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开展街镇(园区)财政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宝山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宝山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宝府办[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宝山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8〕4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科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拟订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宝山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改进和加强宝山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号)精神,现就改进和加强宝山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完善科技资源配置的决策机制和统筹协调(一)完善区内重大科技事项的决策机制。
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由区科委、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对全区重大科技事项进行统筹,其中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宝山区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决策。
(二)建立科技信息共享机制。
对以财政经费资助的科技项目,要利用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科技项目信息的资源共享,避免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重复、分散和浪费。
(三)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联系。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有关部门在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经费管理方面的联系,开展市区联动,发挥地方资源优势,积极承担国家、市各类重点科技项目任务,保证市区联动科技项目配套经费。
二、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四)稳步提高宝山区政府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街镇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街镇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宝府办[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街镇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9〕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财政局拟订的《关于街镇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作意见》已经2009年1月19日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关于街镇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作意见为加强我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落实政府采购制度,促进全区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本区政府采购的工作要求,对街镇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街镇财政管理是全区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街镇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
街镇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坚持依法推进,协同推进,稳步推进,其实施的办法、步骤与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的规定。
通过街镇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使街镇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管理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稳妥原则。
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上海市、宝山区有关规定要求,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依法推进,集中采购范围逐步扩大。
既要按照规定程序要求实施,又要兼顾街镇实际情况,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实效。
(二)分工、协调原则。
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机构,除承担政府采购统一管理、监督和集中采购的法定职能和职责外,还要负责协调好街镇政府采购工作推进中的相关事项;街镇要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和区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贯彻落实好政府采购各项制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宝府办[2011]49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11.05.26【实施日期】2011.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1〕4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在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领导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并在宝山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获得批准。
为全面贯彻实施《规划纲要》,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一)量化目标,落实工作进度。
《规划纲要》明确了“十二五”发展的5大类33项主要量化目标和一系列任务要求,并提出了2020年的战略目标。
各街镇、园区和各职能部门要对量化指标进行年度细分,对有明确要求的工作任务,要转化为具体或量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总体时间进度要求。
按照《规划纲要》实施的总体目标,主要指标的进度要求如下:一年开好局。
2011年是《规划纲要》实施的开局之年,要把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总体部署,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提升城市化水平作为首要任务,全面推进《规划纲要》实施。
各街镇、园区和各职能部门要加快建立保障规划实施的机制,制定完成规划实施方案,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好重大项目、重点工作、重要任务,力争在短时间内取得成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等三个部门关于实施《宝山区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等三个部门关于实施《宝山区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宝府办[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等三个部门关于实施《宝山区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宝府办〔2012〕67号)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制订的《关于实施〈宝山区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关于实施《宝山区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各区级预算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11〕46号)文件精神,决定在本区实施《宝山区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下简称“公务卡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公务卡目录”的意义建立“公务卡目录”,明确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范围,一是有利于加强管理,凡“公务卡目录”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从源头上加强对预算单位经费支出的管理;二是有利于强化监督,公务卡的支出信息源自银联,真实可靠,公务卡的报销信息可供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时监控,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实施“公务卡目录”的范围和内容(一)范围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额拨款单位,要推行使用公务卡,并严格按照“公务卡目录”的规定执行。
(二)内容“公务卡目录”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十七类支出(详见附件1)。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实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核算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实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核算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10.11•【字号】宝府办[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实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核算试行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6〕6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关于实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核算的试行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实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核算的试行意见按照区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管理工作的实际,就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村级会计中心”)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强化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加强以村级财务公开为重点的村务公开制度和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推进农村民主化、法制化建设进程,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纳入“村级会计中心”核算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包括村民委员会、村级实业公司(包括与村民委员会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和行使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村级经济组织)和村属生产队。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三个不变”的原则。
即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财务独立运行体制不变、资金管理权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二)坚持集中核算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即集中管理会计从业人员(包括会计和出纳)、集中处理帐务和集中村级财务公开;规范银行帐户开设和使用,统一委派出纳人员。
(三)坚持会计责任主体不变的原则。
按村民委员会、村级实业公司和村属生产队分别记账,各自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性质不变,分别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区本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宝府办[2011]99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11.11.07【实施日期】2011.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11〕9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宝山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区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试行办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区国资委;(二)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区国资委委托监管的企业、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所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区财政局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区国资委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区本级政府预算,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试行期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区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的执行、决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区财政局及各预算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区的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
第二章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职责第六条试行期间,区政府负责审查批准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大调整方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宝府办〔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11〕8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约束机制,依法对政府采购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管,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办〔2009〕38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推进“采管分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各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要遵循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依法实施采购。
第四条区政府采购中心不再承担集中采购机构职能。
集中采购机构职能由区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若干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代理服务费由区财政承担,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区镇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0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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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区镇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区镇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09〕5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理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财政局拟订的《宝山区区镇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宝山区区镇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为了加快镇级公共财政建设,确保社会和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
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的决定》(宝府【2006】70号)和市财政局《完善上海区县以下财政体制的指导性意见》(沪财预【2007】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区镇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以区政府与镇政府之间存在的财政能力、收支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区和镇两级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根本目标,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制度。
区镇财政转移支付突出对镇级公共财政保障的扶持,重点向北部经济相对薄弱地区倾斜和向公共教育、卫生事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倾斜,推进全区社会事业的和谐平稳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1、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原则通过转移支付调节地区之间在社会发展中的不平衡矛盾,使镇之间的事权与财力尽量趋于一致,努力做到事权与财权的有机统一。
2、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原则通过转移支付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农村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北部经济相对薄弱地区倾斜,逐步缓解地区经济不平衡矛盾,逐步达到公共财政均等化。
3、客观、公平和规范原则按照统一的客观因素,统一的计算口径、统一的计算公式和计算办法分配各镇转移支付,力求做到公开、公平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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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开展街镇(园区)财政性资金管理专项治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府办[2011]36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11.04.15
【实施日期】2011.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开展街镇(园区)财政性资金管理专项
治理的通知
(宝府办〔2011〕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委、办、局:
区财政局《关于开展街镇(园区)财政性资金管理专项治理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街镇(园区)财政性资金管理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宝山航运经济发展区管委会,区政府相关委、办、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乡镇财政性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现对本区开展街镇(园区)财政性资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目的、意义
近年来,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对部分区县财政收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以及对部分区县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部分乡镇仍然存在财政扶持政策不符合产业导向、各种形式的招商平台违规为企业垫资验资和出借财政性资金、擅自减免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政府部门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秩序,造成了财政性资金的流失,增加了滋生腐败的隐患,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市政府要求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扶持政策,聚焦重点发展产业,加强区级统一管理,规范财政扶持方式,严禁垫资验资行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公共财政资金管理,推进“乡财区(县)管”改革,完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规范乡镇账户和票据管理,推行乡镇政府采购区县统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和检查;进一步加强乡镇国有土地出让的收入征收管理、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严禁乡镇担保行为,加强乡镇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为更好地发挥街镇(园区)财政的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本区开展街镇(园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时间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乡镇财政性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
本次专项治理范围主要是各镇,街道、园区比照执行。
本次专项治理检查时间跨度为2010年,如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三、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财政扶持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77号)和《宝山区规范和完善街镇、园区财政扶持政策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
财政扶持政策应做到:
聚焦重点发展产业。
各街镇(园区)要进一步梳理、完善现有财政扶持政策,突出扶持重点,加大政策聚焦力度,着力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严禁对“三高”企业以及空转商贸型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等不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实施财政扶持。
区级统一管理。
加强区政府对规范财政扶持政策工作的领导,制定区级统一的财政扶持政策,街镇(园区)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财政扶持资金拨付的工作集中由区财政统一实施。
规范财政扶持方式。
财政扶持资金应纳入街镇(园区)部门预算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扶持,坚决杜绝与企业缴纳税收直接挂钩。
财政扶持资金实行国库直拨,不得用现金、现金本票、支票直接兑现扶持资金,也不得通过中介机构等各类单位转拨。
严禁垫资验资行为。
加强对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设立的专门实施垫资企业的清理,禁止公款私存、异地设立验资账户、违规为申办企业垫资验资。
对用于垫资的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必须立即抽回或归还。
禁止经济小区和招商中心提供或制作虚假证明和委托社会闲散人员代理招商行为。
(二)加强公共财政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