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皇权在官员处分中的决定性作用
历史与社会下第一单元疑难问题

第一单元1、如何评价郑成功的抗清斗争和恢复台湾的行为?郑成功收复台湾以及建设台湾,为台湾以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特别是郑氏后人在清康熙年间归顺清朝,清政府在台湾设台湾府,台湾得以正式纳入清朝版图。
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地处东南沿海的台湾对中国的意义都是十分重大的。
2、p10当时的人口流动趋势,并分析原因?从地域上看,从农村流向市镇;从行业上看,从农业转向商业;从数量上看,从事农业种植的人数越来越少,经商的人数大增。
原因:农民的赋税和徭役越来越重是出现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也与商品流通扩大、市场需求旺盛有关。
3、清朝大兴文字狱的原因?①君权在清代进一步加强。
清廷为了树立其权威,不许人们有丝毫的不满和反抗,人们的言论稍有嫌疑,即严加镇压。
②民族矛盾的存在。
清廷虽然竭力标榜满汉一体,实际上为了保护满足贵族的特权,防范汉族人民的不满和反抗,大力加强思想统治,甚至不惜采取血腥的镇压手段,文字狱就是手段之一。
4、p14结合科举制度的演变,说说你对上述观点的看法。
观点1混淆了科举制度与八股取士两个概念。
顾炎武批评八股取士,并不意味着他完全反对科举制度。
八股取士是科举制度发展到明清时期才出现的,顾炎武批判的对象,就是明清时期的八股取士。
所以“顾炎武这种批评不合理”的看法不正确。
但是观点1肯定科举制历史贡献的观点是正确的。
观点2正确。
5、明清时期,为什么会产生李贽、黄宗羲等思想家的早期启蒙的进步思潮?(1)政治因素:统治者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专制统治走向腐化。
(2)阶级基础:工商业者阶层队伍扩大。
(3)思想因素:宋明理学日益僵化,三纲五常扼杀人的天性,科举考试使思想界因循守旧。
(4)经济因素①商品经济发展,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并发展。
②统治者极力推行重农抑商政策,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6、中华文明在发展的各个阶段都不乏杰出的思想家。
如明清之际的李贽、黄宗羲等,但他们的思想为什么都没能成为社会主流思想?①高度强化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使早期民主思想未能形成完整的体系。
评述清朝中央集权制度

清朝中央集权制度在中国封建历史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是指清朝皇权高度集中、中央政府对地方行政有严格控制的政治体制。
这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清朝的统治和稳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家的整体统一。
一方面,清朝中央集权制度确保了皇帝的绝对权威。
皇帝在政治、军事和行政方面享有最高权力,他指导国家的政策和决策。
中央政府设立了各种官僚机构来管理全国事务,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令和规章来加强对地方官员的控制。
这种制度确保了皇帝的权力不受地方势力的侵蚀,维护了国家的统治稳定。
另一方面,清朝的中央集权制度也有一些限制和弊端。
首先,由于权力高度集中在皇帝手中,地方官员的权力相对较小,这导致了一些地方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地方官员过于依赖中央政府的指令,对地方实际情况了解不深,难以有效管理地方事务。
其次,中央集权制度使得决策过程缓慢,反应迟钝。
由于政策决策需经过层层上报和批准,导致了决策执行的滞后性。
这在面对紧急情况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的问题。
此外,中央集权制度也给地方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
地方官员的晋升和任免往往依赖于中央政府的决策,而不是地方实绩。
这导致一些官僚腐败和不负责任的现象。
同时,地方权力的缺乏也限制了地方自治和创新的发展。
总的来说,清朝中央集权制度在确保国家统治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这个制度的构建及其影响是复杂的,需要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
清代吏治制度的再认识

清代吏治制度的再认识清代(1644-1912)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这个时期的文化、政治和社会制度,至今仍然在中国的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清朝时期,中国处于一个非常灰暗的时期,许多地区的吏治制度都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当时对中国的长期发展和稳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本文将从现代视角出发,对清代吏治制度进行重新认识。
一、应科举制度影响下的皇权理论清朝的皇权理论代表了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高峰,这个时期的皇帝在政治上具有非常强大的权力。
在这个时期,清朝的朝廷通过科举制度来选拔官员,这个制度的存在使得官员们在担任各种职务时,都会被要求非常严谨地遵守一些规范和制度。
二、地方官、县官及其提拔制度虽然在清朝时期,许多地方的吏治制度都存在着很多问题,但是在其他一些地区,官员们在执行各种职务时,却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睦。
这是因为在这些地区,清朝的统治者们推行了一些比较科学和合理的提拔制度,这些制度保证了官员们能够凭借自己的能力和才干而受到提拔。
三、抗灾救民和纳贡制度除了科举制度和提拔制度之外,清朝还采取了一些其他的措施来促进地方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抗灾救民和纳贡制度。
在这个时期,许多官员们会积极地参加灾害救助等工作,以保护当地的人民免遭灾难。
同时,纳贡制度也被广泛推行,以增加国家的财富和外交实力。
四、反思现代吏治制度的现状尽管清朝时期的吏治制度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当代,中国的吏治制度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为了改善这种局面,必须对现代制度进行反思和改进,这样才能够在未来推动中国的长期发展和稳定。
五、总结清代的吏治制度曾经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高峰,虽然这个制度虽然有很多缺陷和弊端,但它也曾经为当时的中国社会做出了一些积极贡献。
如今,我们需要重新审视这个时期的制度,以更好地指导当代的吏治制度建设,推动中国的社会现代化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皇权与官僚制度

中国古代的皇权与官僚制度中国历史悠久,经历了历代王朝的更替和制度的不断改变。
其中,皇权和官僚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
在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的皇权和官僚制度都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
下面我们来分别探讨中国古代的皇权和官僚制度。
一、中国古代的皇权中国古代的皇权是君主专制制度的代表。
皇帝是所有权力和决策的唯一来源。
所有国家的权力、资源和财富都是皇帝所有的,这使得皇权具有很高的威严和权威。
在皇权下,皇帝可以任免官员,颁布法令和政策,甚至可以掌握生杀予夺的权力。
皇权的实行依赖于清晰的等级制度和强大的集权体系。
等级制度分为九品中正制和三衙管制,九品中正制是由唐朝开始施行的制度,是基于功勋、学历、地位、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血缘关系等因素,分九个品级,从上到下依次为公、侯、伯、子、男、采、庶、亲、散。
三衙管制是由宋代开始施行的制度,以中央三军管制为基础,由内署、中书省和门下省共同管制。
这两个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灭亡。
除了等级制度,皇权还需要强大的集权体系来维系。
唐代和元代是中国历史上皇权最集中的时期,皇帝通过设立官僚和地方长官,建立起了庞大的行政机构。
明代皇权下降,但晚期又恢复了集权,建立了东厂和西厂等机构来监视百姓和官员。
清朝时期,乾隆帝通过康熙、雍正的官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皇权,使其达到顶峰。
二、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是皇权的关键,也是中国历史最为独特和复杂的部分之一。
官僚制度是一个由官员组成的系统,他们被分配到不同的职位,从而行使不同的责任和权力。
他们要服从中央政府的指令,管理各地的行政和司法事务,维护国家的稳定和正常运转。
官僚制度最早源于汉朝,随着时代变化和政治制度的演变,官僚制度也逐渐发展变化。
唐代官僚分五品,宋代官僚分九品,元代则取消了等级制度,采用了更为灵活的考试制度和选举机制,任官不再看重血统和家世,而更为注重个人的才能和能力。
明清时期的官僚制度继承了元代的考试和选举制度,同时加强了等级制度的作用,制定了严格的官员晋升和廉政检查制度,以确保官员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同时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和质量。
清代雍正朝官员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之探究

清代雍正朝官员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之探究摘要: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的确立,是行政处分制度得以贯彻的前提。
封建社会,官僚体制相对健全,对官员的行政问责与处分历时很久,其问责与处分机构的调整确立也在不断完善与成熟,最典型的则是清代之雍正朝。
雍正在位十三年,基本完整确立了官员的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体系。
这个体系不是由一个单独机构,而是由一系列机构既主导又参与其中。
其中的吏部考功司负责主导官员之行政问责与处分;都察院属于介入官员之行政问责与处分;督抚是参与官员之行政问责与处分。
如此,在雍正朝形成了以吏部为主导,都察院、六科、十五道、地方督抚共同参与的问责与处分系统,有力地加强了对官员的管理。
关键词:清代;雍正朝;行政问责;行政处分;官员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的确立,是行政处分制度得以贯彻的前提。
封建社会,官僚体制相对健全,对官员的行政问责与处分历时很久,其问责与处分机构的调整确立也在不断完善与成熟。
皇太极天聪五年(1631年),设立六部,吏部为其中之第一个部,管理全国文职官员的任免政令,制定京内外各衙门文职官员名额,按规制铨叙品秩,稽考功过,定升降赏罚。
其下,依明制设立文选、稽勋、考功、验封四司以及一些附属机构,分掌吏部各项事务。
其中之考功司,掌文职官员之处分。
入关前后的清王朝正处于战争阶段,无暇顾及内政建设,机构虽然设立,但是对官员的问责与处分并没有实际提上日程,且机构方面承袭明制较多,自己的建制实践则属于空白。
顺康时期,国家边进行战争,边予以内政建设,问责与处分机构在承明的基础之上,逐渐步入正轨,进一步系统化。
雍正在位期间,基本完整确立了官员的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体系,它不是一个单独机构,而是由一系列机构既主导又参与其中。
关于行政处分的研究在学术界已有一定的成果。
①但是,专门对雍正朝官员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的设置情况予以研究的还未见专门论述,本文仅就雍正朝行政问责与处分机构的系统建设情况予以探究,敬请专家指正。
一、吏部考功司主导官员之行政问责与处分其实,这是涉及到行政处分的权限问题。
对比分析:清朝军机处与明朝内阁的区别

清朝军机处与明朝内阁的区别明朝的内阁最初和清朝的军机处类似,是辅佐永乐皇帝处理政务的机构,是一个纯粹的秘书机构。
但是随着后来的皇帝的精力和能力下降,内阁逐渐有了一定的决策权,可以决定国家政务的,明朝的内阁首辅在某种程度上是行使相权的,比如著名的张居正,通过和司礼监太监的勾结,实际上是行政权集中于一身的地位。
尤其是到了明朝后期,像万历那样几十年不上朝,国家政务都靠内阁去打理。
而清朝的军机处则纯粹是一个秘书机构,军机大臣只是提出建议、执行皇帝的决策,决策权都在皇帝。
但是制度是一方面,关键在于清朝皇帝勤政,军机处始终是皇帝的秘书机构。
而明朝皇帝懒惰,才使得内阁逐渐摆脱了纯粹的秘书机构,拥有了一定的行政权力,如果明朝皇帝都像朱元璋和朱棣那么勤政,内阁的权力就小多了。
明代的内阁大学士以六部尚书和曾任经筵讲官的来兼任,他们的地位就尊严了。
明朝大学士的官衔,始终是某部尚书兼某殿(阁)大学士。
明代内阁大学士的品级虽然只有五品,但内阁还算是国家的正式官署,成员是有品级的国家官员,其任免是有规章制度的。
军机处最初在编制上只是一个临时机构,类似今天的某某领导小组、某某办公室,而非一个正式机构,其成员无品级,组成完全由皇帝任意安排。
内阁大学士,还可以勉强称为国家大臣,而军机大臣则只算是皇帝的私人秘书。
随着后来的发展,成为事实上的正式机构。
拿张居正来举例,大臣给皇帝上奏章,还要给内阁报一份,一式两份,到了清代则不然,只有给皇帝的一份,军机处只是皇帝的秘书机构,经手就完了。
清代政府发布最高命令称上谕,上谕分为两种:一种是明发上谕,一种是寄信上谕。
明发上谕都是比较不关紧要的事,譬如皇帝出外巡幸,上陵,经筵,救荒,以及中央政府尚书,侍郎,地方政府总兵知府以上的升降,以及晓谕中外诸事,都由内阁拟好,皇帝看过,再由内阁交到六部,这是中国向来的惯例。
寄信上谕是清代特有的,不按上述程序,而直接由皇帝军机处寄给受命令的人。
譬如给江苏巡抚的上谕,直接寄给巡抚,旁人谁也不知道。
中国行政史简答题

中国行政史简答题1.简述军事民主制时期进行社会管理的主要机构及其职能军事首长、部落酋长议事会、人民大会军事首长:仅仅负责统率军队和担任主祭部落酋长议事会:是部落联盟的常设权力机关,凡重大事务均由议事会集体决断人民大会:最高的权力机关2.中国奴隶制国家行政管理的特点1这一时期是我国历史上国家制度神权政治色彩最重的时期2等级君主制国家结构是这一时期行政的又一特色3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为模式组建”家天下“王朝4原始民主遗风的残留3.中国奴隶制国家行政管理中原始民主制遗风的表现形式1部落时代民主议事的遗风仍然在西周的会议制度中有所反映2夏、商、周三代都十分重视民情与舆论,设采风之官,实行纳谏制度4.商代和夏代相比行政管理水平大有提高,其表现为哪几个方面?1商王进一步突出自己的独尊地位,并拥有最后的决策权2扩大中央行政管理机构3实行内服制,增强中央王朝的实力4对外服诸侯赐封爵称以加强联系5.战国时期变法运功的内容是什么?1用郡县制取代分封制,达到中央集权的目的2废世卿世禄制,实行官僚制3废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4颁布法律,出现依法治民的倾向5奖励耕战6.战国七雄时期,各国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强化君主专制的权力,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1各国君主名号的升级上2君主对权力结构控制方法的调整上,其主要措施是在官僚机构中设置文武分职制7.秦汉时期中央政府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灵活方式是什么?1在杂居区,采取郡下设道的方法2在南方依附地区采用双轨制,保持少数民族内部高度自治3对内属迁入边郡的北方少数民族,一方面保留原有的国号和建制,称属国,另一方面,朝廷直接派出官吏加以监督4持节领护官8.简述汉代官员的主要选拔制度1任子 2訾选 3察举 4征辟 5博士弟子 6荐举9.东晋设置侨州郡县的作用与弊端是什么?作用:照顾了世家大族的利益,为他们做官增加了位置,也使得其控制大量依附人口成为合法;起到了稳定统治秩序的作用弊端:侨州郡县与原州郡县并置一处,造成地方行政管理上的混乱。
清朝的官员奖励与表彰制度

清朝的官员奖励与表彰制度清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其官员奖励与表彰制度也是其中一项值得关注的内容。
在清朝时期,官员奖励与表彰制度对于政治稳定与官员激励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清朝的官员奖励与表彰的形式、奖励措施以及制度演变等方面来探讨清朝官员奖励与表彰制度的特点。
清朝的官员奖励与表彰制度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皇帝授予的特殊奖励和荣誉,另一类是官员之间的奖章与奖赏。
首先,从皇帝授予的特殊奖励和荣誉方面来看,清朝的皇帝常常通过赐封爵位、册封荣誉称号等方式来表彰官员的功绩和贡献。
例如,清朝的皇帝会赐予官员封号以示荣耀,如赐予功臣“思恭亲王”、“智圣亲王”等爵位。
其次,清朝的官员奖章与奖赏制度也相当重要。
官员之间的奖章通常为勋章、锦旗、金银器物等,作为对特定功绩的表彰和奖励。
这些奖章和奖赏的授予通常是由皇帝亲手颁发或由高级官员代表皇帝颁发。
此外,清朝官员还可能因为表现出色而获得金银财宝、土地赏赐等实物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清朝官员的奖励与表彰制度在其演变过程中也经历了一些变革。
在清朝建立初期,奖励和表彰相对简单,多是通过物质奖励来鼓励官员。
然而,随着清朝政治体制的完善和官员选拔机制的改革,清朝的奖励与表彰制度逐渐趋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清朝开始设立一系列官员职位等级,这些职位等级对应着相应的奖励和表彰标准。
通过这些职位等级和奖励标准,官员们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能获得哪些奖励和表彰,从而增强了工作动力和竞争意识。
清朝的官员奖励与表彰制度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在东亚历史上,清朝是第一个建立起官员职位等级制度的政权。
拥有高级职位的官员享受更多的奖励和表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官员们的工作积极性。
其次,清朝的奖励和表彰制度相对严谨,官员们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和条件才能获得奖励和表彰。
这种制度的严格性使得官员们更加注重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提升,从而推动了清朝政府的发展。
最后,清朝的奖励和表彰制度还呈现出一定的地域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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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Sep.2006第27卷 第5期I N NER MONG OL I A S OC I A L SC I E NCES Vol.27 №.5清代皇权在官员处分中的决定性作用孟姝芳(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 天津 300071) [摘要]明清时期,中国封建专制主义高度发展,皇权高度膨胀,成为中央集权专制政治的轴心。
皇权不仅在政治、军事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且在行政人事、尤其是处分官员方面反映更为突出,清代则更为明显。
清朝统治者成功地制定了处分法规,创立了处分制度,赋予吏部、兵部处分大权,但是皇权在官员处分中依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渗透于处分的各个环节当中。
运用档案资料,诸如《吏部处分则例》、《上谕档》、《宫中档》、《惩贪档》、《会典》等,可以比较全面地研究清代皇权在官员处分中的决定性作用。
[关键词]皇权;清代;官员;处分[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5281(2006)0520047205 中国封建社会,从秦始皇统一到满清王朝灭亡,一直属于官僚政治。
因而,官僚是治政中的一个关键实体,其称职与否,直接关系着封建王朝统治方针、政策的贯彻以及政局的稳定。
如何敦促官僚更好的遵从职守,行使职责,是历代王朝统治者的一个共同的治政所在。
就各王朝而言,敦促的手段不外乎二柄,一柄乃奖励,另一柄乃惩罚,处分则是惩罚之一。
处分是专制皇权用以管理官员、实施治政、稳定社会秩序的一项制度,在治政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从战国时期到满清末年,历朝历代都未曾忽略对官员实施处分的管理。
尤其到了清代,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出现了专门约束官员施政行为的《处分则例》。
近年来,有关清代“处分”的研究,在史学领域已取得了一定成果,如柏桦的《从历史档案看清代州县官员的惩处制度》[1]、艾永明的《清朝文官制度》[2]等论著,都对相关问题有所深入,但是相对于其他领域而言,处分研究还是比较薄弱。
本文仅从皇权与处分的关系着手,揭示皇权在官员处分中的决定性作用。
在封建社会,一项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是一个单纯的法治问题,其中必然掺杂以人治因素,尤其是受到以皇帝为代表的皇权的干预。
有清一代,历代皇帝都崇奉“乾纲独断”,不论是在政务的治理上,还是在人事的任免上,皇权的决定性都表现得淋漓尽致。
清代处分官员,形式有两种:“其一是常规的行政则例,君主可以将官员交由吏部赏罚。
另一套是行使非常规的专制权力”[3](PP.278~279),这两种方式都离不开皇权的最终决定。
一、皇权干预处分的前提条件皇权之所以能够干预处分,关键在于其掌握着处分的最终裁决权。
明清时期,皇权高度膨胀,已成为中央集权专制政治的轴心。
政治制度及其发展变化,都围绕着皇权这根主轴来运行。
一应军、政、财、刑、文等制度的建立和修订,总是依据在位皇帝的意愿作为取舍标准。
制度的指导思想也是尽可能维护和强化朝廷的统治地位,体现和扩大皇74[收稿日期]2006201219[作者简介]孟姝芳,女,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后。
帝的权威。
因此,只要封建专制制度存在,皇权就会至高无上,享有在政治、司法、军事、行政以及其他方面的最终决定权,处分制度自然也不例外。
首先,清统治者从理论上论证皇帝享有决定性的处分大权。
曾宣称:“国家赏罚治理之柄,自上操之”[4](第8辑,第76册,P.31);“朕为天下主,一切庆赏刑威,皆自朕出”[5](第1册,P.286),把自身权力等同于国家意志。
地方官对于被处分官员的去留毫无决定权,除“特旨酌量,令其留任外”[6](卷20,《清高宗圣训》P.1416),别无他法。
可见,官员的处分及其留任,都是出自皇帝“特恩,非臣下所当冒昧干请”[5](第7册,P.411)。
通过如此宣传控权,朝廷收到了预期效果,国家大小政务“悉由乾断”[5](第13册,P.655),大臣等即有陈奏,“不过[是]请改一规条,更一律例”[7](第3册,P.36),并没有大的事权。
其次,在实践中,也正因皇帝的最终裁决,才衍生了处分实施中的引见制度。
引见制度是给各类因公降调官员的一种“面圣”机会。
引见官员的范围包括:因公犯有过失的官员,如道、府、州、县等降调官员、同知、通判、离任人员、试用人员、在京的文武官员,等等。
但是官员能够被引见,也有各种条件的限制,既有所犯过失性质的限定,又有品级职位的限制。
通过“引见”,清帝对处分情况进行了解,然后辅之以皇帝个人的情感好恶,对官员是否再用、如何使用做出最后定准。
即如史载:“诖误人员,议降议革,本分所应得,特以事属因公,准令送部引见,候朕量其人才,或照部议降革,或带处分留任,或仍以原官录用。
”[5](第4册,P.381)这一特权使皇帝具有了对处分的随意干预权,也体现了皇帝的绝对权威。
处分制度是法治的体现,也是清帝治政“严”的一种表现,它对官员的行为会起一定的镇慑作用,对官僚群体的管理有一定的规范作用。
但清帝往往因其具有最终决定权而进行随意干预,做出裁决。
所以,清代皇权在处分中的决定性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处分制度进行积极调节或以决定性的作用干预处分运作;其目的和结果都是进一步强化皇权。
二、皇权对处分制度之积极调节有清一代之处分制度,集历代之大成,最为成熟完备,尤其体现在法规修订方面。
这些处分法规主要包括在两大系列中,一是清代所修的五部《大清会典》,二是清朝各个时期所修的《吏部处分则例》等一系列法规。
但是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都会因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带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处分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会因为时代的局限而有偏颇不妥之处。
在清代,主要表现为处分条例的繁密和条例的苛严。
由于处分条例的时效性很强,历朝历代都会不断对之增补,但这种增补又造成条例的繁密。
如清代有“各部、院、寺之则例也,吏、兵二部之处分则例也,大清会典事例也……莫不于官员之行为,示以应循之轨则,标揭正误之准抵”[8](P.146),从而造成了官员处分不断,小则罚俸,大则降革,几于一事一处分的情况。
这不仅使得官员对处分有所畏惧,而且也使国家政务时有缺人。
如乾隆帝时,福建省因为地方广阔复杂,民风号为“刁顽”,当地官员多是任事多而遭受吏议亦多。
据统计,当时福建全省知县一缺,共有62个,每次遇有应调、应升之要缺,却总是由于处分官员太多,所剩官员不到10员,符合补升条件的更是寥寥,致使这些“要缺久悬,政务乏人”[9](卷16),此类事例不胜枚举。
在这样的状况下,必然需要依托皇权的调节,才能避免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另外,处分条例是管理官员的依据,但要是过于苛严,则易造成官员处分不断。
如在官员履行职责期限的限定处分方面,都会造成官员处分连连,或对政务畏首畏尾,或对制度予以抵触,从而影响处分的执行与实施。
史载,浙江省温州乐清县,曾发生了一起利用假印骗取钱财的案件。
吏部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先对相关官员“行用已在二月以上”[9](卷6)的失察行为从限期角度予以处分,然后又对其随后的查办迟延行为予以了处分。
既有失察,又有违限,真是“失察之降调,迟而未行,查办之降调,速而立见”[9](卷6)。
事实上就造成了查办迟延之人与始终失察者没有区别,官员无论尽职与否,都是处分一个接着一个,有时不管主观上有多么努力,仍然面临着处分“日密一日,降级、革职动出意外”[10](第32辑,第311册,PP.101~103)。
然其后果一则造成政务的废弛,“法愈密,则规避愈多,则废弛逾甚”[9](卷16);另则造成官员对处分的抵制,“处分重,则人思规避”[5](第2册,P.206)。
面对制度的繁琐苛严,皇权对处分制度的调节也主要体现在对吏议官员的从宽处分,以及予以留任方面。
清朝历帝都有这种善政,而以乾隆为甚。
乾隆本人治政曾一度崇尚宽政,这在处分中也能体现出来,也恰形成了对处分制度弊端的调节,皇权从宽处分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84第一,为防政务缺人对官员从宽处分。
当尚书、侍郎、巡抚、臬司等在同一案中有失职行为时,如果都予以降革处分,就会出现“一时人才难得,既不能马上有如许更换之人,且内外办事大员,亦未便因此悉易生手”[7](第16册,P.482)的情况,所以全都从宽留任。
第二,视官员责任轻重,减轻处分。
如对乾隆年间署理云贵总督彰宝参革云南呈贡县知县杨家驹,科派累民一案,上司都有失察之咎,按例都要降调,然而乾隆却以“督、抚、藩、臬系统辖大员,与专管稽查者尚属有间”[7](第11册,P.360),提出了官员为政有专管与统辖之区别,借此公开为彰宝辩护,予以从宽留任。
第三,以因公务致错为由,予以从宽留任。
不论是大员,还是官小秩卑者,都以事非私罪,从宽留任。
总之,皇帝对于官员之处分能够依据情节轻重、过失的性质斟酌而行,对制度的僵化、不完善起到了人为的调节作用。
在乾隆朝,对官员处分从宽的档案也为数不少。
以台湾所辑《宫中档乾隆朝奏折》为依据,可知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对督抚、藩臬大员的处分及从宽情况。
经检索统计,共有18位地方大员受到处分。
其中有9位受到不同程度的从宽处分,即云南布政使钱度、江西巡抚吴绍诗、山西按察使朱珪、安徽巡抚冯钤、两江总督高晋、江苏巡抚彰宝等,占处分总数的50%。
清帝也曾对处分调节有所表白,其曰:“人才难得耳,若新不如旧,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之为愈也。
酌量其甚不可者劾之,必得一远胜彼者代之,而其中才可造就者,教之以观其效,斯可耳。
无鼓励则不知劝,无罚约则不知畏,二者不可偏废也。
”[6](卷90,P.2209)任何制度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与必要性,从政治制度的性质与效能来讲,皇权专制确是一种有效的统治形式,它具有理论上的合法性、严密的组织性、有效的权威性,是一种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
对处分制度的不合理之处进行适当调节,可以保持政局的稳定。
但是其调节功能却是有限的,充其量只能限制一个或几个方面的趋势,而不能彻底根除制度本身的弊症。
三、皇权干预处分之典型方式及途径清代最高统治者虽然成功地定制了处分法规,创立了处分制度,但是却在吏部、兵部按照制度行使处分的同时,因皇权享有对官员处分的最终决定权,又不断地予以干预,导致对官员的处分或者减轻或者加重,种种形式极其随意。
清帝凭借皇权的绝对权威处分官员,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也要依据规章制度,但是对于这些规章制度的理解和解释,却有相当大的伸缩余地。
(一)驳改吏议之结果清朝规定,吏部是分掌文官任免奖罚的部门,设立于天聪五年(1631年),专“掌天下文职官员之政令,以赞上治万民。
凡品秩铨叙之制,考课黜陟之方……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布邦职”[11](卷4)。
它由四个主要机构组成,文选清吏司、考功司、稽勲司、验封司。
其中的考功司专门负责官员的处分。
有清一代,考功司的这种重要地位没有变化。
每当吏部将官员议处以后,例行向皇帝请示处理意见时,皇权的干预裁决作用就充分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