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理法学派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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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点 (1)普遍性 (2)目的性 (3)自律性 2、道德律的目的:人人自由 3、“目的国”——由遵守道德律的人所组成的 一个人群或一个系统
(一)法的产生


1、对人的自由的论述 (1)野性的自由 (2)法律下的自由 (3)道德自由或真正的自由 2、法律是基于人的本性,即自由而产生的,它是 为了限制人的野性自由以改变人的实际上的不自 由,从而使人人在实际上获得自由的需要而产生 的。

பைடு நூலகம்
3、法的定义 “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 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 条件的总和。” 4、法律的基本含义是权利 5、法与正义是统一的 6、法与公意联系在一起

(三)法律的分类

1、从应然的角度理解自然法 应然法(自然法) 民族法 法律 公法 国际法 实然法(实在法) 私法 世界法



自然法:即使没有外在立法,其强制性也可为先验理 性所承认,亦称为道德法、本原的法或纯粹的法。 实在法:指立法机关公布的成文法。 公法:包括全部需要普遍公布的、为了形成一个法律 的社会状态的全部法律。 私法:调整私有者的个人关系,自然法是私法的基础。

2、对民法和刑法作了论述 (1)民法:论述占有

2、区别 (1)古典哲理法学所讲的“自然法”是指法的 原理,即“哲学上的法” (2)古典哲理法学法律观的核心是“自由”, 而非古典自然法学的“理性” (3)古典哲理法学从整个体系到基本观点都不 同于古典自然法学,它们对古典自然法学的某些理 论,如社会契约论、分权制衡理论,持批判态度 (4)古典哲理法学的哲学体系在理论的系统性 和逻辑的严谨性方面大大超越了古典自然法学。
(二)代表人物:康德、黑
格尔、费希特、谢林、费尔巴哈
(三)产生背景:德国近代
革命前夕
(四)理论基础:古典自然
法学,尤其是卢梭的政治法律思 想。
费尔巴哈( Feuerbach,1804-1872)

(五)古典哲理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的联 系与区别
1、联系 (1)两者研究的重点都是理想中的法,而非实 在法; (2)两者都采用理性主义的方法来研究法律, 即肯定理性与法律的关系,并用抽象的推理方法进 行研究。
(一)人是二重性的存在物


1、人是现象界的存在物——“自然人” 人有肉体及其由之产生的认识、经验、欲望 2、人是本体界的存在物——“道德人” 人有意志、有信仰和行为的有道德性
(二)人的二重性的表现


1、就构成和能力而言,人包括肉体和心灵两个方 面 (1)人的心灵具有三种能力:感性、知性和理性 (2)理性包括认识的理性和行为的理性
(2)刑法:报复刑论者 法律是人的行为的普遍规律,是人的自有条件的总和,是 公众的意志,因而违反它就必然侵犯别人的自由,从而违反 了理性和正义,因此必然受到惩罚。刑罚是理性和正义的恢 复,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复。
2、就属性而言,人既具有非社会性或个性,又具 有社会性或共性。 (1)三种向善的原始秉赋 ①有生命的存在者:动物性:自我保存,繁衍后代, 交往 ②又有理性的存在者:人性:精神与肉体的自爱 ③又能够承担责任的存在者:人格:道德感 (2)三种向恶的倾向 ①人性的脆弱 ②不纯粹性 ③人性和人心的邪恶

(三)作为二重性存在物的人,须服从自然 律(他律)和道德律(自律) (四)道德律
(一)哲理法学派释义
1、广义:同“法哲学” 2、狭义: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法律思想以及由之产 生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3、此处采狭义 (二)哲理法学的两个支派 1、早期的哲理法学(古典哲理法学) 2、晚期的哲理法学(社会哲理法学)

(一)含义:德国古典哲学家
的法律思想

评价晚期哲理法学 晚期哲理法学从20世纪初形成后,迅速发展成 为在德国和意大利占支配地位的法学,并对西班 牙、北欧和拉丁美洲国家的法学产生过重大影响。 但是,由于社会哲理法学派,特别是其中的新黑 格尔主义法学,因客观上起到了为法西斯主义辩 护的作用而声名狼藉,所以,随着法西斯主义在 二战后的失败,社会哲理法学派也大大衰败,特 别是新黑格尔主义法学从此近乎销声匿迹。
(二)法的本质和特点
1、法的本质 法律本质上是道德律,是一种以外在强制限制个 人滥用自由的特殊形态的道德律。 2、法与道德的区别 (1)法的管辖范围只及人的外部行为,而道德 则深入人心内部,能阻止人的恶念; (2)道德律的遵守完全依赖人的自觉,法的遵 守则离不开权威机关的强制; (3)道德是肯定地、推动人的行动,法则是否 定的、限制人的行动。



评价早期哲理法学派
早期哲理法学派是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他综 合了价值说,提出一个高于人性且又包含人性的 精神实体,认为这是法律的本原与基础。在理论 核心方面,突出意志自由;在研究方法上,贡献 了一套概念分析的辩证思维方法;在影响上,早 期哲理法学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对马克思主义 法学的创立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总之,不论从 立法根据还是研究方法抑或历史影响上讲,早期 哲理法学派都处于不可忽视的地位。
(一)生平

伊曼努尔·康德 (Immanues kant,17241804):世界近代著名的 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的 创始人。
(二)著作



1、前期:从事自然科学方面的教学与研究,代表 作:《宇宙发展史概论》 2、后期:从事哲学研究,其哲学被称之为“批判 哲学”,代表作:《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 性批判》、《判断力批判》 3、晚年:从事道德、政治法律和宗教等社会问题 的研究,代表作:《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道德的形而上学原理》 《论永久和平》
(一)新康德主义法学


1、研究重点:法律价值 2、创始人:鲁道夫·施塔姆勒 (1)法的定义和特点 (2)“法的理想”和“正当法的原则” (3)法与经济生活 (4)内容可变的自然法 3、代表人物:拉德布鲁赫、拉斯克、韦基奥
(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1、研究重点:法律准则的可变性,将法律史与文 明史结合起来研究;部分学者发展了黑格尔的国 家至上理论 2、创始人:柯勒 3、代表人物:宾德、拉伦茨、韦基奥(前期是新 黑格尔主义者)、博山克、布拉德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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