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三章 再保险【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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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祁祥《保险学》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一、选择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按照“风险”的不同性质,人们往往把“风险”划分为()两大类。

A.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B.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C.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D.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答案】B【解析】风险按其性质分类,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按其所产生的环境分类,可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

A.保险人B.受益人C.投保人D.代理人E.被保险人【答案】BE【解析】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和受益人。

保险人和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代理人是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3.对于投保人告知事项的范围,我国《保险法》确立了()原则。

A.无限告知B.询问回答C.客观告知D.投保人主动告知【答案】B【解析】国际上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有两种: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目前无限告知主义仅有少数国家采用,并都有所调整。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可见,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询问回答告知。

4.当前各国普遍采用的主要保险组织形式是()。

A.股份有限公司B.国有独资保险公司C.互助保险组织D.相互保险公司【答案】A【解析】保险商品的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

他们以各类保险组织形式出现在保险市场上,如国有形式、私营形式、合营形式和合作形式等。

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严密而健全的组织形式早已被各国保险业广泛推崇,我国《保险法》也将这一组织形式规定为我国保险公司设立的组织形式之一。

5.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是()。

A.人民银行B.国务院C.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D.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答案】C【解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三章 健康保险【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三章 健康保险【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 健康保险一、名词解释1.费用保险答:费用保险是指承保因无法预测的异常支出而造成的财产和收入上的损失。

这种未来费用仅限于临时生活费、残余整理费等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间接费用。

如果说收入保险和财产保险是承保死亡、火灾、交通事故等危险发生时的经济损失,那么,费用保险则是承保未来费用支出的经济损失,即以危险事故发生时为准,承担事后的费用。

2.健康保险答: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②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③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3.团体健康保险答:团体健康保险是指以团体或其雇主作为投保人,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其所属员工作为被保险人(包含团体中的退休员工),约定由团体雇主独自交付保险费,或由雇主与团体员工分担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分娩住院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其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看护费用,以及在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分娩致残疾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残疾保险金的一种团体保险。

4.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答: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开始后,因疾病而住院治疗时,保险人将负责给付其住院费用、治疗费用、医生出诊费用以及透视费用和化验费用等的一种团体健康保险。

住院费用的给付按照住院天数乘以每日住院给付金额进行计算,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以及每次住院的天数在团体雇主与保险人签订的合同中都予以规定。

治疗费用的确定有两种方法:①表列法,即在合同附件中详细列明各项治疗的费用限额。

不同的团体可根据其需要或员工所能承担的范围,将此费用金额乘上某一系数,以调整其限额。

保险人按此确定的限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代为支付治疗费用)。

②根据合理习惯确定每次住院治疗的费用。

通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医生出诊费用以及透视费用和化验费用。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考研真题精选-名词解释【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考研真题精选-名词解释【圣才出品】

考研真题精选三、名词解释1.风险管理[南开大学2019研]答: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它要求人们研究风险的发生和变化规律,估算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并选择有效的手段,有计划、有目的地处理风险,以期用最小的成本代价,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风险管理的对象是风险。

2.重复保险[南开大学2019研]答: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重复保险与复合保险的区别在于,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由于重复保险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各国一般通过法律形式对重复保险予以限制,在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时,通常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在保险人之间进行赔款分摊的计算。

重复保险一般用于财产保险。

3.生命年金的精算现值[南开大学2019研]答:生命年金的精算现值又称生命年金的趸缴纯保费,是指依赖于剩余寿命确定年金的数学期望值。

生命年金的精算现值有两种计算方法,分别是总额支付法和现时支付法。

总额支付法是先求出在未来寿命期限内所有可能年金给付额的现值,再求现值的数学期望。

现时支付法是将时刻t的年金给付额折线至签单时的精算现值,再将所有的现值相加或积分。

4.保险单[南开大学2018研]答: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最正式的书面形式。

保险单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由被保险人收执。

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风险事故[南开大学2018研]答: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致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因为风险因素要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风险事故是损失的媒介物。

火灾、爆炸、地震、车祸、疾病等,是风险事故常见的表现形式。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1-6章)【圣才出品】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1-6章)【圣才出品】

第1章风险与保险一、名词解释1.风险事故答: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

因为风险因素要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风险事故是损失的媒介物。

火灾、爆炸、地震、车祸、疾病等,是风险事故常见的表现形式。

2.动态风险答:动态风险是指由社会经济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

比如,人口的增加、资本的成长、技术的进步、产业组织效率的提高、消费者爱好的转移、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等,都可能引起风险。

它通常影响比较广泛,往往会带来连锁反应。

动态风险的发生是不规则的,预测难度较大,多属于投机风险。

3.控制型危险对策答:控制型危险对策是指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避免,即放弃某项活动以达到回避因从事该项活动可能导致风险损失的目的的行为。

它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消极方法。

②预防,即在风险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

③风险中和,即风险管理人采取措施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进行平分。

④集合或分散,即集合性质相同的多数单位来直接分担所遭受的损失,以提高每一单位承受风险的能力。

4.财务型危险对策答:财务型危险对策是指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主要包括:①自留或承担,即由经济单位或个人自己承担全部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即对风险的自我承担。

②风险转移是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而有意识地将风险损失或与风险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5.危险回避答:危险回避又称损失规避、损失回避,是指通过放弃活动以消除某一特定危险带来的损失,是放弃或拒绝承担危险。

当某种行为使得某些事件不可能发生时,这种行为就是危险回避。

危险回避是危险处理技术中最简单也是最消极的方法。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章 保险制度【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章 保险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章 保险制度一、名词解释1.保险答:《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保险进行定义:①保险的法律定义。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保险关系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以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②保险的经济学定义。

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分摊意外损害的一种财务安排。

保险体现了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转移风险,保险人集中大量的同质风险,通过收取大量的保险费来补偿少量的意外损害。

保险以保险人为中介,多数人参加,分摊少数人的损失。

2.原保险答: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所确立的保险关系。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赔偿或给付责任。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①合同主体不同。

原保险合同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②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及其利益、责任和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原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责任的一部分。

③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质,人寿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分摊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

3.再保险答: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关系。

《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分出业务的一方是原保险人,接受业务的一方是再保险人。

原保险人转让部分保险业务的动机是避免过度承担风险责任,目的是稳定经营。

孙祁祥《保险学》(第4版)章节题库(再保险)【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4版)章节题库(再保险)【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再保险一、概念题1.成数再保险[河北大学2012保险硕士]答: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

成数分保方式的最大特征是“按比率”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代表方式,同时也是最简便的再保险方式。

由于成数再保险对每一危险单位都按一定的比率分配责任,故在遇有巨额风险责任时,将使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仍然很大。

因此,为了使承担的责任有一定范围,每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这个最高责任限额中各自承担一定的份额。

2.险位超赔分保[中央财大2011保险硕士]答:险位超赔分保,即险位超赔再保险,是指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

若总赔款金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若总赔款金额超过自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

但再保险责任额在合同中的规定,也是有一定限度的。

关于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二是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至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至3个单位的损失。

3.再保险[华南理工大学2011保险硕士]答: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分入公司。

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同时,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三章 保险合同(上)【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三章 保险合同(上)【圣才出品】

第三章 保险合同(上)一、名词解释1.保险人答: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依法设立,专门经营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于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只限于保险公司。

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2.被保险人答: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如果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具有经济利益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保险的对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一般有两种情况: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这类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订立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就有效。

3.受益人答: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的概念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

①受益人的指定。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②受益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4.保险代理人答: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通常视为被代理的保险人的行为。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再保险(圣才出品)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再保险(圣才出品)

第11章再保险一、名词解释1.分保答:分保又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支付规定的分保费,将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另一家或多家保险或再保险公司,以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稳定性的保险。

当保险人承保的直接保险业务金额较大且危险过于集中时,就有必要进行再保险。

2.分出公司答:分出公司是指在再保险业务中,将其承保业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保险人的原保险公司。

分出公司有义务向再保险公司支付再保险费,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再保险接受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享受再保险合同保障。

3.接受公司答:接受公司是指在再保险交易中,接受分出公司分保业务的分入公司。

分出公司需要支付接受公司一定的保费,用以转嫁风险责任。

接受公司需要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称为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

4.自留额答: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分出公司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分出公司在对单独或多个保险标的确定自留额时,应综合考虑危险类别、危险程度、标的物使用性质、建筑等级等因素。

保险公司对自留额的管理是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首要问题,一个公司根据它的资金力量确定对每一危险单位可以自留多少责任,超过部分就要办理分保。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自留额是强调自留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大小可以由保险金额表示,也可以由赔款额表示。

5.溢额分保答:溢额分保,即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相比较,其最大区别在于:如果某一业务的保险金额在自留额之内,就无须办理分保,只有在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时,才将超过部分分给溢额再保险人。

也就是说,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自留额,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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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再保险
一、名词解释
1.再保险
答:再保险又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分入公司。

分保费或再保险费是指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支付的一定保费;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是指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2.分出公司
答:分出公司是指在再保险业务中,将其承保业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保险人的原保险公司。

分保公司有义务向再保险公司支付再保险费,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再保险接受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享受再保险合同保障。

同时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

3.接受公司
答:接受公司是指在再保险交易中,接受分出公司分保业务的分入公司。

分出公司需要支付接受公司一定的保费,用以转嫁风险责任。

接受公司则按照合同的规定为分入公司
转分保,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4.危险单位
答: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具有以下特点:①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②危险单位的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③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④危险单位的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危险单位由分出公司决定;⑤危险单位划分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因而是再保险实务中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

与危险单位相联系的还有自留额和分保额。

5.自留额
答: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分出公司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分出公司在对单独或多个保险标的确定自留额时,应综合考虑危险类别、危险程度、标的物使用性质、建筑等级等因素。

保险公司对自留额的管理是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首要问题,一个公司根据它的资金力量确定对每一危险单位可以自留多少责任,超过部分就要办理分保。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自留额是强调自留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大小可以由保险金额表示,也可以由赔款额表示。

6.分保额
答: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
再保险合同,在确定每一个危险单位的自留额时,需要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①保险标的损失几率的大小与自留额的关系。

即承保的保险标的损失几率大,分保额可以大些,自留额可以小些。

②一个危险单位保险额与自留额的关系。

即承保的一个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大,属于巨灾风险或者巨额风险,分保额相对大些,自留额相对小些。

③承保同类保险标的的数量与自留额的关系。

承保的保险标的数量多,分保额可以小些,自留额可以大些。

④资本金、公积金和准备金的储备额与自留额的关系。

资本金、公积金的数额大,准备金储备量充足,保险偿付能力就大,分保额就可以小一些,自留额大一些。

⑤费率要适当。

7.成数分保
答:成数分保,即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按照此分保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

成数分保方式的最大特征是“按比率”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代表方式,同时也是最简便的再保险方式。

8.溢额分保
答:溢额分保,即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相比较,其最大区别在于:如果某一业务的保险金额在自留额之内,就无须办理分保,只有在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时,才将超过部分分给溢额再保险人。

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9.险位超赔分保
答:险位超赔分保,即险位超赔再保险,是指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非比例再保险方式。

若总赔款金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若总赔款金额超过自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

但再保险责任额在合同中的规定,也是有一定限度的。

关于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二是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至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至3个单位的损失。

10.事故超赔分保
答:事故超赔分保,即事故超赔再保险,是指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

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

巨灾事故如台风、洪水和地震,以时间条款来规定多少时间作为一次事故,有的还有地区规定。

11.临时分保
答:临时分保是指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形式。

采用临时分保,原保险人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分出和分出多少业务。

如决定分出,须将业务的详细情况告知再保险人,由再保险人自由决定是
临时分保的特点在于:①时效性强;②临时分保以个别保单或危险单位为分保基础;③临时分保当事人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④由于业务是临时办理的,再保险人对业务情况一无所知,所以原保险人必须向再保险人提供业务详情,以便于再保险人做出选择。

12.合同分保
答:合同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都依据事先商定的条件进行分保。

由于订立合同在先,所以这种分保形式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约束性。

再保险合同明确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凡属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原保险人必须分出,再保险人必须接受,所以这种分保形式又被称为固定分保或义务分保。

合同分保也可以采用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种方式进行,并且没有时限规定,只要双方没有提出终止,合同则长期有效。

合同分保以某一类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

13.预约分保
答:预约分保是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法。

双方事先签订分保合同,原保险人对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分保及分出多少;而再保险人则没有选择的自由,凡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只要原保险人决定分出,再保险人就必须接受。

预约分保手续较简单,往往是对合同分保的一种补充。

二、简答题
1.再保险有何特征?
答:(1)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又叫分保,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简单来说,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

根据险种的不同,再保险可以分为财产险再保险和人身险再保险;根据责任限制,再保险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根据分保合同形式,再保险又可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三类。

(2)再保险的特征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

与原保险相比,再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①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再保险合同是一种独立合同。

②再保险合同关系的主体,双方都是保险人,或一方是再保险公司。

③再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原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责任。

④再保险人的摊赔不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都属于对原保险人承担损失责任的补偿。

2.自留额、分保额与危险单位有什么关系?
答:(1)危险单位的概念
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的划分具有以下特点:①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
②危险单位的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③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④危险单位的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危险单位由分出公司决定;⑤危险单位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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