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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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城乡水环境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6]74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城乡水环境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6]74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城乡水环境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城乡水环境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6〕7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城乡水环境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关于城乡水环境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根据市委八届九次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切实落实区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快城乡水环境面貌的改善,提高新农村建设的水平,创建人居环境良好的江南水乡,增强全区城市综合竞争力,结合实际,现提出宝山城乡水环境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新农村、构筑新环境、树立新风尚、建立新体制”的城乡水环境建设四大任务,以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为契机,加快全区河道综合整治进程,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以达到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相统一,努力构建人水和谐的水环境。

二、工作目标根据区委对建设宝山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实现中长期规划的衔接,使全区水环境面貌得到根本性改变,河道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污水收集体系得到健全和完善,实现“水安全、水资源、水景观、水生态”的协调统一,为构建和谐、生态宝山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巩固和提高外环线以内河道整治成果,进一步完善河道长效管理机制,河道水质明显改善,逐步修复河道水生态功能,初步形成人水和谐的生活环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宝山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宝山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宝山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宝府办[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宝山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8〕4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科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拟订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宝山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改进和加强宝山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号)精神,现就改进和加强宝山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完善科技资源配置的决策机制和统筹协调(一)完善区内重大科技事项的决策机制。

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由区科委、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对全区重大科技事项进行统筹,其中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宝山区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或区政府决策。

(二)建立科技信息共享机制。

对以财政经费资助的科技项目,要利用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科技项目信息的资源共享,避免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重复、分散和浪费。

(三)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联系。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有关部门在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经费管理方面的联系,开展市区联动,发挥地方资源优势,积极承担国家、市各类重点科技项目任务,保证市区联动科技项目配套经费。

二、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四)稳步提高宝山区政府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5.03•【字号】宝府办[2013]63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3〕6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3年5月3日宝山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包括1个《规划纲要》、17个《区域规划》、和40个《专项规划》)已经实施两年多,为及时跟踪分析规划执行情况,加强规划的实时监测和监督检查,保证“十二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发改委文件(发改规划〔2013〕328号)精神,以及区人大、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意义《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是宝山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据。

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客观评价规划所确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评价判断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发现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根据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完成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建成现代化滨江新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建设项目代(带)征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建设项目代(带)征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建设项目代(带)征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宝府办〔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建设项目代(带)征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15〕4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建设项目代(带)征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6日宝山区建设项目代(带)征土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宝山区代(带)征土地管理,规范土地供应审批和后续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项目征地引起的代(带)征土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征土地是指因建设项目征地引起的规划道路、规划绿化、规划河道和防汛通道等规划代征土地,待实施具体项目时应重新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本办法所称带征土地是指因撤制村队、无法利用等原因需由建设项目实施带征的土地。

代(带)征土地管理,应以集约节约利用为核心,以合法、合理、高效、有序利用为管理目的。

第三条代征土地管理(一)管理模式代征土地由项目建设主体实施土地征收并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劳动力安置后,按不同分类实施土地供应并核发划拨决定书。

其中规划道路、规划绿化、镇级规划河道及防汛通道无偿划拨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区级及以上规划河道及防汛通道无偿划拨至区水务局,并由对应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二)审批流程区规划土地局审批主体项目土地供应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时,通知代征土地拟供应单位书面征询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规划土地局规划部门意见,办理代征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后,按照国有土地划拨审批流程向区规划土地局申请办理代征土地划拨审批手续,并申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宝府办〔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6日关于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为加快城市空间发展和城市功能转型,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对“北转型”城市品质提升和功能布局优化的重要支撑作用,进一步理顺建设推进机制,健全投资管理体系,整合部门职责,完善投资审批流程,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推进合力。

经讨论研究,就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项目前期储备研究(一)梳理北转型重点领域项目清单。

提高项目储备研究层级,主要从政策性、功能性、迫切性和可行性开展论证、评估,研究形成一批“北转型”重点领域项目清单,积极争取市级政策支持,进一步推动市级“北转型”政策资源向宝山集聚。

重点研究北沿江高铁宝山站、江杨路(中环—G1503)快速化提升、逸仙路高架下匝道等城市品质提升类市政项目,以及对标中心城区的大剧院、美术馆和高等级教育、医疗机构等功能性、地标性公建项目。

(二)建立项目方案决策集中审定机制。

进一步提高项目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保障项目方案的稳定性和投资可控性,对项目方案审定实行分类提级管理,建立联合会审机制,主要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重要事项予以研究明确。

一般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建设方案;重点项目由区相关分管领导集中会审、决策;重大项目由区主要领导专题研究、决策。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宝府办〔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宝府办〔2015〕8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规划土地局制订的《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5年12月7日宝山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定义和认定)本实施意见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一)超过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动工开发按照下列标准认定: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1/3以上。

动工开发日期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认定;没有约定、规定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后一年视为动工开发日期。

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法报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占的土地面积进行认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03.07•【字号】宝府办[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7〕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七年三月七日宝山区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实施意见根据区委关于《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的精神,为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为了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必须加大对农村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投入和支持,不断扩大农民可支配收入的来源渠道,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努力使农村中富余劳动力在不断提高素质的同时,转移到二、三产业发展中来,切实解决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使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良性互动,有机统一。

二、目标任务完善以政府主导的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社会责任体系,紧紧围绕以促进非农就业为目标,千方百计扩大非农就业,建立各镇促进非农就业联席会议制度。

各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定期研究促进非农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及解决的方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促进非农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形成促进非农就业的长效机制。

十一五期间新增就业岗位每年不少于3万个,其中非农就业每年3000人次以上;农村“双困人员(生活困难、就业困难)就业安置率努力达到100%。

大规模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

十一五期间培训各类职业技能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其总数的80%以上。

三、主要措施(一)完善促进就业平台的各项功能,大力推进非农就业1、健全政府促进非农就业责任体系,完善促进就业平台的调控功能。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2012年宝山区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2012年宝山区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2012年宝山区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宝府办[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2012年宝山区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二O一二年八月二日宝府办〔2012〕6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2012年宝山区改革工作安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2年宝山区改革工作安排2012年是上海深入推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我区“建设全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示范区、推动城市转型发展的最佳实践区”的突破之年。

按照2012年上海市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2012年我区的改革工作要坚持把改革作为发展的强大动力,围绕调结构、促转型,民生保障、城乡环境、社会管理等目标,继续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

今年全区九个方面70项具体改革要点如下:一、深化完善管理体制改革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镇财政性资金管理,促进街镇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

积极争取市财政转移支付向我区倾斜。

规范政府融资平台,进一步完善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机制。

二是开展优化完善工业园区管理体制的专题调研,进一步增强园区发展活力。

三是按照市统一部署,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进一步减少数量和降低标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严格规范征收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清理机制。

四是按照市统一部署,积极探索非政府统计机构协助基层统计事务的工作模式。

完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信息互补共享机制。

完善体现科学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快开展相关数据测算工作。

五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网上行政审批的运用,完善行政审批网上跟踪系统项目建设,实现平台监督,提高办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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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府办[2011]71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11.08.06
【实施日期】2011.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重点发展产业指导
目录(试行)》的通知
(宝府办〔201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宝山区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八月六日
宝山区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试行)
为实现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十二五”期间“力争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努力建成全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示范区、推动城市转型发展的最佳实践区”的目标,加快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三次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加大“调结构、促转型”和产业扶持力度,正确引导产业发展方向和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国家、上海市、宝山区“十二五”规划原则要求,参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上海市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结合宝山产业发展特点,制定本目录。

一、金融服务业
(一)金融服务机构(村镇银行、社区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股权投资公司、产业基金公司、信托投资、理财管理、财务公司、金融租赁、货币经纪、保险中介等)。

(二)债券、证券、期货服务(债券发行、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融资、券商直投、期货经纪、交易服务)。

(三)区域性融资服务公共平台建设运营、金融后台服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平台、农村金融服务平台,数据处理中心、第三方支付、金融软件开发等)。

(四)金融产品研发和应用。

二、现代商贸业
(一)国际采购平台。

(二)新型专业贸易中心。

(三)商贸业品牌及节庆活动。

(四)商业“老字号”传承与发展。

(五)商业无店铺销售发展。

(六)商业设计展销。

(七)商业特许经营。

(八)商业品牌代理。

(九)商业直接采购或买断产品的自营购销。

(十)商业先进信息管理技术。

(十一)商业冷链生产和管理系统。

(十二)商业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和质量管理网络。

(十三)商业城市配送查询系统。

三、航运服务业
(一)邮轮公司总部、销售总部、地区总部等。

(二)邮轮人才教育培训中心、出境专项旅游业务、物流供应支持系统等。

(三)邮轮经济信息研究、咨询服务及信息产品创新。

(四)邮轮母港及组合港的配套服务及功能开发。

(五)航运衍生服务业(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资金结算、航运经纪、航运要素交易和功能性平台建设等)。

(六)游艇服务业。

(七)游艇码头建设、配套服务。

(八)水上旅游服务平台建设、票务中心建设、长江游信息研发、咨询。

四、信息服务业
(一)软件产业(自主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大型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等研发、生产、测试和质量保证服务)。

(二)数据处理及数据库服务。

(三)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相关技术、系统开发应用。

(四)呼叫产业集聚区建设,技术后台能级提升,通讯资源再拓展等。

(五)专业化信息安全服务。

(六)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物联网和云计算相关技术研发应用。

(七)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相关技术研发应用等。

(八)数字出版、网络互动娱乐。

(九)信息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

五、科技服务业
(一)防伪技术开发和应用。

(二)科技中心建设(研究中心、企业工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基地、实验基地等)。

(三)科技专业服务(科学普及、技术推广、科技交流、科技评估与鉴定、技术咨询、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与气象、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海洋工程装备、技术监督等)。

(四)科研支撑条件共建共享服务。

(五)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

(六)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六、文化创意服务业
(一)媒体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及其衍生品的开发)。

(二)艺术业(文艺创作、演艺、电影、动漫、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文物保护及设施建设、艺术品展示及拍卖;民族文化艺术精品的国际营销与推广;体育竞技表演、器材场地租赁、体育运动指导等产业化运营服务及体育设施建设)。

(三)工业设计业和时尚产业(机械及装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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