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2年修正)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9.11•【字号】•【施行日期】200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1年3月30日上海市宝山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7月28日上海市宝山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9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大会审议各项报告、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等,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区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区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负责地参与大会对各项报告、议案的审议和表决及选举等活动。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四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三月举行,根据需要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宝府[2005]13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通知(宝府〔2005〕13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已经2005年11月30日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本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三)体现职权与职责一致性;(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五条(制定主体)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区人民政府;(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制定主体的限制)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行政机构;(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三)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确有需要,可以通过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党组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党组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宝府〔2018〕98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党组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宝府〔2018〕9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党组议事规则(试行)》已经5月15日宝山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宝山区人民政府2018年5月21日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党组议事规则(试行)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党组(以下简称“党组”)由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批准设立,是政府中党的领导机构,在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维护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区政府党组管党治党责任,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和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加强区政府党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第一条坚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条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三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始终把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区政府的全部工作中去。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维护团结氛围,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区政府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五条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依法行政。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宝府〔2014〕78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宝府〔2014〕7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人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4年8月25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更好地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请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本区政治、经济、城市建设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提请形式)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采用提请审议、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备案等形式。
第四条(提请审议决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一)涉及全区人民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二)涉及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三)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区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区级决算;(四)本区区域总体规划和涉及区域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宝府[2014]78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14.08.25【实施日期】2014.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宝府〔2014〕7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人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4年8月25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更好地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请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本区政治、经济、城市建设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提请形式)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采用提请审议、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备案等形式。
第四条(提请审议决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一)涉及全区人民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二)涉及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三)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区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区级决算;(四)本区区域总体规划和涉及区域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海市宝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宝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持证视察的办法》的决定(2006)

上海市宝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宝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持证视察的办法》的决定(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施行日期】200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宝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持证视察的办法》的决定(2006年9月19日宝山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宝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决定对《宝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持证视察的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起始句“为有利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修改为“代表持证视察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权。
为有利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二、第二条第一款在“区人大代表”后增加“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将“根据代表履职的需要,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持代表证视察的要求”修改为“根据代表履职的需要,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个人持代表证视察的要求”。
本条第二款删去。
三、第三条“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在代表所在选区或者工作、居住的地区进行,必要时也可在本区其他地区进行”修改为“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在代表所在选区进行,也可在本区其他地区进行”。
四、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第五项修改为“代表所联系的选区和所在代表小组联系的各选区选民普遍反映和关心的问题”;第六项删去。
五、第五条“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修改为“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六、第六条修改为“代表持证视察时应主动向被视察单位出示代表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视察过程中不得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不能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或事项应回避”。
七、第七条“可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协助视察的要求”修改为“可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协助视察的要求”;“有关机构应予协助”修改为“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安排有关工作委员会协助”。
工作信息-宝山区

宝山人大(2017年第01期/总第115期)目录[卷首语][工作信息]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44次会议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45次会议区委副书记周志军一行赴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调研区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筹备工作会议召开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97次主任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举办区八届人大代表履职培训班市人大宝山代表组举行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会前组团活动区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会前组团区人大常委会举办预算解读会区人大常委会领导赴各街镇看望慰问区七届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走访政府部门进行工作调研[工委动态]财经工委、预算工委开展部门预算系列调研财经工委、预算工委开展2017年区本级财政预算调研财经工委、预算工委调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街镇人大]罗泾镇开展新当选人大代表履职培训会罗泾镇开展代表视察活动[代表风采]搏击中国品牌战略潮头的“钢之杰”掌舵手——记市人大代表、上海钢之杰有限公司董事长许金勇[知识窗]“吸烟者权利”和“控烟的能力”[每月大事记]责任编辑:董斌斌陶华良封面照、封底照:美丽樱花节[卷首语]2017:新的航程新的起点本刊编辑部“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
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
”伴随着2017新年钟声的响起,中华文学史上久负盛名的大文豪王安石笔下那份喜迎新年的意境,似乎再次生动地显现在滨江临海的宝山。
值此辞旧迎新的喜庆时刻,《宝山人大》编辑部谨向广大代表与读者致以诚挚的祝福和热诚的问候:新年快乐,阖家安康!新春吉祥,幸福美满!当时光的指针划向又一个三百六十五天的新单元时,标志着宝山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初战告捷的基础上,正以稳健的态势步入又一个新的历史交汇点。
2017年,欣逢宝山换届之年,新老交替,承前启后,宝山人大工作也站在了两个“五年”历史性交替的关键节点。
在过去的五年中,在宝山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区七届人大常委会与广大代表众志成城,携手共进,紧紧围绕“两区一体化”的总目标和“五个好”的总要求,全面落实,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持探索创新,务求与时俱进,扎实有效地推进人大各项工作,为宝山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民主政治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代表大会代表接待日安排表(一)

单位
接待日期
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接待代表姓名
接待代表单位及职务
吴淞社区(街道)
1月11日
9:00-11:00
吴淞社区(街道)党员服务中心(淞浦路470号)
杨金娣
吴淞街道办事处主任
蔡瑾
吴淞街道组织人事科科长
月浦镇
1月13日
8:30-11:00
月浦镇党员服务中心(德都路111号B302室)
顾村镇归王村党支部书记
曹惠英
顾村镇共富六居党支部书记
高境镇
1月20日
9:00-11:00
高境镇信访办(殷高西路111号)
张彬
高境镇党委副书记
宋子帆
上海奎照实业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
友谊路社区(街道)
1月21日
9:00-11:00
友谊路街道办事处(友谊路197弄12号)信访
接待室
鲍永明
友谊路社区(街道)党工委书记
沈爱华
友谊路街道社会保障科科长
张庙社区(街道)
1月25日
9:00-11:00
张庙社区(街道)党员服务中心(泗塘二村108号二楼)
王济平
上海申丝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支部书记
杨光华
上海展康物流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
淞南镇
1月27日
9:00-11:00
淞南镇信访办(淞南路312号)
赵小平
淞南镇党委书记
龚亚君
月浦镇业园区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
杨行镇
1月13日
8:30-11:00
杨行镇信访接待室(水产路2699号)
须华威
杨行镇党委副书记
马爱珍
杨行镇资产经营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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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双
向约见的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80903C001
【发布日期】2003.12.19
【实施日期】2003.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
人民检察院领导双向约见的办法
(2003年12月19日宝山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作用,推动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代表可以约见“一府两院”领导,对“一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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