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市人力资源和
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12.16•【字号】宁教财[2004]24号、宁价费[2004]373号、宁财综[2004]976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宁教财[2004]24号、宁价费[2004]373号、宁财综[2004]976号)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直属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苏教财[2004]61号、苏价费[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在我市各级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费制”收费内容及标准(一)杂费。
从2005年春季起,杂费(含原电教代办费)执行新标准。
小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85元;初中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125元。
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可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具体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0元(一、二年级不收);初中每生每学期30元。
(二)课本费。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标准和江苏省教育厅核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按照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核准的价格按实计算收取。
2005年春学期课本费(含英语磁带)收费标准:小学一、二年级每生每学期44元,三、四、五、六年级每生每学期77元;初中一、二年级每生每学期110元,三年级每生每学期88元。
(三)作业本费。
收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22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5元。
作业本费中包括学校按教学需要编制的讲义费用,每生每学期讲义费最高标准:小学8元,初中15元。
南京市商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办理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公告

南京市商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办理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商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商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办理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公告根据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度的通知》(财建[2012] 295号),以及国家财政部、商务部《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2012年第27号)公告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2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1、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领时间为2012年10月31日至2013年1月31日。
2、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7号),以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加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力度的通知》(财建[2012]295号)文件执行。
详见:南京商务3、南京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联合服务窗口,设在南京金飞龙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综合服务大厅(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86号),于2012年 10月31日(星期三)起对外办理相关服务。
4、联合服务窗口电话:025-86781919, 96180服务求助热线电话:025-96180。
5、办理时间:每星期的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法定假日除外。
6、乘车线路:地铁:花神庙或南京南站。
公交:46、 99 、112路(翠鸟花城站)192、190、(丁墙路站) 86 、101、 102 、106路(夹岗站)。
7、申请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车主需提供以下材料:①《2012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在商务部网站下载http:///);②《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③《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④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原件、复印件一份(申请重型载货汽车报废补贴的不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南京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宁商务字[2010]136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南京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宁商务字【2010】136号)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 ,按照商务部实施“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计划的有关要求,为推动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全面加强我市服务外包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更好地满足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人才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是指主要面向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的服务外包业务相关领域(如服务外包基础知识、应用外语、软件语言操作、系统使用、BPO业务实训、标准认证知识等)的教学、考试、业务实训等已取得民办非学历办学许可证,具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
第二条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认定、考核工作;各服务外包示范区及相关区县、开发区的服务外包工作牵头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及其培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机构应遵守本办法;申请中央、地方有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第二章机构认定第四条市商务局会同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认定为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颁发认定证书。
第五条申请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的基本条件为:(一)必须取得民办非学历办学许可证,具有合法的培训机构资质;(二)必须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三)必须遵守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年度有关培训机构年检或评估中达标;(四)具有良好的培训管理机构和教学组织机构,有完善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和后勤管理等规章制度;(五)具有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培训的服务外包方向人才数量应占总人数的50%以上;(六)经过本机构培训的服务外包人才就业率在80%以上;(七)具有较强的自主开发能力,每年能自主开发一定数量的服务外包新课程,并能引进部分国际服务外包新课程;(八)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九)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施行日期】2014.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开发区)财政局、商务局: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88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4]12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商务局2014年9月2日附件: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88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4]12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鼓励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鼓励境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南京,支持中高端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等。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按“择优扶持、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照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共同管理使用。
第二章申报企业条件第四条申报国际服务贸易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具备条件是:(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南京境内,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二)已列入市重点领域优先发展的服务贸易类企业;(三)企业已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在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里填报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周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宁人社党组[2010]7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周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宁人社党组[201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373d2f6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e9.png)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周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周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宁人社党组〔2010〕7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周炎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季文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副主任;徐明智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副主任;李大林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宁军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孙伟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处处长;周克伟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处副处长;余贤凤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处副处长;张士凯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试录用处处长;华鸣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试录用处副处长(正处级);顾湘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职位管理处处长;胡苏建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核奖惩处处长;梁星华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核奖惩处副处长;张国权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处长;季顺祥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副处长;高平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副处长;徐朝晖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刘兴国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处处长;冷洪杰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处副处长;郑力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冯冰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处长;许有明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副处长;任慧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副处长;巴坤亚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陈爱民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处长;张远骅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副处长;李丽琴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郭玲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副处长;冯世元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张晓惠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王晓跃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马书婷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费征缴处处长;马连章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沈洁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副处长;钱国荣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局长;庞晶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处处长;周建平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处副处长;周卫东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官转业安置处处长;储正陆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官转业安置处副处长;丁正林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处处长;王秀祥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吴瑕同志任南京市外国专家局局长;王立同志任南京市外国专家局副局长。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操文荣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操文荣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7•【字号】宁政人〔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操文荣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研究决定:操文荣同志任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局长;王承江同志任仙林大学城管委会主任;戴兴海同志任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免去其南京市教育局副局长职务;于琦同志任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梅中亚同志任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丁雪同志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免去其南京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职务;郑孝清同志任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免去其南京城墙保护管理中心主任职务;翟胜强同志任南京市数据局副局长;余荣红同志任南京市数据局副局长;孙文同志任南京市数据局副局长;陶为波同志任南京市数据局副局长;邹毅智同志任南京市数据局副局长;余其刚同志任南京市数据局副局长;戴伍洲同志任南京市信访局副局长;刘书林同志任南京市信访局副局长;李文波同志任南京市信访局信访督查专员;汪海建同志任南京市信访局副局长;王谦同志任南京市信访局副局长;熊俊同志任仙林大学城管委会副主任,免去其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王磊同志任南京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向媛华同志任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汤伟同志任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潘勇涛同志任中国(南京)软件谷管委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唐伯才同志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免去袁传军同志仙林大学城管委会主任职务;免去陈爱民同志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免去顾正良同志南京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免去王冬青同志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职务;免去刘宝瑞同志南京鼓楼医院副院长职务。
南京市工匠评选标准

南京市工匠评选标准6月18日,第五届“XX工匠”认定工作正式启动,计划在各行各业的优秀技术人才中认定30名业绩卓越、行业领军、社会认可的“XX工匠”和10名“XX工匠”提名奖。
第五届“XX工匠”认定工作由市总工会、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工商联等12家单位主办。
“‘XX工匠’的认定范围紧紧围绕‘数智XX·宜居天堂’的发展导向,助推高质量发展,持续关注制造业、数字经济和服务业,重点聚焦数字攻坚、未来工厂、乡村振兴、亚运建设、助推共同富裕等领域,覆盖多行业、多工种。
”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XX工匠”原则上应当为XX市在职职工、工会会员,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从事本专业技能工作一般在10年以上,目前仍在一线岗位上工作,在行业内具有突出的领军作用,热心传帮带工作,带动身边职工共同进步。
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之一:(一)执着专注、精益求精,具有他人不可替代的绝技绝活,或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创造了同行业最高水平。
(二)一丝不苟,追求卓越,成效显著,在XX同行业、领域中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中作出较大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职业技能在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第一名。
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技能大赛的前三名,或省技能大赛的第一名可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五)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方面有较大贡献,或培养选手在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三名。
另外,已获得“XX工匠”提名奖的人员可以继续申报,若今年未被评上“XX工匠”,则不再重复作为本届“XX工匠”提名奖人选。
第五届“XX工匠”的申报方式与上一届相同,将采用组织推荐的方式,自下而上层层选拔,主要由各区县(市)工会、产业工会、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按照德才兼备、好中选优的原则组织推荐。
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宁教财[2006]12号、宁价费[2006]147号、宁财教[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教财[2006]12号、宁价费[2006]147号、宁财教[2006]34号)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文)、《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5]105号文)和《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市政府241号政府令)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实施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现就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等级收费。
1、日托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等级中准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园每生每月460元;市级示范园每生每月400元;优质园每生每月300元;标准园每生每月200元;一般园每生每月160元。
以上标准,各类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办园实际成本情况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
需要上浮收费标准的幼儿园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个别条件好、办园成本高的幼儿园,确需突破上述标准的,须报市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2、全托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
全托夜宿的,每生每月保育教育费标准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50元。
全托不夜宿的(提供三餐服务),每生每月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40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商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
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宁商务规[2011]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商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10.20
【实施日期】2011.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商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商务规[2011]4号)
各区(县)、开发区商务、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为充分利用驻宁地方高校资源,加快推动我市服务外包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88号),我们制定了《南京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商务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南京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驻宁地方高校资源,加快推动我市服务外包人才队伍建设,现根据《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88号),面向各驻宁地方高等院校,开展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的认定工作。
第二条认定基地所面向的高校是指已开设服务外包相关专业(含服务外包、软件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通信工程、动漫画与多媒体制作、网络工程、工程(工业)设计、电子商务等ITO、BPO、KPO相关专业)的驻宁地方本科、专科院校。
第三条申请认定的高校要以造就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根据服务外包产业所涉及专业的特点,采取灵活措施,按照国际先进技术和全球化的理念,多种模式培养服务外包人才。
可在原有专业内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