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财险(备-责任)[2012]主4号-机动车辆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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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定义1. 机动车商业保险:指大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对保险车辆在车辆使用人员法定驾驶资格范围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失或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的范围和限制。

二、保险责任范围1.车辆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盗窃、抢劫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车辆损失的费用。

2.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其中,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将依照法律规定以及保单约定进行赔付。

3.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当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失时,如果符合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情况,保险公司将不收取免赔额,全额赔偿投保人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免除1. 保险车辆被投保人或指定的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超出使用范围。

2. 保险车辆被驾驶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证被暂扣等情况。

3. 保险车辆被用于竞赛、比赛、考试、训练、试车等非正常使用情况。

4. 保险车辆被用于运送易燃易爆、剧毒或违禁品等危险物品。

5. 保险车辆被投保人故意破坏、损毁或虚报实际出险情况。

四、保险责任限额1. 车辆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将依照车辆保险价值等因素,对车辆损失进行合理赔付。

保险金额上限为车辆保险价值。

2.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第三方人员伤亡赔偿进行赔付。

对第三方财产损失的赔付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3.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符合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情况时,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投保人的损失,不收取免赔额。

五、保险赔付流程1. 出险通知:投保人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报案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相应的理赔材料。

2.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将对理赔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事故情况,并可能需要进行现场勘察。

3. 赔款支付:经过审核后,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依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付。

赔款将直接支付给投保人或受益人。

机动车辆延长保修保险承保实务规程(草案)

机动车辆延长保修保险承保实务规程(草案)

机动车辆延长保修保险承保实务规程本实务配套适用于《机动车辆延长保修保险条款》,主要内容包括要素核保、技术核保和销售指南三部分。

第一部分要素核保一、审核投保单和保险单核保人员应详细审核投保单和保险单的内容,如发现填写内容不清楚或有遗漏之处时,应及时指出并要求补充填写或更正。

(一)投保单填写要求1、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考虑到本产品的客户多为个人车主,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下面以被保险人信息为例进行说明:(1)被保险人名称:个人客户的,为其姓名;单位客户的,为其正式名称的全称,一般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所有人名称一致。

(2)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客户的,为其身份证上的18位身份证号;单位客户的,为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9位代码。

(3)联系人姓名:个人客户的,一般为被保险人本人或日常使用被保险车辆的个人;单位客户的,为负责办理投保业务的相关人员。

(4)联系地址:应填写被保险人的常住地址,一般应具体到门牌号。

2、经销商信息此部分信息需要在开展业务之前即上报总公司,以便总公司在核心业务系统中予以维护。

填写投保单时,只需注明经销商名称,其他信息可不填写。

3、车辆情况(1)车主:同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名称。

(2)号牌号码:同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号牌。

(3)使用性质:根据公司的核保政策,此处只能在家庭自用、非营业用两项中进行选择,不得承保其他使用性质的车辆。

(4)车辆品牌:一般为汽车对应的商标,例如雪铁龙、标致、大众、奥迪等,但对于同一车辆品牌在国内既包括进口车、国产车,同时也包括国内不同生产厂商时,则需要在商标前加注厂商简称或渠道。

例如,丰田品牌车型,则可以表述为:一汽丰田、广汽丰田、进口丰田。

(5)厂牌型号:同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品牌型号。

(6)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共17位,同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

(7)发动机号码:同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发动机号码。

(8)车辆购买日期:同购车发票上的开票日期。

汽车延长保修合同范本

汽车延长保修合同范本

汽车延长保修合同范本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专业从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的企业,乙方希望购买甲方销售的汽车,并希望获得延长保修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的汽车延长保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延长保修服务内容1. 甲方同意为乙方购买的汽车提供延长保修服务,延长保修期限为_______年,自汽车交付之日起计算。

2. 延长保修服务范围包括汽车发动机、变速箱、驱动系统等主要部件的维修和更换。

3. 甲方提供24小时道路救援服务,包括拖车、现场维修等服务。

二、延长保修费用1. 乙方同意支付延长保修费用,费用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2. 乙方支付延长保修费用后,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延长保修服务。

三、延长保修服务条款1. 延长保修服务仅适用于乙方购买的汽车,不适用于其他车辆。

2. 乙方购买的汽车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定期保养,否则延长保修服务将无效。

3. 在延长保修期限内,甲方将负责维修和更换延长保修范围内的部件,乙方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4. 延长保修服务不包含汽车的外观部件、轮胎、电池等易损件。

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汽车维修记录,以核实汽车是否符合延长保修要求。

四、延长保修服务的终止1.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终止延长保修服务。

2. 在延长保修期限内,如果乙方将汽车转让给第三方,延长保修服务将自动终止。

五、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机械部件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机械部件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殊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依法设立,向消费者提供机动车延长保修服务的创造商、销售商、维修服务商或者机动车交易官方管理机构指定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均可以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当被保险人已签发质量保修证书的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行驶时,在质量保修证书期限内发生保险单中列明的、质量保修证书中所定义的机械故障和/或者电气故障事故时,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根据质量保修证书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或者维修的,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辆机动车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

每辆机动车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均不能超过车辆交易时的发票价格;交易时的发票价格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商议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投保人支付给保险人的保险费应根据本保险单约定的费率确定。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要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法定费用投保人应该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表》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有责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收部门支付有关法定费用。

告知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完整、如实的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相关事项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问询。

风险增加在保险期间内,对于任何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者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的变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可提前 30 天通知投保人,告知其提高保险费的计划,经投保人允许,可增加保险费。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延保服务合同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延保服务合同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保服务合同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零售业的经销商(包括其第二条所有的连锁店)或其指定代理服务商,可以就其所销售产品的延保服务合同责任投保本保险,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成为被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上述经销商和其指定代理服务商可以作为共同被保险人,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产品种类所销售的被保险产品(下称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由于下列原因第三条发生故障,保险人在规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提供维修服务所造成的实际、合理和必要的费用损失:(一)电压不稳;(二)灰尘、受热、内部潮湿、冷凝;(三)厂家的材料和技术缺陷。

责任免除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除第三条费用损失之外的其他任何类型的责任、成本、费用、损坏、评估费用;(二)除延保服务合同义务之外的担保、约定、承诺、保证等其他义务;(三)因延保服务合同持有人、被保险人、维修人或其任何董事、高管人员、雇员、代理人、独立承包商、顾客的任何行为所造成的任何责任或损害赔偿;(四)任何对于产品适销性和适用性所作的默示保证;(五)任何欺诈、不诚实或犯罪行为;(六)任何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疏忽和误告,无论与产品的销售相关与否;(七)产品及其零部件的销售所引发的纠纷、责任、费用;(八)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或被保险人与延保服务合同持有人之间的任何仲裁、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九)无论任何原因、何时授权或何时实施的,由生产商、经销商或其他任何个人或法人自愿或非自愿的产品召回。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附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机动车辆延长保修服务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延长保修服务合同条款

机动车辆延长保修服务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1.2本合同旨在保障车主在机动车辆保修期满后继续享受有关机动车辆的保修服务,有效延长车辆保修期限。

第二条服务内容2.1服务方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为车主提供机动车辆延长保修服务。

2.2机动车辆延长保修服务的范围包括车辆发动机、变速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车身及电气系统等部件和系统。

2.3服务方将按照保修服务手册中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维修和更换车辆部件,以确保机动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保修期限3.1机动车辆保修期满后,服务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延长保修期限。

3.2机动车辆延长保修服务的期限为合同生效后的X年/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3.3车主应在机动车延长保修期内及时进行车辆定期保养和维修,以确保车辆的保修服务有效。

第四条保修责任4.1服务方将负责维修和更换机动车辆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制造缺陷或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和损坏。

4.2如果机动车辆的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或损坏,车主应立即通知服务方,并按照服务方要求进行维修和保养。

4.3服务方将尽力确保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维修和更换,以减少车主的不便。

4.4服务方提供的维修和更换车辆部件将符合原车制造商的质量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维修费用5.1在延长保修期限内,服务方将承担由于保修项目引起的维修费用,包括人工费用和零部件更换费用。

5.2车主应按时进行车辆定期保养和维修,如未按照规定进行保养和维修,导致机动车辆损坏,服务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费用。

5.3若机动车辆在保修期限外出现故障或损坏,服务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第六条约定解除6.1若车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延长保修服务费用,服务方有权解除合同,终止延长保修服务。

6.2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手续。

第七条争议解决7.1本合同的履行和解释应受法律的管辖。

7.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大地保险公司是中国著名的保险公司之一。

机动车商业保险是大地保险的一项重要业务之一。

机动车商业保险是指车主为自己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得到经济赔偿的保险。

机动车商业保险具有保障车辆安全、维护车主利益等作用。

本文就深入剖析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一、保险产品目前,大地保险公司主要有以下两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基本险和附加险。

基本险是必须购买的,而附加险可选择性购买,主要是为车主在不同情况下提供更丰富的保障。

基本险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或被盗抢时能够得到经济赔偿,包括车辆本身以及车上的装备。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赔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则是指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车上乘客的人身伤害能够得到经济赔偿。

附加险则是可选的,包括车身划痕险、玻璃破碎险、发动机涉水险、自燃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等。

这些附加险主要是为车主提供更全面的保障,让车主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得到更加充足的经济支持。

二、保险条款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条款需要注意。

1.对于车辆损失险,在保险单签订后,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第一时间就事故现场情况进行报案,如无法立即报案需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如果违背了这条规定,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2.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只对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第三者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一是第三者在事故时所在地应在中国,二是第三者在事故发生时处于正常合法使用状态。

如果违反了这两个条件,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3.对于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事故发生时车主必须自行联系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据。

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前,车主必须将所有乘客在保险公司中清晰地登记。

如果车主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或错误登记乘客信息,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4.对于附加险的理赔,需要注意各个附加险的条款,按照附加险的不同情况进行理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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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机动车辆延长保修服务(以下简称为“延保服务”)的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可以就其根据在保险期间内与消费者签订的延长保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为“延保合同”)承担的保修责任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消费者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签订的延保合同项下的机动车辆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延保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的故障,消费者在延保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行驶里程(以下简称为“延保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维修要求,并且根据延保合同的约定由被保险人负责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或更换故障零部件所支出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四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车辆或者车辆的零部件已由汽车制造商或者零部件提供商承担的损失;(二)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雇员,或者任何修理商、修理商代理人或雇员对保险车辆进行修理的过程所致或未进行正常修理所致的任何间接损失;(三)被保险人根据车辆延保合同出售的汽车产品或其零部件所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义务或责任;(四)由于第三方(包括消费者,下同)的疏忽或故意的行为导致的责任;(五)由于汽车零部件缺陷及/或制造工艺责任缺陷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由严格责任和任何相关的疏忽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六)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的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七)针对消费者以外的人的义务、责任;(八)在进行违法交易或运输或者在犯罪过程中使用车辆造成的损失;(九)在诉讼或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被保险人因抗辩所产生的义务;(十)已经在车辆延保合同中被排除了的责任;(十一)所有惩罚性损失产生的责任;(十二)任何法律上的诉讼或仲裁产生的律师费在内的费用、花费及支出,不论是由投保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应诉产生的,或者判决需要其向原告或律师承担的。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五条保险人对每份延保合同项下的保险车辆在其延保期内的责任限额最高以销售发票中记载的该车辆的销售价格为限,其中,二手车的责任限额不得超过延保合同中载明的二手车市场价;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为准。

第六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延保期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期满可申请续保,但须另办手续。

第八条保险人对每份延保合同项下的保险车辆的延保期以其延保合同中约定的延保期起止日期或行驶里程为准。

保险费第九条保险车辆的保险费根据该车辆的车型、购买时间和使用时间计收。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明确说明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

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自其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退还保险费,如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在延保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各类延保合同的标准文本,并对投保单中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询问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合同约定的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对汽车制造商原厂质量担保服务政策、延保合同内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险车辆转让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车辆制造商发给经销商关于车型变化、零配件价格及工时费,以及购买延保合同的消费者信息、保险车辆标识等保险人认为可能对保险责任产生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业标准,加强车辆维修管理,确保维修车辆质量合格。

被保险人在维修本合同项下的故障车辆时,应在保证维修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维修费用支出;并根据保险人的合理要求,在维修工作开始前征求保险人对维修方案的相关指示。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两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建立并准确充分地保留所有与本合同有关事项的记录,允许保险人及其代表在工作时间内,不受限制地检查被保险人与本合同有关的记录。

保险人有权摘录或者复印此类记录。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在延保期内,消费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维修要求后,被保险人应根据延保合同的约定先行履行维修义务,然后再按照与保险人约定的方式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被保险车辆的延保合同、故障诊断和维修记录;(二)相关费用的清单、发票或支付凭证;(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对于可以修理的保险车辆零部件,保险人负责赔偿按照该保险车辆原有技术标准、使用性能进行修理所产生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修理费用:(一)零部件费用;(二)修理人工费。

第三十条对于被保险人根据延保合同的约定需要进行更换的保险车辆零部件,保险人负责赔偿更换费用。

保险人对更换费用的实际赔偿金额以下列金额为限:更换零部件赔偿金额=零部件重臵价格-被更换零部件残值其中,零部件重臵价格是指在维修时重新购臵与被更换的零部件相同或类似材质、标准、质量的零部件所需要的价格。

第三十一条发生本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保险人对每份延保合同项下的保险车辆一次或多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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