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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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新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指的是企业将自身产品或服务转让给其他方,但仍然对转让后的产品或服务享有继续控制的能力。

新准则要求企业
根据该行为的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以准确反映交易的经济事实。

以下是几
种可能的会计处理方法:
1.展示为销售收入:按常规销售交易的会计处理方式,以转让产品或
服务的金额作为销售收入。

企业应同时确认可能存在的与销售相关的成本
和费用。

2.展示为持有资产:如果企业转让产品或服务后仍然继续控制了这些
资产,新准则规定将其视为将资产视为继续持有,而不是销售。

在这种情
况下,企业应按照继续持有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来处理该交易。

3.分期确认收入:新准则还要求企业根据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或满足程度,分期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将产品或服务转让给其他方,对抗风险和回
报也相应转移,新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或满足程度来确认收入,并在适当的时候确认利润。

4.利润回归:如果企业在转让产品或服务后逐渐恢复对其控制,新准
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重新获得控制的程度来调整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5.视同经营租赁:如果企业在转让产品或服务后,继续向其他方提供
与该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租赁服务,新准则规定将其视为经营租赁交易,并
将相关的收入和支出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6.资产处置处理:如果企业转让产品或服务后,不再继续持有或控制
相关资产,新准则规定企业应按照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方式来处理该交易,并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前言自产货物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商品或完成的技术服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产货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也称为自用产品视同销售,是指企业生产的自产货物,如果不向外销售,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计税的,按照等量同品质的商品或技术服务的价格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纳税完毕后,企业按照生产成本进行记账。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条件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条件包括:1.自产货物不出售的;2.按照法律规定要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3.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4.按照生产成本进行记账;5.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1. 条件符合前提符合上述条件后,企业应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并按照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 记录营业税进项税额企业因“视同销售”而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应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中,相应地,还需记录相应的进项税额。

3. 计算所得税企业按照“视同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对应的所得税税额应该是销售收入减去生产成本后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

企业应该将计算所得税的过程进行记录,方便纳税申报。

按照生产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的操作方式如下:1.记录“视同销售”生产成本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将“视同销售”生产成本分摊到对应的产品或者工程项目上,具体记录方式如下:科目借方贷方生产成本X按月折旧X材料费用X直接人工费用X制造费用X应交增值税税金X2.记录各项进项税额科目借方贷方营业税进项税额X增值税进项税额X发票及进项税额X3.记录应纳税额科目借方贷方应纳营业税X应纳所得税X4.记录交税科目借方贷方应交税金X应交增值税税金X应交所得税税金X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自产货物按照等量同品质的货物或技术服务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的一种税务处理方式。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

会计上,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人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协议价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作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借:委托代销商品(按成本计算)贷:库存商品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手续费确认为销售费用。

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人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收到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销售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应付账款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支付货款,收取手续费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 (生产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售价/组成计税价格计算)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新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

视同销售业务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应怎样进⾏会计处理由于税法和会计在会计事项的处理上有⼀些不同之处,因此经常会出现视同销售业务,在不同的会计事项下,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下⾯⼩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视同销售包括的内容⽬前企业视同销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中的以物抵债;⾃产⾃⽤产品、商品等;⾃有资产对外投资。

⼆、不同情况下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1.⾮货币性资产交换⽅式下的会计处理(1)满⾜⾮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3条规定条件(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价值的差额计⼊当期损益。

具体会计处理为:按换出商品公允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有关资产科⽬,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按换出资产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该项资产减值(或跌价)准备科⽬,按换出资产的账⾯余额,贷记有关资产科⽬,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

按⽀付的相关费⽤,贷记“银⾏存款”等科⽬。

以上分录借⽅与贷⽅的差额,应贷记“营业外收⼊—⾮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或借计“营业外⽀出—⾮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科⽬。

如果换出资产应缴消费税,则应按销售业务将税⾦记⼊“营业税⾦及附加”科⽬。

交换发⽣补价的,⽀付补价的⼀⽅,应将补价记⼊换⼊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的⼀⽅,应将补价记⼊当期损益。

(2)未能满⾜⾮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3条规定条件的,按换出资产的账⾯价值和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资产成本,不确认损益。

发⽣补价的,⽀付补价的⼀⽅,应将补价记⼊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的⼀⽅,应将补价冲减换⼊资产的成本,双⽅均不确认损益。

具体会计处理为:按换出资产的账⾯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付的补价,借记有关资产科⽬,按收到的补价,借记“银⾏存款”等科⽬,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按换出资产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该项资产减值(或跌价)准备科⽬,按换出资产的账⾯余额,贷记有关资产科⽬,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摘要: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对企业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下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为广大会计工作者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指明了方向。

就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非正常销售的各个方面的会计处理加以讨论,浅析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自产货物;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一、“视同销售”的含义“视同销售”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税法中的名词。

“视同”意指“看做”,主要是指从会计角度看不是正常的销售行为,而税法在税收意义上要求纳税人“视同销售”进行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管理部门等不作为销售处理,用于其他方面则要求企业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缴纳相关税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该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本文就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加以讨论。

对于自产货物“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例如,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工程,则直接按库存商品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账户,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核算。

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转销库存商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二、“视同销售”的计税价值确定视同销售行为无实际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认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1+10%)。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企业的混合销售,以物易物行为也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范畴,以下将对它们进行分别介绍。

对于某些视同销售的行为,如对外投资,实际上不是一种销售行为,企业不会由于对外投资而取得销售收入,增加现金流量。

因此,会计核算中不作为销售处理,按成本转账。

但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计算缴纳的增值税仍然作为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销项税额”专栏。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作为集体福利的,也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

因为这些货物当初购进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了“进项税额”,待由以后的销项税额抵扣,但由于这些货物使用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这部分进项税额按规定不能由其他销项税额抵扣,而应由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负担。

因此,会计核算时,按照视同销售计算出销项税额记入有关科目(如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业外支出等)的借方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贷方。

举例说明如下: [例]甲公司2004年9月用原材料对乙公司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作价。

该批原材料的成本760万元,计税价格为800万元。

假如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率为17%.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1)甲公司:对外投资转出原材料应计纳的销项税额=800万*17%=136万借:长期股权投资?南方公司 8 960 000 贷:原材料 7 6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360 000 (2)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原材料投资时,视同购进处理借:原材料 7 6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360 000 贷:实收资本 8 960 000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例1 : 东 方 公 司和 南 华 公 司 都 是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 7 %。 东 方 公 司 2 0 1 2年 6月 2日委 托 南 华 公 司代 销 甲 商 品 1 0 0件 。 该 商 品每 件 的成 本 是 5 0元 , 双方的协议价每件是 1 0 0元 。南 华 公 司 对 外
这 种 销 售 方 式 实 质 上 属 于 直 接 销 售 商 品 给 受 托 方 。会 计 处 理 与 一
般的销售没有区别。 2 ) 附有 退 回 条 款 的视 同 买 断 ( 实质为 : 非包销方 式 ) 下 面以例 1 对 这种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售 行 为 一 样 计 算 纳税 , 从 概 念 本 身讲 , 应 该是 税 法 上 的 概 念 , 而 不 是 会 计 上的概念。 根据 2 0 0 8年 l 2月 1 8日财 政 部 、 国 家税 务 总局 令 第 5 O号 公 布 的 增 值税 暂 行 条例 实施 细 则 规 定 :单 位 或 个 体 经 营 者 有 下 列 行 为
形 式 的原 则和 收 入 的 确 认 条 件 对 视 同销 售 的八 种 情 况进 行 较 为 具 体 的 阐述. 以期 对 会 计 的 实务 处 理 有 所 帮 助 。
关键词: 视 同销 售 会 计 处 理 增 值 税 收 入 借 贷
方确定, 受委 托 的一 方要 担 负 销 售 的责 任 , 并 根 据 当 初 的 合 同 所 定 的 内 容 ,来 收相 关 的手 续 费 用 ,这 种 手 续 费 实 际 上 是 受 托 方 的 一 种 劳 务 收
的介 绍 、 视 同销 售 业务 会 计 上 基 本 的处 理 方 式 。 试 图 通 过 运 用 实质 重 于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林霜拓展知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赠送、投资、分红,都是视同销售的行为例:(1)自产的A产品用于办公楼建造;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自产的A产品投资到B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3)自产的A产品无偿赠送给灾区;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4)自产的A产品分配给公司股东;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5)自产的A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决定发放: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发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实际发放: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最佳答案主要是所得税与增值税在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不同。

新的所得税法规定:产品只有出了企业法人的圈子(不管自产的,还是外购的),才视同销售,税法上要确认收入。

而增值税规定:自产产品不分内外。

一、(1)自产的A产品用于办公楼建造:产品没有出法人圈子,当然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分录中也就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只能减少库存商品。

至于结转成本,期末结转了“在建工程”,自然就结转了包含在“在建工程”里的库存商品成本,所以不要结转库存商品成本,不然就重复结转了。

1二、(2)自产的A产品投资到B公司、(4)自产的A产品分配给公司股东:产品已出了法人圈子,当然视同销售,要确认收入,所以有“主营业务收入”分录,有收入当然要结转成本了,所以又有”主营业务成本“分录。

三、(3)自产的A产品无偿赠送给灾区:产品也出了法人圈子,税法上也要确认收入。

但会计上认为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确认为收入。

但最好做一笔收入的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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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旧增值税法的对比《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并据此制定了《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XX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其中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新旧增值税法对比,虽然在条文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结合其他法规,“”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一是扩大了的对象。

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

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的X围。

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

由于这部分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

这一点在原所得税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如原《中华人民XX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二、的会计处理在会计上并不一定就要确认收入,和确认收入不是完全的等同关系,具体分析如下:1.上述第(4)条属于自产自用性质,分两种情况:(1)在建工程(例如购建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领用自产产品,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不确认销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2)在建工程(例如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自产产品,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确认销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2.上述(8)计入营业外支出并计算销项税额,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除此以上两种情况外,其他6种情况都应按售价确认收入,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

另外(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作购进商品处理,发出商品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收到汇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同时做会计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成本)贷:库存商品收到代销清单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销售费用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贷:委托代销商品(2)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①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的处理:收到代销商品时: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实际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代销方款项时: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的处理:收到代销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协议价格)贷:受托代销商品款实际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借:受托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会计处理: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三、进项税额转出《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所发生的具体业务可以判断应当是计算销项税额,还是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

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原理:以原材料用于非应增值税项目为例:自产的原材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不应计算交纳增值税),如果是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动产,不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是用于不动产,计算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外购的原材料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动产,按照新增值税税法的规定,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不需要转出,如果是用于购建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即:(1)在建工程(例如购建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会计上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计入在建工程;借:在建工程贷:原材料(2)在建工程(例如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原材料,会计上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购的货物直接用于购建不动产,即直接被消耗,其已退出了有形动产流通的领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以前计入了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那么就要将该进项税额转出。

有一点需要注意: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材料损失,应将进项税额转出,分录是: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由于核算、计量差错造成的材料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得转出。

【例题·计算及会计处理题】正保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1)用A原材料一批与乙公司交换其持有丁公司8%的股权。

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45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经协议,原材料作价60万元。

正保公司取得了丁公司股权后,对丁公司无重大影响。

有关资产转让及产权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假设该批原材料的计税价格也为60万元。

(2)下设的职工食堂享受企业提供的补贴,本月领用自产产品一批,该产品的账面价值10万元,市场价格12万元(不含增值税),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l0%,增值税税率为17%。

(3)将外购的液晶电视发放给职工作为个人福利,每台电视的不含税价格(购进价)为1.5万元,其中生产部门直接生产人员为80人,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为20人,公司管理人员为16人,专设销售机构人员为32人,建造厂房人员26人,内部开发存货管理系统人员为6人。

(4)为建设办公楼领用外购生产用B材料50万元,其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为8.5万元;该工程同时领用自产C产品,该产品实际成本为75万元,计税价格为90万元。

(5)将自产C产品一批捐赠给希望工程,其实际成本为30万元,计税价格为50万元。

(6)因暴雨毁损库存D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2万元,收回残料价值0.08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16元,购入D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答案】(1)用A原材料对丁公司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70.2贷:其他业务收入6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借:其他业务成本45存货跌价准备 5贷:原材料50(2)职工食堂补贴属于集体福利,领用的自产产品确认收入: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15.24贷:主营业务收入1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应交消费税 1.2借:主营业务成本10贷:库存商品10(3)将外购的液晶电视用于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借:生产成本140.4(80×1.5×1.17)制造费用35.1(20×1.5×1.17)管理费用28.08(16×1.5×1.17)销售费用56.16(32×1.5×1.17)在建工程45.63(26×1.5×1.17)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10.53(6×1.5×1.17)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315.9实际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315.9贷:库存商品270(180×1.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5.9(180×1.5×17%)(4)办公楼(不动产)建设领用外购原材料:借:在建工程58.5贷:原材料——B材料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领用自产产品:借:在建工程90.3贷:库存商品——C产品7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90*17%)(5)捐赠C产品:借:营业外支出38.5贷:库存商品3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50*17%)(6)批准处理前: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34贷:原材料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34批准处理后:借:原材料0.08贷:待处理财产损溢0.08借:其他应收款 1.16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6借:营业外支出 1.1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识记要点】①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但前者用于不动产工程项目和后者都要按照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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