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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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0]50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7.03
【实施日期】2000.07.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3日国税函〔2000〕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电〔2000〕33号)规定,对棉花经营企业库存商品棉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统一、规范199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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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8.17
•【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4号
•【施行日期】2016.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公告〔2016〕14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对截止2016年6月30日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该公告自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7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12•【文号】财税[2014]106号•【施行日期】2014.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12日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单位:元/升税目税率成品油:1.汽油 1.42.石脑油 1.43.溶剂油 1.44.润滑油 1.45.柴油 1.16.航空煤油 1.17.燃料油 1.1附件2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简称)税率(元/升)271012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1.4 27101220 石脑油 1.4 271012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1.4 27101911 航空煤油 1.1 27101912 灯用煤油 1.1 27101919 其他煤油馏分产品 1.1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1.1 27101923 柴油 1.127101929 其他燃料油 1.1 27101991 润滑油 1.4 27101992 润滑脂 1.4 27101993 润滑油基础油 1.4 27101999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1.127102000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1.1ex38260000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

现就税务系统贯彻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农民收入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制约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明确指出,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文件要求全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8.17
•【字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16.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2016年第15号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要求,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对截止2016年6月30日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7日。

《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销税 ,印度国 内产 业再 次遭受损害的可能性 较大。
另 外 ,3 3 , 月 日 印度 商 工部 对原 产于 白俄罗斯 的尼 龙帘子 布做 出反倾 销初 裁 ,涉 案产 品海 关编 码为
50 10 。 9 2 0 0



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失效
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 日前发出 关于 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 目录 的通知 , 通知》 指出 ,根据修订后的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 19 年 以来联合发布 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 中 《 9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度对华尼龙帘子布反倾销 日落复审案 发布事 l 实披露
3 月2日,印度 商工部反倾销局就对 华尼龙帘子布 反倾 销 日落复 审案发布事实披露 。根 据该披露 ,在倾销 方面 ,该局未给予 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待遇 ,并以结构价格方法计算 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并认定构成倾销 ;
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 问题 的补充通知 ( 财税[0 115 )全文失效。 2 0 16 号 附: 《 财政 部国家税 务总局 关于棉花进 项税抵扣有 关问题 的补 充通知 》 ( 财税[0 115 2 0】6 号)

为 了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深化棉花流通体 制改革 的意见》 ( 国发 [0 1 7 2 0 ]2 号)的精神 ,现对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 外购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补 充通知如下 :


增 值税一般 纳税人 ( 括 良种棉加 工厂和 纺织企业)直接 向农业生产者 购进 的免税棉花 ,均可根据 买价按 包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通知-渝国税函[2005]38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通知-渝国税函[2005]38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通知(渝国税函[2005]38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现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及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第一条规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

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下列资料,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货物免税额的计算(一)增值税免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后,应根据出口货物、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免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免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收率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按《重庆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渝国税发[2002]85号)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纺织产品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纺织产品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纺织产品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标 签】纺织产品减征增值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1﹞38号
【发文日期】1991-02-14
【实施时间】199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近年来,由于原材料不断涨价,部分纺织产品生产较为困难。

在这期间,纺织产品的销售价格虽也作了调整,但受市场疲软的影响不能完全到位。

为了支持纺织行业努力发展生产和增加出口创汇,经研究决定,对下列纺织产品给予暂时性减税照顾:
一、在一九九一年内,对单织厂外购棉纱、外购棉型涤纶纱生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型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

这里所指的单织厂,是指没有纺纱工艺的纺织厂。

对全能厂用外购纱生产的上述坯布、色织布不给予减税照顾。

此项规定中所说的棉纱、棉型涤纶纱的范围,按照税目注释所规定的征收范围执行。

二、在一九九一年内,对属于纺织复制品的征收范围的手帕和线、带按应纳税额减
征50%的增值税。

三、在一九九二年内,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继续减按18%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其他混纺毛织品继续减按2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对生产地毯所用的秘纱暂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生产地毯外购的地毯毛纱按14%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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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
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标 签】关于提高,绵纱棉布,出口退税率
【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渝国税发﹝2002﹞36号
【发文日期】2002-02-19
【实施时间】2002-02-19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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