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合集下载

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院发展需要,推进教学改革,促进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一步健全教学管理组织系统,继续加强对我院教学工作的指导,增强教学方面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我院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院有关教学问题的指导、研究、评审、咨询的常设组织。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学院热心教学研究、积极参于教学改革,为人正直、办事公道、认真负责、善于与他人合作,熟悉国家教育政策,有较丰富的专业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与决策能力和工程实践经验的教学和教学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同时可聘请知名企业管理干部、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兼任。

第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副主任1名,由教务处长担任。

委员若干,由教务处副处长、教学相关部门及各系(部)主任、专任教师担任。

秘书1名。

第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适应国家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出发,依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就有关教学改革、人才培养计划、专业设置与调整等作出决议或提出意见。

第八条根据学院教学基本建设的发展规划,讨论、审议或决定教学基本建设(含专业发展与教学计划、教师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建设、教学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条件建设、实验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的规划与评估方案,并对具体实施给予指导。

第九条研究和决定学院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审议和决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条研究和决定教学工作评价体系,并组织开展各类教学评价(含系、部人才培养工作评价,专业、课程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等)。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一、总则1.1 教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为了加强学校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1.2 委员会的设立是为了促进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教学改革与创新,提升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满意度。

二、组织结构2.1 委员会由校长指派的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负责领导和管理。

2.2 委员会成员包括各学科教师代表、教研组长、教务处代表等,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2.3 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和专题工作组,具体职责由委员会主任确定。

三、职责和权力3.1 制定和完善学校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教学计划和教学评估体系。

3.2 组织开展教学研讨、培训和交流活动,提供教师专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

3.3 监督教师的教学质量,提供教学指导和辅导,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

3.4 收集、整理和分析教学数据,定期向学校领导和教师提供教学质量报告。

3.5 协调解决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促进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3.6 提出教学改革和创新的建议,推动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更新和优化。

四、工作流程4.1 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重要事项并制定工作计划。

4.2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并根据需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4.3 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会议,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执行会议决议。

4.4 委员会主任负责协调各专题工作组的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4.5 委员会应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接受监督和评估。

五、奖惩制度5.1 对于在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委员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5.2 对于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委员会将提出改进意见并跟进整改。

5.3 对于故意违反教学工作规定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委员会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6.1 本章程经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后生效。

6.2 对于本章程中未涉及的事项,可根据需要由委员会主任进行补充和解释。

6.3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教学工作委员会所有。

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为充分发挥教学委员会在教学工作中的作用,构建完善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学校教学工作水平,推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特制定本章程。

一、组织机构(一)学校教学委员会1.学校教学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对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咨询、监督和指导的专门组织。

2.学校教学委员会直接对校长负责。

校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

3.学校教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各教学部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4.学校教学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工作小组,进行专题调研,以提供决策咨询与服务。

5.学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二)学院(部)教学委员会1.院教学委员会直接对院长负责。

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

2.院教学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各系(教研室)主任、每专业教师代表1人、教学秘书、学工秘书组成。

院教学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报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主要职责(一)学校教学委员会工作职责1.对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教学工作思路与规划、教学改等重大问题进行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建议。

2.对学校重要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或相关政策的制定或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专业建设规划、新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规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评估标准等进行论证和审议。

4.对课程设置、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的改与发展方案进行论证和审议。

5.对教学方法与手段、考试方法改方案等进行论证和审议。

6.对学校教材建设规划进行论证和审议;对使用教材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7.对实验实践教学建设规划进行论证和审议;对实验室管理和使用效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8.对教学改与研究立项进行评审;对研究成果组织验收和质量检查。

9.组织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精品课程、优秀课程(群)、精品教材、品牌或特色专业等各类教学项目的认定与评选,并负责向上级组织。

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设立XX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指委是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专家组织,主要职责是为学校人才培养提供咨询和建议,对学校教学工作相关问题开展研究、指导、审议和评估等。

第三条教指委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认真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教指委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教指委”)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教指委”)两级机构组成。

学院教指委在学校教指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学校教指委组织机构1.学校教指委设委员23-29人(总人数为奇数)。

校长,分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校领导及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教指委主任委员为当然委员。

其他委员由学校教指委预备会研究确定。

2.学校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校领导担任。

3.学校教指委下设办公室,与教务处合署办公;设专职或兼职办公室主任1名,秘书1—2名,负责处理学校教指委日常事务和教指委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学院教指委组织机构1.学院教指委实行定额席位制(总人数应为11人及以上的单数),由学院民主推荐产生。

委员一般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委员专业背景应涵盖本学院主要学科专业。

4.学院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学院负责人担任。

设兼职秘书1人,负责处理学院教指委日常事务。

第三章委员第七条教指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有关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

XX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XX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XX学院文件X字〔201X〕1号关于印发XX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各办: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深化教学改革,增强教学工作决策的规范性、科学性,决定成立XX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现将《XX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予以发布。

附件:《XX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此页无正文)XX学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主题词: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XX学院 2014年5月28日印发XX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深化教学改革,增强教学工作决策的规范性、科学性,决定成立XX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评估、审议以及提供咨询的机构。

教学指导学委员会向XX学院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组成第三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成员会由学院教学副院长、学生副院长、团委书记、教务办主任、教研室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根据教师职称、工作表现、教研室主任推荐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四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1名,成员若干,总人数为奇数。

第五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教师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形成会议纪要向院长汇报。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与教务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的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教学研究和教学评估与督导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研究XX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具体方案;2、研究XX学院课程体系、教学计划,确定培养方案;3、提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4、有检查、指导、评估XX学院教学工作执行情况的权利,并对发现的问题有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的义务;4、评议教学改革方案、教学管理制度、评价和奖励标准;5、为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7、对教师职称评定、专职教师引进与辞退、荣誉称号等教学奖项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出具意见;8、负责教研课题、教改项目,精品课程、优秀教材等教学成果的审议、指导、推荐工作;9、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鉴定。

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XXXX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校对教学工作的指导与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推进教学改与建设,发挥名师、专家、教授在教学研究、改、发展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学校成立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并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教指委根据学校委托,对学校本科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规划和设计;对学校相关的职能部门以及各院系部教指委所提交的与人才培养有关的各项报告和方案进行指导和审议,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能认真履行职责,甘于奉献,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二)学术造诣高,对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有较高的研究水平,教学第一线或本科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正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第六条教指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采取个人自荐或所在院系部等不同方式申报,由教务处拟定人选方案,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校级领导班子会议批准。

教指委委员应是学校在职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连续聘任。

第九条教指委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设立职能工作小组,其成员不限于教指委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校内行政职能部门人员、教学单位人员及校外专家参加职能工作小组。

第十条根据学校的学科分布,设置院系部教指委。

院系部教指委接受学校教指委的指导,执行学校教指委的决议。

第十一条教指委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教指委日常运行和落实经校级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的教指委决议。

(一)了解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动态与方向,调查掌握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对学校教学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教学政策和规划、教学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政策等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二)受学校委托,组织职能工作小组对学校教学体系宏观规划和人才培养模式改做出具体规划;第十五条教指委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按规定进行各项指导、审议和监督工作。

高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高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XXXX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为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成立XXXX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结合学校教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旨在全面推进学校转型改革,围绕学校的办学特色,推动学校本科质量工程建设与教育教学改革,丰富教学内涵,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非常设专家工作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决策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

下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19-2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副校长担任;秘书长1人,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行业、企业等校外专家、二级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督导办公室主任、学生处处长、师资队伍发展中心主任(或人事处长)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组织审查确定,校长聘任。

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与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各级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视情况需要可以连任。

任期内委员如因故多次不能履行职责或有不公行为,经所属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以中止其聘任。

补充人选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二级学院推荐,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及时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充分发挥在学校教学工作中的指导、审议、评价、咨询和监督作用。

第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一)组织、指导各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学校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

(二)专业和课程建设1.组织开展有关学科专业领域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的调研。

2.审议、指导学校(院)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并负责校(院)重点(特色)专业的评选(审)。

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XXXX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管理体制,加强对本科教学的指导,促进教学及管理水平的稳步提高,学校设立山西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委员会是代表学校对本科教学工作进行审议、评价,提供指导、咨询的机构,致力于推动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3 名,秘书长 1 名,委员若干。

主任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和较高学术水平、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关心学校教育事业、能积极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在职或退休高级职称教师组成。

委员以教学单位推荐为主,由教务处遴选和审定,主管校长聘任,每届聘期四年,可连聘连任,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岁。

第五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教务处为委员会配备兼职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委员会内部联络,收集整理各种会议记录、工作资料,协助完成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等。

第六条委员会可视工作需要,临时聘请有关专业的教师参与工作,选聘条件比照第四条有关规定。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审议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总体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重大教学改革方案和教学管理制度,指导院系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二)指导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标准及质量监控体系,对本科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指导本科专业建设,审议学校本科专业发展规划,就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给予指导和建议。

(四)审议各类教学奖项评定标准和办法,参加各级各类教学建设改革项目的推荐、推优、评奖及教学成果鉴定等工作。

(五)裁定教学事故或教学工作考核、教学评估、教学评奖等教学管理事务中的争议。

(六)受学校委托,开展专题调研、检查,讨论、审议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校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大学章程》、《XX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大学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是学校统筹教学相关事务的学术性组织,根据学校及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承担学校教学相关事务的评定、审议与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教学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或认定:
(一)制定学校教学质量标准;
(二)遴选、推荐省级(含)以上教学奖励或荣誉;
(三)评定校内各类教学奖励或荣誉;
(四)评定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水平;
(五)制定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
(六)制定课程建设质量标准;
(七)评定学校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四条教学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学校出台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
(二)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规划;
(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规划;
(四)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教学工作计划;
(五)学校相关部门提交的与教学相关的报告、方案等;
(六)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相关事务。

第五条学校做出与教学相关的重要决策前,应当听取教学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三章组织架构
第六条教学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7-23人的单数,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及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候选人和担任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与主任委员商议提名,经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

第七条教学委员会可就本科教学、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学、继续教育教学等或就教学具体工作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在教学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教学委员会授权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向教学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八条教学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协调处理教学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

第四章教学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在教学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除担任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候选人外,其余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校根据各院(系)实际情况,确定每个院(系)拥有的教学委员会委员名额。

各院(系)首先采用公开报名、全体教师投票、党政联席会决定等程序推荐1-2名委员名单。

在此基础上,各院(系)召开院(系)委员会会议,投票选举产生推荐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正式当选的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校长任命和聘任。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教学委员会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其他委员由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教师担任。

第十条教学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推荐过程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

如有举报或异议,学校应在接到举报或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审查,工作组应在组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热心教育事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职责;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熟悉我校教学基本状况;
(三)工作在本校教学或教学管理一线,并取得较突出的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业绩;
(四)热心学校建设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有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的热情和精力,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教学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学校教学事务自由表达观点;
(二)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表决;
(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
(四)教学委员会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第十三条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权包括:
(一)负责教学委员会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制定教学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名教学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教学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上述义务中的(一)、(二)、(三)项,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十四条教学委员会委员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
(二)根据本章程或有关工作安排研究相关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本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教学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退休或调离学校;
(三)累计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并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后果;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教学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且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教学委员会在届中出现委员缺额时,根据缺额委员的产生渠道,依据本章程相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五章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至少2次全体会议。

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需提前3个工作日由教学委员会秘书处发送至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可在1-2个工作日内召集教学委员会临时会议:校长指定召开;主任委员决定召开;1/3以上委员联合书面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教学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教学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时,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教学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教学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二十条委员未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力。

第二十一条相关机构和个人对教学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教学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教学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和中立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

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申述人如对教学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二十二条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教学委员会主任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教学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处保管,保存期10年。

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委员会负责发布,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教学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需要学校职能部门或有关院(系)处理的,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或单位;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建议,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教学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校根据预算拨款。

第二十七条各院(系)可参照本章程设立院(系)教学分委会,制定其章程,并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备案;也可结合本院(系)实际,采用其他组织形式,承担相关工作,并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学校讨论通过后确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