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讲稿
妇女权益保护法治讲座讲稿

妇女权益保护法治讲座讲稿
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和大家分享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法治
讲座。
妇女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议题,不仅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人类文明的进步。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妇女权益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确保妇女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全社会也需要共同努力,提高妇女的地位和地位保障。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妇女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
妇女权益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保障妇女的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安全权和健康权等。
这些权益的保障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例如:提高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地位,推动性别平等的发展,打击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等不良行为。
最后,我们需要认识到,妇女权益保护只有依法治理,才能真正实现。
法律是保障妇女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只有依法治理,才能让妇女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只有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才能真正做到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化。
综上所述,妇女权益保护是社会进步和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全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依法治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谢谢大家!
- 1 -。
妇女权益保障法演讲稿

妇女权益保障法演讲稿尊敬的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个重要的话题。
我们生活在一个不断进步和发展的时代,然而,在追求平等、公正和自由的道路上,妇女权益的保障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存在,就像是一把坚固的法律之盾,为广大妇女同胞遮风挡雨,守护着她们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要明白,为什么妇女权益保障如此重要?妇女是社会的半边天,她们在家庭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是母亲、是妻子、是女儿;在社会中,她们同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劳动者、是创造者、是贡献者。
然而,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和社会制度的不完善,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不平等和歧视。
她们的劳动成果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她们的发展机会受到限制,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她们的人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妇女权益保障法应运而生。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各个领域享有的平等权利,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以及婚姻家庭权利等。
它为妇女争取平等的政治参与机会提供了法律依据,让更多的女性能够在政治舞台上发声,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它保障了妇女接受教育的权利,让每一个女性都有机会通过知识改变自己的命运;它维护了妇女在劳动就业中的平等地位,消除了性别歧视,确保女性能够凭借自己的能力获得公平的薪酬和职业发展机会;它保护了妇女的财产权益,让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经济贡献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它还特别强调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让女性能够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然而,法律的制定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如何将其贯彻落实,让它真正成为保障妇女权益的有力武器。
这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力度,严格监督法律的执行情况,对于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和惩处。
妇女权益保障法演讲稿

妇女权益保障法演讲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听众们:大家好!我今天要来跟大家分享一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内容。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关注的是女性的权利和福利,旨在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增强女性的地位和权力,促进社会公正与平等。
首先,这个法律规定了禁止对妇女进行歧视和暴力行为。
这意味着,在法律框架下,任何针对女性的言语或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任何形式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这是对女性人权的一种保障,也为女性争取平等和保护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其次,这个法律强调了家庭暴力的防治,通过对家庭暴力的明确规定,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的供述中,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区分其与家庭冲突等概念的不同,并规定了如何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和重建其生活的途径,这对于维护妇女的尊严和人格价值非常重要。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女性在经济、教育和就业方面的保障,保障女性在法律框架下享有的各类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合理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从而为女性斗争外部环境的平等和正义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最后,这项法律还提出了对女性和儿童的保障措施,从而保护女性和儿童的健康和福利。
这项法律的核心目标是创造一个安全、和谐、平等的社会环境,使妇女充分发挥自身能力和潜力,发挥出社会资源的最大潜力。
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意义不可低估。
我们应该在各种场合积极宣传这个法律的规定,让更多的人了解它的内涵和特点,为让其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清晰地认识。
同时,我们要反思现实中的种种不合理之处,继续推动女性权益的发展,为建设一个美好社会做出自己积极的贡献。
谢谢大家。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演讲稿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
今天我想和大家谈谈一个重要的话题,那就是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关注和支持妇女的权益,努力营造一个平等、公正的社会环境。
妇女是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的支柱。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妇女依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不平等待遇和歧视问题。
在家庭中,有些妇女可能会被家暴困扰,甚至遭受身心伤害;在职场中,一些妇女可能会受到性别歧视,无法获得公平的晋升机会。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妇女的生活和发展,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我们不能袖手旁观,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保护妇女的权益而努力。
首先,我们要尊重妇女的人格和尊严,不得侵犯她们的隐私和自由。
其次,我们要支持妇女参与社会活动和决策,为她们争取平等的发展机会。
最后,我们要积极宣传和普及有关妇女权益的知识,提高社会对妇女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
保护妇女的权益是每个人的责任,也是社会进步的需要。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创造一个更加平等、公正的社会环境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愿妇女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演讲稿

妇女权益保障法演讲稿尊敬的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个至关重要的话题——妇女权益保障法。
我们生活在一个不断进步、追求平等与公正的社会,但不可否认的是,妇女在某些方面仍然面临着不公平的待遇和权益受损的情况。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存在,就如同为广大妇女撑起的一把法律保护伞,为她们争取平等、公正、自由的权利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妇女权益保障如此重要。
妇女是社会的半边天,她们在家庭、工作、社会各个领域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和社会结构的限制,妇女的权利往往被忽视或剥夺。
她们在教育、就业、政治参与等方面面临着诸多障碍。
比如,在一些贫困地区,女孩接受教育的机会远远少于男孩,这严重限制了她们未来的发展和选择。
在就业市场上,女性可能因为性别而受到歧视,难以获得与男性同等的职位和薪酬。
这些现象不仅是对妇女个人的不公平,也制约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那么,妇女权益保障法具体保障了妇女的哪些权益呢?它涵盖了诸多方面。
在政治权利方面,保障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在文化教育权益方面,确保妇女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入学机会、教育资源的分配等。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规定了妇女在就业、薪酬、劳动保护等方面应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待遇,禁止用人单位因性别而对妇女进行歧视。
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保障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的财产权、抚养权等合法权益。
然而,仅仅有法律的规定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如何确保这些法律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执行。
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
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为受害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救济。
社会组织和广大民众也要积极参与,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妇女权益保障法演讲稿

妇女权益保障法演讲稿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我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发表演讲,演讲的主题是《妇女权益保障法》。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背景作为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妇女权益的保障法律的出台对于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一直致力于妇女的保障和发展,妇女事业取得了积极的成就。
然而,妇女在社会经济、政治和家庭方面仍面临着一些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于20XX年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宗旨和目标《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宗旨在于保障妇女的平等权益,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
通过该法律的实施,我们追求以下目标:一是消除一切对妇女权益的歧视和限制;二是提供机会和平等的待遇,确保妇女在教育、就业、健康和决策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益;三是加强对妇女权益的监督和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下面我将就其中几个要点进行介绍。
1. 平等就业和职业发展该法规定,雇主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求职者,对已经录用的妇女也不能降低待遇。
此外,法律还规定雇主应提供与生育相关的休假制度和工作环境的合理调整,以保障女性的职业发展权益。
2. 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的打击为了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的侵害,该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公安机关、法院和其他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为受害者提供专业和综合的支持。
3. 妇女在政治和决策中的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了妇女在政治和决策中的参与权益。
法律规定,政府和组织应制定措施,提升妇女在决策层面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在各级政府和公共机构中推动妇女的平等参与。
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意义与影响妇女权益的保障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将推动我国妇女地位的进一步提升,促进社会公平和和谐。
一方面,该法的实施将对社会各界产生重要影响,鼓励各行业为妇女提供更多机会和平等待遇。
妇女权益保障法宣讲稿

妇女权益保障法宣讲稿尊敬的各位女士,先生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地为大家讲解妇女权益保障法。
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法律为保护和促进妇女权益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这一法律明确规定为保障妇女的平等权利和机会,预防和惩治各种形式的妇女歧视和侵害行为,推动男女平等与社会进步。
具体而言,妇女权益保障法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一、保护妇女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男女差别为由,对妇女实施侵害行为或歧视行为。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各种保护妇女权益的具体措施,比如规定性骚扰、家庭暴力等行为是禁止的,为妇女提供了法律保证。
二、促进妇女的社会地位提升。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社会和经济生活。
比如在就业方面,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扶持女性就业的相关政策,保证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权利。
三、加强妇女权益保障的监督和法律责任追究。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及时发现、查处对妇女权益的非法侵害行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还规定对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确保侵权行为得到及时的制裁和纠正。
除此之外,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包含了如何宣传和普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实施妇女权益公益诉讼等措施。
这些措施都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手段。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又应该如何积极维护妇女权益呢?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一、增强妇女权益保障的认识。
只有全面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相关规定,才能将法律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并且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切勿过于相信他人,并要时刻保持警惕。
如遇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家庭暴力等行为,一定要及时报警,并妥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到维护妇女权益的组织和活动中。
维护妇女权益不是个人的事情,我们需要积极参与到各种组织和活动中,发出有力的声音。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2023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讲稿2023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做一场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
妇女权益一直是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妇女作为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力和平等的地位。
然而尽管已经有很多国家和地区针对性地出台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挑战。
今天,我会从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妇女权益的保障形式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为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
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第一,宪法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一条的颁布为妇女平等地位争取了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二,妇女权益保障法。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国家对于妇女权益的保障和促进作出了更为明确的指引,不断丰富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第三,民法等家庭婚姻法律的修订。
2019年5月28日,《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版刑法及婚姻法的修订同步进行,加强对家庭暴力和性侵等侵害妇女权益的惩治。
以上三份法律法规引领着中国妇女权益的保障形式和实践。
妇女权益保障的形式现代妇女权益的保障形式包括: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社会制度的完善和各种特殊福利的实现。
第一,通过经济和社会制度。
现代社会中,公共制度和经济体制已经逐渐地理清了男女劳动者之间不应该存在的界限。
妇女享有的劳动利息和社会福利以及平等的教育机会等已经成为法律规定。
第二,通过法律和制度的配套。
政府将通过完善监督体系、相关制度建设等举措,使妇女充分获得资格和通过相应途径获取权利。
第三,推进国际合作。
全球范畴内的国家在保障妇女权利方面也开展了广泛的合作,共同积累解决方案,共同加强对妇女和女童权利的维护和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实践然而,妇女权益保障面临许多实际的挑战,深层次存在着差距和尴尬。
不少企业、个人和机构存在性别歧视的偏见,其表现为:少女学校基础设施薄弱,工薪阶层妇女单位内部仍然面临很多职业差别和待遇不平等的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稿中国古代神话中美丽传神的“女祸补天”的故事,讲述了人类的始祖是一位擎天立地的女性,她“抟黄土作人”,并“炼五色石补苍天”。
从此,诞生了人类社会,但在现实的社会原始的象形文字中“女”字的造型是一个跪着的奴隶,后来经过15次的演变,才成为今天的“女”字,不过仍能看出跪着的痕迹。
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妇女的地位才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这种改变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方方面面,而且还体现在妇女的法律地位上。
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常、文化、教育、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妇女照样能参政议政,参加生产、接受文化教育、家庭中地位平等,有的女人主内的同时也在主外,实现毛泽东提出的“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宣言,并破除了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封建思想,享受着婚姻自由的法律地位,即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
1995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1995——2000年中国妇女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如今,又出台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了2001——2010年妇女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但是,由于传统观念、传统势力的影响,妇女权益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不过通过我们全社会的努力,我们妇女同胞们的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必将推动中国的妇女事业取得新的更大的进步。
下面让我们一起从妇女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和计划生育与妇女健康权利等六个方面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政治权利1、《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妇女政治权利的现实性是有目共睹的,如:雅芳公司的总裁钟冰娴女士,再如(举例)。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有关侵害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这个规定的保障渠道是我们各级政府、人大常委会和各级妇联组织。
二、劳动权利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如女大学生在人才市场遭到的不平等待遇。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如:3、《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三、教育的权利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如: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接受职业教育、技术培训等的权利。
如:3、《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四、妇女的人身权利1、《宪法》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如: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如: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严禁歧视女婴。
如性别鉴定。
婴儿满6个月后,除非特殊情况不得流之。
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般惩罚家庭暴力者。
《刑法》严惩猥亵妇女、侮辱妇女、强奸妇女的行为。
如:五、婚姻家庭权利1、《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在感情确已无法挽回时,离婚也未必不是好事。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
如:六、计划生育与妇女健康权利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妇女的天空是低矮的……”妇女应该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才是自己维权的关键,毕竟,法律是最后的救济手段。
案例:1、家中遇暴力起诉受保护案情回放:程灵在2002年12月邂逅了台湾人王祥,二人在次年1月闪电结婚。
婚后不久,二人双飞台湾过起幸福生活。
2004年初,程回到重庆不久又飞回台湾老公身边。
但此后,王开始对妻子大打出手。
程为此曾将丈夫起诉到台湾地方法院。
2004年底,程又回到重庆,以遭遇家庭暴力为由向南岸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离婚。
之后,程向台湾地方法院撤诉。
程特地向法院递交了台湾警方的证据。
该证据是程在台湾期间遭遇家庭暴力时,向警方报警后,警方对此的处理情况记录。
南岸区法院承办法官杨忠称,他们受理后,担心王不到庭应诉,耐心地做思想工作,消除了王对大陆法院的疑虑。
去年4月,在法官的调解下,王祥同意补偿500元人民币、1.8万余元美元。
案件背后:昨日,法官杨忠称,目前涉台、涉港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其中大部分婚姻关系的女性都是大陆的。
这些婚姻一般都是闪婚,他为此希望大陆女子在婚姻上要理性,不要贪图对方的身份和钱财。
同时希望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要像本案的程灵那样,及时报警,保存证据,积极通过当地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
此外,还要在诉讼前掌握好对方的财产线索。
2、禁止生育协议[案例]2003年5月,治某(女方)与钱某(男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由治某抚养。
离婚后二人又达成书面协议: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抚养教育孩子身上和不影响财产的继承权归他人所有,再婚后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违者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
2003年10月钱某与王某(女、未婚)结婚,并于2004年11月生育一子(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治某知道钱某生孩子后就以钱某违约为由,向其索要违约金2万元,遭到钱某拒绝,治某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钱某承担违约金。
[评析]此案的离婚夫妻禁止生育协议无效。
首先生育权不因为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生育权是法定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想什么时候行使这种权利就可随时行使,其他任何限制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当然,公民也可放弃这项权利,但这种放弃必须以自愿为前提,且公民即使一时放弃了这种权利,以后又想生育子女,同样可以继续行使生育权。
在本案中,双方达成禁止生育的协议,是对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有生育权的规定。
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其次,原、被告订立的禁止生育的协议,也侵犯了被告妻子王某的生育权。
按照《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之妻王某享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但是,如果限制了被告的生育权,必然也会限制王某的生育权,因为王某合法地行使生育权必须以丈夫的生育权不受到限制为前提。
可见,原、被告订立的协议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第三人王某的生育权,是违反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行为。
3、病妻告丈夫讨得手术费案情回放:赵明是南岸的一名城管职工。
去年3月28日他被妻子刘莲告到法院,说他不拿钱给需要做心脏二尖瓣置换手术的妻子治病,要求他拿出10万元给她做手术。
南岸区法院调查得知,刘在10多岁时就患心脏病,小孩出世后病情愈发严重,最后导致半边瘫,生活无法自理。
刘的父母多次到法院哭诉女儿的病情和无奈,甚至还将女儿抬到法院。
“并不是丈夫不尽扶养义务。
”南岸区法院维权合议庭承办法官黄家琴经多方了解,就在去年春节,赵明还出钱给妻子治疗。
赵是聘用人员,每月800多元工资,为了家庭和妻子,他舍不得吃穿,上下班穿的都是工作服。
了解情况后,黄法官开始做双方的工作。
开始,赵仍以无钱为由拒付医疗费。
法官跑了10天,赵终于多方筹集了一笔巨款交给妻子做手术。
手术期间,黄法官还三次前往西南医院探病。
法官的柔情,丈夫的救命钱,终于感动了刘,去年5月18日,刘主动向法院撤诉。
经历了这个官司后,二人也因此离婚。
案件背后:昨日,记者在工商大学校门口见到值勤的赵明。
赵称,他理解前妻当初的行为,现在他们相处得像朋友一样。
今天就是“三八节”,他祝福前妻节日快乐,身体健康。
而刘莲昨日称,她现在基本能够生活自理。
她希望前夫有自己的幸福。
4、丈夫有外遇妻子获补偿案情回放:1996年,张芹和吴建恋爱并于次年结婚,后生下一子。
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
1999年9月至2003年10月期间,吴建受工作单位委派,先后到泸州和成都工作。
2001年至去年1月期间,他与别的女子同居,不再对张芹尽夫妻义务,随后提出离婚。
市一中院认为,吴建未离婚而与他人同居,对婚姻有过错,而且在离婚过程中有隐匿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
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张芹抚养,吴建一次性给付17万余元抚养费、财产补偿6万元,损耗赔偿5万元。
案件背后:主审法官认为,吴建长期在外工作,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对家庭和子女缺乏关心,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依法应给予张芹赔偿。
在离婚过程中,吴建又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张芹应该得到补偿。
5、离婚欲割腕调解去心结案情回放:今年45岁的刘军和王兰是大学同学。
10多年前,他们在同一所重点大学读书时,曾谈过恋爱。
毕业时,被同学们称为“才子佳人”的刘军和王兰却因种种现实原因,不得不含恨分手。
去年年初,刘军和王兰在同学会上不期而遇。
此时,他们才发现双方居然在同一个城市工作。
这次偶遇让两人埋藏10多年的恋情突然爆发,他们告别各自的家庭,排除重重阻力,终于走进婚姻殿堂,圆了两人10多年前的梦。
然而,他们此时才发现,同为重点大学教授的两人,个性都很要强,经常为家庭琐事各不相让,矛盾逐步升级。
去年年底,刘军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要求与王兰离婚。
而王兰坚决不同意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兰被刘军的一句气话刺激,突然打开随身携带的挎包,摸出一把小刀就往自己手腕上割!早就注意到王兰异常表现的主审法官当即冲过去,夺过小刀,这才化险为夷。
事后,经法官精心调解,女教授最终答应离婚,两人和平分手。
案件背后:南岸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陈芳说,法院对此案暂时“冷处理”,同时主审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
两个月后,刘军和王兰终于和平分手。
离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一般情绪比较激动。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官一般比较注重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