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规划局、齐齐哈尔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地产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齐城规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齐城规发〔2021〕2号各县(市)区城管局、住建局,讷河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为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促进其依法依规发挥作用,维护业主群体的合法权益。
我局根据《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了《齐齐哈尔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换届、日常活动和指导监督,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五条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
鼓励和引导中国共产党党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社区治理,推动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一)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及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三)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的职责。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结构危楼改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结
构危楼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危险房屋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6]8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04
【实施日期】2016.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结构危楼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结构危楼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4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结构危楼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依据《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按照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实施危楼改造工程”和市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实施结构危楼改造工程,解决影响群众居住安全问题”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心城区结构危楼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
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危险性鉴定等级为D级的多层建筑,已无法进行结构加固或结构加固后也无法保障使用安全的,纳入改造范围。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9.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付款、房价款(含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收入。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指依照本办法,预售人开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所在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其他相关费用。
支付以上建设资金仍有剩余的情况下可以偿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第四条齐齐哈尔市建设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部门,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国务院关于齐齐哈尔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齐齐哈尔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6.11•【文号】国函〔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06.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关于齐齐哈尔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7〕7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齐齐哈尔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齐齐哈尔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齐齐哈尔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黑龙江省西部中心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齐齐哈尔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431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1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16.8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要根据齐齐哈尔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发[201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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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发〔2013〕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齐齐哈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3年11月11日市政府十五届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3日齐齐哈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建立“权属集中、分类管理、统一调配、盘活存量”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2022年)

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17•【字号】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22.05.17•【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3月20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22日经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3月15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镇布局和形态,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齐政办发〔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3日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并负责中心城区(北三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督规程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负责市和县(市)、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业经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讨论通过,自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施行。
市长林秀山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维护房产交易秩序,保护房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产交易及其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构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四条房产转让、抵押、出租的,其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出租。
第五条房产交易人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六条发布房产广告,应当遵守房产广告发布的相关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七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所在县(市)、区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及各县(市)、区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市、县(市)、区房产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房产管理机构)。
土地、工商、财政、物价、税务、国有资产、金融、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产转让、交换第八条房产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房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房屋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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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规划局、齐齐哈尔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文字号】齐规联字[2009]1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规划局齐齐哈尔市监察局
【发布日期】2009.05.06
【实施日期】2009.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齐齐哈尔市规划局、齐齐哈尔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
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齐规联字[2009]1号)
各县(市)、区规划办(处),监察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及《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黑建规[2009]4号)、《关于印发<黑
龙江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建规[2009]16号)文件精神,现将《齐齐哈尔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的自检自查及材料上报工作。
附件:齐齐哈尔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
齐齐哈尔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以及《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黑建规[2009]4号)、《关于印发<黑龙江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建规[2009]16号)等文件要求,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依据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及会议要求,坚持规范程序、加强监管,依法治理、标
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推进城乡规划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解决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随意更改、规划实施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力争通过1至2年的专项治理,使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明显减少,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促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工作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