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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篇)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责任制度1. 国家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2. 地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3. 道路运输企业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和监督;4.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负责遵守相关安全生产规定,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三、安全管理措施1. 道路运输企业应对其所有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检测,确保车辆完好并符合安全标准;2. 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驾驶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驾驶员具有良好的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3. 道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货物安全、车辆安全和驾驶员安全;4. 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5. 道路运输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6. 道路运输行业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四、安全监督管理1. 地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 地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故;3. 地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4. 地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统计,及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
五、处罚制度对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地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扣、吊销相关资质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宣传教育地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渡口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管许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依法对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四)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下各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公路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科学设置、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和危桥的改造,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负责对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单位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负责对从事经营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和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汽车维修行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渡口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管许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依法对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四)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以下各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公路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科学设置、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和危桥的改造,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负责对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单位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负责对从事经营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和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汽车维修行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3篇)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道路运输行业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1.道路运输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责任和权限。
2.道路运输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道路运输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和人员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道路运输企业应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安全培训、货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车辆安全检测和维护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达到要求。
3.道路运输企业应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确保驾驶员能够安全和合规地驾驶车辆。
4.道路运输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事故应急管理措施1.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道路运输企业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保证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和装备的完备性。
3.道路运输企业应加强事故事后的处理和评估工作,总结教训,改进安全管理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2.道路运输企业应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3.对于安全事故发生或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六、附则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不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2)以下是一个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范本:一、总则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而制定的。
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篇)

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交通运输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下面是一个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简要内容:1. 安全生产目标和方针:明确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安全生产始终处于优先位置。
2. 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保证责任层层压实。
3. 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组织结构,明确各级岗位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安全生产培训:开展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各类安全生产风险。
5.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流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6. 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7. 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分析: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分析系统,及时报告和分析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数据,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8.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违规操作等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以上仅为一个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简要内容,实际内容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并完善。
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后,方可独立驾驶车辆。
实习驾驶员除持有实习驾驶证外,应有正式司机随车驾驶。
严禁无证驾驶。
2、行车前严禁饮酒,行车及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驾驶室必须按核定人数乘坐,严禁超员乘坐。
3、每次行车前必须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消除隐患。
4、行车时车辆的时速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前后两车应保持必要的安全间距。
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通运输局及其下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交通运输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局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七条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八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
第九条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隐患进行分类、分级、登记、上报、整改和复查。
第十二条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五、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第十三条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十四条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环节,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定期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进行评估和改进。
六、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六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立即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七、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前言为了加强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以防范和控制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交通运输企业,工程建设、维修与保护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包括管理、科研、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验收、信息服务等岗位的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适用本规章制度适用当地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如有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是交通运输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交通运输企业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全面发展的战略规划之中,把安全生产摆放在重要位置,提高安全生产的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企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坚持人员培训和技术提高,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五条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和修改的程序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应当涵盖企业人员受伤、车辆丢失、货物丢失或损坏等情况。
2.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过讨论、审批和备案等程序,并应当通过通告或公告等方式予以公示,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与安全生产管理领导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职工必须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工作。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制定相应的责任考核制度,安排相应的工作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和职责1.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负责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企业安全文明创建与评奖、安全生产建设的领导和监督工作;参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律的制定和修改;组织制定措施和方案,加强货物和人员的安全保护;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道路运输事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在道路上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输车辆维修和搬运装卸、运输辅助业。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
迪六条公安、城建、农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等条例。
第十条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客运站(场)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客货运站(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市(地)、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审查,在十五日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一)符合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运输规划;(二)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便利公众;(三)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专业人员,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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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和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客货运场站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许可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广研究新技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五)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六)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下各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公路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科学设置、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和桥梁的改造,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负责对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单位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负责对从事经营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和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汽车维修行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航务海事管理机构。
审查水运企业、船舶的安全资质,依法组织实施对营运船舶登记;负责监督航道交通安全设施的科学合理设置、维护与管理;负责港口安全生产、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
负责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五)交通运输部门所属其他单位安全工作职责。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与安全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应有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办公设备;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要把分管工作同安全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县(市、区)、联系企业制度,每季度到联系的县(市、区)、企业检查指导安全工作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
第十条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安全例会应做到“四有”:有分管领导参加、有会议议题、有工作部署、有参加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
定期检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3~5个工作日;省辖市交通运输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2~3个工作日;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每次检查不低于1~2个工作日。
重点检查:在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进行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在重大活动、重要时段之前和期间组织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要有方案、有内容、有记录、有总结。
检查中分析的安全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落实情况要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要督促企业开展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企业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情况。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要严格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逐级考核。
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合格的单位要给予奖励。
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执行。
考核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为优秀,900分至800分为合格,8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措施得力,活动效果明显。
第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报送各种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总结(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项治理等)、事故报表、安全教育培训、典型材料、简报等。
第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
安全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情况、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安全会议情况、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情况、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资料。
第三章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责任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四)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二)安全生产例会;(三)安全生产奖惩;(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六)安全生产检查;(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危险品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一人。
其他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二人;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九)按规定上报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客货运场站、渡口、码头、服务区在重点时段要加强巡查,确保安全。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质量标准。
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客运船舶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企业要建立监控平台实时监控车辆、船舶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有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