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经常会面临更新、替换或废弃固定资产的情况。
当企业决定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时,就需要面临一系列纳税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税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纳税范围。
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应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差额计算销售额,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如何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销售额的计算:–销售额 = 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 - 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的原值可以通过企业的会计报表或相关凭证获得。
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三、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以下是常见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1.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建议企业保留固定资产的购买凭证、折旧凭证等相关文件,以便核准固定资产的原值。
2.确定适用税率:–建议企业咨询税务专业人员,根据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自行查阅相关税务法规,但需注意准确性和可靠性。
3.缴纳增值税:–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建议企业提前了解相关纳税期限和缴纳方式,并及时缴纳,以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四、如何合规操作为了合规操作,避免出现税务纠纷和罚款,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建议:1.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购买、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规定和流程。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处理
销售旧货按销售处理进行简易征收。
具体政策: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计算应纳税额
1.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2.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如何报表申报
1.填写附表1:按照开票或未开票应将销售额与3%的税款填写至第11行对应的栏次,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即固定资产处理价格)÷(1+3%);
2.填写申报表主表:应将3%的税款填写至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申报表一般自动计算;
3.填写申报表主表:同时将1%的减免税额(即含税销售额÷(1+3%)×1%),填写至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问题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问题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问题(一)、几个概念的区别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首先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次销售的物品包括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使用过的物品。
(见财税[2008]170 号第四条以及财税[2009]9 号第二条及国税函[2009]90 号第一条。
)2、销售旧货: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般专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
(见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二)款)3、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当单独说“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前面不加“纳税人”字样时,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税法中“其他个人”为自然人。
(见《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执行以下政策: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以下情况分别执行: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 年1 月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③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

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摘要:销售旧货是指销售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或者已经被其他人所有的商品。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销售旧货需要遵守特定的税务规定,其中之一就是增值税。
本文将探讨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并分析其对于销售旧货行业的影响。
第一部分:增值税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来计算和征收税款。
增值税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商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
在销售旧货领域,增值税一般适用于销售过程中的增值部分,即旧货销售价格减去旧货的购买成本。
增值税可以由销售商向消费者收取,然后再支付给政府。
第二部分: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因地区而异,下面将以中国为例进行详细讨论。
1. 免税政策:在中国,针对部分旧货,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免税的旧货包括个人自用的旧货、二手家具、二手汽车等。
这些旧货大多数是个人间的交易,涉及面不大,因此避免增值税可以减少行政成本,方便交易双方。
2. 税率和计算方法:对于销售旧货的商家,需要按照旧货的批发价格计算增值税。
中国目前的增值税税率为13%,但对于旧货,税率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可以有小幅波动。
3. 纳税义务:销售旧货的商家需要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按照规定时间上报销售数据和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商家需要保留好相关的销售凭证和记录,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第三部分: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对行业的影响1. 增加税负:销售旧货的商家需要支付增值税,这增加了成本压力。
部分商家可能会将税款转嫁到商品价格上,导致商品价格上涨。
而价格上涨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从而对销售旧货行业产生影响。
2. 促进规范化经营:销售旧货的商家需要履行纳税义务,包括上报销售数据和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这促使商家更加规范地经营,并有利于建立健全的行业监管机制。
3. 鼓励二手市场的发展:免税政策使得个人间的旧货交易更加便捷,促进了二手市场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结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规定是保障税收征管和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浅析

关键 词 : 增值税 自己使 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 会计处理 纳
税 问题
( 1 )一般纳 税人 销 售 自己使 用过 的属 于条 例第 十条 规 定不 得抵 扣且 未抵 扣进 项税 额 的 固定 资产 ,按 简易 办法 依 4 %征 收率 减半 征 收增值 税 。 ( 2 ) 2 0 0 8年 1 2月 3 1日以前 未 纳入 扩大 增值 税抵 扣 范 围试 点 的纳税 人 ,销售 自己使用 过
用价 值 的货 物 ( 含 旧汽 车 、 旧摩 托 车和 旧游 艇 ) , 但不 包 括 自
纳入 扩 大增值 税 抵扣 范 围试 点 的纳税 人 ,销售 自己使用 过
的在 本地 区扩大 增值 税抵扣 范 围试 点 以前购进 或者 自制 的
己使 用过 的物 品 。 在实 际 工作 中 , 对 于存货 销 售 的税 法 规定
的2 0 0 8年 1 2月 3 1 1 3以前 购进 或者 自制 的 固定 资产 , 按பைடு நூலகம்照 4 %征 收率 减半 征 收增值 税 。 ( 3 ) 2 0 0 8年 1 2月 3 1日以前 已
一
、
引 言
已使 用 过 的物 品是指 纳税 人 根据 财务 会计 制度 已经 计
提折 旧的资 产 。而 旧货则 是指 进 入二 次流 通 的具有 部 分使
品在 纳税 申报 中需要 注 意 的事项 。 二、 销 售 已 使 用 过 的 物 品 应 交 增 值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固定 资产 , 按照 4 %征收 率减 半征 收增值 税 。
例: A公 司 系一 般 纳税 人 , 2 0 1 0年 出售 于 2 0 0 9年 1月
份 购买 的某设 备 , 该 设备 用 于生产 一种 免征 增值税 的产 品 , 购 买 时未抵 扣 进项 税额 。设 备 原值 2 0万 元 , 已计 提折 旧 5 万元 , 售价 1 2万元 , 适用 1 7 %的增 值税 税率 。 甲公 司对 该业
财税-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分及涉税规定

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截然不同的,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增值税征收上也是不同的。
(1)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经营旧货是指经营者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已使用过的物品(包括使用方作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处理的物品)在对外出售,比如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企业;(2)旧货是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不是同一个人,一人使用,一人销售,但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是同一个人;(3)销售旧货,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但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固定资产外),一般纳税人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销售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参考:(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旧货开票流程

销售使用过的旧货开票流程1. 确定旧货是否适用于开票在销售使用过的旧货之前,首先需要确定该旧货是否适用于开票。
一般来说,旧货可以开票的前提条件是旧货还具有较高的价值、可以再次使用或者回收利用。
如果旧货已经无法再次使用或者价值较低,可能就不适合进行开票。
2. 检查旧货的相关证明文件在开票之前,需要仔细检查旧货的相关证明文件。
这些证明文件可以包括购买发票、维修记录、保修期限等。
这些文件可以证明旧货的合法性和价值,为后续开票提供依据。
3. 确定开票金额和税率在确定旧货适用于开票之后,需要确定开票金额和税率。
开票金额一般是根据旧货的市场价值以及附带的证明文件来确定。
税率则根据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一般可咨询当地税务部门的意见。
4. 选择开票方式根据旧货的性质和销售模式,可以选择不同的开票方式。
一种常见的方式是通过销售平台进行开票。
在销售平台上,可以选择使用平台提供的在线开票系统来完成开票流程。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传统的纸质发票来进行开票。
5. 填写开票信息在选择开票方式之后,需要填写开票信息。
开票信息一般包括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以及购买的旧货的名称、数量、价格等详细信息。
填写开票信息时需要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6. 提交开票申请填写完开票信息之后,需要提交开票申请。
在提交开票申请之前,需要再次确认填写的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如果有错误或者遗漏,可能会导致开票无效或者延误。
7. 等待开票结果提交开票申请后,需要等待开票结果。
一般来说,开票的时间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有些平台提供的在线开票系统可以实时生成发票,而传统纸质发票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处理和邮寄。
8. 收到发票开票完成后,购买方会收到相应的发票。
购买方需要认真核对发票的内容,确保发票上的信息与开票信息一致。
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开票方进行调整和更正。
9. 使用发票收到发票后,购买方可以根据需要将发票用于报销、结算账目或者其他用途。
浅谈关于以物易物和旧货销售的税收筹划

Finance and Accounting Research财会研究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155浅谈关于以物易物和旧货销售的税收筹划佘悦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 北京 100081摘要:销售活动在企业创造利润中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企业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销售方式和销售对象,这就为我们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下面将从以物易物和旧货销售的税收筹划着手,从法律法规、筹划方法以及案例三个方面分别进行研究阐述。
关键词:以物易物 旧货销售税收筹划一、以物易物的筹划以物易物的销售方式是指购销货双方不以货币为结算单位,而是用等量价款的货物相互交易,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相当于两次交易,因而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总价款为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应该注意的是,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开票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以物易物的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在以物易物销售方式中,我们会考虑到一个问题,购销双方以物易物进行交换,交换的对象不同其纳税额是否有差别。
根据税法规定,如果双方以物易物交换的都是存货,那么双方都要做购销处理,其税负都没有增加;但是如果双方以物易物进行交换,有一方交换的是固定资产的话,情况就明显发生了变化。
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分析一下。
(一)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换入固定资产的一方需要考虑所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进项税抵扣的问题,如果换入的设备是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其进项税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进项税额;如果换入的设备是20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其进项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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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随着新条例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一系列与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这三个文件都涉及到纳税人销售旧货和使用过的物品的纳税问题,并且具有较强的相关性,现将这三个文件结合在一起,结合日常工作实务,进行整理和解读,以更加方便大家掌握和了解这些政策。
一、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如何征收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包括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
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政策主要见于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两个文件中。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3)非正常损失的自制的固定资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前款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5)前款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
1.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不含其他个人,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根据条例第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
税。
其实,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来说,掌握的原则主要是看该项固定资产是否允许进行进项抵扣,如果政策允许进行进项抵扣,则销售时视同销售其他物品一样正常纳税,如果政策不允许进行进项抵扣就可以按照简易办法纳税。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就更容易理解,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必须进入固定资产成本的,所以销售时只能是按简易办法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这里要注意的是,财税[2009]9号文件下发后财税[2002]29号文件已经作废,以前销售旧固定资产不超过原值就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也随之废止,一律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如何征收增值税
(一)旧货的概念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所谓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别
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虽然都是“使用过的物品”,但是物品使用人和销售人是不同的。
在销售旧货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是两人。
即一人使用物品,另一人去销售。
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一种纯商业行为,一般为购买使用过的物品,再对外销售,如二收车经营单位。
而如果纳税人自己直接对外销售就不属于销售旧货,而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了。
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时,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为同一人。
(三)税率适用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即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均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如何开具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和使用过的物品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直困扰纳税人的一个问题。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对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解读国税函[2009]90号文,具体可以归纳如下:
(一)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以下情况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实,在国税函[2009]90号文件下发之前,纳税人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关于旧货和
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销售旧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时,也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只是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二)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
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分别明确其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时,按照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在实务中,有的人认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应纳税额=销售额×2%.实际上,无论按以前的财税[2002]29号文件,还是按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都应该与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这一规定相同。
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和直接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结果显然是不同的,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这一规
定,进一步明确了对这一问题的处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时,按照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在2009年之前,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与一般纳税人的处理原则是一样的,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确定也与一般纳税人相同。
但是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除其他个人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2%的征收率是增值税转型后才出现的一个新的征收率,且目前也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在实务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是有争议的。
有的人认为不含税销售额应等于含税销售额/(1+2%)或者是含税销售额/(1+4%)。
由于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笔者认为,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将含税销售额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应该是更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