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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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姓名:XXX部门:XXX日期:XXX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 2 页共 5 页(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育琶;(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公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 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 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 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 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是针对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评价和管理的一项措施。

在电网规模扩大、电力系统复杂度增加的背景下,发电机组并网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管理流程、评价指标和安全措施三个方面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一、管理流程1.确定管理责任:明确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的责任分工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2.制定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并网前的自评、监督检查和日常运行监管等制度,确保各环节的有序进行。

3.建立评价流程:明确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流程和关键节点,包括评价范围、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等。

4.进行定期评估: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的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二、评价指标1.发电机组技术指标:包括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出力波动、电压波动、频率稳定等指标,评价发电机组的运行和调节性能。

2.并网运行指标:包括发电机组的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等指标,评价发电机组在并网运行中的电力输出情况。

3.安全性指标:包括发电机组的燃料供应可靠性、冷却系统可靠性、自动保护装置的可靠性等指标,评价发电机组的安全性能。

4.环境保护指标:包括发电机组的排放浓度、噪音级别、振动水平等指标,评价发电机组的环境影响情况。

三、安全措施1.加强设备检修:定期对发电机组进行检修,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防止发生事故。

2.健全自动保护系统:建立健全的自动保护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发电机组的异常情况,确保运行安全。

3.完善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进行应对和处置。

4.提升人员技能:加强发电机组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和管理的能力。

5.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和管理过程的监督,确保其有效实施。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范本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范本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办法范本管理办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安全性,保护人员安全和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条安全性评价的目的是通过评估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安全性,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问题,保障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安全性评价应以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结果应具有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评价范围和内容第五条评价范围包括发电机组、电力设备设施以及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发电机组的技术状态和可靠性;(二)发电机组的并网性能和并网稳定性;(三)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状态;(四)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完善性和执行情况。

第七条评价工作应由专业的评价机构或相关的技术人员负责,并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三章评价方法和程序第八条评价方法应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考察、技术测试、数据分析和模拟实验等。

第九条评价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评价目标和范围;(二)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三)进行实地考察和技术测试;(四)分析评价结果;(五)编写评价报告;(六)整理评价数据和文档,并归档保存。

第四章评价结果和控制措施第十条评价结果应根据评价内容给出具体的评价等级和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设备维护、改进管理制度、完善操作规程等。

第十二条安全控制措施的实施应由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负责,并定期检查和评估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和控制措施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五章评价报告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评价报告应详细记录评价过程和结果,包括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五条评价报告应由评价机构或相关技术人员编写,并在评价完成后定期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交。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机组并网平安性评价治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平安监视治理,标准发电机组并网平安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平安可靠并网运转,确保电力系统平安稳定,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转规那么(试行))),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并网运转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结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转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转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展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打算;(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根底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平安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历;(五)并网安评人员进展现场查评,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涉网平安消费治理体系;(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操纵、自动电压操纵、一次调频功育琶;(五)继电保护、平安自动装置,电力通讯、直流系统;(六)二次系统平安防护;(七)对电网平安、稳定运转有直截了当阻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公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那么,实在做到科学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监视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治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治理方法和标准;(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三)监视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处理并网安评中的征询题;(四)监视、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2024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确保发电厂安全可靠地并入电力系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发电厂的电力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安全供电。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目标是保障发电厂与电力系统之间的安全互联互通,确保各种风险的有效控制和风险的规避。

第四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适用于所有投产发电厂,在发电厂投产前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符合评价要求后方可取得发电许可证。

第五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电力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相关电力企业、发电厂及其他相关方应积极配合。

第六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应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价结果及时公布。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七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发电厂的电力技术和设备情况评估。

(二)发电厂的电力安全控制和保障能力评估。

(三)发电厂与电力系统之间的调度、通信和信息交互评估。

(四)发电厂的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能力评估。

(五)发电厂与电力系统的电压和频率稳定评估。

(六)发电厂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评估。

(七)其他与发电厂并网安全性相关的评价内容。

第八条评价内容应根据不同发电厂类型和规模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确保评价科学合理。

第三章评价方法第九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应采取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方法,包括以下方式:(一)实地调研:对发电厂的设备、技术、运行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勘察。

(二)数据分析:对发电厂的历史数据和运行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

(三)模拟仿真:利用计算机模拟仿真软件对发电厂进行模拟评估。

(四)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估和审核。

(五)风险评估:对发电厂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和防控。

第四章评价结果第十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价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对发电厂进行分级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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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
一次调频功能;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
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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