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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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具体内容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具体内容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具体内容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具体内容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必须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建造住宅。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主要通过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旧村改造置换指标解决。

第七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上限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的具体标准。

第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住宅应当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七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八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严禁以建设农民住宅等为名搞商品房开发。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第十条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压滤机滤布厂家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确定集镇和村庄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宁海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例有哪些

宁海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例有哪些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宁海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例有哪些近年来我国政府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就对部分农村的着急地的审批做了许多的相关规定,这样在农村就不会出现随便圈地盖房子,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了,下面赢了网的小编以宁海县为例,介绍一下宁海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例有哪些,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是指依法确定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原则。

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村镇规划,按规划审批宅基地。

未编制村镇规划,或规划未经政府批准实施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二)“一户一宅”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

(三)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及限量供应的方法管理宅基地。

2020宅基地的规定和管理

2020宅基地的规定和管理

2020宅基地的规定和管理
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农村土地上建房居住的
用地。

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2020年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

一、宅基地面积
根据规定,每个农户建设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但有些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二、宅基地用途
宅基地的用途主要是农户自己居住和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其他
非农业用途。

如果农户不再居住或者转让宅基地,应当及时办理相
关手续。

三、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户,不得被非法侵占或转让。

农户可以
将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继承、赠与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转让,但需要
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四、宅基地的管理
宅基地管理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部门负责。

他们应当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确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和利益保障。

五、宅基地的补偿和征收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宅基地可能会被征收或者需要进行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征收程序。

六、宅基地的违法行为处理
对于违法使用宅基地或者违规转让宅基地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罚和处理,保护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总结:
2020年的宅基地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农户在使用宅基地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果遇到问题可以及时咨询相关部门。

以上是对2020宅基地的规定和管理的简要介绍。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海政办发〔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0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海宁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9日海宁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维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益,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海宁市加快推进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海政办发〔2017〕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宅基地、农房审批、建设、确权登记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含主宅和生活附属用房)及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包括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等其他用途的房屋和土地。

列入政府搬迁、征收或危旧房治理改造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当年度实施计划范围内的农村房屋,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第三条办理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应当遵循“房地一体、一户一宅、依法依规、自愿申报、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统筹协调工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承担全市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组织、申报等工作。

2023年农村宅基地新规定或将出台:八大情形不予批准

2023年农村宅基地新规定或将出台:八大情形不予批准

2023年农村宅基地新规定或将出台:八大情形不予批准
根据农村农业部发布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第20条明确了农民(农村户口)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的八大情形。

第一,不符合一户一宅的不予批准,也就是说一户只能申请一个宅基地。

第二,申请新建住宅但是没有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的不予批准,比如现在有住房,要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新房,需要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简单来说就是需要把旧房拆除,恢复耕地。

第三,出卖,出租,赠予农村住宅后,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所以农村宅基地一旦进行出售转让等,就意味着无法申请。

第四,原有宅基地和住宅被征收,且已经获得相应补偿安置的不予批准。

第五,不符合分户申请的不予批准,有的人心想着一户一宅,那一户分成两户不就可以有两个宅基地了吗?错了,分户需要情况才可以申请。

第六,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不予批准,也就是说满足申请宅基地的也需要在规划内的地区修建住宅。

第七,现有土地资源无法满足分配需求的不予批准,一般来说农村土地资源基本不会无法满足分配需求。

第八,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整体来说,前面七点都有明文规定,比较明朗,但第八点地方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不是很清晰明了,各个地方政策不同造成差异,但是也符合因地制宜的发展理念。

以上就是本期文章,谢谢阅读!如有更多观点,请下方留言!。

农村宅基地审批意见规范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审批意见规范是什么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村宅基地审批意见规范是什么农村宅基地的获取与城市土地的获取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毕竟,农村的土地是归属于集体的,而城市的土地则归属于国家。

一般来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你的获取是需要通过申请和最终的审批来得到的。

那么农村宅基地审批意见规范是什么?具体流程是什么?下面,就让赢了网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农村宅基地审批意见规范是什么?1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1)名称: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2)性质:行政许可2、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62条第1、3款3、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4、行政审批条件(1)申请人以户为单位申请用地,用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2)申请人及户内人口(申请用地面积时计算的该户人口)必须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申请人没有房屋或现有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4)申请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涉及农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5)原有宅基地被政府征地拆迁的。

5、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6 、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原件1份,村小组负责人签字,村(居)委会签字盖章);(2)《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审批表》(国土部门领取,原件1份,村民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3)申请人及有关家庭成员住宅用地调查表(国土部门领取,原件1份);(4)申请人及有关家庭成员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5)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或者用地规划批复(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定点蓝线图(复印件各2份,整幅复印);(7)原有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8)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原件2套):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A3表)、权属审核附图(内分图),如初审地类为建设用地,一并提供占地权属列表、权属示意图;(9)其它情形需另提供的材料:①属拆迁回建用地的,提供拆迁回建证明(原件1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1份);②属有旧宅基地异地申请新建宅基地的,须提供放弃旧宅基地的承诺书(原件1份);③属农村家庭分户后申请建房的,须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证明(原件1份)、需放弃原有宅基地继承权的,须提交家庭成员签署的协议书(原件1份);(10)附图(拟建房位置在地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村镇规划图上位置示意);(11)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X〕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1X〕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享有使用权。

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含新建、翻建、扩建)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村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偿使用宅基地,除由主管部门收取5元工本费外,严禁村集体或其它单位和个人收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章用地规划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充分利用村内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八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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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宁海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例有哪些近年来我国政府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就对部分农村的着急地的审批做了许多的相关规定,这样在农村就不会出现随便圈地盖房子,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了,下面赢了网的小编以宁海县为例,介绍一下宁海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例有哪些,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是指依法确定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原则。

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村镇规划,按规划审批宅基地。

未编制村镇规划,或规划未经政府批准实施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二)“一户一宅”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

(三)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及限量供应的方法管理宅基地。

(四)依法报批原则。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需按《土地管理法》、《省实施办法》、《江西省村镇建房审批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要求申请报批。

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宅基地,不得动工建设。

(五)耕地保护原则。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杜绝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审批权,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县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严格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宅基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第七条按规划从严控制住宅用地。

各乡(镇)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宅基地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由自然村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聚。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施旧村改造。

在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扩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

农村村民建住宅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年度计划。

县政府在下达给各乡(镇)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根据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各乡(镇)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数,分配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村住宅建设。

各乡(镇)每年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执行情况予以公告,并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供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使用宅基地。

第十条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农村宅基地申请人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2)申请地必须依法编制了城乡规划,并经政府批准实施的;(3)申请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交通、通讯、电力、水利、水土保持等相关设施法律法规保护规定的;(4)符合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的;(5)人均住宅面积不足30m2的;(6)年满18周岁的村民因婚姻(包括男到女家落户)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且已有的宅基地不能分割或虽能分割但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的;(二)根据村庄建设规划需要拆迁的;(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征收需要拆迁而没有安置住宅的;(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确无住宅的;(五)原有住宅破旧需要改造、拆迁或因灾倒房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六)原有住宅破旧或因灾倒房需另择地址新建住宅,新选地址在村庄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1)农村宅基地申请人不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未依法编制城乡规划或未报政府批准的;(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4)申请地为未确权的土地或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5)不符合县城城市建设规划或集镇建设规划进行旧(危)房改建的;(6)年龄未满18周岁或不具备分户条件的;(7)需另址新建住宅又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8)有出卖、出租、赠与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9)在城镇居住、户籍属城镇居民的;(10)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一户一宅”法定标准的。

(11)户籍虽已迁入,但并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12)户籍虽已批准迁入,但无原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批准其原籍住宅予以转让或已将原宅基地退交集体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等合法证明的;(13)户籍已迁出,且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14)申请地临近通讯、电力、水利、水土保持等公共设施,不符合相关设施法律法规保护规定的;第十三条在铁路、公路、河道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其建筑物边缘与铁路路基边缘、公路边沟外缘、河道堤岸边缘的间距为:铁路不少于50米,河道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的连接道不少于2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林道不少于4米。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包括住宅、厨房、禽畜舍等辅助用房以及庭院、天井等。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根据申请户人口数量,按村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占用旧宅基地拆旧建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

上述内容为大家整理编辑的有关宁海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例的相关内容,现如今,政府更加加强了对农村宅基地、土地等的规范程序,使农村的土地经济也不能太落后于城市宅基地的规范,上文中主要是以宁海县为例子,介绍了宁海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例以及过程,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及过程再也不会出现农村乱圈地盖房子等不公平显现了,以上为详细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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