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案例分析
视同销售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分析

视同销售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分析摘要:视同销售是税法中明确规定的概念,而非会计概念;所谓视同销售,就是其本身并不属于销售范畴,但在纳税处理时必须按照简洁的规定视为正常销售并计算缴纳税金,而会计处理上不一定确认销售收入的一类经济业务。
关键词:视同销售;税务;会计处理;差异分析一、税法中“视同销售〞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规定的“视同销售〞包括: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非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工程、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
国税函828号文件中对企业处置资产的视同销售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除了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那么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内容及其涉税特点(一)增值税局部在1993年年末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中,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认定共有8种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敏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工程;(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义;(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同年在税法辅导教材中写明:“上述8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
《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处理差异分析4600字》

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处理差异分析1 引言 (1)2 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和含义 (1)3 视同销售行为的作用4 营改增后的视同销售行为的财税差异 (2)4. 1 税法上视同销售,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 (2)4. 2 税法上视同销售,会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 (5)结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引言销项税额与商品销售的方式存在着一定的相关关系,历来是税务征稽的重要方面。
销售所产生的税费是我国税费总额的一大部分,而视同销售作为销售业务中的一种,需要我们明确它的内容。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我国对视同销售的规定进行了相关调整,人们对于视同销售的相关变动比较模糊,视同销售的认定影响着企业的利润情况,影响着国家税收,影响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为了国家经济的平稳发展,必须明确规定视同销售行为。
2 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和含义史玉光在《企业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一书中写到:“所谓视同销售,是指纳税人在处理某项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不做销售处理,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税款的行为”。
从上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视同销售不同于一般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行为,它产生的差异是由于会计和税法的认定差异造成的。
营改增前视同销售行为有8项,营改增后又增加了3项,其中营改增前《增值税暂行实施条例细则》的8条在此不一一列出。
本次营改增之后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增下列3条视同销售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视同销售业务处理中会计法规与税法的差异评述

视同销售业务处理中会计法规与税法的差异评述周华【摘要】Inspect the sales business,cause the occurrence of value added tax or income tax adjustment,because the accounting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tax law and accounting practice does not agree to cause confusion.This paper,from the Angle of shall be regarded as sales,analysis and the difference of accounting regulations of the tax law,and puts forward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admitted,moderate,reducecost,separation and publicans realize win-win construction ideas.%视同销售业务的发生,引起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的不一致,给会计实务带来不少困惑。
从视同销售的角度出发,分析会计法规与税法的差异,提出承认两者差异,适度分离,降低征纳成本,实现共赢的建设思路。
【期刊名称】《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11)004【总页数】5页(P10-14)【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准则;增值税;所得税;差异【作者】周华【作者单位】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广西柳州545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2.2会计法规是指由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包括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
具体体现为以《会计法》为核心,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基本规范标准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
视同销售涉税处理案例分析

视同销售涉税处理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各行业市场竞争的加剧,涉税处理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视同销售是涉税处理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企业销售行为的合规性和税务风险的把控。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分析一个案例来探讨视同销售的概念、原因以及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案例背景:某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的企业,其主要业务是批发和零售电子产品。
该公司采用了视同销售的方式,将一部分产品转售给一家代理商,并由代理商销售给最终用户。
然而,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查税,并认定其视同销售行为存在问题,要求该公司进行涉税处理。
视同销售的概念:视同销售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企业销售行为的实质确定其纳税义务的一种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实际上并未直接向最终用户销售产品,而是通过代理商等渠道进行销售,税务机关可以视其为直接销售。
这种方式被称为视同销售。
税务机关一般根据多种因素来确定是否视同销售,如物品实际使用方向、销售的经济实质、商业关系等。
该案例分析:在该案例中,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采用视同销售的方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 物品的实际使用方向:查税机关认为该公司通过代理商销售的电子产品实际上是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因为代理商只是一个过渡的环节。
税务机关可能通过代理商和最终用户之间的联系和商业合同等证据来推断实际使用方向。
2. 销售的经济实质:税务机关会观察该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商业合同内容,以及代理商的销售方式、定价等信息,来确定代理商是否仅仅是一个销售渠道,还是实质上具有独立销售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代理商具有独立销售权利和义务,那么税务机关可能就不会认定为视同销售。
3. 商业关系的建立和运作:税务机关还会考虑企业与代理商之间的商业关系是否是真实的,即商业行为是否存在实质性的独立性。
如果企业仅仅通过安排一个代理商来转售产品,并且在销售活动中对代理商的销售行为存在干预,那么税务机关可能也会认为这是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探讨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探讨
企业的利润是由销售产生的,销售同样也是企业重要的财务活动之一。
在销售环节中,视同销售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也被广泛使用。
但是,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与传统的销售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探讨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以此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
一、视同销售的定义和特点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与买卖方发生业务关系时,将其纳税价格的一部分转移给非定价企业的一种销售方式。
也就是说,企业在视同销售中并未真正向非定价企业出售产品,而是在企业与非定价企业之间建立一种虚拟的业务关系。
视同销售的主要特点是不涉及实际的产品销售和库存增减,而是依赖于虚拟的计价机制来进行。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几个方面:视同销售费用的确认、相关凭证的制作以及凭证的会计分录。
视同销售费用的确认应该以协议中规定的转移金额为基础进行核算,即将转移金额视为企业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
而凭证的制作和会计。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 1 确认 销 售 收 入 , 后 根 据 销 货 成 本 与 销 售 收 入 配 比 然 的原则结转销货 成本 。 ( ) 需 要 确 认 销 售 收 人 , 接 结 转 销 货 成 本 , 计 税 2不 直 按
给其他单位或者 个体工商户 ;
( ) 自产 、 托 加 工 或 者 购 进 的 货 物 分 配 给 股 东 或 者 7将 委 他单位或者个人 。
1 视 同销售 的范 畴
视 同销 售 , 格 地 讲 , 是 一 个 税 务 概 念 , 不 是 会 计 严 它 而
( ) 他 改 变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的用 途 。 6其 属 于 企 业 自制 的 资 产 , 按 企 业 同 类 资 产 同 期 对 外 销 应
属 可 概念 。所谓视 同销售 , 是指从 企业 自身 角度看 , 没有 发生 售 价 格 确 定 销 售 收 入 ; 于 外 购 的 资 产 , 按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并
( ) 值税 中的视 同销 售 只强调货 物 , 企业所 得税 中 2增 而
《 业 会 计 准 则 》 没 有 视 同 销 售 问 题 , 有 如 何 确 认 企 中 只 销 售 收 入 的 问 题 , 这 里 只 是 借 鉴 了 一 下 税 法 概 念 。视 同 在
销 售的会计处理 主要有两种方法 :
销售行为 , 有 资金 的收 付 ; 税 收 法 律 为 了防 止税 收漏 销 售 收 入 。 没 但
洞 , 征税 时按销售进行处 理 。 在
1 1 增 值 税 中 视 同销 售 的 规 定 .
2 视 同销售 的会 计处 理和税 务处 理差 异分 析
增 值 税 和企 业 所 得 税 中视 同 销 售 的 主 要 差 异 是 :
视同销售会计与税法差异及具体处理

视同销售会计与税法差异及具体处理增值税:一.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税收法规规定情况下,也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按照税法的规定,购入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目的的固定资产而支付的增值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仍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二.进项税额转出与销项税额【例题1】购进一批原材料成本是90万元,原进项税额为17万元,现在的公允价值是100万元,增值税税率是17%。
问题处理:(1)在建工程(购建机器设备生产经营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会计上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计入在建工程;借:在建工程90 贷:原材料90(2)在建工程(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原材料,会计上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90(1+17%)贷:原材料90 应交税费—进项转出90*17%(3)因管理不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造成原材料的损失,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90*(1+17%)贷:原材料90应交税费—进项转出90*17%(4)用原材料进行债务重组,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付账款117贷:其他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17借:其他业务成本90贷:原材料90(5)用原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具有商业实质,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不具有商业实质,会计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业实质:借:相关资产117贷:其他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增-销项17借:其他业务成本90贷:原材料90无商业实质:借:相关资产90+17 贷:原材料90 应交税费-增—销项17(6)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原材料为对价,则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原材料做为合并对价,会计上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税法上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实例1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实例标签:青岛金蝶青岛财务软青岛进销存时间:2011-08-22 09:39:03 点击:340 回帖:0某企业从事木制品加工业务,生产实木地板和各种办公用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7%。
存货成本计价方法采用加权平均法,月末计算实木地板每平方米成本为120元。
销售价格按照买方的订购数量可以浮动10%,本月实木地板的平均售价是300元,其中最高售价是360元/平方米。
假设涉及的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2010年10月部分业务情况如下:1.领用400平米的实木地板用于办公楼的装修。
2.以1000平米的实木地板抵偿前欠甲公司的货款351000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某希望小学捐赠一批价值5000元办公用品,该批用品生产成本2000元。
4.企业领用自产的办公用品,用于管理部门使用,成本1650元,正常售价3000元。
5.将本月外购的高档手表馈赠给客户,购买手表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为15210元。
解:增值税=(400*300)*17%+(1000*300)*17%+5000*17%+15210/1.17*17%=74460消费税=(400*300)*5%+(1000*360)*5%=24000:1.借:在建工程74400贷:库存商品48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0002.借:应付账款351000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贷:库存商品1200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80003.借:营业外支出2850贷:库存商品2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4.借:管理费用1650贷:库存商品16505.借:营业外支出15210贷:库存商品13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0或者借:营业外支出15210贷:库存商品13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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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案例分析
所谓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行为后,会计上对此一般不作为销售来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却规定为视同销售,并要求计算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一种涉税业务。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陆续颁布与实施,一些人会认为,会计和税法在视同销售项目上已经基本趋同,其实不然,现本文主要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案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如上表八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其中(1)至(3)很容易理解,存在异议很小。
(4)- (8)在企业实务操作中不少会计工作者对这块的会计处理颇感困惑,下面就针对这五项进行举例说明。
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经常发生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
这是一种内部流转关系,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增加现金流量,
因此,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但由于自产自用的产品包含着购进货物或原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金,通过加工环节又形成了增值,因此,对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处理,虽然不计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但应按售价计提销项税金。
对于购进货物用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原来借记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冲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同样,正是基于”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也没有被视同销售。
[例]A企业将自产的商品10件用于本企车间的改建工程,该商品售价为200元/件。
按商品单位生产成本16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940
贷:库存商品 1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及非货币资产交换
根据《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帐,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
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应当按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即按照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的不被视同销售,也只能按成本予以转账。
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其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投资,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购买货物按购入时的价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
两种情况下,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均将该类货物的投资视同销售而相应地要确认销项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A企业10月份将购入的原材料一批对外投资,其账面成本100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17
贷:原材料1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若上述对外投资不是外购原材料,而是A企业生产的甲产品,投出的甲产品成本100
万元,市场售价150万元。
则会计分录如下:
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1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投出甲产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产成品——甲产品100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依据新会计准则,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应当作为销售处理,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处理一致;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不作销售处理,只结转成本。
这与税法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例]A公司以将自产的甲产品交换B公司乙产品,双方均将收到的存货作为库存商品核算。
A公司换出甲产品账面成本200万元,公允价值220万元。
B公司换出乙产品账面成本200万元,公允价值220万元。
A公司和B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乙产品 2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 2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
贷:库存商品200
假定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乙产品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从上面的例题可看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一部分在会计上也确认收入业务,会计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一致;一部分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出现差异,需要纳税调整。
3.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或清偿债务,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新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购买货物应按购入时的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同样被视同销售,要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计缴企业所得税。
[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100台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该产品单位成本2000元。
单位售价22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股利 257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7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
4.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而在会计上,对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以职工福利的情形按照公允确认收入,可见,会计与税法的处理是一致的,不需纳税调整。
而对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由于其已改变了生产、经营需要的用途,成为了最终消费品,会计上在购进时做进项税处理,在改变用途时以“进项税额转出”的形式转计人相关成本费用中去。
[例]A企业将购进的产品100台作为个人福利分配给职工,账面成本2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股利 234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0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财政部《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94)财会第31号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
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
笔者认为“自产自用”的范围经不起理论推敲,将自产产品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已经导致产品流出企业,进入消费环节,还因此将其划入自产自用范畴显然不合适。
既然不属于自产自用,也就不应该按自产自用的会计处理方式处理,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这样更科学。
同样正是因为产品所有权已从企业转出,税法上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均视同销售。
[例]A企业将自产的10台电视机捐赠给某小学校,该电视机的单位生产成本1 000元,同期销售价为1 2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204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