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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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结案流程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结案流程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事先告知书的发放对象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主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面向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书面告知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内容的文件。

事先告知书的发放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企业、机构等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事先告知书的内容1. 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内容事先告知书应当明确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

2. 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先告知书应当明确告知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包括处罚的种类、幅度、依据等。

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有权对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内容提出申辩意见。

3. 申辩和陈述的权利事先告知书应当明确告知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有权就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书面申辩和陈述。

三、事先告知书的发放流程1. 主管行政机关依法收集、调查并查证相关案件事实和证据。

2. 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形成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后,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发放事先告知书。

3. 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收到事先告知书后,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内容提出书面申辩和陈述。

4. 主管行政机关对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的申辩和陈述意见进行复核和考虑,并据此形成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事先告知书的意义事先告知书的发放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具有以下意义:1. 保障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的知情权,提高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保障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的申辩和陈述权,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为行政处罚事后的法律诉讼提供法律依据,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和扩大。

五、结语事先告知书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作者:汪越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7期摘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一项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其价值就是为公民实现行政法上的实体权利提供有力的程序依据和制度保障机制,体现现代行政法制的公平正义精神。

本文通过对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告知方式不统一、告知期限、对象的缺失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进行探讨,旨在促进行政程序法制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程序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95-0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theinformingprocedures)的内涵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将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诉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样一种程序性法律行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一种行政程序,其核心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可能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法律设定一种程序来保障当事人享有必要的知情权,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行使辩护权和防卫权,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力。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行政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①一、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行政处罚中的事先告知程序,是对行政程序的完善和行政法发展的突破。

该法笫31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笫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上述法律规定的事项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十个问题

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十个问题

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十个问题行政处罚程序,就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定。

它的主要目的是对整个执法处罚过程进行监督控制,以保证行政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目前,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很多,按照执法程序的先后顺序简单归纳出以下10个问题:1、执法人员不亮明身份。

《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

我们很多执法人员没有这个意识,这样既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也给被调查人员不配合、不正面回答问题留下了口实,造成调查取证不能顺利进行的情况出现。

2、滥用行政强制措施。

如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办案、执行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些执法人员不能根据执法程序正确实施,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行为简单粗暴,甚至还有动手打人、非法拘禁当事人的现象;再比如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财产性的强制措施时,不开具物品清单,也没有两名以上见证人的签字,对行政强制措施不严格按照程序,在行业内外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3、不履行法定的告知程序。

告知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对于重要事项的告知,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完全不履行告知程序的只是极少数。

问题在于有些执法人员为了省事,对一些重要事项,比如听证的告知、强制的告知、执行的告知等都仅以口头告知的形式,使当事人有可乘之机,无法证明已履行告知程序,由此造成执法被动,甚至引起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

4、不重视证据,只凭口供办案。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只凭当事人口供办案有两个弊端:一是口供是当事人自己对案件的陈述,有虚假的可能性,如果仅以当事人口供定案,没有别的证据,当事人无论在什么时候翻供,案件都会处于定案无据的被动状态;二是把注意力集中在口供上,办案人员为了获取口供,尽快结案,容易导致刑讯逼供。

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浅探

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浅探
《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 施浅探》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 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 •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措施 • 行政执法程序不足的深层原因与对策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行政执法程序的定义与特点
行政执法程序的定义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和形式等行为规范 的总称。
行政执法程序的特点
行政执法程序具有法定性、公开性、参与性、时限性等特点。其中,法定性是指行政执法程序必须按照法律规 定的步骤、方式、形式等进行;公开性是指行政执法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性是指行政 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参与权利;时限性是指行政执法程序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性
2
建立行政执法程序规则的公开制度,保障公众 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
针对不同领域和类型的行政执法行为,制定相 应的程序规则,确保规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加强程序执行的监督与考核
01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督机制,通过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等多 种方式,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我国现代的行政执法程序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相继出台了《行政处罚法》、《行 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02
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
程序规则不统一
01
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行政执法程序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各地区、各部门的程序规
则存在差异,难以实现公平、公正的执法。
加强行政执法程序的社会监督机制建设,鼓励 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举报、投诉 等渠道,确保公众的监督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分析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分析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一、执法主体混乱处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

1、行政机关乱设执法分支机构,不管是否合法,只要有几张办公桌,找上几个人,每人发一张执法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执法。

甚至有的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也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其行使行政权。

如不少地方公安派出所设立联防队,其初衷是协助维护治安,而很多的联防队不但执行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的职能,甚至打人、伤人,其本身成为社会治安隐患,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机关乱设分支机构之害。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政执法不审慎,权限不明确。

有的组织成为执法主体无文件,无法律依据,仅凭政府部门个别头头说了算。

前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某地一渔政机构的执法权问题。

该渔政部门管辖下的某农户饲养的鱼群,突然之间全部死去,该农户损失惨重,其原因为水质污染所致,该农户要求渔政部门管理此事,而渔政部门拒绝作为,无奈该农户将渔政部门告上法庭,法庭上渔政部门却说自己乃非法机构,并非正式成立,也没有相关书面文件让其成立,乃是上级行政机关口头所致,经查实,该渔政部门事实上也在行使着行政执法权。

如系非法机构,原告起诉自然有问题,弄得该农户上了战场找不见敌人,无计可施。

这个案例就暴露出行政执法主体成立的混乱、权限不确定,自然带给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

二、其他方面(一)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和侵权商品的数量、品种和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额等关键事实,就草率结案。

2、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如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属工商部门管辖)。

3、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13500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

4、有的案件错误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

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时,本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却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

行政处罚错误的是哪些情况?

行政处罚错误的是哪些情况?

行政处罚错误的是哪些情况?行政处罚的存在确实对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行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也会在行政处罚上做出一些错误的判断,这时候就需要我们大家一同监督,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那么行政处罚错误的是什么内容呢?出现问题后该怎么办?行政处罚的存在确实对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行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也会在行政处罚上做出一些错误的判断,这时候就需要我们大家一同监督,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那么行政处罚错误的是什么内容呢?出现问题后该怎么办?▲一、告知的时间次序颠倒,即先处罚后告知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先处罚后告知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其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对这一错误,只要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般都应认定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不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裁定不予执行。

▲二、告知的内容不完整,包括告知的事项不明和告知的权利不充分告知事项不明,主要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告知程序时,没有告知将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或没有告知将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

告知的权利不充分,主要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告知程序时,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或虽然告知了但却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对上述错误,应予以区别对待。

如果行政机关因在告知程序中未能如实告知其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严重影响到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实现,则应视为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而对于行政机关在告知程序中虽然内容有欠缺,但总体上并未影响到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实现,则可认定为行政瑕疵,如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没有其他程序问题,应维持其行政处罚决定。

浅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制度

浅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制度

浅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制度浅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制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是保障和救济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重要程序制度,体现了现代行政法制公开、公平、正义之精神。

探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制度,对于行政机关正确理解掌握进而有效履行告知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制度的渊源及重要意义若想准确理解并运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制度,就需对该项制度的渊源有所认识,从中找到设立该项制度的初衷、目的及作用意义。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渊源于英美法系中的自然公正原则。

该项原则的基本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排除偏私规则,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公平听证规则,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后者衍生出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程序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获得充分的信息以决定是否对将要给自己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政是否提出异议,从而确保了程序上的正义和权力的公正行使,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和保护。

它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行为的透明度。

作为弱势一方的行政相对人很难通过自身行为了解整个行政处罚的过程,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填补了当事人获取这方面信息的能力,使得行政处罚过程从桌底抬到了桌面,提高了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

二是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制度是行政主体与当事人互相沟通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取得当事人认可行政处罚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充分的告知与良好的沟通可以有效减少摩擦,有效避免由行政机关单方面武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引发的行政争议以及由此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从这种意义上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制度提高了行政效率。

三是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实体性权利的实现。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探讨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探讨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探讨作者:门盈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3期摘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不断完善有一定法律意义,主要包括:有助于推动我国的行政执法的民主化,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理念的转变,促进听证程序的公平实现等法律意义。

当前我国听证程序存在:主体与客体范围过窄、听证主持人员的资格尚未明确、罚款数规定并不明确等具体问题,完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建议应扩大参与听证主体与客体范围、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对于较大数额罚款制定明确标准。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问题作者简介:门盈,中共江津区委党校,中级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1.305近年来,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不断完善,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积极作用,尤其是在保护行政性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作用更是突出。

但是随着我国的行政处罚实践应用与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潜在的弊端逐渐凸显出来,诸如行政处罚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与程序规则不具体等问题。

所谓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主要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由听证人员为行政机关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值得注意的是建议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得随意捏造,在此基础上,行政机关通过一系列讨论决定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听证程序核心为抗辩质证,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公正执政。

我国的行政处罚相关制度的建立起步较晚,在制度的深度与广度方面均存在不足,造成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作用,这对我国现代民主的进一步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鉴于此,本课题在阐述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行政处罚程序完善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律意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在行政机关行政当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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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据 , 当进 行复 核 ; 事人提 出 的事实 、 由或者 证据 成立 的 , 应 当 理
将 给予 行政 处 罚的 公 民、 法人 或 其它组 织 。《 政处 罚法》第 2 行 3
条 规定 :行政 机关 实施 行政 处罚 , 当责 令 当事人 改正或 限期 改 “ 应
行 政机 关 应 当采纳 。行 政机 关 不得 因 当事人 申辩而 加重 处 罚 。
事先 告 知程序 , 是对 行 政程序 的完 善和 行政 法发 展 的突 破 。 法 辩权 ? 该
第 3 条 明确 规定 : 行政 机关 在作 出行 政处 罚 决定之 前 , 当 告 l “ 应
( ) 三 未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享有被告知权
我 国行 政处 罚事 先告 知程序 中 的当事人 不包含 利害 关系人 ;
序 来保 障 当事人享 有必 要的知情 权 , 当事人 在此 基础 上行 使辩护
在‘ 行政 处 罚法》 中唯一 表述 了告 知期 限的是该法 第 _ 4 2条第
款 项 当事 人要 求 听证 的 , 当在 行政 机关 告知后 三 日内 应 权 和 防卫权 , 以切实 维护 自身合 法权 益 , 进行 政机 关 依法 公正 1 第 1 “ 促
行 使权 力 。行 政处 罚事 先 告知程 序 是行 政公 开原 则 在行 政处 罚 提 出” 对行 政处 罚事 先 告知程 序 中可能 出现 的不 同情 况缺少针 对 中的具 体体 现 , 也是现 代行 政程序 法 的一 项重 要 的基本 制度 。 0

性 的规定 , 如陈 述权 、 申辩 权应 当在 什么期 限 内行 使 , 行 的理 解 现 就 是当事 人必 定在 告知 时 当面 向行 政执法 人员提 出 , 则视 为放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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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存在的问 题及其完善
汪越
摘 要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一项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 其价值就是为公 民实现行政法上的实体权利提供有力的程序 依据和制度保障机制, 体现现代行政法制的公平正义精神.本文通过对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告知方式不统一 、 告知 期限、 象的缺失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进行探讨, 对 旨在促进行政程序法制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 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 行政程序制度 中图分 类号 : 921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我 国行政 处 罚事先 告知 程序 存在 的 主要 问题
19 年 3 1 96 月 7日八届全 国人 大 四次会 议通 过 的 《 中华人 民 弃权 利 , 道说 当事 人就没 有权利 当得到行 政机关 将 作出对 自己 难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行政处罚中的 不利 的处 罚时去 咨询 法律 知识 、 了解情 况后 再去行 使陈述 权和 申
文 章 编号 :09O 9(O 9 9150 10一522o ) -9 -2 o
0 行政 处罚事先 告知程序 ( e fr n poe ue) 内涵 是指 章 者的 告知方 式就 是采 取 由当事人 自己上网 查询 。 告知方 式 的 t i omigrcdrs的 hn
行政 主体 在作 出行政 处罚决 定之前 , 将据 以作 出行 政处 罚决定 的 不 统一 必然导 致 在执 法 实践 中行 政 处罚 法规 定的 告知 内容 告 知 不 事 事实 、 由及 依据告 诉 当事人 , 理 并告知 当 事人 依法 享有 的权 利这 不全 面 、 完整 或不 及 时 , 实上 侵犯 了 当事 人 的被 告知权 。 告
知 当事人 作 出行政 处罚 的事 实 、 由及 依据 , 理 并告 知 当事人 依法
享有 的权 利 。第 3 2条规 定 :当事 人有 权进 行陈 述和 申辩 。 “ 行政 《 行政 处罚法》 当事 人” 对“ 没有 明确规 定是指 何人 , 从立 法者 的 但 机关 必须 充分 听取 当事人 的意 见 , 当 事人提 出的事 实 、 由和 本意来 看 , 里 的“ 事人 ” 对 理 这 当 应当 是指行 政机 关认 为有 违法 行 为,
样一 种程 序性 法律 行为 。 知方 式 的不统 一 也是 导致 行 政处 罚 事先 告知程 序 中其 它 问题 的
( ) 知期 限 的缺 失 二 告
行政 处 罚事先 告知程 序是 一种 行政 程序 , 心是 行政 机关 重要 原因 。 其核
在作 出可 能对 当事人 不利 的行 政处 罚决 定之 前, 律设 定 一种程 法
” 4 “ 不 行 政机 关 在作 出行 政处 罚之 前 告知 上述 法律 规 定 的事项 和 听取 正 违法 行 为。 第 2 条 规 定 :对 当事 人 的同一违 法行 为 , 得给 当事人 的 陈述和 申辩 , 是行 政机 关的 法定 义务 。 《 中华人 民共 和 予 两次 以上 罚款 的行政 处 罚。第 3 条规 定:行 政机 关在作 出行 ” l “ 国行政 处 罚法》 4 条进一 步规 定 : 行政 机关 及其 执法 人 员在 政 处罚 决定 之前 , 当告 知 当事人 作 出行政 处罚 的事 实 、 由及 第 l “ 应 理 作 出行 政处 罚决 定之前 。 依照本 法 第 3 条 、 2条 的规 定 向当 依据 . 不 l 3 并告 知 当事 人依 法享 有 的权利 。 从 以上规 定可 以看 出 , ” 这 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由和依据 , 理 或者拒绝听取当事 里 的当事 人指 的就 是 受到 行政 处 罚的人 。 人 的阵述 、 申辩 , 行政 处罚决 定不 能成立 ; 当事 人放 弃阵述 或者 申 辩权 利 的除外 。在行政 诉讼 中, ” 行政 机关 对是 否给 予 了告知应 负 ( ) 四 未规 定告 知 瑕疵 的 法律责 任 《 行政 处 罚法》 4 条 的规 定是对 行政机 关 不履行 告知 义务 笫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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