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委托开展社会调查之探索——以成都高新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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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检察机关监督视野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刍议检察机关监督视野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刍议检察机关监督视野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中能否正确行使监督权关系着这项新制度是否可以正确实行。

检察机关对社会调查的监督主要从调查主体、对象、内容、形式等方面进行监督,从而确保调查工作的开展合法、有序,调查报告公正、科学。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检察监督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下文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明确了社会调查工作开展的主体、对象及内容。

这项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促进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更加合理。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涵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对社会调查制度有统一的定义。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入手,诠释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容。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定义1.新《刑事诉讼法》所阐释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内容。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可以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调查的对象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

但由于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性质的规定,因此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主要还是根据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定来认定。

2.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认定。

检察机关对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4条、第16条第4款,以及新修订《刑事诉讼规则》第486条第1款都明确规定是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资料。

未成年犯罪社会调查报告

未成年犯罪社会调查报告

未成年犯罪社会调查报告一、背景介绍在当今社会,未成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给社会治安和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了重大威胁。

本报告对未成年犯罪的现状和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旨在推动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改善。

二、未成年犯罪的现状(1)数据统计根据公安部门的数据统计,近年来未成年犯罪案件数量逐渐增加。

其中,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占据了主要比例。

尤其令人担忧的是,部分未成年犯罪分子出现了年龄低龄化、犯罪行为日益严重化的趋势。

(2)犯罪原因分析未成年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家庭环境:家庭教育不善、家暴、离异等不稳定因素会导致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问题,从而增加犯罪的风险。

- 社会环境:社会变革、城乡差距加大、价值观扭曲等社会问题,使得一部分未成年人无法适应和融入社会,从而产生逆反心理和犯罪倾向。

- 学校教育:学校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学习压力过大、校园暴力等,容易导致学生情绪波动和行为异常,进而引发犯罪行为。

三、未成年犯罪的影响与危害未成年犯罪不仅给犯罪者本人带来了长期的心理和法律困扰,同时也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问题加剧未成年犯罪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社会安危、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破坏。

犯罪行为的增加导致社会问题不断加剧,给社会治安和秩序带来了压力。

(2)犯罪链条延伸未成年犯罪往往不是孤立的行为,它往往是一系列犯罪行为的开始,甚至会形成犯罪链条,将更多的未成年人卷入犯罪中。

(3)犯罪者未来发展受阻未成年犯罪的记录将伴随犯罪者的一生,给他们的学业、就业和社会认同带来了阻碍,使其未来发展前景黯淡。

四、应对未成年犯罪的对策(1)家庭教育的重视家庭教育是防止未成年犯罪的基础。

父母应该加强对孩子的管教,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关注他们的心理、生活状态,给予他们正面的引导和榜样。

(2)学校教育的加强学校应当不仅仅注重学生的学业成绩,还要关注他们的全面发展。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模板范文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模板范文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模板范文社会调查报告模板标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背景介绍】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个人都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更是让人担忧的问题。

据统计,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逐渐增多。

一些未成年人出于各种原因,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频繁,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此,深入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情况,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处罚措施,是社会和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

【调查目的】本次调查的目的是探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背景、家庭环境、心理状况及教育背景等因素,帮助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影响,从而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调查方法】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对10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调查。

在问卷设计方面,我们设置有开放式和封闭式问题,并结合实地访谈改进问卷调查问题。

在访谈方面,我们联系家庭和当地法院,跟踪调查嫌疑人的案件受理情况以及违法犯罪影响等方面的情况。

【调查结果】1.社会背景调查首先,我们对10名未成年罪犯的社会背景进行了调查。

其中,5名嫌疑人来自农村,另外5名来自城市。

他们的父母大多数是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其中一个嫌疑人的父母离异,孩子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这些未成年罪犯所处的社会环境相对复杂,且他们所处的社会阶层相对较低。

2.家庭环境调查在对家庭环境的调查中,我们发现10名未成年罪犯中有5名存在家庭暴力问题,部分嫌疑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故意疏远孩子,导致孩子无人关心和教育,长期处于一种无秩序状态。

此外,4名未成年罪犯父母或监护人无法为孩子提供早期教育和稳定的生活所需。

3.心理状况调查经过对10名未成年罪犯的心理状况进行调查,我们发现他们的心理状态普遍较为复杂。

其中3名嫌疑人存在自闭、自闭倾向问题,4名嫌疑人存在心理闭塞、情绪不稳定等问题。

在与当地心理医师会诊后,我们得知这些心理问题与受害者、父母或监护人关系等因素有关。

4.教育状况调查在调查中,我们发现9名未成年罪犯在受教育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司法社工社会调查制度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研究--以C市K区人民检察院为例

司法社工社会调查制度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研究--以C市K区人民检察院为例

青少年研究与实践2021年第2期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司法社工社会调查制度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研究—以C市K区人民检察院为例—陶宇,姚明新%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吉林长春130000)摘要:经过我国多个地区关于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实践,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作用已经被立法确定。

社会工作者作为调查主体参与的社会调查工作在司法社会工作介入中已占据较大比重。

本研究通过阐述司法社工介入下的社会调查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帮助,将社会调查制度从司法效用与社工介入的必要性两方面分析梳理,认为社会调查制度在凸显法律效力的同时,应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调查后的再社会化帮教工作,不仅要将社会调查放入个案社会工作的前期介入与资料收集阶段,更要从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角度展现更多关于社会工作的优势、不足与改进意见。

关键词:司法社工;未成年人检察;社会调查制度;个案工作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9303(2021)02-0042-09部门为例,2018年受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一、研究背景32件76人、审查起诉案件55件140人,共216人;2019年受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14件25(一)问题提出人、审查起诉案件36件81人,共106人,占全院以J省C市K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刑事案件的10%左右。

这些涉罪未成年人具有收稿日期:2021-01-17基金项目:2019年度吉林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一般课题“文科类专业导师制新模式的研究与实践”%GH19102)作者简介:陶宇(1983—),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人,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工作系教授,研究方向:青少年社会工作+姚明新(1994—),男,吉林长春市人,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青少年社会工作+42的特征与中国少年犯罪研究会的调查结果大致相同,主要表现在:首先,犯罪年龄以16-18岁为主,约占70%—80%;其次,犯罪未成年人以男性为主;再次,犯罪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偏低,多以初中、中专、高职为主;最后,身份多以农村籍未成年人、闲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为主,学生犯罪占较高的比例[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实施主体及程序设置刍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实施主体及程序设置刍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实施主体及程序设置刍议李艳行;高蕴嶙【摘要】修正后的刑诉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规定了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为公、检、法机关,但并未明确实施主体.本文首先分析了现有司法实践及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社会调查实施主体存在的问题:要么不能客观、全面调查,要么无力深入调查,要么无法全面推广.为此,笔者认为应由司法行政机关、教育部门共同担任实施主体,并对两部门该如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完成调查报告,提出管窥之见.【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02【总页数】2页(P31-32)【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实施主体【作者】李艳行;高蕴嶙【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江苏苏州215100;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06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3社会调查的现有实践多基于公、检、法三机关出台的各项规定,因统一规定缺失,调查目的不同等原因,各地也在探索过程中,对实施主体及调查程序的规定各不相同。

(一)公、检、法担当调查实施主体2009年7月,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与该区公安分局联合出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品格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规定在立案侦查和提请批捕阶段,由公安机关进行社会调查,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由检察机关侦监科再次进行调查,作为是否批准逮捕的重要依据。

公安、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指控方的刑事诉讼职能定位主要在于指控犯罪,其基本价值立场很可能会影响到社会人格调查报告的客观中立性。

”[1]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建立少年刑事法庭伊始,由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对未成年被告进行社会调查。

首先,由作为裁判者的法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论适用于定罪量刑,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难以保证公正性,其次,人格调查仅由法官进行,显然有知识的局限性,难以保证调查的全面性。

(二)司法行政机关担当调查实施主体2010年8月,中央综治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简称《各部门意见》)规定,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矫正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统一了社会调查实施主体。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概述•本报告基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旨在分析其背景、社会环境以及潜在影响因素。

背景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年龄:该群体主要集中在15-18岁之间–性别:男性占绝大多数,女性占少数•家庭状况–家庭结构:大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自单亲家庭或离异家庭–父母监护情况: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缺乏有效的监护,监护人常常缺席或无法提供足够的支持与指导。

•学业情况–学校类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相当一部分来自弱势学校或辍学群体–学业成绩: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学业方面表现不佳,存在较高的学业压力和挫折感。

社会环境•社区状况–社区类型:某些社区存在犯罪率较高的情况,成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集中的地区。

–社交圈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多数在社交圈子中受到犯罪触发事件的影响。

•媒体与网络–暴力媒体内容:过度暴力的媒体与网络内容可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网络欺凌与毒品信息:网络欺凌和毒品信息在某些情况下成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触非法行为的途径。

•同伴关系–不良朋友圈: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不良朋友形成固定的社交圈子,这些朋友圈往往引导他们参与非法活动。

潜在影响因素•自身问题–自控力不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往往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容易受到他人影响。

–自我认同危机: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社会认同方面发生困扰,选择加入犯罪团体以寻求所谓的认同感。

•家庭问题–家庭冲突:家庭冲突导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无法获得家庭支持,易产生逆反心理。

–家庭暴力:受家庭暴力影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常借犯罪行为释放负面情绪。

•教育问题–学业压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学业方面经常面临挫折和失败,心理压力增大。

–辍学问题:辍学引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反社会行为,更容易躲避监管。

结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显示,他们的背景、社会环境以及潜在影响因素对其产生了重要影响。

为了防止未成年犯罪的发生,政府、家庭和教育部门需要共同努力,提供更好的监管和支持措施,帮助这一团体更好地融入社会,改善生活状况。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2 0 l 4年第 2期
民主与法治
对我国 未 成 年 人 刑事 案 件 社 会 调壹制 度 的 思 考
。 陈 兵
未成 年人 社会调查 制度 , 是指司法机关在对未成 年犯罪人判决 前 , 指派特定 的社会 调查员对未成年犯 罪人 的性 格爱好 、 身 心状况 、 家庭状 况 、 生活环境 、 成 长经历 、 社会交往 等情况 进行调查 , 综合判 别未成年 犯 罪人 的人格状 况 , 测定其人身危 险性和再次犯罪 的 可能性 , 并 出具 书面报告作为对未成 年犯罪人可 以适 当刑罚 的参考 。社会 调查 制度对 司法机 关准 确把握 和适 用我 国法律对未 成年罪犯 ‘ 教 育、 感化 、 挽救” 的 方 针和 “ 教育 为主 、 惩罚为 辅” 的原则 , 依法 对未成年 人罪 犯适用 非监禁刑 有着重要 意义 。 未成年 人刑 事案件社会调查 制度的法律溯源
Hale Waihona Puke 品行 、 经历 、 教育程度 、 家庭状 况 、 交友关系及其他环 境, 并制作环境 调查 书 。 《 新加坡儿 童和少年法 ) ) 第5 7 条规定 : l 法院为 了使处理该诉讼 可能对该儿童或少 、 年有利 , 应调查该人 的 日常行为 、 家庭情况 、 学校记 录 以及关于病历 的资料 。 ” 《 联合 国少年司法最低 限度 标准规则 》 确立 了社会 调查制度作为一项基础性少年 司法制度 , 其第 1 6 条规定 : 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 行为的案件外 , 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置之 前, 应 对少年生活 的背景 和环境或犯罪 的条件进行适 当地 调查 , 以便主管 当局对 案件作出 明智 的审判 。 ( 二) 国内法层 面 我 国制定 了专 门的《 未 成年人保护法》 和《 预防未 成年 人犯罪法 》 , 确立 了对未成年犯罪 人 ‘ 教 育为主 , 惩罚 为辅” 的方针政策 。1 9 9 1 年 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 办理 少年刑事案 件的若干规 定( 试 行) 》 正式确立 了我 国少 年刑事 司法 中的社会调 查制度 , 其第 1 2 条 明确 规定 : “ 开庭 审判前 , 审判人员应 当认 真 阅卷 , 进行 必 要 的调查 和访 问 , 了解少年被 告人 的出生 日期 、 生 活 环境 、 成长过程 、 社会交 往 以及被指控犯 罪前后 的表 现情况 , 审查 被指控 的犯罪事 实和动机 。 ” 1 9 9 5 年《 公 安机关办理未成 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的规定 》 第 1 0 条、 2 0 0 1 年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理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 的若干规定》 第2 1 条、 2 0 0 6 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第 1 1 条、 2 0 0 7 年《 人 民检察 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的规 定 》 第 1 6条第 4款 与第 3 4条 、 2 0 1 0年 《 关 于进 步建立 和完 善办理 未成年人 刑事案 件配套工 作体 系的若 干窟 见》 及2 0 1 0 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进 一步 加强 少年法庭工作 的意见 对未 成年人 刑事案件社 会调查 制度作 了规定 。2 0 1 0 年 《 关 于规范量刑 程序 若 干问题 的意见( 试行) 》 第 1 1 条规定 : 人 民法 院 、 人民 检察 院 、 侦查 机关 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 面制作 涉及 未成年人 的社会调 查报告 的 , 调查报告应 当在法庭上 宣读 , 并接受 质证 。2 0 1 2 年修 改后 的 《 刑事诉讼 法》 第2 6 8 条 规定 , ‘ 公 安 机关 、 人 民检察 院 、 人 民法 院办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 , 根据情况可 以对未成年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的成长 经历 、 犯罪原 因、 监护教育等情况 进行调查” 。 《 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 》 在第 4 8 6 条 中指 出 ,“ 人 民检察 院根据情 况可 以对 未成年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制度实证分析--以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公诉案件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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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制度实证分析--以北京市大兴区检
察院未成年人公诉案件为样本
张文英;黄瑞丰
【期刊名称】《量刑研究》
【年(卷),期】2014(001)001
【摘要】定罪与量刑是刑事诉讼活动所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且量刑环节是定罪环节的逻辑延伸。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刑事公诉权中起诉权的重要组成,具有启
动量刑程序、制约量刑裁判、明确证明责任、预设监督标尺的效力。

[1]国家公诉
机关正确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利于强化公诉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提高公诉质量、增加审判机关的量刑透明度、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总页数】7页(P116-122)
【作者】张文英;黄瑞丰
【作者单位】[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9.5
【相关文献】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证分析——以Q市人民法院社会调查制度为
样本 [J], 宋家宁;李爽
2.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
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J], 3.程序失灵视域下律师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路径反思与进阶选择——以C市Y区为样本的实证分析 [J], 李建超;韩秋杰;张福坤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J],
5.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发类型及预防机制实证研究——以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为样本 [J], 郭佳; 郭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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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 新 《刑事诉讼法》 增设了 “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 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 和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特有权利,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 用的诉讼程序作出规定,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益上迈 出了坚实的一步。 新 《刑事诉讼法》 , 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 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 院作为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主体都可以决定是否启动未成 年人社会调查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有利于办案人 员选择适合的方式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也为今后帮教、 矫治 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依据。高新区检察院从委托社会组织开展社 会调查入手, 对该项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 委托开展社会调查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规则》 规定检察机关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 组织和机构进行。 委托开展社会调查, 即办案机关委托专业社会 调查机构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在实践中,部分案 件因其本身的特殊情况, 导致社会调查工作受阻。例如, 涉罪未 成年人为外来人员, 亲友均在外地; 还有的涉罪未成年人随父母 迁移多地, 流动性大。对这类案件, 获得准确全面的信息需要耗 费大量时间和人力, 而办案人员相对有限, 在办案期限内完成全 面的社会调查有一定难度。在我区, 2016 年度, 外来流动涉罪未 成年人占到了 62%。不仅如此, 未成年人团伙作案也时有发生, 使社会调查工作量增大。 在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 人口流动 性日益增强的形势下, 健全和完善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开展未成年 人社会调查的制度, 已迫在眉睫。 二、 委托开展社会调查的初步探索 委托开展社会调查的程序即是社会调查机构在接受办案机 关委托后, 指派社会调查员开展相应调查工作, 最后根据调查材 料对涉罪未成年人个人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并提出办案注意事项、 处理意见、 帮教建议等, 作为办案参考。 2016 年,高新区检察院委
2016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1 (下)
◆社会观察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委托 开展社会调查之探索
——以成都高新区检察院实践为视角
景怡婷
摘 要


新 《刑事诉讼法》 , 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委托开展社会调查, 即办案机关委
托专业社会调查机构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工作。2016 年,高新区检察院委托社会调查机构, 对七名涉罪未成年人 开展社会调查, 并对该工作经验和问题进行了总结, 包括委托开展社会调查的必要性、 接受社会调查委托的主体及条件、 社 会调查员的权利义务等。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 机构 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11.378 托社会调查机构, 对七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 根据要求 及安排, 司法社工在七天之内分别走访成都市看守所、 三所高新 区内的学校、 街道、 雅安市等二十余地, 运用专业访谈技巧, 分别 约见七名涉罪未成年人本人、 父母、 亲戚、 老师、 同学、 朋友等三十 余人, 尽可能丰富调查维度, 以了解六位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 历、 家庭背景、 性格特点、 学校教育、 犯罪原因、 监护条件等各方面 情况。 由于社会调查涉及人数众多、 居住分散、 调查时间紧迫, 存 在部分相关人员对调查不理解、 不配合的情况, 我院多次同被调 查人员沟通, 社会调查报告最终顺利完成。 该社会调查报告对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 回归社会的不利和有利因素、 再犯 风险进行了评估, 同时提出了改造建议, 为我院对涉罪未成年人 作出恰当处理决定、 采取适当的帮教矫治措施提供重要的参考依 据。 这是我院适用委托开展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践, 针对该实践, 总结了以下问题及经验。 (一) 接受社会调查委托的主体及条件 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所需的基本内容及法律属性可以看出, 社 会调查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社会调查员必须是熟悉未成年人身心 特点的人, 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学、 医学、 法学和社会学等多 方面知识, 通过他们客观公正的调查, 加以专业科学的分析, 提出 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处理意见,为案件的办理提供重要的 参考依据。 从我院办案实践中看, 社会调查人员至少应当具备以 下专业知识: 懂得法律程序和刑法规定、 具有社会工作能力, 同时 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 能够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及形成原 因进行初步的评估。社会调查一般应当由两名以上社会调查员 进行, 以保证社会调查的质量和公正性。 从我院的办案实践中看 出, 专业的社会调查机构能够聘用以上专业人员, 并对其人员进 行培训, 从而满足办案机关开展社会调查的需求; 同时, 该类专业 机构对其工作人员有严格的纪律要求, 以保证工作的规范性。 因 作者简介: 景怡婷, 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助理检察员, 主任科员, 研究方向: 法学; 罗茜, 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 D668 文献标识码: A
◆社会观察
此, 接受社会调查委托的主体应当是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调查机 构, 且该类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是合法的社会组织。 (二) 社会调查员的权利义务 在检察机关委托开展调查的过程中, 虽然社会调查员向被调 查对象出示了检察院的调查委托函, 但因其法律地位不明、 没有 赋予相应法律职权, 被调查对象仍然存在拒绝调查、 对调查员表 示怀疑和不信任的情况, 这直接影响到了调查工作的进展。 不仅 如此, 社会调查过程中, 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 价值观、 悔罪态度是社会调查的第一步, 社会调查员必须首先会见涉罪未 成年人本人以获得第一手资料并为下一步社会调查工作打下基 础, 但相关法律程序并未赋予社会调查员会见权, 这影响到了社 会调查的效率。因此, 应从法律上确定社会调查员的地位, 规范 调查机构、 调查人员及被调查者等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 使社会 调查员获得必要的工作保障和人身保障权, 赋予其开展社会调查 的阅卷权、 会见权等权利。 同时, 法律程序没有对社会调查机构和社会调查员的义务进 行规范。 在实践中, 我院通过合同方式约定社会调查机构和社会 调查员的义务, 如社会调查机构出现违约行为, 只能通过合同来 追究责任, 约束力较弱。因此, 相关法律程序应当对社会调查机 构和社会调查员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包括客观及时完成报告义 务、 保密义务、 接受监督义务、 回避义务、 禁止滥用职权和徇私舞 弊等, 明确社会调查机构和社会调查员违法的后果及责任。 (三) 社会调查的内容 家庭、 学校、 社会的不利因素都可能阻碍、 影响未成年人的健 康成长, 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因此判断涉罪未成 年人的品格情况、 再犯及改造可能性, 需要从其主观情况和客观 环境等多方位入手, 全方位了解其个人品格和改造的可能性, 避 免调查片面化。具体应包括: 1. 个人基本情况: 年龄、 受教育程 度、 健康状况、 生活经历、 性格特征、 兴趣爱好、 智力能力、 社会交 往等情况。尤其注意是否有吸毒、 酗酒、 赌博、 网瘾等不良嗜好, 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 光碟、 网站,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 行交往等; 2. 家庭和监护情况: 家庭成员的构成、 监护人的职业、 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和睦情况、 家庭教育和监管状况等家庭背景。 特别注意家庭是否完整, 是否存在父亲或母亲去世、 父母受到刑 事处罚及父母离异情况;是否存在父母对子女管教不当情况,是否 存在父母赌博、 酗酒等不良行为情况;父母是否经常吵架、 有家庭 暴力情况等; 3.学习情况: 成绩 (辍学原因) 、 师生关系,学校周边环 境,学校教育水平及校风情况; 4.居住的环境: 包括家庭迁移情况、 所在社区的治安状况、 睦邻关系等; 5.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所读学 校,以及所在的单位、 基层组织对涉罪未成人的看法、 态度等。在 以上调查内容基础上还应形成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可能性的 分析、 提出帮教建议。 (四) 委托开展社会调查启动的阶段及侧重点 上述内容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进行了阐述, 但在实践中发 点也应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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