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稿(201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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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法治讲座讲稿

妇女权益保护法治讲座讲稿

妇女权益保护法治讲座讲稿
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和大家分享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法治
讲座。

妇女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议题,不仅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人类文明的进步。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妇女权益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确保妇女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全社会也需要共同努力,提高妇女的地位和地位保障。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妇女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

妇女权益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保障妇女的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安全权和健康权等。

这些权益的保障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例如:提高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地位,推动性别平等的发展,打击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等不良行为。

最后,我们需要认识到,妇女权益保护只有依法治理,才能真正实现。

法律是保障妇女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只有依法治理,才能让妇女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只有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才能真正做到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化。

综上所述,妇女权益保护是社会进步和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全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依法治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谢谢大家!
- 1 -。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课稿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课稿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课稿大家好,我是来自XXXXXX的XXX,很高兴能够来到这里给大家讲课,今天我们主要讲与妇女同志们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十多年来,对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禁止性别歧视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妇女的权益:(1)、财产权益方面,针对近年来各地集中反映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规定的基础上,突出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利益的保护。

《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及宅基地使用,妇女与男子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土地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离婚的,其宅基地由户口所在村予以解决。

”(2)人身权利方面,立足于解决妇女人身权利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完善妇女人身权利的保障制度,对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在媒体上贬损妇女人格、性骚扰等予以禁止。

(3)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实施办法》第28条为;“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由于男方或者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女方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对于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对轻微的施暴行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做好批评教育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应当立案侦查;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报案人或受害人向法院自诉。

妇女权益保障法演讲稿

妇女权益保障法演讲稿

妇女权益保障法演讲稿尊敬的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个重要的话题。

我们生活在一个不断进步和发展的时代,然而,在追求平等、公正和自由的道路上,妇女权益的保障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存在,就像是一把坚固的法律之盾,为广大妇女同胞遮风挡雨,守护着她们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要明白,为什么妇女权益保障如此重要?妇女是社会的半边天,她们在家庭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是母亲、是妻子、是女儿;在社会中,她们同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劳动者、是创造者、是贡献者。

然而,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和社会制度的不完善,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不平等和歧视。

她们的劳动成果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她们的发展机会受到限制,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她们的人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妇女权益保障法应运而生。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各个领域享有的平等权利,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以及婚姻家庭权利等。

它为妇女争取平等的政治参与机会提供了法律依据,让更多的女性能够在政治舞台上发声,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它保障了妇女接受教育的权利,让每一个女性都有机会通过知识改变自己的命运;它维护了妇女在劳动就业中的平等地位,消除了性别歧视,确保女性能够凭借自己的能力获得公平的薪酬和职业发展机会;它保护了妇女的财产权益,让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经济贡献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它还特别强调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让女性能够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然而,法律的制定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如何将其贯彻落实,让它真正成为保障妇女权益的有力武器。

这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力度,严格监督法律的执行情况,对于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和惩处。

妇女权益保障法演讲稿

妇女权益保障法演讲稿

妇女权益保障法演讲稿尊敬的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个至关重要的话题——妇女权益保障法。

我们生活在一个不断进步、追求平等与公正的社会,但不可否认的是,妇女在某些方面仍然面临着不公平的待遇和权益受损的情况。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存在,就如同为广大妇女撑起的一把法律保护伞,为她们争取平等、公正、自由的权利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妇女权益保障如此重要。

妇女是社会的半边天,她们在家庭、工作、社会各个领域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和社会结构的限制,妇女的权利往往被忽视或剥夺。

她们在教育、就业、政治参与等方面面临着诸多障碍。

比如,在一些贫困地区,女孩接受教育的机会远远少于男孩,这严重限制了她们未来的发展和选择。

在就业市场上,女性可能因为性别而受到歧视,难以获得与男性同等的职位和薪酬。

这些现象不仅是对妇女个人的不公平,也制约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那么,妇女权益保障法具体保障了妇女的哪些权益呢?它涵盖了诸多方面。

在政治权利方面,保障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在文化教育权益方面,确保妇女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入学机会、教育资源的分配等。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规定了妇女在就业、薪酬、劳动保护等方面应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待遇,禁止用人单位因性别而对妇女进行歧视。

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保障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的财产权、抚养权等合法权益。

然而,仅仅有法律的规定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如何确保这些法律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执行。

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

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为受害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救济。

社会组织和广大民众也要积极参与,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妇女权益法律知识讲座

妇女权益法律知识讲座

妇女权益法律知识讲座在当今社会,妇女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让广大妇女同胞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我们举办了这次妇女权益法律知识讲座。

首先,我们来谈谈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

婚姻是人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婚姻关系中,妇女享有诸多权益。

比如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除非有特别约定,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夫妻双方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比如卖房、大额投资等,应当协商一致。

再来说说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如果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同时,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另外,在婚姻中,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受暴方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公安机关也应当予以制止。

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接下来,我们讲讲妇女在劳动就业方面的权益。

在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包括平等的职业选择、平等的劳动报酬、平等的晋升机会等。

如果在工作中,妇女怀孕、生育、哺乳,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还有,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比如,在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在孕期,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产期,享受不少于 98 天的产假;在哺乳期,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性权益保障演讲稿

女性权益保障演讲稿

女性权益保障演讲稿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个至关重要的话题——女性权益保障。

作为一个女性,我深知女性在社会中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和不公平待遇。

然而,我们不能只是坐以待毙,我们要站起来,争取我们应有的权利和地位。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女性在社会中所面临的挑战。

在许多地方,女性依然面临着性别歧视、职场歧视、家庭暴力等问题。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女性甚至连基本的教育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

这种不公平的待遇不仅影响到女性个人的发展,也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行动,为女性争取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其次,让我们来探讨一下如何保障女性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性别歧视的法律保护。

政府和社会应该制定严格的法律,禁止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行为,并对违法者进行严惩。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女性教育的投入。

教育是改变社会的重要途径,只有通过教育,我们才能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消除性别歧视。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

家庭暴力不仅是对个人的侵犯,也是对社会的伤害。

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大力度,保护受害者,惩治施暴者。

最后,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女性权益保障而奋斗。

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为此做出贡献,无论是通过参与志愿活动、支持女性权益组织,还是通过自己的言行举止,都可以为女性权益的保障做出贡献。

只有我们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一个公平、平等的社会。

女士们,先生们,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女性权益保障而奋斗!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每一个女性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谢谢大家!。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讲座通讯稿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讲座通讯稿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讲座通讯稿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一场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知识讲座。

本次讲座旨在提高大家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认识,帮助大家更好地维护女性权益,促进社会进步。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于2005年颁布的一部法律,是保障妇女平等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定了妇女在各个领域的权利和利益,明确了保护妇女权益的责任和义务。

妇女在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应该得到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在经济方面,妇女应该得到同工同酬的待遇,并且有权利参与经济活动和决策。

在政治方面,妇女应该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政治权利和参与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教育方面,妇女应该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和受教育权利。

在文化方面,妇女应该得到平等的文化参与权利和文化创造权利。

在社会方面,妇女应该得到平等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保障,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积极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的发展和进步。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为妇女权益保障贡献自己的力量!
谢谢大家!
- 1 -。

妇女权益保护法治讲座讲稿

妇女权益保护法治讲座讲稿

妇女权益保护法治讲座讲稿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与大家分享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法治
讲座。

我相信,在座的各位,不论是女性还是男性,都非常关心妇女
权益保护的法治问题。

因为只有在完善的法律保障下,才能够实现妇
女的正当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有序。

近年来,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框架日益完善,相关法规也越来
越严格,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妇女在就业、教育、健康等
方面的不平等待遇,还有一些不平等的观念,这些都需要我们全社会
一起努力来解决。

如何加强妇女权益保护?我认为,首先,我们要深入学习相关法
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益及保护途径。

其次,我们要树立平等、尊重、理解、关爱的观念,倡导男女平等,消除不平等的观念和做法。

最后,我们的社会需要加强调解机构建设,让纠纷有专业机构进行调解,从
而避免升级到法院诉讼。

同时,执法机构也应该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保障妇女权益的得到维护。

尊重妇女权益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也是一个文明社会的象征。

让我们一起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平等、全面、协调、可持续的互惠共
赢社会环境。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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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内容
一、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实施办法》修改的重点内容
1、总则部分(三个方面)
(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

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妇女大会上,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是一个国家为解决带有普遍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而确定的总政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规定、制约和引导着一般的具体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为相关领域的政策协调提供依据。

它的适用范围宽稳定程度强,能够长时期起指导作用。

将实行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尚属首次。

当前,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与计划生育、资源、环境等基本国策相比,社会知晓率低,还未深入人心。

一些人认为它是软国策,只是一个概念或口号,因此,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

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突出问题之一是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了该法的实施(举例)。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条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

从上述条款可以层次分明地看出:各级人民政府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各职能部门要依据部门职责做好本部门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这样规定,不仅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而且具体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权限和所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

可谓职责明确、任务明确、权利与义务相当。

(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妇女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

妇女联
合会在新时期的任务是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按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团结联系妇女,帮助服务妇女,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现代化建设,为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6条第2款中讲的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指的是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妇儿工委。

它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

这一法律地位,对于提高妇儿工委代表政府管理妇女事物的执政能力,依法履行基本职责,具有划时代的实践意义(举例)。

2、妇女权益领域(六个方面)
(1)政治权利方面,政治权利是妇女各项权利中最重要的部分,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了提高中国妇女的参政水平,在提高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和培养选拔女干部、女性领导成员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名额等方面做了规定(举例)。

《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大代表、村委会妇女比例应占30%以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其所属部门内设机构的女领导干部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十五以上。

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岗)位资格条件中不得有性别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文化教育权益方面,重点是从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和关注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方面进行修改。

针对我省存在的部分地区农村女性儿童少年因贫困、外出打工而辍学的问题,第十二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过错成九年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解决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的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规定了学校应当进行性别平等教育,并针对女性青少年的特点进行教育,提供卫生保健设施和安全保卫措施,这一规定为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提供了保障。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重点是从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怀孕、生
育等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推进生育保险等方面做出修改。

①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法规、规章中,执行力度较差,第十九条把这些零散的规定加以整合。

地对现实中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调整岗位等为由变相侵害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权益的问题,
第二十条增加了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当自动续延至“三期”期满为止的内容,并且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哺乳、休产假等事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规定。

②生育保险:我省于1995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对推动全省生育保险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近年来,生育保险工作进展缓慢。

为使生育保险制度落到实处,第二十一条作了三项具体规定,一是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建全生育保险制度的责任,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生育社会保险。

二是规定参保单位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

三是针对目前有些地方在医疗改革以后生育费医保不保、单位不予报销的状况,规定未以保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报销生育费。

(4)财产权益方面,增加了对夫妻共同财产权保护的内容,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对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及其他共有权证可以联名登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针对当前农村妇女的土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出嫁女被剥夺集体收益和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等问题,在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对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宅基地、示成年子女的权益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5)人身权利方面。

目前,由于多种原因,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情况和问题仍比较突出,家庭暴力已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性骚扰也正成为日渐凸现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我省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力度,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综治委、妇联等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宝贵的经验。

第四十一规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下进行综合治理”,并强调了各职能部门的责任。

针对性骚扰问题,第三十三条根据国情和国际惯例列举了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投诉渠道,并规定了单位的责任。

(6)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针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离婚妇女财产权益难以实现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责任,加大了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

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目前各国的定义都有所不同,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
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实施办法》第37条修改为;“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由于男方或者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女方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对于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对轻微的施暴行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共同做好批评教育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应当立案侦查;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报案人或受害人向法院自诉。

例:程灵在2002年12月邂逅了台湾人王祥,二人在次年1月闪电结婚。

婚后不久,二人双飞台湾过起幸福生活。

2004年初,程回到重庆不久又飞回台湾老公身边。

但此后,王开始对妻子大打出手。

程为此曾将丈夫起诉到台湾地方法院。

2004年底,程又回到重庆,以遭遇家庭暴力为由向南岸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离婚。

之后,程向台湾地方法院撤诉。

程特地向法院递交了台湾警方的证据。

该证据是程在台湾期间遭遇家庭暴力时,向警方报警后,警方对此的处理情况记录。

南岸区法院承办法官杨忠称,他们受理后,担心王不到庭应诉,耐心地做思想工作,消除了王对大陆法院的疑虑。

去年4月,在法官的调解下,王祥同意补偿500元人民币、1.8万余元美元。

案件背后:昨日,法官杨忠称,目前涉台、涉港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其中大部分婚姻关系的女性都是大陆的。

这些婚姻一般都是闪婚,他为此希望大陆女子在婚姻上要理性,不要贪图对方的身份和钱财。

同时希望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要像本案的程灵那样,及时报警,保存证据,积极通过当地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

此外,还要在诉讼前掌握好对方的财产线索。

民政、司法等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不得相互推委。

禁止家庭暴力的措施:(1)加大行政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多机构合作。

(2)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3)完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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