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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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监管工作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布部门】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06
【实施日期】2014.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皖政〔2011〕6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土地供应管理
(一)加强规划约束。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供应计划。
按供应计划要求,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具体供应方案。
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
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开竣工时间、开竣工保证金、缴款方式、项目退出和违约责任等。
(二)实行“净地”出让。
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条件的“净地”。
凡未形成“净地”的,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禁止“毛地”出让,禁止以不公开形式给特定对象特殊政策,从严控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BT、BOT等建设项目捆绑,从严控制商住用地出让与工业、文化、旅游、商贸市场等项目捆绑,从严控制政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三)严格价款征收。
单宗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必须在1年内缴清。
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未全额缴纳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不得按照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证,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土地价款。
(四)积极探索划拨土地有偿使用。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二、坚持节约集约利用
(五)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