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安全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产品或服务进行综合评估,识别和评估其中存在的危险和风险,确定必要的安全控制措施和措施的有效性,以达到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安全风险,企业需要建立安全评价管理制度,其目的是明确安全评价的范畴和内容、规范安全评价的程序和方法、明确安全评价结果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加强对安全评价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以下是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实施建设项目、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包括委托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机构测评、自行开展安全评价等。
二、基本原则安全评价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客观、真实、全面、准确。
2.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3.重视预防和控制。
4.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三、安全评价的内容和程序安全评价的内容包括评价目标、评价对象、评价标准和方法,并应当结合建设项目、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设计。
安全评价的程序包括评价准备、评价实施、评价分析、安全控制措施的确定及评价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四、安全评价结果的使用企业应当根据安全评价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并将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管理之中。
同时,企业还应当将安全评价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参考评价结果对建设项目、产品或服务进行修改完善,以提高安全性。
五、安全评价的监督和评估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评价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安全评价结果进行评估。
一旦发现问题,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以提高评价结果的精准度和可靠性。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将有利于企业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科学、合理的评估和控制,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防范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监总局18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XX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一)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二)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三)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四)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进行的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三条质量安全环保处为安全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审查评价单位的资质;制定和审查评价计划,并组织优选评价单位;对评价工作实施技术管理,组织专家评审评价报告;负责评价报告的报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安全预评价的管理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一)油气田开发建设项目1、新建项目:按照整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投入使用或新开发的油气井,以及新建地面油气处理设施达到二级(含)以上原油站场或四级(含)以上天然气站场的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和主要设施建设,并已正式投入生产的油气田,新建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
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Updated by Jack on December 25,2020 at 10:00 am浙江省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从事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保证安全评价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1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活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认可管理制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担安全评价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价第四条依法必须实施的安全评价包括:(一)下列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1、国家建设项目划分标准规定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4、大量生产和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5、大量生产和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6、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7、按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价的矿山建设项目;8、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书面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构成重大危险源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
(二)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的安全评价。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领定点批准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领《经营许可证》进行的安全评价;(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申请定点生产资格进行的安全评价;(五)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每年一次的安全评价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每两年一次的安全评价;(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建、迁建项目(工程)的安全评价;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安全预评价管理办法

安全预评价管理办法一、概述安全预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各类工程项目、工艺装备以及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工艺装备以及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的安全预评价工作。
三、组织机构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当由项目法定代表人或相关管理部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安全预评价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后续追踪。
四、安全预评价内容1. 风险辨识:明确工程项目、工艺装备或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的安全风险要素,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辨识方法和技术标准。
2. 风险评估: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确定的安全风险要素进行评估,包括风险程度、可能造成的损失等。
3. 风险控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或消除潜在风险。
4. 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管理档案,做到风险的记录、更新和追踪,确保风险管理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五、安全预评价程序1. 确定预评价范围和目标:明确预评价对象、评价时间和评价目标。
2. 收集信息:搜集与预评价对象相关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3. 分析与评估:根据预评价目标,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
4. 提出建议: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风险控制和改进意见。
5. 编制报告:将评估结果和建议整理成预评价报告,并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或法定代表人。
6. 审查与批准:相关管理部门对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
7.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根据批准的预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8. 监督与检查:监督检查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措施有效。
9. 追踪与评估:定期追踪和评估预评价后的风险控制效果,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六、记录与档案管理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记录的内容、形式和保存期限,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七、安全预评价监督检查1.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评价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预评价工作进行检查。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监总局18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一)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二)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三)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四)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进行的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三条质量安全环保处为安全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审查评价单位的资质;制定和审查评价计划,并组织优选评价单位;对评价工作实施技术管理,组织专家评审评价报告;负责评价报告的报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安全预评价的管理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一)油气田开发建设项目1、新建项目:按照整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投入使用或新开发的油气井,以及新建地面油气处理设施达到二级(含)以上原油站场或四级(含)以上天然气站场的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和主要设施建设,并已正式投入生产的油气田,新建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
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安全性评价是指对项目、工程或产品等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的过程。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安全性评价工作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
为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一、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流程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流程应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计划编制:拟定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和项目申请报告,确定工作目标、内容、分工和工作进度,明确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
2. 实施评价:对项目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虑评价指标的各个方面,分析安全问题的根源和成因,找出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确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3. 决策与实施: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改进措施和建议,提出应对方案,并制定实施计划和时间表。
4. 监督检查:对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纠正,防止事故的发生。
5. 评价总结:对评价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或进行技术攻关,完善、优化评价体系。
二、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为确保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科学、规范、有效进行,应严格遵守以下规范:1. 工作应贯穿风险识别、诊断、评估等全过程,注重全面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2.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可靠数据和科学方法进行评价。
3. 推行科学、标准化和模块化的方法,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准、指标和方法,提高工作质量。
4. 开展正规专业的视察和检验,强化实践指导。
5. 加强产业协同、资讯共享、联合攻关等合作机制,形成合力。
6.建立健全惩罚和激励机制,对假冒伪劣和造假行为严厉打击,对合规高效的评价机构予以奖励。
三、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注意事项在安全性评价工作中,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工作要始终贴近实际、服务民生,注重针对性、创新性和适用性。
2. 评价过程应重视风险的动态变化和演化规律,注重原因分析和反馈机制。
3. 注重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本市应急管理部门监管方式,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促进安全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和《XX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XX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XX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是指本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行业特点和监管实际,建立信用评价标准,依据市信用主管部门统一提供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利用多渠道归集的信用信息,结合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对信用主体安全生产信用状况进行量化并确定信用等级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本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准、统筹评价、分别应用的原则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
XX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统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分别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五条XX市应急管理局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工作提供信息化保障。
第二章信用分类分级标准第六条安全生产信用分类按照信用主体行业(领域)属性,分为非煤矿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类和其他类。
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工作中,可结合实际细化分类。
第七条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按照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分为优(A)、良(B)、中(C)和差(D)四等,根据实际需要可扩展为九级,分别为优(A,A-)、良(B+、B、B-),中(C+、C、C-)和差(D)o第八条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由评价指标、分值权重和计分规则构成。
江苏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 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师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的资质和资格证书的获取,按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不得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省级、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安监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适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固定资产的认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关系明晰的资产评估证明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提供与专职安全评价师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第七条取得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1 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3 月、9 月向所在地市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省安监部门审批。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应当提供满足开展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基本条件(见附件1 )。
第八条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按照《管理规定》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省安监部门。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如实、客观地反映被评价对象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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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
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邮政、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14.食品、农副食品、饮料加工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
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三)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三条甲、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评价机构技术人员的配备应满足所承担安全评价项目对不同专业人才的需要。每个项目直接参与的评价人员中,具有评价资质的人员应不少于2名。
第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安全评价项目转包或分包。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承担和完成的评价项目以《安全评价项目月度登记表》(附件二)的格式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5.表中安全评价人员为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6.安全评价人员相关基础专业按照《甲级资质安全评价人员相关基础专业对照表》确定。
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分类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02)划分安全评价业务范围。
一类:
1.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2.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
3.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管道运输业
整改建议填写整改、重建或搬迁
附件二:
安全评价项目月度登记表
登记单位(盖章):年月日
评价项目名称
参与评价的安评人员(不少于2名)
行业
类别
投资额(万元)
评价费用(万元)
评价期限
本月评价中发现的重点安全隐患:
附件三: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申请表
申请机构:(盖章)
申报类别: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填表日期:年月日
本机构安全评价人员符合国家有关从业规定;提交的乙级资质申报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如能获取资质,将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安全评价,遵守职业准则、职业道德,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2.民用爆破器材、武器弹药制造业和核电的资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声 明
本机构自愿申请从事安全评价活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本机构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及资质申报的相关要求进行了准备,基本达到了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报要求,愿意接受对本机构申报乙级资质的核查及审查。
第二十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对安全评价机构(含在本省从事安全评价的外省评价机构)组织一次资质审核,并对各评价机构当年度的评价报告组织抽检。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评价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向原发证机关建议吊销其资质证书等处罚。
8、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书面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构成重大危险源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
(二)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的安全评价。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领定点批准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领《经营许可证》进行的安全评价;
(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申请定点生产资格进行的安全评价;
第四章资质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其业务范围。评价机构必须按照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申请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满足《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13号令)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第六条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编制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公正清晰,对委托方有指导作用。
第七条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行业自律标准执行。
第八条安全评价项目委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评价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按要求提供评价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七)所完成的安全评价报告未能给委托方提出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的;
(八)不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书的;
(九)诋毁、中伤其他评价机构、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十)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浙江省安全评价项目月度登记表》的;
(十一)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予以吊销或建议国家安监局吊销其资质证书的处罚:
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和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和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7、按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价的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从事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保证安全评价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1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活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每年一次的安全评价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每两年一次的安全评价;
(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建、迁建项目(工程)的安全评价;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第五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工程),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不能通过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未按规定通过安全评价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单位,不能投入建设、生产和经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
填报要求
3.内容不应有缺项,数字及时间采用阿拉伯数字、公历填写。
2.采用计算机打印填表,签字之处应由签字人签名,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一张。
3.无论其所申报的业务范围是否相同,安全评价机构甲乙级资质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家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
4.申请业务范围按“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分类”编号填写。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申请甲级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有关材料和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一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验。经审验通过的,组织有关专家按《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现场审核表》(附件四)的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
(一)转借评价资质证书或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二)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安全评价项目的;
(三)低价承揽业务,导致评价质量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
(四)超出评价能力承揽业务导致不能按期完成安全评价的;
(五)资质条件及备案情况发生变化而一个月内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安全评价报告严重失实、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书的;
15.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家具
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及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7.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注:1.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住宿业、餐饮业、体育场馆、公共娱乐旅游场所及设施、文化艺术表演场馆及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
4.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
业,炼焦业
5.烟花爆竹制造业
6.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仓储业
7.水利工程、水力发电业
8.火力发电,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二类:
9.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0.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业,道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水上
运输业
11.公众聚集场所
(二)违反职业道德、有失公正、谋取私利和弄虚作假、故意降低评价标准的;
(三)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检查日期:
项目名称
评价类型
检查内容
第二十四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安全评价的外省评价机构必须到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并填写《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入浙登记表》(附件五),经核实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可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登记时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交国家安监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外省评价机构在本省从事安全评价工作必须遵守本省有关规定、行业规范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评价报告编制程序,认真落实评价报告的编制、校核、审核、批准四级校审制度。所有评价报告必须经安全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能交付委托单位。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对被委托评价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确认符合要求后,将评价报告和整改确认书一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对于在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安全评价机构有义务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前,应当组织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人员对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测评,并填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附件一)。对达不到安全评价基本条件的项目不得实施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