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坛石镇关于农民建房审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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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审批部门审批流程

建房审批部门审批流程

建房审批部门审批流程
建房审批部门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提出申请: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 村级审核: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及时入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村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审议内容包括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设房层高和面积、四邻意见等,村委会会议形成决议后在村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乡政府。

3. 镇乡审批:建立联审联办机制,会同村委会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现有宅基地及房屋情况、是否征询四邻意见等,现场确定建房位置和基底高度。

签署意见,制作并发放审批文书。

4. 现场验收:村民经批准建房完工后,镇乡政府组织村委会、村民、设计、施工等各方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基底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和规划要求建设房屋等情况,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3.22【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有哪些手续和流程?

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有哪些手续和流程?

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有哪些手续和流程?一、农村自建房需满足哪些条件一、农村自建房需满足哪些条件1、农村居民年龄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2、农村居民建房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3、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

4、农村居民建房须“一户一基”。

5、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村自建房申请宅基地审批手续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农村村民未经审批在农用地上建住宅,将面临两个后果:一是住宅本身属于违建,遇征收时原则上不予补偿;二是建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占地,当地国土部门有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83条之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

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国土部门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房屋较终可能面临被司法强拆的厄运。

二、农村自建房需要哪些条件一、农村自建房需要哪些条件1、农村居民年龄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2、农村居民建房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农村自建房审批流程和手续

农村自建房审批流程和手续

农村自建房审批流程和手续
农村自建房审批流程及手续
农村自建房作为家庭住房的重要形式,应当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监督。

农村自建房申请的审批流程与手续如下:
一、申请手续:
1、农户在驻地村(居)政府提出申请。

首先,申请者必须在当地责任村(居)政府提出指定表格的书面申请,并且提交有关的身份证件(包括农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证明材料以及满足自建房相关条件的证明,村(居)政府应当及时答复并登记备案。

2、土地用途审批。

申请者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向当地政府提出审批申请,由当地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项目进行用途审查,准予土地使用权变更。

3、建设手续审批。

申请者应当携带审批登记后相关材料,先向村(居)政府提出建设审批申请,再由政府按照规定由依法报送建设项目审批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准予建设手续。

4、施工许可审批。

申请者按规定报送建设项目许可资料,由当地政府审查并下发施工许可手续,施工手续的审批是由以上审批的基础上进行的。

二、施工监督
施工过程中应当对施工实施监督,由当地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发起成立施工监督小组,监督团队办公室和社区应当参与施工监督,保证室内空气质量、防水、防漏实行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确保施工质量合格。

三、出证手续
当施工完成、检测验收通过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审批和检测相关材料交有关部门及村(居)政府,由村(居)政府及时办理居民住宅出证手续,签发住宅登记证和产权证明。

农村自建房审批是由驻地责任村(居)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一定流程及手续审批指导,确保规范审批,减少不合理性,维护农户广大合法权益。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是什么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是什么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是什么尽管现在城市化越来越推进,然而农村地区还是有人、有耕地的,有闲置用地的,农民在申请农村用地的时候需要经过什么样的步骤,农村宅基地申请有什么样的流程?下面就“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进行相关介绍,以便大家能从中得到启发。

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

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自然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

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努力保障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各地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安排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在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中予以安排。

通过村庄整治复垦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村民建造住宅。

房屋加盖审批手续流程

房屋加盖审批手续流程

房屋加盖审批手续流程第一篇嗨呀,亲!今天咱们来聊聊房屋加盖审批手续流程这个事儿。

你知道吗,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动手的。

首先得去居委会或者村委会那儿打个报告,就跟他们好好说一说你为啥要加盖房子,比如家里人口多啦,住不下啦之类的理由。

然后呢,他们会派人来你家瞅瞅,看看情况是不是真像你说的那样。

这时候可得把家里收拾整齐点,给人留个好印象。

到了那儿,工作人员会仔细审查你的材料,这可得有点耐心等。

要是有啥缺的材料,他们会告诉你,你就得赶紧回去补。

都弄好了,他们可能还会来实地再考察考察,确保没问题了,才会批准。

这中间可能会有点麻烦,但是别着急,一步步来,总能搞定的。

等批下来了,可别高兴得太早,还得按照规定来盖,不能想咋盖就咋盖,不然到时候又得出问题。

怎么样,亲,是不是心里有点数啦?第二篇亲爱的小伙伴们,今天咱们唠唠房屋加盖审批手续流程哈。

想加盖房子,这第一步呀,得先在心里把自己的想法理清楚,到底为啥要加盖,得有个充分的理由。

然后,赶紧去找村里或者社区里管事的,态度要好哦,把自己的想法和需求一五一十地跟人家说清楚。

准备好材料,就去相关部门交上去,这时候就等着人家审核。

审核的过程中,可能会有人来家里看看实际情况,所以家里要保持干净整洁哦。

要是审核通过了,那可太棒啦,但也别放松。

盖房子的时候得严格按照批准的来,别搞些自作主张的事儿。

要是没通过,也别灰心,看看是哪里出了问题,赶紧改正,重新提交申请。

这房屋加盖审批手续流程虽然有点繁琐,但是只要咱们一步一步认真去做,最后肯定能顺顺利利地把房子加盖好,住得更舒心!小伙伴们,加油哦!。

农村自建房审批流程

农村自建房审批流程

农村自建房审批流程农村自建房审批流程一般如下:农户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需明确建房的理由、拟用地的位置和面积、拟建房的层高和面积等基本信息。

同时,准备好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以及现有住房状况的相关证明(如申请原址改建、扩建房屋、拆旧异地建房以及房屋加层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期通常不少于 7 天(具体时间各地可能有差异)。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村级组织重点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审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乡镇政府审批: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对于符合条件的,有的地方可能还会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县级政府备案: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

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
标题: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指南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本村村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户籍。

2. 建房地点应在村庄规划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3. 无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等不良记录。

二、申请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土地使用权证明(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

3. 建房设计方案或图纸,包括房屋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

4. 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建房证明。

5.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如家庭人口情况证明等。

三、审批流程
1. 提交申请: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表》。

2. 村级初审: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上报乡镇政府。

3. 乡镇审核: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实地考察,确认建房位置、规模等符合规定,然后签署审核意见。

4. 县级审批:乡镇政府将审核后的材料上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由其进行最终审批。

审批通过后,将发放《农村村民建房许可证》。

5. 建房施工:获得许可后,村民可以开始建房,但需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

四、注意事项
1. 在建房过程中,应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 如有任何变更(如建房面积、结构等),需重新申请审批。

3. 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可能会面临罚款甚至拆除的风险。

以上就是农村村民建房的基本审批流程,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政策有所不同,建议在建房前详细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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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政〔2012〕35号
关于农民建房审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审批程序,切实便民服务群众。

根据《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政办发[2009]90号)、《江山市2012年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实施意见》(市委办[201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
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

在规划撤并的零星居民点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

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撤并居民点村民的建房用地。

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和非农建设。

二、农村宅基地面积、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只能享有本村的宅基地,各村要严格执行大中小户的面积标准:
1.大户(6人及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2.中户(4-5人)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3.小户(3人及以下)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二)农户建房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或未领结婚证已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4.申请农村私人建房的家庭,若为离异家庭,离异时间5年(含)以上方可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凡符合新建、改建、迁建房屋条件的用户,应向所在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由村建房领导小组提交村两委会研究,村两委会拟定方案后,经村民代表会或户主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对于张榜公布后5日内群众无异议的,宅基地安排方案,由村委统一上报土管员、规划员。

上报时携带加盖村委公章,村民小组组长、村委主任签字的审批表;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拆旧建新户原房屋证件一并收回,旧房屋面积以原有证件为准。

3.土管员、规划员接到建房申请后,按镇出台的有关规定,驻村指导员及时会同村两委成员到现场实际勘察、核实、四邻指界(填写现场勘验笔录、与建房户签好建设协议),每个村每季度只安排一个批次,各村实地勘察时间详见附表一。

对符合条件、场地无纠纷者,可通知建房申请户及符合建筑资质要求的建筑队一同到镇村规所填表签订建筑合同。

4.镇成立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国土员、规划员、驻村指导员等人员担任,每季度初为宅基地规划报批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1月、4月、7月、10月)中旬,镇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农村宅基地报批情况。

对各村的宅基地材料,经镇农房审查领导小组审查把关后及时上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5.市批复后,由相关工作人员会同村干部实地统一定点放线。

6.如遇特殊情况需优先办理的,需征得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另行安排时间到现场实地勘察、核实、四邻指界(填写现场勘验笔录、与建房户签好建设协议)。

三、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落实。

农民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除继承外,宅基地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大中小户标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再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

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新建房屋的宅基地,按批准面积确权。

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不予确权,镇政府将督促各村民委员会对该类用地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2.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允许内部调剂,原则上仅限于农村户口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

调剂须经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调剂对象应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调入户调入后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大中小户标准,调剂双方应当在调剂协议生效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户登记
1.农村村民属农业家庭户,并有两个(含)以上兄弟,且已领取结婚证书的(或兄弟中有一个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在本村无其他房屋的),可申请立户并申请分割登记,但其父母必须在几个兄弟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立户。

2.农村村民属农业家庭户,已达到法定婚龄的独生子女不得单独立户。

有两个(含)以上女儿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均入赘的,可申请立户并申请分割登记,但其父母必须在几个女儿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独立户。

男方在入赘后申请建房的,其在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必须注销登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分户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分户必须有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分家协议书;
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相关权属材料复印件;
4.分割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
5.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必须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6.其它须提供的材料。

四、除本意见外,政府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文件自下发之日执行。

坛石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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