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宝山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宝山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宝府办〔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宝山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宝山区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王益群区委常委、副区长副组长:徐芃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局长朱众伟区建设管理委主任沈斌区应急局局长成员:杨仕安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副局长陈勇刚区建设管理委副主任郑文明区应急局副局长江海波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丁兴沂区规划资源局副局长王哲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陆凤宣区国资委副主任金艳区民政局副局长许凌峰区教育局副局长毋国宏区绿化市容局四级调研员黄传军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吴劲区司法局副局长李岚区财政局局长俞信华区文化旅游局副局长李艳阳区机管局副局长周少华区体育局四级调研员朱斌区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刘咏梅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杨伟杰区农业农村委副主任陈永发区商务委副主任金晨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副主任朱仲文区民防办副主任陶剑峰区民族宗教办科长赵晖杨行镇副镇长徐江月浦镇副镇长吴华罗泾镇副镇长张俊峰罗店镇副镇长金海斌顾村镇副镇长曹维渊大场镇副镇长杨晓玲庙行镇副镇长郑轶淞南镇副镇长金文高境镇副镇长人选友谊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金舜吴淞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刘惠斌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祝铭东宝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孙有力宝武集团安监部副部长王啸宝山区供销总社安委办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职,切实落实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应急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兼任。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宝山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宝山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4•【字号】宝府办〔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宝山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宝山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翟磊副区长副组长石明虹区经委主任刘建中区科委主任罗文杰区卫生健康委主任王哲区市场监管局局长郁梦娴罗店镇镇长刘惠斌宝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成员陆琴区委组织部四级调研员祁昕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郑杨区经委副主任饶宇循区商务委副主任龙小东区科委四级调研员王普祥区国资委副主任李钢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冷伟卫区科创委副主任王莉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薇区医保局副局长汤卫东区财政局副局长于珊区统计局副局长王晓波区教育局副局长王培华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邹月云区规划资源局副局长周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副局长仇丽慧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邬英杰区税务局副局长孟杨区疾控中心副主任宋炜吴淞海关副关长章伟国杨行镇副镇长施利平月浦镇副镇长殷和栋罗泾镇副镇长曹静罗店镇副镇长朱国锋顾村镇副镇长张东敏大场镇副镇长钟佳奇庙行镇副镇长陈鹏淞南镇副镇长陈怿捷高境镇副镇长林必德友谊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潘晓磊吴淞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郇秀志张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俞佳璐宝山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委),办公室主任由石明虹同志兼任。
今后,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4日附件1:22号—宝山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宝府办[2013]118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13.08.26【实施日期】2013.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宝府办〔2013〕11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3年8月26日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本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沪府办发〔2013〕45号),进一步做好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现就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一、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将公开透明贯穿行政审批全过程。
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及时推进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结果公开工作。
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重点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公开,各部门要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清理汇总行政许可项目,编制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建立社会评价机制,推进行政许可事项公开透明运行。
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未公开的,不得作为审批依据。
(区审改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各街镇负责)(二)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
积极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充实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丰富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按照市有关部署,认真做好区级政府及部门“三公”经费公开,确保年内全部公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宝府[2005]13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通知(宝府〔2005〕13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已经2005年11月30日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本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三)体现职权与职责一致性;(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五条(制定主体)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区人民政府;(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制定主体的限制)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行政机构;(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三)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确有需要,可以通过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指南》是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市政府令第19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基础上,结合本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而成的。
一、主动公开1、公开范围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1)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范和计划方面的信息;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3)机构职能和人事方面的信息;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范围参见《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可通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海宝山政府门户网站(/)、宝山区政府公报或设立在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询(办公地点:宝山区友谊支路75号;办公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11:30和下午1:00—5:00;联系电话/传真: 56100653;电子邮箱:bsq@;邮政编码:201900)。
2、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网上公开的信息,一般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许可项目、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结果、抽查结果公告(为期6个月)等信息。
除此之外,主动公开的信息可在公共查阅室查询。
另外,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形式:1)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杂志,公开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涉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发生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市政府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的除外)。
2)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信息公告栏,公开政府行政许可项目、程序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情况等信息。
3、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宝山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宝山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宝山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宝山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20日2020年宝山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0年是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收官之年,也是宝山推进政务公开任务落实和制度创新之年。
宝山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关切,全面提升政务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和工作能级,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引导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发挥新时代政务公开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一、抓好《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贯彻落实(一)广泛做好宣贯和组织实施1、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对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融媒体中心;责任单位:各街镇、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2、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出台后,及时做好本单位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并按照区政府办公室统一部署,抓好有关人员学习培训和新增要求的组织落实工作。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街镇、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3、对直接隶属区政府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进行梳理和确认,以清单形式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集中公开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宝府[2004]55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意见(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宝府〔2004〕5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5月1日起,将在上海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各政府机关”)中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贯彻《规定》,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政府信息公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通过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的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个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服务政府;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法治政府。
二、总体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事关大局,时间紧、要求高、范围广、责任重,各政府机关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做到积极稳妥,讲究时效,重视服务,信息真实,办理公正,归口指导。
三、组织体制(一)本区设立由顾佳德副区长、李原副区长任第一召集人、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信息委主任为召集人的宝山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信息委、区监察委、区计委、区政府法制办、区档案局、区财政局、区国家保密局、区政府门户网站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本区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办公业务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办公业务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10.18•【字号】宝府办[2005]69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办公业务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05〕6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宝山区办公业务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五年十月十八日宝山区办公业务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区办公业务网的运行管理,切实保障区办公业务网承载的各类政务应用系统的正常运作,构筑全区统一的安全、稳定、可靠的电子政务信息交互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入和申请接入区办公业务网的单位。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区办公业务网系全区政务机关内部网上办公的专用非涉密网络,是实现信息交互、数据共享、联网办公、网上办事等各类电子政务应用的基础网络平台,是上海市政务外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上海市二级区(县)政务外网,与上海市政务外网及本区各单位网络互联互通,与公务网物理隔离,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第四条(联网范围)区办公业务网联网范围包括本区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
各个联网接入单位的局域网是区办公业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区办公业务网主干网一同构成完整的区政务外网体系。
第五条(网络结构)区办公业务网采用光纤形式与各镇、街道、各部、委、办、局局域网直接相连,采用虚拟专网(VPN)、虚拟拨号专网(VPDN)形式实现与居委会、村委会、基层单位的网络互连。
区办公业务网设有一个核心点、三个汇接点和一个异地容灾备份中心。
第六条(管理部门)区信息化委员会是区办公业务网运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办公业务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宝府办[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宝府办〔2012〕4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1〕81号)文件精神,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维护城市运行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宝山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努力构建符合宝山城乡一体化安全运行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联动的工作体系,着力构建宝山区“灾害天气等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体系)”,全面提高气象监测预警能力,加强和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最大程度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升气象工作对宝山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与支撑能力,为促进宝山现代化滨江新区建设提供一流的气象服务。
(二)工作目标。
强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机制建设。
通过5年努力,构建完善宝山城乡一体化气象应急响应体系,编制发布《宝山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进一步完善全区综合减灾体系。
到2015年,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前30~45分钟以上发出,公众覆盖率达到90%以上;加强气象科普工作,气象防灾知识在社区、乡村、企业和学校覆盖率达到95%以上,市民认知和应用气象信息能力明显提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街道(乡镇)领导信箱(精)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街道(乡镇)领导信箱市民电子邮件受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街道(乡镇)领导信箱市民电子邮件受理办法的通知文号:214139颁布日期:2005-5-10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街道(乡镇)领导信箱市民电子邮件受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05]36号颁布日期:20050510 实施日期:20050516 颁布单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宝山区关于街道(乡镇)领导信箱市民电子邮件的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五年五月十日关于宝山区街道(乡镇)领导信箱市民电子邮件的受理办法宝山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的街道(乡镇)领导信箱是宝山区各街道(乡镇)领导面向市民设立的专用公务邮箱。
为做好街道(乡镇)领导信箱的市民电子邮件的阅处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府网站开设街道(乡镇)领导信箱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各街道(乡镇)实际,制定街道(乡镇)领导信箱市民电子邮件的受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加强社区建设的要求,形成高效的市民电子邮件阅处工作机制,认真办理好每件市民给街道(乡镇)领导信箱的电子邮件,体现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工作宗旨,雷厉风行为民办实事的工作作风,使宝山政府门户网上的街道(乡镇)领导信箱成为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市民监督、为民排忧解难的重要窗口。
二、受理工作原则(一)方便电子邮件发送人原则。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恪尽职守、秉公办事的原则。
(四)服务第一、高效务实、雷厉风行、为民解难的原则。
(五)重调查研究,重事实、重证据,依法办事的原则。
(六)处理实际问题与教育疏导、法制宣传相结合的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文号: 发布时间: 2008年08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
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经2008年4月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也可以到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机要室(淞南路500号309室)或(淞南镇政府网站)进行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机要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
受理点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淞南路500号309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 9:00-11:00,下午1:30-4:00。
3、公开时限
各类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快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 30 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申请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淞南路500号309室,邮编为 200441 ,接受申请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 9:00-11:00,下午1:30-4:00 。
联系电话为36140205,传真为36140205。
2、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国家《条例》和本市《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应提出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的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
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