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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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3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7月1日(社会保险年度)起,将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调整后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调整前原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记入个人账户。
目前个人缴费比例尚未达到8%的地区,应从2006年7月1日起将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到8%。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发[2005]38号文规定执行。
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总体待遇水平不降低,新旧办法平稳过渡”的原则拟定过渡方案,于2006年5月底前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并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三、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要认真研究制订我省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各地要规范市级统筹运作,完善市、县两级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在2006年 6月底前全市实行统一费率和费基。
要确保企业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个别计发工作不规范的地区,要在2006年6月底前进行清理和规范。
五、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努力使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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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粤人社规〔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广东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23〕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加快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设,促进高质量就业,现就做好我省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实施范围。
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适用于我省产教评技能生态链企业(以下简称生态企业,含链主企业和链员企业)面向技术技能岗位开展的学生学徒和技培生学徒培训。
链主企业由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遴选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链员企业向链主企业自愿申请加入技能生态链,链主企业结合实际自主予以认定。
链主企业应建立链员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和生态链质量内控体系,对申请加入的链员企业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生态链建设要求或培养效果不达标的链员企业要及时解除生态链关系。
链主企业定期将链员企业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纳入技能生态链企业目录后,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二)培训对象与培养目标。
学生学徒制培养对象为生态企业面向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等吸纳的毕业年度学生。
学生学徒制培训以就业为导向,旨在培养青年掌握进入产业就业岗位所需技能并实现就业。
技培生学徒制培养对象为生态企业面向社会招录的入职两年内青年职工,并确定为企业技培生。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8.15
•【字号】穗人社发[201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12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本局清理并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张书彬与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张书彬与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0【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42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钟震强严丽芳丁晓鹏【审理法官】钟震强严丽芳丁晓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书彬;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限公司【当事人】张书彬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书彬【当事人-公司】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唐宁世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宁世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宁世【代理律所】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书彬【被告】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3]3号)(一)关于信息公开与提前告知问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目的是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召开全体员工大会是实现上述目的的一种方式,其非选举性、表决性大会,要求相对没那么严格,因此,分白班和晚班召开由白班全体员工参加的大会和由晚班全体员工参加的大会也是可以的,也属于召开了全体员工大会。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本案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情况一致。
本院另查明,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惠州乐庭工会说明搬迁厂房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于2019年5月向惠州市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搬迁厂房情况。
惠州乐庭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召开的全体员工大会是分白班和晚班进行的、即白班员工大会和晚班员工大会,会上,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沟通和磋商,会后,张贴了关于搬迁厂房的《公告》和《员工大会提出问题汇总及回复》;其中,《公告》注明搬迁至新厂房的员工,岗位及薪酬不变,所有搬迁后努力工作的同事,会有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员工大会提出问题汇总及回复》注明新厂房采用单向通风及水帘降温、每个机台都有配电扇,所有搬迁至新厂房的员工可以申请到新厂房宿舍住、有配偶的可以申请夫妻房。
【律师解读】浅议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法律适用

浅议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法律适用案例1:W自2009年起就职于Y公司,负责中国大陆的市场推广,工作地点主要在北京。
Y公司注册地及总部均为上海。
2017年3月,Y公司因全球产品结构及经营策略调整,欲关闭其在北京的办事点,与W协商并邀请其前往上海办公室工作。
经过几番协商,W因离河北老家太远、探亲不便为由而最终拒绝前往上海,并且未按照Y公司规定的日期前去报到。
Y公司后以W旷工而停发工资,造成了事实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W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Y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
此案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是:W不去上海办公室报到,Y公司可否视其为旷工?协商未果,Y公司可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5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上述两项规定是现行法律对劳动法领域“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这也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法领域的体现。
但对何种情形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目前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并无列举性规定。
下文试图从实质要件、程序要件、限制性规定等方面来进行阐述,以抛砖引玉。
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原因,也包括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前两项规定了因劳动者的种种情形,第三项规定逻辑推论是有关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形。
1、客观情况的界定。
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不可抗力;第二,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第三,其他客观原因。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案件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裁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和考核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地方总工会等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司法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处工作。
第六条地方总工会会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共同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依法指导、督促基层工会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工作,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和帮助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帮助企事业单位预防、调处劳动人事争议。
企业代表组织在调解仲裁过程中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和帮助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建立调解仲裁专家库。
调解仲裁专家库的专家可以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劳动人事争议预防与调解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与职工的沟通协商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职工诉求。
《广东省劳动法律法规目录》

广东省高院省仲裁2012年6月会议纪要 2012.7.23.docx 广东高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_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意见 2008.6.23.doc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2012.3.1.doc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5.5.1.doc 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1.6.doc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1999.3.7.doc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13.5.1.doc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995.5.1.docx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_2006.10.16.doc 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2012.3.1.doc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1999.5.1.doc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1996.9.1.doc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1997.4.28.doc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9.1.1.doc 关于2013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告 2013.5.1.doc 广东省实施 《信访条例》办法 2007.1.1.doc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2004.11.1.doc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999.9.1.doc 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 2000.8.2.doc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3.26.doc 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 1999.4.1.doc 广州市劳动保障信访举报暂行办法 2003.6.1.doc
备注
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和病假 1991.12.10 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非自愿性失业”界定的通知 关于非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和视同缴 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解答《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使用实习生和季节工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严格区分离职、辞退、除名、开除等概念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闭、破产、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减免缓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非因公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 2000.10.10 2012.6.1 2007.2.25 2004.4.10 2008.3.4 1997.11.3 2000.9.30 2010.6.11 2007.9.5 2011.4.2 2006.7.20 1999.9.3 2002.10.15 1998.7.16 2009.3.1 2003.1.29 2001.3.7 19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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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19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
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在改制、搬迁、股权变更、转型等(以下简称“转型升级”)过程中发生的劳资纠纷,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69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是省委省政府为实现广东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
受宏观经济形势等多重因素影响,企业特别是外向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时有发生,有时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积极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的预防处理工作,既是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指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
二、指导企业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在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对下列重点问题按本意见有关要求予以指导,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劳资合作共赢与可持续发展。
(一)关于信息公开与提前告知问题。
企业转型升级前应向职工说明企业转型升级的原因、时间、步骤、相关变动事项和企业的发展前景等,涉及用工管理和有关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处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提前如实告知职工,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关于依法制定工作方案问题。
企业应根据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人员状况;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及重新签订办法;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等。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国有企业改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关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
“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后,劳动合同由承继权利义务的新企业继续履行。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职工的本企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注明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四)关于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问题。
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应当与职工平等协商,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含20人)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员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职工应得工资计算,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的,应当依法补发、清缴。
企业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五)关于特殊人员处理问题。
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合同期限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
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医疗期内的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医疗期满,由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资纠纷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政策指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一)加大法规政策宣传指导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实行转型升级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根据本地区企业实行转型升级需要,通过召开企业座谈会、约谈或派员上门等形式开展法规政策宣传,指导企业规范运作,引导职工理性维权,促进劳资双方沟通对话。
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防止不当炒作。
(二)及时组织劳资双方开展集体协商。
对企业转型升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地应迅速会同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企业党团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工作者等有关方面参与事件的调处。
及时组织职工推选代表,督促企业派出包括有决策权限人员的企业代表,引导劳资双方进行协商,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三)积极做好群体性事件现场稳控。
对企业转型升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地相关部门应迅速赶赴现场做好稳控,对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查处,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企业应在事前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对实施人身伤害、破坏生产设备、扰乱公共秩序或妨害社会管理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正高效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对因企业转型升级引发的劳动争议,各地仲裁机构应加大调解力度,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劳资双方对调解协议提出仲裁审查申请的,依法
出具仲裁调解书。
对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应启动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结;必要时可派员到企业现场立案受理,组成特别仲裁庭在企业现场开庭审理。
对重大集体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限时办结。
(五)及时启动部门联动处置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会同公安、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税务、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的主管单位,在出台本地企业转型升级政策时充分沟通,统筹考虑;发生集体劳资纠纷时,应及时启动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各司其职,形成调处合力,共同做好稳控及后续调处工作。
(六)加强职工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工作。
各地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要督促企业落实对留用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实现企业生产经营与职工技能同步升级。
要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加大对失业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力度,建立健全招聘信息发布平台,加强对再就业困难群体、家庭困难群体等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扶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