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伟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合集下载

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

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增值税款人民 币172179.49元,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且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罪。被告人梁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 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 确。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及税收征管活动不受侵犯,对 被告人梁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 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 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左某的证言,辨认笔 录,登记信息,账户明细,抵扣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虚开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记账凭证,公司账目,增值税补充申报税票录入简易申报表,电子缴款凭证,税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江苏省 【裁判时间】2015-12-18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昆山市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本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昆山市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昆国税罚(2015)317号税 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昆山市玉山镇XXX精密模具厂骗取国家增值税款的行为处罚款人 民币85000元。昆山市玉山镇XXX精密模具厂现已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了罚款人民币50000 元。

陈某某投机倒把案

陈某某投机倒把案

陈某某投机倒把案文章属性•【案由】投机倒把罪•【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1995.06.17裁判规则被告人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罪。

正文陈某某投机倒把案被告人陈某某。

1995年1月10日广东省潮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某立案侦查,1995年5月21日侦查终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995年5月30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投机倒把罪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事实如下:1994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得知为他人代开、虚开外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牟利,便设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1994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经湖南省长沙市南区武装部李森林(另案处理)介绍,以每套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先后向湖南省石门县湘北物资公司经理盛忠鑫、湖南省岳阳市力祥实业发展总公司经理林斌等人(均另案处理)购买百万位数的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50套。

此后,被告人陈某某经倪伟周、林泽标(均在逃)等人介绍,以湖南省石门县湘北物资公司为销货单位,非法为江西省寻乌县经济开发总公司、广东省潮阳市红旗岭加油站、潮阳市金浦工艺服装厂、广西化轻建材南宁公司、广西钦州地区机电公司等17家企业虚开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累计发票金额15516万元,抵扣联税额累计2637.8万元,已被抵扣税额986.4万元。

其中已被抵扣无法追回的税款669.9万元。

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收取开票费1.5万元,据为已有。

1994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按事先约定,向他人购买四川省、山东省百万位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交给盛忠鑫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后被税务机关察觉而未得逞。

1995年6月17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罪。

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个特征

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个特征

案例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的⼏个特征2017-05-25明税明税律师关于我们对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专注与精耕,是明税区别于其他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所的最重要特⾊之⼀。

提供最优化的税务⽅案是明税的专业追求。

在多数涉案⼈员在逃、⼤量书证缺失和损毁的情况下,⾩新市税警联⼿对12户企业虚开案件实施调查,从涉案企业⼈、财、物的调查⼊⼿,⾏程万⾥,追查不懈,最终取得了违法⼈员虚开的确凿证据。

01案发1名嫌疑⼈牵出多户疑点企业近期,辽宁省⾩新市国税局与公安机关紧密协作,成功查办⼀起特⼤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案件。

税警双⽅共查处涉案“空壳”商贸企业12户,认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发票1.2万多份,价税合计13.6亿多元,涉及税额1.9亿多元。

该案主犯王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被⾩新市中级⼈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13年,⾩新市国税稽查局查办了⼀起虚开发票案件。

涉案企业从⼭东省东营市多家⽯化企业取得虚开发票虚抵进项,随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牟利。

案件查办后,为进⼀步核查辖区内是否还有类似违法⾏为,检查⼈员通过征管系统对⾩新市⼀般纳税⼈的发票开具情况进⾏筛查。

筛查发现,⾩蒙县有7户商贸企业短时期内从东营市企业开具了⼤量增值税专⽤发票,这7户企业的法定代表⼈均为外地⼈,税负均在0.2%以下,在不到1年的时间⾥这些企业对外开具的发票⾦额都在1亿元左右,并且企业进项发票和开出发票的品⽬严重不符。

检查⼈员调查了解到,这7户企业的实际控制⼈均为天津⼈王某。

鉴于疑点突出,⾩新市稽查局对7户企业⽴案调查。

但调查刚刚展开,涉案企业即全部⾛逃,王某也失去踪迹,在缺乏线索的情况下,案件调查被迫中⽌。

2015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统⼀部署,辽宁省国税局、公安厅联合开展打击“黄⾦票”虚开违法犯罪专项⾏动。

⾩新市国税局、公安局成⽴了联合专案组,在对专项⾏动疑点企业彰武县的A实业公司、B商贸公司和C商贸公司3户企业进⾏调查时发现,这3户企业的实际控制⼈正是先前失踪的王某。

王宇、孙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宇、孙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王宇、孙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空转【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辽宁省【裁判时间】2015-07-1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宇(曾用名王宇),男,1981年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

2009年3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2年9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9日被逮捕。

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传勇、周连凯,系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X,男,1977年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

2012年9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宇,系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被告人王宇、孙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一案,由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3日以辽市检公刑诉(2013)15号起诉书、2013年11月26日以辽市检公刑追诉(2013)6号追加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4日、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宗泽、代理检察员李昭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宇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孙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1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宇在明知是自己实际支付购油款,并从中国石□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辽阳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公司)或辽阳市东关石□产品经营处(以下简称东关经营处)购买柴油,也明知辽阳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公司)没有实际向石□公司或东关经营处实际支付购油款,也没有从石□公司或东关经营处实际购买柴油的情况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作者:孙静宜黄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茵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

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

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二、分歧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蔡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蔡某无视国法,虚构有出口业务的事实,采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认定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不当,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最终以上诉人蔡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评析意见蔡某为骗取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检察院指控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二审法院则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山东某防水材料公司、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山东某防水材料公司、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山东某防水材料公司、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文章属性•【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审理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正文山东某防水材料公司、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基本案情2019年6月至2021年9月,苟某某(另案处理)以他人名义注册了多家空壳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江苏、河南、浙江、福建、山东等地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739万余元。

其中,2019年9月,山东某防水材料公司(以下简称防水公司)为了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某通过苟某某控制的空壳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张,税额27万余元。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徐某某还通过苟某某控制的空壳公司向其担任高管的厦门某防水建材公司等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税额75万余元。

上述所开具发票全部用于抵扣,案发后虚开发票已作进项税额转出。

2022年4月,本案由山东省寿光市公安局移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徐某某表示认罪认罚,主动申请对防水公司启动企业合规程序,自愿进行合规整改。

经过实地走访调查,检察机关了解到防水公司自2015年注册成立以来一直正常经营,企业产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与潜力,年产值在3000万至5000万之间,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有一定贡献,合规整改有利于企业长期经营发展。

2022年11月,检察机关决定对防水公司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二)处理结果检察机关商请寿光市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组建了由当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律师等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指导督促防水公司制定合规整改计划,明确企业专项合规整改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相关合规管理体系。

防水公司外聘合规专业团队,针对法务、税务等领域按照合规计划进行合规整改,并对管理人员开展法治教育。

企业合规整改后,徐某某及企业管理人员放下思想包袱,积极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币402743.65元。后“某某”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 扣。
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倪某某在前往石泉路派出所投案途中,被上海市公安局轨 交总队西藏南路治安派出所抓获。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
二、税款依法追缴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间,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 某”)为弥补进项发票的不足,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倪某某以支付开票 费的方式,通过崔荣涛(另案处理)分别以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的 名义为“某某”虚开了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70余万元,税款人民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系上海某某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因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 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翟雯捷,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税智库文档
司法案例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5-11-20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福建省特大虚开伪造增值税发票团伙覆灭记

福建省特大虚开伪造增值税发票团伙覆灭记
斗 勇 的较 量 。
下午 3点,公安局 的侦察 员来 到侨雄百 货大楼 ,没 有发现香港某 有 限公 司福 州办事 处 。专案组分析 后认为 ,该公 司刚搬 过来,可能没 有挂 牌 ,决 定打 草惊蛇 逼 蛇 出洞
买器材 时.由该办事处提供的。 这两张 大面额 的发票背后是否 隐藏着更大的犯罪 团伙昵 ? 8月 2 5 日,福州市 国税 局稽查 局马上将情
浩 审 讯 完 魏孝 浩 已是 8 2 月 6日 晨 0点 2 分 ,但 此 时 专 案 组 的 干 0
至此 ,这起虚 开伪造增值税 发
票 团伙终于露 出了尾 巴
和税 务稽 查 工 作人员 却毫 不 困秸 这个时候正是抓捕罪犯的最好时# 专案 组决定连夜行动 ,由福州 市
专案组 决定通过唐某将 魏孝 浩
引出来 。
8月 2 5日晚,唐某给魏孝浩打
电 话 ,称 有 一批 货 要 开 增 值税 发 票 。
魏孝浩一昕有钱 赚 ” 马上答应 7 点 半在福州龙宇酒店与唐某见面 。 夜色 中, 一辆 白色桑塔纳轿车缓 缓驶进 了包围圈, 一名西装革履的男 人从车里钻出来 , 往酒店的大堂左盼 右顾。 唐某 告诉 专案组干警 , 此人就 是魏孝浩 。 埋伏在四周的公安干警迅 速扑 向魏孝浩 , 魏还未回过神 , 一副 冰凉的手铐就 已戴到了手上 。 专案组 从魏的车上又拽出大量未开出的伪造


l 1


维普资讯
I l l } i l
I j i l l l l } l l
l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多说就已被迅速集中到唐某办公室门 口的专案 组逮住 了。 唐 某交待,她取得 的伪 造发票 系经人介绍 由一位名叫魏孝浩 的青年 男子提供 的 l 9 9 8年至 l 9 9 9年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司法案例
策划 乐税网
倪伟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寻衅滋事罪陈某、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中级法院
【地 域】浙江省
【裁判时间】2015-10-22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单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伟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2014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被逮捕,并于同日继续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金克明、吕倍增,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某,原系浙江华东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出纳。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3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7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某,原系浙江华东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会计。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倪伟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
八月十二日作出(2015)温乐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倪伟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一)寻衅滋事事实
1.2009年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倪伟成因不愿意将自己的店铺续租给叶某使用,指使王胜豹(已判刑)阻扰叶某经营的商铺正常营业,郭志业(已判刑)受王胜豹指使,又纠集李威威、王捷(另案处理)到乐成街道建设中路132号叶某电瓶车店内,用泼油漆的方式损坏店内六辆电动车。

经鉴定,电瓶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80元。

2.2010年1月份的一天,倪伟成认为股东林某不配合其工作,指使王胜豹教训林某。

2010年1月31日17时许,郭志业受王胜豹指使伙同他人持钢管在乐清市北白象镇琯头村殴打林某头部。

经鉴定,被害人林某之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3.2010年5月份的一天,倪伟成与郑某经营的中国丰隆液压有限公司发生生意竞争,遂对郑某产生不满,倪伟成指使王胜豹对郑某及其公司进行恐吓。

郭志业受王胜豹指使,伙同王捷等人在乐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丰隆液压有限公司内砸破两扇铝合金窗户玻璃。

经鉴定,被损坏玻璃价值人民币128元。

4.2011年6月23日17时许,倪伟成因租地问题与周某甲发生纠纷,指使王胜豹殴打周某甲,后王胜豹纠集牛文强、袁敏达、阿东、阿亮等人在乐清市柳市镇长林东村菜场附近的小路上,用钢管将周某甲打伤。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甲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伤。

倪伟成因对周某甲被殴打的结果不满意,又指使王胜豹殴打周某甲,后王胜豹又指使牛文强多次找机会殴打周某甲未果。

2011年12月12日11时许,倪伟成通过王胜豹指使史志友、牛文强、韩飞(均已判刑)持刀在乐清市柳市镇长林东村将周某甲的父亲周某乙砍伤。

经鉴定,周某乙左上肢及左髋部疤痕之性状特征符合锐器作用所致,现检及上述疤痕累计长18.9cm,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案发后,倪伟成与被害人叶某、郑某、周某乙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叶某、徐某、林某、郑某、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证人倪某、闻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伤情照片,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相关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倪伟成及同案犯王胜豹、郭志业、史志友、牛文强的供述。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
浙江华东矿用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15日,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原法定代表人倪伟成,经营范围矿用防爆配件和设备等,经营地址乐清市黄华镇长林东村。

未参加2012年度年检,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

2010年4月
至2013年2月期间,浙江华东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倪伟成因公司购入生产原料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税款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中间人陈爱双(已判刑)等人以“资金走账”的形式让上海北惠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强磊实业公司、上海善闽钢铁有限公司、三明市新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益源祥物资有限公司、福州华顺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新友禾贸易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514.477199万元,合计税额1091.847127万元。

上述税款均于同期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其中2012年10月1日后被告人杨某经手认证抵扣的金额合计1301.056559万元,税额合计221.179619万元。

案发后,浙江华东矿用设备有限公司预缴全部增值税部分款项。

被告人陈某系浙江华东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出纳,明知该公司通过“资金走账”的形式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在倪伟成指使下,帮助公司转账、回笼资金。

被告人杨某系浙江华东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会计,2012年10月1日左右,其明知该公司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他人虚开,仍帮助该公司通过网上认定予以抵扣。

2013年3月7日,陈某接到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通知,主动到税务机关配合调查,同日税务机关将其移送公安机关;2013年10月18日,倪伟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10月28日,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倪伟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涉嫌强奸的犯罪分子一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某、许某、范某、王某甲、闻某、王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情况说明、现金日记账,浙江华东矿用设备有限公司资金回流及扣税款情况,起诉意见书,虚开增值税发票明细表、抵扣清单核对,税务登记表、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基本情况,协查情况,国税局税务稽查报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税务处罚决定书、税收通用缴款书,立功相关证据,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倪伟成、陈某、杨某的供述。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倪伟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倪伟成上诉及辩护人辩称,(1)4节寻衅滋事均起因于民事纠纷,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且第1、2节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并非随意殴打他人,事后与被
害人均达成和解,其中第1、2、3节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原判对寻衅滋事罪量刑畸重,建议免予刑事处罚;(2)税务机关检查后已补缴税款,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本人健康状况,建议两罪并罚改判缓刑。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倪伟成在侦查阶段稳定供称自己指使王胜豹出面处理其与被害人间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自己也明知王胜豹的处理方法都是吓唬或殴打对方,第2、3、4节寻衅滋事事前同案犯向其提议打人、砸玻璃,其也是同意的,该供述得到同案犯王胜豹供述的印证,直接参与行凶的同案犯郭志业、牛文强辨认出倪伟成就是幕后主使,倪伟成提审时所述关于对同案犯所为事后知情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浙江华东矿用设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倪伟成、原审被告人陈某、杨某作为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倪伟成多次指使社会闲散人员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

对倪伟成应予并罚。

本案四节寻衅滋事事实虽均起因于民事纠纷,且事后与大部分被害人均达成和解,但倪伟成多次指使他人以雇凶手段予以解决的方式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倪伟成关于
第1、2、3节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

原判鉴于倪伟成有自首情节,又有立功表现,且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中已赔偿大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已全部预缴所骗税款,已对倪伟成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减轻处罚、所犯寻衅滋事罪予以从轻处罚;另鉴于陈某、杨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又有自首情节,已对陈某、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倪伟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及其法定从宽处罚的具体情节,原判对其减轻幅度过大,量刑已属偏轻,鉴于上诉不加刑,先予维持,对倪伟成及辩护人要求改判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海
审判员涂凌芳 代理审判员夏宁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东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