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性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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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与探索

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与探索

法 治要 为政 治 服 务 .我 们 基层 检 察 机关 要 立 足 职 能 , 托执 法 办 案 , 过 检 察 建 议 、 依 通 调研 报告 等 方式 , 撬
动 社 会 管理 创 新 . 展服 务 保 障 职 能 。 拓
1重 视 对 办 案 中所 暴 露 出 的某 些 普 遍 性 问 题 开 展 . 深 入 调研 . 成 社 会 建设 和 管理 针 对 性 强 、 量 高 的调 形 质 研报告 . 时向党委 、 大 、 府 提出对策建议 ; 且 , 及 人 政 而 不 能 只停 留在 字 面 上 .要 着力 促 成 调 研 成 果 转 化 为 本 地党委、 府等机关的决策 , 政 以期 产 生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的 实 际 效果 比如 我 院 在 办 理某 乡卫 生 院窝 案 和 县 民政 局 串 案后 , 对 案 件 所暴 露 出卫 生 、 针 民政 这 两 个 系统 存 在 的严 重 问 题 . 写 出 了 两篇 调 研 报 告 . 深 人 分 析 造 撰 在
少 不稳 定 因素
3牢 记 宗 旨 . . 树立 正 确 的执 法 办案 观 念 。正确 处理 办案 数 量 与质 量 的 关 系 .在 保证 质 量 的 前提 下 加 大 办 案力 度 . 在保 证 质 量 的基 础 之上 保 持 数 量规 模 : 在坚 持
突 出查 办大 案 要 案 的 同时 . 查办 那 些 侵 害 民生 民利 、 人
有效 手段
在 执 法 办 案 中 .我们 要 求 检 察 干 警 不 仅要 严格 依 法 办 事 , 到廉 洁 公 正 , 要 强 化 释法 析 理 . 会 做 群 做 还 学 众 工作 . 以提 升 群众 工 作 的 能 力 。
1坚 持 析 理 说 法 . 打 击 犯 罪 中 防 范 和 化 解 社 会 . 在

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据统计,在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40%的案件是由人民法庭审理的。

在我国,人民法庭担负着大量民商事案件(当然包括少量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任务,是基层法院与基层群众密切联系的窗口与平台,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服务群众、宣传法律和树立形象的阵地和平台,同时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当下,我国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在去行政化、地方化的困境中,各种问题凸显。

人民法庭职能在这个关键期应如何进行归纳定位呢:一、“推行法治”是人民法庭的职业追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一个专题,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中国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业的共同努力。

人民法院既是法治的推动者又是法治的受益人,试想在人人知法人人守法司法环境中,必将有益于法院各项审执工作的开展。

人民法庭处于社会基层矛盾集中聚集地,人民法庭不能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要着长远,通过以案讲法,宣传法律,加大对非讼事务的专业化法律指导,提升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水平,增强群众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并最终将基层社会事务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二、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理念。

基层法庭法官不仅仅是办案匠人,更是社会矛盾的协调者、化解人。

人民法庭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贴近基层群众需求,在立案、审判、执行及其他环节,因人因案制宜,提供最实用的法律指导和导诉服务,方便群众诉讼,努力让老百姓少跑冤枉路,少花冤枉钱,以最低成本解决矛盾纠纷。

要大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使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快速审结;大幅度提高当庭裁判率,着重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积极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必要时深入实地调查取证,努力还原案件事实,确保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败诉的当事人输得明明白白;实行电话立案、巡回办案,使行动不便、地处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群众能就地打官司,作到足不出村、足不出乡,就可以把纠纷矛盾解决。

基层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作用的理性思考

基层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作用的理性思考

基层党组织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作用的理性思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担负和完成的一项重要使命。

基层党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应主动参与到这项系统工程之中,明确自身角色,不断探索发挥作用的方法路径,主动担负领导核心责任,积极作为,促进和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

基层党组织社会管理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必须把握好的重点工作。

基层是社会管理最基本单元,也最易引发社会问题。

中央要求,要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精力和注意力更多放到基层。

基层党组织作为基层社会管理的领导核心,作用能否发挥、发挥好坏,对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促进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一、社会管理及创新的内涵分析分析社会管理及创新的内涵,有助于基层党组织探索和把握社会管理创新规律,明确自身角色,掌握主动权。

1.社会的内涵我国“社会”一词源于古籍。

如“村闾社会”(唐代)、“乡民社会”(宋代),“社”指的是土地之神,或者祭祀之所;“会”是集合的意思。

“社会”在现代意义上一般是指为了共同利益、价值观和目标的人的联盟。

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社会”一词有多种理解。

笔者认为,“社会”本身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或者说“大社会”与“小社会”之分。

与自然界相对应的人类社会,是广义的“社会”,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与经济、政治、文化相并列的“社会”,是狭义的社会,主要指人类的社会生活领域。

对社会管理创新的“社会”的理解,应定位于狭义意义上的社会。

2.社会管理的内涵目前,关于社会管理内涵界定也多有不同观点,主要由于对社会内涵不同理解所致。

但大多数认为,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作为“基层的基层”,人民法庭建设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遇到更多复杂的问题,承担更加艰巨的任务。

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面临的新任务、准确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一、深刻理解新形势下人民法庭新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人民法庭要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落实便民利民举措,因地制宜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扩大司法民主相结合,努力搭建阳光司法“窗口”,增进人民司法的社会认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优化人民法庭布局,积极稳妥在人民法庭推进司法改革,完善人民法庭的管理和保障机制,加强人民法庭队伍、装备和信息化建设。

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发挥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人民法庭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新任务。

目前,经过“两庭建设”和标准化法庭建设,人民法庭审判场所、工作环境大为改善,装备、信息化建设得以长足发展,审判办公设备一应俱全,人民法庭布局也得到了进一步优化,与此不相适应,人民法庭司法能力的提升却停滞不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有待提高。

究其原因,一是人民法庭条件相对艰苦,干警驻庭时间相对较短,每个星期两头跑,人民法庭不是根据农村习惯安排工作时间,而是参照机关工作时间作息,以致辖区老百姓办事或者咨询法律问题往往找不到人,更不用说法庭干警与当地老百姓打成一片了;二是案多人少,使得办案人员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调查、调解,一昧追求办案数量,注重诉讼程序,就案办案,以判了案;三是司法能力的提升看不见摸不着,没有绩效,不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大部分法庭干警平时疏于对自己司法能力的培养;四是法庭干警没有充分利用人民法庭这个特殊平台开展工作,而是将它视为法院一个业务庭,“有诉开庭,无讼退堂”,法庭的日常工作就是填制传票、送达文书、安排开庭、撰写裁判等等,仅此而已,人民法庭诸多重要职能并没有真正得到发挥。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保障——以检察职能的延伸为视角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保障——以检察职能的延伸为视角

( ) 会 管理 创 新 与 法 治的 冲 突 一 社
在 建设 社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的背 景之下 .社 会管 理创 新 并不 是任 意而为 的 .它 还面 临着如 何 与法治 相协 调 的 问题 。 从法 治 的内涵可 知 . 治 以 良好 的法律 得到普 遍 的 法 遵 守为 基本要 求 ,以法律 的稳定 性 为基本 保 障 。有 别于 此 , 会 领域 的创 新 则要 求 人 们对 既 有 的体 制 、 度 、 社 制 生 产关 系和上 层建筑适 时作 出调 整与 变动 .以适 应新 的形 势发展 需要 。两相 比较 , 我们 可 以发现 , 治所 要求 的稳 法 定性和 创新所 体现 的变 动性至 少在表 面上 存在 着不 可避 免 的紧 张关 系 : 一方 面 , 进行 创 新 , 要 就势 必 面 临如何 维
等方 面的创 新 , 现社会 管理 及其创 新 的根本 目的 实
2社 会 管 理 主体 的创新 在法 治 视 角 之下 . 开展 . 要
然 ,法 律 可能 出现 不 适 应 形 势需 要 的情 形 .但 即使 这
样 , 会 管理创新也应在法律框架之 内进行 , 则 . 社 否 社
社会 管 理 创新 . 必 须 进 行 主 体 的创 新 . 就 由单 一 的行 政 化 管理 向社会 化管 理 转 变 . 由单 一 管 理 主 体 向 多元 管 理 主体 转 变 . 明确 各 主 体 的 职 责 范 围和 工 作 机 制 . 继 在

其 次 . 会 管 理 创新 应 实 现 制度 化 。 社 社会 管 理 涉 及 多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括 社 会 管 理 的 主体 、 限 、 序 、 包 权 程 方 法 、 径 、 段 等 , 应 地 , 为 对 传 统 的社 会 管 理 模 式 途 手 相 作 进 行 改造 、 进 和 改革 的创 新 . 涉 及所 有 这 些 方 面 的 改 也 内容 。 保 证成 功 的创新 经 验 得 到 长期 和 广 泛 的应 用 , 为 增 强创 新 的实 效 性 和持 续 性 . 及 时将 其制 度 化 . 过 应 通 制 度 形式 将 其 固定 下 来 最 后 . 会管 理 法律 本 身要 进行 创 新 社 会 管理 创 社 新 应在 法 律框 架之 内进行 . 法 律本 身 不 应是 长 期僵 化 但

浅议铁路法院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浅议铁路法院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三、 着力发挥司法建议的有效实施 要着力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 , 摆脱司法建议 的
乎人 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民生案件 , 保障 弱势 群体 的合法权益 。认真调研分析 多发 性、 群 体性
郑州铁路局洛阳办事处社会法庭 、 南 阳车务段
社会法庭 ,洛阳机务段社会法庭分别在 2 0 0 9 年9 月举办了挂牌仪式。 并聘用了 1 8 名社会法官。洛阳 铁路办事处社会法庭也成 为 全 国第一个在国家 大 型企业 中成立的社会法庭。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所聘 任的社会法官结合铁路单位的特点 , 成功调解各类 民事纠纷案件,帮助铁路站段职工解决各类矛盾 , 保持铁路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 , 维护铁路职工利
【 思政教育 I F O R I D E O L O G I C A L A N D P O L I T I C A L E D U C A T I O N 】
浅议铁路法院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刨新
张 献 文
促、 反馈制度。 四、 着力发挥案件审理执行工作的能动作用
充分发挥政法工作优势,紧密结合审判实际, 强化能动司法意识 , 着力找准 司法服 务大局的切 入点 , 研 究制定《 关于 为郑州铁 路局提供 司法服
批、 变更、 撤销 、 备案制度 。 建立司法建议的送达 、 督
践行核心价值观 勇做法律守护神
宋 振 义
事了的效果。 就拿我们 2 0 1 0 年审结 的一起铁路运
( 洛阳铁路运输法 院 河南 洛阳 4 7 1 0 0 0) 中图分类号 : D 6 4 文献标识码 : A
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来说 吧 。 受害人 因横 穿
改善民生 , 积极 践行司法 为民宗 旨。 妥善审理 关

的作用发挥得不太充分。 所以下一步对涉及铁路运 输安全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 要最大限度的调查 了解 , 掌握第一手资料 , 引导他们在 自 愿、 合法的基 础上平等协商, 理性诉讼 , 达成调解协议 , 就地调处 纠纷 , 公开公平公正办案。

关于公布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结果的通知(附获奖名单)发表时间:2011-01-05 09:53:00 阅读次数: 894 所属分类:最新资讯法学(研)[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工作已全部结束。

自今年2月23日《关于征集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的通知》(法学(研)[2010]1号)下发后,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论文的征集工作进展顺利。

截至9月1日,组委会办公室共收到法院系统的参赛论文1643篇,法院系统外的参赛论文34篇。

为了确保评审水平和质量,组委会组建了由资深法官、法学教授等专家组成的“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评选委员会”,实行双向匿名评审、同行评审、同题(类)择优选拔制度,分15个小组对参赛论文进行了评审。

同时,为了保证学术论文的评选质量,组委会办公室对每一篇推荐获奖的论文均利用专门的检测软件进行了原创性检查,从论文复制的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进行了甄别,对文字复制情节较轻的论文作了降等处理,对确定为抄袭剽窃的论文取消其获奖资格。

经过严格、细致、科学、公正的评审和原创性审查,共评选出一等奖论文5篇,二等奖论文117篇,三等奖论文183篇,优秀奖论文293篇。

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布,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将获奖情况通报本辖区的获奖作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获奖名单一等奖司法理性与司法国情:审判权功能之实证研究——以民事政策变迁为视角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郭建勇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兼议值得当事人信赖的民事审判权运行方式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时永才王刚公私法冲突的司法选择——论行政合同诉讼中混合性司法规则之构建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孙泳解构与重塑: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参照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代净论民事诉讼中不当释明问题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邱晓虎李砚二等奖基层法院陪审员有效参审的实证研究——从微观运行契合性的角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张宁扩编背景下基层法院青年干警职业认同感的缺失与建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井振福吕慧敏构建符合审判规律的司法效率评价机制——法院高结案率现象的解读与反思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胡昌明跨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楚河汉界——论违法与犯罪处理衔接问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冯诏峰论不作为请求权的系统化执行机制——以民事执行权的规范运行为指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王启亮透视“连环行政诉讼”的背后——以拆迁纠纷为样本的实证分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杨晓玲凌建“责无旁贷”亦或“袖手旁观”——从报销权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司法介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李扬“量化”诉前调解——以司法绩效评估为视角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陈文洁尹海萍在处分权与审判权动态平衡视野下的撤诉干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卫丹民政部门“代诉”现象的反思与法律应对——兼论我国原告资格制度的瓶颈与突破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吉萌论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适格当事人的制度构建——以保障当事人诉权为基点的研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杨力部门批复的行政解释权与行政审判中的效力问题研究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李宝悦法官机械司法的博弈分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杰连带责任人之共同诉讼地位探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景良黄砚丽遵循类型化的思考——典型行民交叉案件诉讼模式构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陈晨务实与超越——审判权对程序外力量的回应表达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法院张健法院民事二审调解之辩思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邢会丽国家赔偿之追偿制度研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张虎行政合同司法救济类型化探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王旭军梁静行政与民事争议关联案件的诉讼研究大连海事法院李爽紧张、冲突与和谐——从法院调解协议的角度看法院调解的发展与创新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李广军论增强人民法院司法管理能力的有效途径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尹秋胜周丽华双重变革下打造“面对面”博弈的平台——以赔偿听证模式选择与赔偿委员会功能定位为视角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高佳运在民主与实用之间——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困境与理性反思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黄念审视与探索——要件审判九步法的提出和运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邹碧华王建平陈婷婷行政拒绝履行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研究——以行政作为与不行为的性质界分为视角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姚佐莲专家陪审的制度效用和正当性分析——以金融审判为视角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宋航沈竹莺论能动司法在个案裁判中的实现——从一则公报案例切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玄玉宝调解率的功能回归与机制重构——由案件调解后申请执行情况引发的追问、慎思与求解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陈树森从程式化走向人性化——以公告送达的实践运作为例谈司法为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龚婕论审判效果的程序治理——以创建不动产案件“行民合审”机制为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刘仁海“官了民了”的社会期许与实践回应——论行政诉讼中关联民事纠纷的一并解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刘惠冲葛娟在制度供给中蹚出基层法治之路——兼论人民法庭的传统与改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马志相周舜隆冲突与平衡: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模式探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郭相领论行政诉权的保障与规制——以行政审判权资源的合理配置为视角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雷遥华敏洁韦苇个案民意的司法适用——以裁判方法和制度控制为视角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沈君王静静论行政法上的类推适用:以类推适用民法规范为中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军江厚良论先决问题的司法判定模式——兼议民事诉讼中间裁判体系之完善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磊论功能变迁中的司法建议——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个案剖析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思萱行政允诺案件审理的逻辑断层与修正——围绕缺失审查允诺本身展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张志斌能动司法背景下的民商事案件争点整理技术方法分析——以保障审判权有效运行为视角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单云娟周立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的转变——论我国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晨房屋权属登记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困境与出路——现有法律框架下的路径选择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刘承娜理论、文本与现实的平衡——论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重构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王建强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杨爱民困境中的出路: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下行民交叉所涉的民事权利救济途径之探究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陈鸽君故意·过失:工伤认定中第三人过错因素考量——兼论工伤认定之实质要件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赖华平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审判中之运用——以行政确认违法判决为例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瑞钦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因果关系探析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贇燕夹缝中的变革:审判委员会放弃改革路径研究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晓瑜政府消费警示的可诉性探析——以“多宝鱼案”、“砒霜门”为出发点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李晓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弛诉讼调解在审判权运行中的角色定位——兼“以案论理”析三对核心关系的处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宗良专家陪审制度的职权配置与程序设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小聪超越分合:民行交叉案件的一次性审理机制探究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恺丰论行政裁决诉讼模式的选择——“形式当事人诉讼”在我国的实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牟旭陈翔熙预防性行政诉讼的构建与规范——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为视角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陈伏发能动语境下诉讼原点的选择——围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裁判判悖论的解释与解答而展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涂青达博弈、试错与规制:赵作海国家赔偿案的司法启示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贾莉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探析——兼论“利害关系人之诉“制度构建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方龙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汪群从“被补偿”到“要补偿”——以农民参与为视角探讨集体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春华破解山林权属纠纷“循环怪圈”——兼论行政裁决司法变更权的赋予与规制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刘量力调解的“地图指导”与“路线摸索”之实用性探求——从调解“类博弈”与调解权范围与限度着眼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张闰婷论行政行为效力中止制度——兼论民行交叉纠纷实质性化解的途径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衍义论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公法上下级法院业务关系:从单向监督到双向制约——对二审裁判权运行的思考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洪坚社会问题“司法化”背景下的司法价值选择及路径探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昃晶雯论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审查——以课以义务诉讼案件审理模式为中心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宋黎晓闫林白云论民事诉讼中附属行政争议的解决路径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洪斌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量化模式研究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高建明论法官指示制度之建构——兼论《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适用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聂玉磊用智慧敲响法槌——论行政诉讼中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选择适用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周福元社会转型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二元构造论——兼谈司法大众化与职业化的冲突与融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刘方勇民事诉讼中民行交叉案件若干焦点问题研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乐夫知识即力量:审判权独立运行的知识维度——从个体法官的审判实践出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建林伍玉联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与出路——以《“两高三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为视角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潘伟明冲突与对立:对执行救助制度的理性审视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盎然效率与效果的博弈与双蠃——从“一人包案”到“分段集约”执行改革的法理思考及制度构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周一兵舒秋膂论我国行政诉讼指导制度的构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德敏反思与重构:关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案件退出机制的探讨广东省珠海中级人民法院管文超上诉权对审判权的制衡——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在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中的导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刘晓英均衡结案之中国式困境:反思与回应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张金浪我国审判权共享之现状、困境及其出路——以合议制的案件审理为视角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叶安东主动执行机制论要——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为研究样本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邬耀广周强在尊重与制衡之间——试论对行政裁量基准的司法监控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卜晓虹从缺位、越位到就位——双重视角下合议庭负责制之重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何键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凌蔚互动与博弈:民事调解与能动司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王庆丰谢锐勤需求与回应:转型社会背景下的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谢锐勤华南农业大学李萌子论对明示拒绝型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司法审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曹中海论量刑辩论程序的构建与完善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余米尔杨桂胜赵亚飞民事发回重审制度改造论——以当事人审级利益的保护为分析视角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人民法院袁国生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运行失范之反思与重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肖刚论行政行为有限公定力理论在民事诉讼中之探索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黄亮对确立我国民事中间判决制度的思考——以“用”与“弃”之争为视角的分析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方扬慧嵌入冲突视角的人民陪审制度-—以基层法院的实践探微与本土化路径为研究样本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刘蔚在超越与限制之间——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追加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威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研究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苏志辉存异难——检察权与审判权关系之忧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夏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王周瑜“路径依赖”话语下涉诉信访的变革逻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王璐璐从身份出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主价值的表达与实践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王庆新刘达文娄必县反思与构想: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司法审查规则的新考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王必伟王乐司法执行难的博弈解读和一体化消解——以执行“双高”现象为基点展开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何仁袁晟翔司法赔偿申诉程序的制度构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罗登亮李洁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中的有限与能动——以证据证明标准为视角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陈惠类型、界限与规则:刍议行政审判中的“私法”应用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朱晓东游走在事实和规则之间:国家赔偿领域中的因果关系判定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毛希明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反思与构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潘佰芳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衔接——挑战、批判与重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岳心审判组织良性配置和审判权优化运行的路径思考与展望——以西部某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设置专业化合议庭模式”为样本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康宝奇杜豫苏姚建军何育凯激活陪审选择权的的进路:规制与救济——以申请陪审为视角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西平也谈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构——以规制二审法院滥用终审权为视角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郭宝生张彩霞刘新以司法理性化解强势媒体对审判独立的不利影响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张红林审判工作中藏族习惯法与现行法律冲突问题研究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佟松树物权登记错误赔偿案件审理方式之选择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冯国超从冲击中走向融合——我国刑事审判权运行与恢复性司法互动之研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张熠正当程序视野下的司法赔偿程序设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王成军军人陪审员制度的实践现状和价值分析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军事法院李妍并行诉讼:民行交叉案件审理新模式探析——以不动产登记民行交叉案件为研究视角福建省总工会纪荣凯我国20年行政审判权运行的轨迹与启示:从对峙到协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9级博士研究生聂慧萍荣学磊三等奖论“办案说明”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以判决书为样本的考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周维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马明亮论我国专利无效诉讼程序之完善──以建构知识产权专业诉讼模式为目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董倚铭民事执行权的正当行使——以现行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的缺陷与重构为视角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冯晨晨浅析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自助行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谷升越位、错位与归位: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制度检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李洋司法能动性与行政审判中冲突法律规范的适用——以“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困境为切入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吴广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在我国行政审判中的适用——以车辆违章记录不处理不予年检事件为分析对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安彦增揭开“公共利益”的面纱——公共利益的解释困境及突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胡雅妮以社会化视角对民行诉讼交叉问题的再思考——以股东登记纠纷联动解决机制为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张敏曹明明基层法院网络舆情应对机制研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殷华审判权、行政权与村民自治之冲突与协调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梅宇经验与逻辑共存:事实认定困境中法官的裁判思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陈科试论行政判决既判力及其司法实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贾亚强新闻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冲突和平衡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胡艳阳乡村ADR机制的重塑与回归路径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付强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理之再思考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王建军志恢弘而道中庸——专业与平民思维的再造之路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法院白清张俊者新网络时代的审判权在线运行程序研究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王军锋关于构建两种司法调解模式的思考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赵洲司法:让阳光透进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凝民事再审事由研究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常春合议制之殇的含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孟静涛秦颖从法院独立到法官独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吴捷慧法院内部借调制度解析与建构——以华北某市法院为样本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国元执行权运行监督制约刍议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蔡世杰执行联动机制的调查与思考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安水兰审判权公正行使研究大连海事法院侯树杰曲楠楠论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审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长苓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姜梅关于乡土社会中暴力犯罪的若干分析——以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为视角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苏明伟王翠玲“媒体审判”及其防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国构建错误执行国家赔偿与信访攻坚、纪检监察的联动机制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君对审判权和执行权运行的监督制约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韩国民董春香以国外的陪审制度为参考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程显波李征试论量刑权的规范与限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蓝日皎正名·定分·成事——法官角色定位之于审判权独立行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纪伟探索与超越: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构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黄伯青让调解不再“被自愿”——优化民事执行职权配置合理制约调解的随意性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张平法院主导型“诉调对接”的价值考量与司法进路——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之运行为视角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石彩英蒋浩民事审判权缺位的程序性规制——“不予处理”式判决的实证考察和规范化思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李岳行民交叉型工伤案件审理模式的构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刘佳政论执行财产查询制度的完善——以商业银行协助查询网络的建设为视角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徐亮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程序构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倪鑫“诉”“访”分离机制的正当性建构——基于经验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双重视角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唐震行政审判信访“困局”之应对——试论行政诉讼信访风险评估机制的构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张建国邱瑜行政审判中司法建议的现状解读与进路探析——以能动司法为考察维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李丁利息判决及其执行疑难问题探析——兼论“同期同档”规则和“利息计算”方法的适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王建平虚化与重构:合议制运作的理想、现实与改革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冒金山困境与完善:信息可分割性原则的司法适用——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条为研究视角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朱静行政证明行为的可诉性及其司法审查。

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切实增强党的妇女群众工作的有效性

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切实增强党的妇女群众工作的有效性
庭生活质 量提供指导 和帮助 。 2 1 年 , 市 绿 化 市 容 局 联 合 01 与 承 接 “ 万 家 庭 低 碳 行 、 圾 百 垃
体” 的维权 模式 , 织女法官 、 组
女 律 师 参 与 妇 联 维 权 服 务 窗
中 国 妇



分 类 要 先 行 ”政 府 实 事 项 目 , 已在 1 0个示 范小 区试 点 。这 0
出 国进修 、 男女 同龄 退休等应
有 尽 有 。面对 经 济 社 会 发展 和 妇 女 群 众需 求 , 联 组 织 的 思 妇
妇联工作 对象急剧增加 , 全市
妇 女 11 16万 ,来 沪 女 性 占 到
想 观念 、 工作 机制 、 运作模式 、
组 织 设 置 、 部 能 力 等 存 在 种 干 种不适应 , 妇联联 系 、 表 、 使 代 服 务 妇 女 和 家 庭 的 难 度 大 大

下 党 的 群 众 工 作 是 妇 联 的 使 命所 系、 责所在。 职
直 面 妇 女 需 求 。 分 充
体 结构 加 速 分 化 。由 于 职业 背
景 、 化 层 次 、 长 环 境 、 住 文 成 居
区 域 、 济 收 入 等 差 异 , 致 经 导


妇 女 群 体 严 重 分 化 , 金 领 ” “ 、
命感 和责任 感 ,积极探 索 、 勇
于 创 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实 践 中形 成 了 四 点 在
共识 :
自愿 参 与 的 活 动 之 中 , 丰 富 在
多 彩 的 活 动 中 实 现 妇 联 组 织
索 和实 践 使妇 联 建立 起 与 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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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性定位
【摘要】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正确界定自己的功能定位:解决矛盾纠纷,调控社会秩序;参与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实施司法审查,监督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制定司法政策,规制社会行为;加强司法调研,预警社会风险。

当前,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司法审判的延伸功能和服务功能,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以能动司法为切入点,以司法为民为着力点,以自身管理为突破点,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关键词】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定位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正确面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实践者、推动者和捍卫者,应当做到不错位、不缺位、不越位,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作为。

一、夯实基础,围绕一个核心,不错位
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首先要围绕执法办案这个核心,并强化内部管理,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形成内外的良性互动。

要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处理的终局机关,通过依法审理案件,回应社会诉求,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有力调控,正是人民法院最基本、最直接的角色定位。

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回到司法的原点,履行法院的本职工作,充分运用审判机关打击、预防、教育、监督、保护等职能,努力把执法办案过程变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

要始终加强审判管理。

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是提高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关键。

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加强对审判质效的分析研判,客观看待审判绩效考评指标,善于去伪存真、求真务实,从审判绩效的评估排序中发现执法办案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和加强,促进审判质量和效果的提升。

要积极加强司法建议工作。

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形式。

在处理各类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要就发现的社会问题、管理漏洞,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出司法建议,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促进社会管理完善,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努力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二、整合资源,提升两个合力,不缺位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其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着举足轻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社会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提升工作效果,还应当多方位整合现有资源,加强两个合力建设。

首先是加强队伍合力建设。

徒法不足以自行,廉洁高效的法官队伍是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只有不断加强法院内部司法理念、方法、机制及作风的管理创新,不断提升队伍的精、气、神,才能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开展工作,达到政令畅通、内部和谐的工作局面。

廉政教育建设要常抓不懈,对一些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预防,确保队伍不出问题。

部门与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与交流,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

其次是积极取得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

当前,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还不少,一些普通的个别事件甚至会引发群体性的突发
事件,预防和应对社会风险的难度加大。

应对社会风险,特别是涉诉社会风险,离不开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支持,离不开法院的努力工作。

特别是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任何部门的单兵作战,都不能实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最大效益和最大效果。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决不是靠法院单打独斗,而是应倡导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各部门大力支持、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骨干的社会协同体系。

要积极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多种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将相当一部分社会矛盾还原到社会解决,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重要方式。

三、延伸职能,坚持三个原则,不越位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既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人民法院审判事业实现科学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积极有为,但不应是无所限制、大包大揽,必须遵循依法、适度、公正的原则。

遵循依法原则。

法治是人类社会目前探索出的最佳的社会管理模式,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考虑现行法律的规定,依法开展诉讼活动,依法裁判案件,在解释法律时要遵循法律的本意。

正确处理依法办案与能动司法的关系,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发挥能动司法,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遵循适度原则。

司法保持能动性,以对人民群众诉求的高度关切,运用各种可能的司法手段,积极回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这是现代司法的必然要求。

但是,所有这些手段的运用、职能的延伸,都不能脱离司法权最基本的属性。

人民法院不能包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在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方面,在对个案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上,可以灵活采用司法手段,尽可能地通过多元化机制化解矛盾纠纷;在助力企业发展上,则不宜采取与个别企业开展“共建”的方式,而应该通过与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商会等组织加强联系、沟通,将涉诉纠纷中具有共性的问题,以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商会为纽带,变个别指导为共性指导,既达到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目的,又可避免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遵循公正原则。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必须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在忠实宪法法律的情况下,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公正、文明、高效的司法活动赢得社会各界对司法的认同,促进诚信社会和法治社会建设,夯实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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