要认真贯彻“五公开”(政策规定、岗位数额、推荐程序、任职条件和推荐结果公开)、“一展示”(业绩成果展示:包括教师自我叙事为主要内容的述职和成果展示)、“一测试”(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及答辩)制度。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资格申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资格申报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资格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洪教职成字[2013]20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3.08.21【实施日期】2013.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资格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洪教职成字〔2013〕20号)各公办、民办、县区中职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第二批“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赣教职成字〔2013〕39号)文件精神,决定10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二批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为做好我市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资格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对象全省公办、民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取得教师资格证,现在教学岗位上从事学科理论和职业技能教学的教师(包括在编教师、聘任教师,不含兼职教师)。

二、申报条件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双师型”教师必须在取得教师资格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任教资格;无教师资格证的教师,需满足年龄在46周岁以上或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5年以上,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中以上、中级以上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教师系列初级(普通中专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中学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系列教师(文化基础课如物理、化学、生物等除外)须获得助理实验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非教师系列、与本专业相关的初级(含以考代评)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如助理工程师、助理会计师、医师、护师及以上)。

没有相关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参照赣教职成字〔2013〕39号文件执行。

(四)从事本专业教龄在3年以上(企业技术人员调入学校者,必须从事本专业教学1年以上)。

(五)累计有1年以上企业(或社会)实践活动经历,教师企业活动包括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业的生产岗位实际工作、参与企业的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带学生到企业实习等形式。

梳理教育、人社、市监部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职责依据

梳理教育、人社、市监部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职责依据

梳理教育、人社、市监部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职责依据一、教育部门监管职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2017教师资格教育学考点:学校中的法律关系

2017教师资格教育学考点:学校中的法律关系

2017教师资格教育学考点:学校中的法律关系本文“2017教师资格教育学考点:学校中的法律关系”由教师资格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一、学校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相互之间所结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在学校领域内,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如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内部管理的权责关系,学校领导与教师、学生的关系等,我们下面分析几对主要的关系。

(一)学校与政府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依法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则处于服从的地位,必须履行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

同时,学校可以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的办学权利并可以对政府行使以建议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监督权。

作为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一关系的主体、权利和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确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政府机关在与学校发生关系时以国家的名义出现并行使广泛的职权,在学校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时,政府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而如果政府机关不履行职责,学校可以请求其履行或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因此,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政府机关作为关系的一方,占据着主导地位,政府机关采取的与学校有关的行政行为,都不可避免地会对学校产生直接的权威性的促进、帮助或限制、制约作用。

(二)学校与社会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组织,学校与社会存在着广泛的联系。

学校与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既存在互相协作、互相支持的关系,又存在复杂的民事所有和流转上的关系。

在这些关系中,学校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其中的。

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法律确认学校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规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在现阶段,我国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调整,最突出地反映在财产关系、邻里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上。

南昌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共71 件)

南昌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共71 件)
9
教师资格条例
1995.12.12
县以上教育部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003.3.1
县以上教育部门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4.1
县以上教育部门
地方性法规
1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2.12.20
县以上教育部门
2
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
1990.10.31
县以上教育部门
6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1991.4.26
县以上教育部门
7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1991.6.12
县以上教育部门
8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1991.8.21
县以上教育部门
9
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
1991.12.21
县以上教育部门
10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1996.7.8
县以上教育部门
2
南昌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2006.1.1
县以上教育部门
县以上教育部门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2004.7.1
县以上教育部门
42
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
2004.10.1
县以上教育部门
43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的若干规定
2005.6.1
县以上教育部门
4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9.1
县以上教育部门
县以上教育部门
政府规章
1
南昌市实施义务教育若干规定
3
幼儿园管理条例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函…2017‟314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体)局,省属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33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72号)有关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湖南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各市州要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5类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根据本地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改进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一)坚持以德为先。

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对师德问题“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突出教育教学实绩。

注重考察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论文的倾向,继续教育作为申报参评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探索以教案、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教学成果替代论文要求。

评价标准要综合考虑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实际,对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上一级职称时,学历可放宽一个“台阶”。

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不作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和服务基层年限、效果等,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01.27•【文号】教资字[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为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依法实施和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平稳推进,经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批准,现将2016年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试点工作2016年是试点工作迈向全面实施的一年,新增试点省份应在深入领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精神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试点方案,积极落实首次试点工作。

已经试点的省份要认真修订和完善试点方案,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以下简称“定期注册”)制度试点范围。

(一)组织做好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定期注册试点地区要向广大教师宣传定期注册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明确注册范围和条件,说明不属于注册范围人员的教师资格继续有效问题;提前安排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注册功能管理模块的使用培训;对定期注册范围内人员持有教师资格的情况进行摸底,教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及时办理证书补发换发手续;证书信息有误的,及时办理信息更正手续,重发证书。

关于定期注册工作中有关特殊问题的处理,我中心将下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指导意见》(暂命名)。

各试点地区应将定期注册工作中遇到的其他特殊问题和困难及时向我中心和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反馈,以便妥善解决。

(二)做好原省考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的认定工作试点省份须在2016年完成原省考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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