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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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渝国税发[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国税发〔2014〕4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及局内各单位: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同时将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市国税局稽查局或市地税局征科处。

一、成立专门机构,统筹进户执法市国、地税局主要领导为规范进户执法工作的总负责人,领导和督促此项工作的切实开展,分别成立由市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国、地税局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局协调小组),对进户执法的事项进行统筹和管理。

国、地税协调小组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制定方案,统一安排进户执法工作。

各区县局应成立相应的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辖区内所有进户执法工作,切实减少纳税人办税负担。

二、结合“春风”行动,清理执法项目为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问题,市局协调小组将在4月8前完成全市税务进户执法项目的清理,取消进户执法前提已不存在的、进户执法作用不大的相关进户执法项目。

各协调小组应按照要求按时完成。

三、搭建信息平台,确保规范管理市局协调小组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引领,开发完成《进户执法信息管理平台》,将进户执法事项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切实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第68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

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07施行日期2010.03.20文号国税发[2010]40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9.10•【文号】国税发[1994]202号•【施行日期】1994.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年9月10日国税发〔1994〕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目前,随着增值税新税制的深入实施,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日超突出,不法分子利用专用发票骗取扣税、退税的活动日益严重,这对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对新税制的健康运行,对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形成很大威胁。

要解决这些问题,除对不法分子要依法严惩外,根本在于强化专用发票的印制、使用、检查和稽核各项工作,采取得力措施,搞好综合治理。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7号《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按“通知”中所明确的检查内容、方法和要求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从9月份起每月要按时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属于50个城市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地区,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试点工作。

从纳税人填制发票清单开始,到税务所审核、县级录入、中心交叉稽核、直到查证落实,信息传递等,要一级抓一级,哪一级出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

特别是对需要查证落实的专用发票,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查实,不得推诿延误,并要按规定的期限将查实结果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三、要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专用发票的前期管理工作。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运输、发放、仓储保管、使用和检查等制度,严格管理,防患予未然,使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

四、根据国税发〔199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稽核工作应由流转税管理处统一负责。

税总发〔2015〕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5〕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断优化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开票服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信息安全中心)生产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二、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具备服务资格的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进行服务。

服务单位对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中心生产的专用设备均可以进行维护服务。

三、服务单位开展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应遵循使用单位自愿的原则,严禁收费培训,严禁强行培训,严禁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四、税务机关应做好专用设备销售价格和技术维护价格的收费标准、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等相关事项的公示工作,以便接受纳税人监督。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纳税人对服务单位的投诉举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并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单位对服务单位的投诉举报。

省国税局负责对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按月汇总相关情况,随服务质量调查情况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税务机关应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 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

服务单位应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七、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严禁直接或间接从事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严禁向纳税人推销任何商品。

八、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渝财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增值税,消费税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2年9月22日重庆市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为适应纳税人经济活动跨区域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重庆市内跨区县(自治县)经营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

二、申请条件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总分支机构均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总分支机构均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三)总机构能够准确核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进项税额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达到统一核算的要求;(四)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经营;(五)总机构(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除外)纳税信用等级应当为A级或者B 级;(六)截至申请受理日,申请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一年内无增值税、消费税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关罚款等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24•【文号】国税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

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凭证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票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

受理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税额与发票清单(磁盘)汇总额。

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以及各类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二)严格欠税管理税款征期过后,要及时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催缴,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

要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豁免滞纳金。

对历史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欠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表集成”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表集成”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表集成”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2018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表集成”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研发了“一表集成”纳税申报辅助系统,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增值税纳税人“一表集成”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增值税纳税人“一表集成”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申报难”“难申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研发了“一表集成”纳税申报辅助系统(以下简称“一表集成”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一表集成”申报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通过重庆市网上税务局(网页版和手机版)、网上申报系统中的“一表集成”纳税申报辅助功能,利用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自动归集进项、销项增值税发票数据,快速、准确自动预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经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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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标 签】加强增值税管理
【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渝国税函﹝2000﹞45号
【发文日期】2000-01-28
【实施时间】2000-0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增值税收入在流转税及整个国税收入中的主体地位更加突出。

从1999年全市税收任务完成情况看,增值税收入已占“两税”收入的81.38%,占税收收入的73.62%。

因此,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管理,加大增值税稽核检查力度,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全面完成增值税税收增长计划,是2000年全市各项税收任务完成的关键。

为了确保今年我市税收计划的完成,必须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管理。

一、进一步增强依法治税意识,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对新办商业企业申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报批,要继续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市局将对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批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重点抽查未向市局报批的区县(市)局。

凡发现未按规定报批程序审批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进一步搞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有关文件规定,在6月底以前完成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

对年审不合格的工商企业要坚决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坚持依法征税,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正确贯彻执行增值税税收有关政策法规,不出台与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及规定。

不得为完成税收计划而违反国家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少征税或征收过头税。

凡属当地政府制定的涉及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定税、包税方面的文件及内部掌握意见,必须及时向市局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

(四)继续强化对缓税的管理。

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缓税,并对逾期的缓税加收滞纳金。

进一步加大催收欠税的力度,加强对欠税管理。

各地必须按照市局规定的清欠计划清缴陈欠、确保当年内无新欠。

并要求欠税企业定出分期解缴欠税的计划。

二、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必须由区县(市)局税政科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将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和发售分散到各税务所或征收大厅管理。

(二)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发售制度。

为了防止纳税人大量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供应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发票原则上每次只能购买一本。

对个别企业由于业务量大,需要增加专用发票使用量的,必须由税务管理员或业务主办到户进行审查,并书面报经区县(市)局批准后,方可增加专用发票发售量。

(三)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购新制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发票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缴销已使用的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在出售专用发票时,必须对已开具发票进行检查。

严禁“未验旧票,又售新票”的情况发生。

对未坚持验旧购新制度,造成多本空白专用发票失踪的,要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未使用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截角作废。

(四)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登报制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遗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立即向所在税务机关报告,并同时办理登报作废手续。

凡遗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及时报告税务机关,不及时登报宣布作废,应按规定从重处理。

对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要追究纳税人的连带责任。

(五)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章处理。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填开、使用等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必须对其进行违章处理。

凡销售货物不开票、不按权责发生制开票、开头大尾小或虚开票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偷税论处。

三、强化增值税日常稽核检查
(一)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日常稽查。

各单位要通过计算机选案等人机结合手段,及时发现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年内累计3个月零微申报以上的(属于异常申报),应到户进行检查;凡一年内连续6个月零微申报以上的,除应根据到户检查情况进行补税罚款外,还应视其情况采取以票管税或按销售比例抵扣进项税额等控管措施。

(二)加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零散税收的检查和管理。

据调查,当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尤其是商业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存在着较严重的偷税问题。

在一些家具城、电脑城、建材市场等商场内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不开发票,纳税申报的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现象较为普遍。

商业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已是当前我市增值税管理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为此,各区县(市)局应加大对商业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检查和管理力度。

(三)加强对以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中的应纳增值税的检查和管理。

目前,一些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的应纳税行为较为普遍,如广告公司制作的路牌、灯箱等广告载体,其中有相当部分应纳增值税没有征收起来。

为此,各局应把以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发生的应纳增值税行为纳入增值税日常征收管理中来,把该收的增值税都依法征收起来。

(四)确定以纳税人申报信息稽核为主导、以发票信息稽核为辅助的整体目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

加快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的推行进度。

从今年起,在全市
范围内实行十万元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保证专用发票的正常运行。

(五)在去年计算机选案试点基础上,今年内要将计算机选案系统在全市推广。

为此我们将加强对各区县(市)局计算机选案工作的指导,强化计算机选案人才的培训,使此项工作尽快纳入正常工作轨道。

(六)加大日常稽核的检查力度,年内要在各区县(市)局组织一次行业性的交叉稽核,重点检查行业平均税负水平。

在重点检查基础上,要加大日常稽核面,保证完成市局下达检查面60%,对检查中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及时移送稽查局。

四、加强增值税执法检查和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一)市局和各区县(市)局要对增值税的执法情况和增值税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并逐级上报。

(二)各区县(市)局要组织税务所之间进行交叉检查,检查面不得低于50%。

(三)市局在年内要组织对各区县(市)局增值税执法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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