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
妇女权益保障法

1、反对受教育中旳性别歧视,文化教育 权利男女平等
第16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 该执行国家有关要求,保障妇 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 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 有与男子平等旳权利。
3、有关法律责任
第55条 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 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旳各项权益旳,或者因 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 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平等权益旳,由乡镇人民 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能够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 该依法受理。
后
2、强化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有关经济 利益旳保护
第33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 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旳各项权 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 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平等旳权益。
据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成 果显示,名下没有土地旳农民占全国农 业人口总数旳8.3%,其中71%是女性。 此类情况引起大量上访案件,妇联络统 受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案件旳信访 投诉连续三年上升幅度都在10%以上, 而且多为集体联名信和集体访。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旳、经济旳、文化旳、社会旳和家庭旳生活等各方
面享有同男子平等旳权利。
实施男女平等是国家旳基本国策。国家采用必要措施,逐渐完善保障
修
妇女权益旳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旳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旳特殊权益。
改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后
(二)明确执法主体, 强化政府旳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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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妇女的财产权益
2
对父母尽义务较多的女儿可以多分遗产
《继承法》 第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 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2
法律对妇女实施特殊的劳动权益保护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 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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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法律知识
讲座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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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妇女的财产权益
3、农村妇女的土地使用权
1、妇女的 土地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 条规定:“农村土地承 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 等的 权利。承包中应当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 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妇女的 宅基地使用
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 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 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 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 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 平等的权利。
女职工普法讲座

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二部分 劳动中女性权益的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 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 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 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 ,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
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 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
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
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是 房屋算是共同财产,实际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
对方名下
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
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只是落在一方名下
夫妻共同财产
落户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一般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由抚养方暂时管理
第一部分 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的保护
(三)房屋权属认定: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具体如何分割需要个案分析)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部分二
Contents Page
劳动中女性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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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 法律、法规,保障男女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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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 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 法律对妇女实施特殊的劳动权益保护 妇女生育保险制度
三我国妇女的具体权益与保护措施三我国妇女的具体权益与保护措施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男女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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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男女平等”是我 国基本国策
(二)我国改革发展进入 关键期, 对妇女权益保护提出了新 要求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 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 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 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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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 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问: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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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行为才称得上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 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 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 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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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 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 生育儿子倪某某。在原、被告共同 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 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 死郑某丽”的字句。2011年2月23 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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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
前 女权益的工作。
修
第7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
改 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
后 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
益的工作。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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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妇联组织的政治地位:
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13条第1款)
11Βιβλιοθήκη 几点体会: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 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作 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各级妇联齐心协力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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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妇女法修改的思路 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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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原则:
以宪法为依据,注重与其他法律的协调统一; 立足国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 保持基本框架,在现有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进行完善。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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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增强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
针对近年来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 色情活动、性骚扰等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 尊严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妇女法增强了对 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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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大了妇女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第42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 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 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 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目标
明确执法主体,增强法的适用性;
突出妇女权益保护重点,增强法的针对性;
强化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增强法的操作性;
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体现法的时代性。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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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 家庭生活各方面享 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 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拨妇女干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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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进一步对妇女的政治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 姻家庭方面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对侵害妇女合法权 益的情况、造成损失的大小、危害的轻重,规定了依法承 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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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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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性骚扰?常见的性骚扰主要有哪些? 尽管给“性骚扰”下的定义很多,但我国现行的法律仍
未有“性骚扰”的概念。在立法机关没有采纳之前,仍属 于学术上的观点。一般来说,性骚扰是一种不受欢迎或不 被接受的注意力,或带有性意识的接触。也就是说,若某 一方用各种方法去接近、或尝试接近另一方,而另一方没 有兴趣、不喜欢、不愿意、或不想要这些带有性意识的接 近,便可以说是性骚扰。
借口,来换取一些利益,甚至以威胁的手段,强迫进行性 行为。这种类型的性骚扰在职场上的上下属之间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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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性骚扰的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专门就“性骚扰”问题作出规定,但
应该看到,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涵盖到 “性骚扰”行为,这些规定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这是指发生性关系的一种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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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较常见的性骚扰主要有以下几种: 1、身体的接触。例如不必要的接触或抚摸他人的身
体。 2、言语的接触。 例如不必要而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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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第二章 政治权利
v 第十条【意见和建议权】妇女有权通过各种 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 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v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
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
合会的意见。
v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
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整堂课的教学中,刘教师总是让学 生带着 问题来 学习, 而问题 的设置 具有一 定的梯 度,由 浅入深 ,所提 出的问 题也很 明确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v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
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在整堂课的教学中,刘教师总是让学 生带着 问题来 学习, 而问题 的设置 具有一 定的梯 度,由 浅入深 ,所提 出的问 题也很 明确
v 山东省《实施办法》第10: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 届选举时,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 例不低于30%。
v 山东省《实施办法》第3条第2款: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 完善制度,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 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消除对妇 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v 济南市《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市、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重视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构和各项制度,采取措 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
在整堂课的教学中,刘教师总是让学 生带着 问题来 学习, 而问题 的设置 具有一 定的梯 度,由 浅入深 ,所提 出的问 题也很 明确
v 第十一条【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妇女享有与 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稿

一、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实施办法》修改的重点内容1、总则部分(三个方面)(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
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妇女大会上,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是一个国家为解决带有普遍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而确定的总政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规定、制约和引导着一般的具体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为相关领域的政策协调提供依据。
它的适用范围宽稳定程度强,能够长时期起指导作用。
将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尚属首次。
当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与计划生育、资源、环境等基本国策相比,社会知晓率低,还未深入人心。
一些人认为它是软国策,只是一个概念或口号,因此,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
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突出问题之一是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了该法的实施(举例)。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条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
从上述条款可以层次分明地看出:各级人民政府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各职能部门要依据部门职责做好本部门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这样规定,不仅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而且具体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权限和所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
可谓职责明确、任务明确、权利与义务相当。
(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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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案例中的吴女士属于第一顺位的 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关系中男女权利平等。在遗产分配不公平 的情况下,吴女士可以要求对父亲的遗产重新分配,调解不了 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出嫁的女儿可否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甲、乙婚后共生有三子一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建有 四间房屋。甲、乙的三个儿子婚后每人各住一间,甲、乙夫妻住一 间。其女儿婚后已搬到夫家居住。2004年和2005年,甲、乙先后 去世,留下四间房屋及银行存款6万元人民币。在办理完父母的丧 事后,甲、乙的三个儿子在瞒着其妹妹的情况下到银行取出了所有 存款进行分割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所有房产均过户 到他们的名下。其妹妹知道后,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但甲、乙的 三个儿子以“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的女儿无权分割父 母的财产为由,始终不同意把父母的遗产分给妹妹。问:甲、乙的
答案:朱红有权参与遗产继承。妇女权益保障 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 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 响。”根据这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遗产 的继承权与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两个独立的 继承权,相互不影响各自的成立。丧偶妇女 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是建立在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基础上的,而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建立 在血缘关系上的。因此此案中,朱红、王军 的女儿、王军的两个哥哥有权共同分割遗产。
2、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 有权
婚姻、家庭中的共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目前有三 种形式: 第一种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种是在夫妻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财产各自所 有; 第三种也是在夫妻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财产部分 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当妇女身为女儿,其父母死亡时,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当妇女身为母亲,其子女死亡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 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1、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法律基础
《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 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 得歧视妇女。
①在以下情况,妇女可以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当妇女身为人妻,其丈夫死亡时,她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注意两点:
一个是这种约定,特别是各自所有的约定,是不能 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之间约定债 务由一方承担,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这个约定,那么 债权人还是可以向夫妻双方要求清偿。 另一个是,自从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原来的婚姻法 中规定,“婚前财产通过八年的共同生活,就转变 成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已经失效了。婚前财产 永远是婚前财产,永远归一方所有。
②对父母尽义务较多的女儿可以多分遗产
《继承法》 第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 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③妇女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立遗嘱处 分个人财产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 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 的人。”
案例:张平与王娟于1990年结婚,当时两人为避免将来产生财产纠 纷,书面约定了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张平负担家里所有开支。 婚后不久,张平做生意赚了钱,王娟便从单位辞职专心回家带孩子、 照顾公婆。随着张平生意越做越大,夫妻关系出现了裂痕, 2005年, 张平以夫妻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娟也同意离婚,但是 要求张平补偿自己十几年来为家庭付出的青春。张平不同意,说这 些年来家中所有开支都是由他提供,王娟没有任何收入,对家庭没 有任何贡献,都靠他养活,如果要补偿的话,也应该是王娟补偿他。 请问,张平和王娟的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
妇 女 权 益 保 护
法律知识讲座
妇女权益保障法
1、妇女的财产权益 2、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 权益 3、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 益
一、妇女的财产权益
《妇女权已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那么 在“妇女的继承权”、“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 等具体方面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日常我们的工作中比较多接触到的与妇女维权相关的 财产权益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 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 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 等的处理权。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 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女儿可否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评析: 甲、乙的女儿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第九 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和《妇女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 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所以出嫁女儿享有继承父母财产
的权利。
案例
王军与朱红于1975年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 并一直与王军的父母生活在一起,王军在1988年因车 祸不幸去世,朱红之后没有再嫁,而是与公婆共同生活, 精心照顾两位老人,直到2006年公婆相继去世。老人 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但没有遗嘱。王军的两个哥哥提 出要分割遗产,方案是三兄弟平分,王军去世了,就由 王军的女儿代位继承。朱红提出,自己一直与老人生活 在一起,也应该分一部分遗产。几方因此发生争执,并 上诉到法院。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案例:
厦门的吴女士的父亲在香港因意外过世,给四个子女留下一 处房产,但没有立下遗嘱。后来她的大哥将房产证上父亲的名字 换成了自己。吴女士结婚后,该房一直由大哥及父亲抱养的两个 哥哥居住。1993年,该处房产被拆迁,三个哥哥都得到了安置房, 惟独吴女士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哥哥的理由是:“女儿没有继承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