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评估管理措施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机组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行前应通过并网安全评估。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4条并网安全评估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其管辖范围内的电网连接安全评估工作计划;(二)发电企业在自查、在自我评估符合评估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局审查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全评估人员的资格;(五)并网安全评估人员现场检查评估,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局组织审查电网连接安全评估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网络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和工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育琶;(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保护;(七)对电网安全、直接影响电站稳定运行的其他设备和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全评估应遵循“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公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网安全评估的相关管理措施和标准;(二)审查并公布符合电网安全评估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电网连接安全评估,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全评估。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 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 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 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 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是针对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评价和管理的一项措施。
在电网规模扩大、电力系统复杂度增加的背景下,发电机组并网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管理流程、评价指标和安全措施三个方面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一、管理流程1.确定管理责任:明确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的责任分工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2.制定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并网前的自评、监督检查和日常运行监管等制度,确保各环节的有序进行。
3.建立评价流程:明确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流程和关键节点,包括评价范围、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等。
4.进行定期评估: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的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二、评价指标1.发电机组技术指标:包括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出力波动、电压波动、频率稳定等指标,评价发电机组的运行和调节性能。
2.并网运行指标:包括发电机组的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等指标,评价发电机组在并网运行中的电力输出情况。
3.安全性指标:包括发电机组的燃料供应可靠性、冷却系统可靠性、自动保护装置的可靠性等指标,评价发电机组的安全性能。
4.环境保护指标:包括发电机组的排放浓度、噪音级别、振动水平等指标,评价发电机组的环境影响情况。
三、安全措施1.加强设备检修:定期对发电机组进行检修,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防止发生事故。
2.健全自动保护系统:建立健全的自动保护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发电机组的异常情况,确保运行安全。
3.完善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进行应对和处置。
4.提升人员技能:加强发电机组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和管理的能力。
5.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和管理过程的监督,确保其有效实施。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育琶;(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公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平安性评价治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平安监视治理,标准发电机组并网平安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平安可靠并网运转,确保电力系统平安稳定,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转规那么(试行))),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并网运转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结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转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转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展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打算;(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根底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平安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历;(五)并网安评人员进展现场查评,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涉网平安消费治理体系;(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操纵、自动电压操纵、一次调频功育琶;(五)继电保护、平安自动装置,电力通讯、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平安防护;(七)对电网平安、稳定运转有直截了当阻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公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那么,实在做到科学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监视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治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治理方法和标准;(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视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处理并网安评中的征询题;(四)监视、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电力公司需要对发电机组并网进行安全性评价。
该评价需要考虑到发电机组的技术要求和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同时还需要考虑环境因素和安全规定等因素。
本文将介绍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1.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2.发电机组运行安全管理规定3.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三、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 评价对象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对象是已投产的机组,以及未投产但按规定进行并网前试运行的机组。
2. 评价标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需要符合以下标准:1.发电机组的技术参数和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2.发电机组的联合操作和控制系统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3.发电机组的接地保护和绝缘测试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4.发电机组的初次并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5.发电机组的运行和停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3. 评价流程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具体流程包括:1.初步检查:对发电机组的技术参数、质量、联合操作和控制系统、接地保护和绝缘测试等方面进行初步检查,确保机组在技术方面符合要求。
2.环境检查:对电力系统的环境因素进行检查,包括供电电压、频率等。
3.试运行:进行并网前试运行,测试机组在电力系统中的安全性。
4.并网测试:对机组进行并网测试,测试机组在并网后的运行情况和稳定性。
5.最终评价:根据初步检查、环境检查、试运行和并网测试结果进行最终评价,确定机组是否符合要求并获得相应批复。
4. 评价结果处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结果可能出现以下情况:1.通过并获得相应批复;2.未通过并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后重新申请评价;3.延期处理。
5. 监督管理对已通过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机组,需要进行周期性的检查和监督,以确保机组的运行安全。
四、结论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是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和措施。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方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方法一、前言发电机组并网是一种可再生能源的紧要进展方向,也是降低能源消耗、实现清洁能源的紧要手段。
然而,实现发电机组并网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发电机组安全性、网络稳定性、电压稳定等问题。
因此,发电机组并网也成为了一个多而杂的问题。
发电机组并网的安全评价工作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协调能源利用的紧要保障。
本文将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评价的管理方法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单位供给参考。
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的评价指标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的评价指标重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电网特性指标。
电网特性指标包括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压、频率等指标。
这些指标影响着发电机组与电网之间的动态相互作用及故障响应情况。
电网特性指标直接影响发电机组的并网安全性。
(二)发电机组特性指标。
发电机组特性指标包括机组额定容量、机组额定电压、机组额定电流、机组特性曲线等指标。
这些指标影响发电机组与电网之间的动态相互作用,对发电机组的超载本领、短路本领等具有直接影响。
(三)保护掌控信号指标。
保护掌控信号指标包括有启动、关断、跳闸等信号。
这些信号对发电机组的运行保护起着至关紧要的作用。
(四)安全防护指标。
安全防护指标包括有绝缘监测、漏电保护、防雷保护等指标。
这些指标对发电机组的并网安全性,以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方面具有决议性的意义。
三、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流程(一)评价前准备工作:明确评价目标、评价要求、评价指标、评价程序、评价标准等。
(二)评价过程中的执行工作:依据评价目标及评价指标,对发电机组进行相应的测试,并对测试资料进行分析、判定。
(三)评价报告的输出:对于评价结果进行整理,并输出评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结果等信息。
(四)评价结论的调整和修改:对于评价结果的调整,需要加强评价标准的精准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四、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要求(一)评价前要查明电力系统及装置的性质、性能、参数和工况,了解其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可能产生的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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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
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