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宝府办〔2014〕111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14〕11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6日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本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办法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是指户籍在宝山区或居住在宝山区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病故军人子女。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有效证件,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武警总部、各类军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制发的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办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镇级教育经费统筹的实施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镇级教育经费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宝府办[2008]5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08.01.08【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宝山区镇级教育经费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8〕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拟订的《宝山区镇级教育经费统筹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八年一月八日宝山区镇级教育经费统筹的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积极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坚持城乡统筹、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宝山农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实行统一的预算标准,确保教职工收入的稳步增长。
完善教育经费管理模式,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
建立镇级教育的考核机制,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目标。
积极落实财权和事权相结合,加大区政府转移支付力度。
二、统筹的原则1、实行统一预算标准的原则。
每年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制定全区统一的预算定额,统一教师收入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统一校舍修缮及设备配备标准,统一困难学生补助标准等。
2、实行统一预算管理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现行的镇级教育经费管理模式,区教育局统一管理镇级学校的预算、决算,统一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报表管理和会计培训等方面工作。
3、确保“三个增长”的原则。
区政府统一核定各镇教育经费基数,并且根据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要求,确定各镇每年教育经费预算数。
制定镇级教育投入、激励和考核机制。
4、落实财权和事权相结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宝府办[2011]49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11.05.26【实施日期】2011.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1〕4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在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领导下,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并在宝山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获得批准。
为全面贯彻实施《规划纲要》,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一)量化目标,落实工作进度。
《规划纲要》明确了“十二五”发展的5大类33项主要量化目标和一系列任务要求,并提出了2020年的战略目标。
各街镇、园区和各职能部门要对量化指标进行年度细分,对有明确要求的工作任务,要转化为具体或量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总体时间进度要求。
按照《规划纲要》实施的总体目标,主要指标的进度要求如下:一年开好局。
2011年是《规划纲要》实施的开局之年,要把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总体部署,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提升城市化水平作为首要任务,全面推进《规划纲要》实施。
各街镇、园区和各职能部门要加快建立保障规划实施的机制,制定完成规划实施方案,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好重大项目、重点工作、重要任务,力争在短时间内取得成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纠风办制订的《2012年宝山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纠风办制订的《2012年宝山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廉政【发文字号】宝府办[2012]55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12.06.26【实施日期】2012.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纠风办制订的《2012年宝山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12〕5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纠风办制订的《2012年宝山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2012年宝山区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纠风办<关于2012年本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7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纠风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加强“四个政府”建设、落实“两高一少”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1.切实规范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程序和行为。
建立健全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制度规定,严格规范和完善公务员考录操作程序。
提高考录和招聘工作透明度,推动实行全程公开,强化对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各个环节的监督。
严明考录和招聘工作纪律,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坚决查处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暗箱招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确保考录和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切实解决庆典、研讨会、论坛和博览会、运动会过多过滥问题。
将规范博览会、体育运动会举办行为纳入专项治理范围,从严控制由政府主办、财政出资的博览会、运动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加强农村来沪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加强农村来沪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10.12•【字号】宝府办[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加强农村来沪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6〕6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加强农村来沪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农村来沪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农村来沪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我区农村来沪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要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总量控制、服务在先、管在其中”总体要求,着眼于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明确村级组织的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制度,努力提高村级外口管理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外口管理总体要求,努力建设规模适度、管理有效、服务到位、流动有序、符合宝山实际的综合管理新模式。
到2010年,全区外来人口总量有所控制。
三、对策措施(一)强化村级外口工作责任加强农村外口综合管理,基础在村,载体在村,要把外口管理作为村级管理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各项基础工作。
要强化村级领导工作责任制,明确村“两委”负总责,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村治保主任具体负责外口工作,并兼任工作站站长。
(二)抓好中心、工作站,加强农村外口服务窗口建设按市政府提出的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的要求,在已完成16个中心的基础上,年内,抓好庙行、罗店镇等四个来沪人员服务管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在全区村级单位建设标准化工作站,使居住证制度在我区全覆盖。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双拥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随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双拥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发文字号】宝府办[2007]59号【发布部门】80903C002【发布日期】2007.09.20【实施日期】2007.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双拥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7〕5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双拥办、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区税务分局、工商宝山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区双拥办、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区税务分局、工商宝山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沪府发〔2004〕5号文及沪委办发〔2007〕1号文等关于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有关规定精神,落实好驻沪部队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的户籍属地化管理,结合宝山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促进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关于促进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实行以市场就业为主导、政府安置重点对象为辅助、就业托底为保障的原则,积极为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落户本区后首次就业创造条件。
(一)市场就业。
在区就业促进中心和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设立军嫂就业专门窗口,坚持全年为随军随调配偶实现市场就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工作人员,为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免费提供岗位信息、求职辅导、职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
未就业的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凭部队干部人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领《劳动手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宝府办[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3〕11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经委制订的《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3年8月20日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上海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结构调整转型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1〕51号)和市规划国土管理局《关于增设研发总部类用地相关工作的试点意见》(沪规土资地〔2013〕153号)文件精神,按照区第六次党代会提出的“两区一体化”总目标和“五个好”总体要求,积极落实2012年12月10日区委中心组(扩大)学习会提出的“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转型”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轨道交通沿线服务业发展,切实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建设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的现代化滨江新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集装箱及各类堆场现状2006年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成效明显。
通过开展“五老”改造、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关停、危化企业调整等重点领域调整,调整淘汰“三高一低”行业企业近500家,腾出土地约8000亩,建成和在建的现代服务业载体建筑面积约300万平方米,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明显改善,产城融合发展趋势显现。
虽然近几年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但是我区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依然繁重,特别是区域内存在着量大面广的集装箱及各类堆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宝府办〔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11〕8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财政局修订的《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宝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约束机制,依法对政府采购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管,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办〔2009〕38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推进“采管分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各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要遵循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依法实施采购。
第四条区政府采购中心不再承担集中采购机构职能。
集中采购机构职能由区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若干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代理服务费由区财政承担,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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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府办[2014]111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14.12.26
【实施日期】2014.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
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府办〔2014〕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双拥办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6日
宝山区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办法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是指户籍在宝山区或居住在宝山区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病故军人子女。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有效证件,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武警总部、各类军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制发的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办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保障拥军优属工作得到落实。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大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各街镇、园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征兵工作责任制,动员和鼓励适龄青年履行征兵义务,并确保兵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从事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教学科研、遂行重大临时性勤务等活动,需要协助的,部队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
地方公益事业或建设项目确需部队支持的,必须报经区双拥办统一协调安排。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科教拥军工作。
区科委等有关部门对驻区部队的科研立项、技术革新等给予支持,帮助部队开展科研攻关,并将其纳入地方科研成果评比范围;组织科技拥军志愿者队伍为驻区部队及其官兵服务,为部队的人才培训、科技练兵提供技术指导,对驻区部队获得军队内部的重大科研成果给予奖励。
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支持驻区部队开展官兵学历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