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监督交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为了更好的做好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认真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使你们尽快熟悉我站对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确保建筑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现将相关内容交底如下,请施工、监理、建设等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工程参与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一)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工程项目规划、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审批手续齐全。
2.无肢解工程、违法发包行为。
3.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审查,施工中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4.按规定委托了监理单位,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按规定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
6.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7.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8.及时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包括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的验收)、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含设计变更)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3.有书面设计交底、认真进行图纸会审,及时处理设计问题4.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5、及时签发设计变更、技术洽商通知,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6.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3.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调整,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其他现场监理人员的调整,必须书面通知建设单位;4.制订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对应当制定监理实施细则的,必须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按其实施;5.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应当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6.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同意,不得使用;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应经复试才能使用,施工单位未经复试擅自使用,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其他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批准,施工单位擅自使用,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7.对检验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结论真实、准确;8 .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9.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10 .监理单位对严重违反技术和质量标准、规范的行为以及发现的质量事故隐患、比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应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立即通知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同时通报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津建质安[2012]961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津建质安〔2012〕96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区县质量安全监管支队,各相关单位:按照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和高丽书记的讲话要求,依据市质安监管总队《2012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百日大检查计划》,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监督,全力以赴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工作,喜迎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市建设交通委定于10月10日至30日,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活动。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检查领导小组(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窦华港副组长:翟家常、郝恩海(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后勤保障组1.办公室主任由郝恩海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为袁革忠、李津宪、任忠利、雷立争;办公室成员为阎洪山、刘宝昌、王箭、秘志伟、杨小平、李建林、张玮、曾航宇。
办公室联系电话:883672872.后勤保障组组长由李津宪同志担任,后勤保障组成员为田丕方、王健梅、杨冬、张晨、赵楠。
二、检查依据和内容(一)检查依据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建设施工21条禁令等有关规定。
(二)检查内容1.工程施工质量原材料进场质量验收控制;钢筋接头连接质量;后浇带(悬挑结构)模板安装及拆除;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和留置;混凝土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混凝土隐形裂缝处理;室内回填土干密度试验;建筑物沉降观测;工程桩、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桩位偏差、桩顶标高;模板安装质量;预应力钢筋张拉;所用砌块龄期控制;砌体质量;砌筑砂浆厚度及饱满度;预制承重构件安装质量;楼面堆载;抗震构造措施;建筑节能;工程技术资料。
2009112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文件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文件建质安[2009]6号签发人:翟家常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滨海新区规建局,各功能经济区建发局,各集团(总)公司。
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不断增加,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机械使用数量越来越多,截至11月份起重机械设备总数已达到一万四千余台,施工机械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监督管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施工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严格执行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强制性标准,把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作为建筑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来抓,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建筑施工机械管理、考核和监督。
二.加强建筑施工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各类施工机械特点和施工环境,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预案程序、措施、自评等工作。
强化应急预案的全员培训,各施工现场要搞好应急演练,并认真做好建筑施工机械应急预案报备工作。
三.加强建筑施工机械使用管理。
为遏制建筑施工机械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一)施工升降机每次吊笼乘载人数必须限制在9人(含9人,包括司机)以下,严禁吊笼超限运行。
(二)施工升降机必须配备超载保护装置,凡未配备的必须在2010年6 月30日前加装完成。
(三)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定器,每年必须检测一次,超过五年必须报废。
(四)吊篮作业必须限制2人以下(含2人)施工,不得超载、偏载,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吊篮安全锁应按有关规定,每年标定一次。
(五)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必须是符合标准的附墙式产品,安装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装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安全装置应齐全可靠。
凡高度超过30米,应采用施工升降机。
(六)附着升降式脚手架的升降作业严禁在架体上操作,升降过程架体底部严禁站人,架体维修及排阻作业,施工人员必须限制2人以下(含2 人)。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津建质安[2012]1086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报(津建质安〔2012〕1086号)滨海新区建交局、海河教育园、各区(县)建委,各区(县)监管支队:按照《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津建质安〔2012〕961号)要求,10月8日至23日,各区(县)建委、建交局和企业对辖区内在建工程进行了全数自查自纠。
10月24日至29日,市建设交通委组成10个检查组,对16个区县和海河教育园进行专项督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检查情况各区(县)建委(建交局)共检查项目1185项,建筑面积3903.06万平米。
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693份,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167分,提出整改意见1700余条。
市建设交通委检查组共督查工程86项,建筑面积715万平米。
其中,社会保障性住房21项、建筑节能项目39项、公建和其他项目26项。
累计检查3248点,总符合率83.96%,建筑市场行为检查319点,符合率94.04%;安全文明施工检查1651点,符合率85.58%;工程质量检查1278点,符合率79.34%。
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27份,提出意见453条,下达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32份,提出意见160条。
检查结果表明,各受检区县建筑市场基本稳定有序,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总体受控,没有发现重大结构质量安全隐患,使用功能基本满足要求,工程整体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
二、存在问题通过检查,也发现部分项目存在质量安全意识淡薄,责任落实不到位,需要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逐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要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要点质量监督登记编号:监督部名称:监督部质量监督工程师:水暖监督工程师:电气监督工程师:监督部长审核签字:质量监督开始时间: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年月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清单序号交底项目名称1监督工作的依据、方法和内容2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3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要求4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5对建设单位的几点提示6深度大于 4 米的基坑、基槽工程7桩基工程8钢筋混凝土工程9填充墙砌体工程10钢结构工程11住宅工程1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13居住建筑节能工程14幕墙工程15屋面工程16给排水及采暖工程17通风空调工程18电气安装工程19水、电分部(公建、住宅工程)的补充要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被交总承包单位底人桩基承包单位签字是否交底备注√√√√√交底人签字交底时间监督工作的依据、方法和内容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核查受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构配件及商品砼生产单位的资质,检查人员资格以及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及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监督采取地基、基础、主体、竣工四次过程验收的监督,日常采取抽检、巡检相结合的监督方法。
2.工程施工中监督人员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其重点是地基工程、基础工程、验槽、主体结构工程,和影响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
并利用先进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3.地基、基础、主体分部验收时,由建设 ( 监理 ) 单位提前 5 日通知监督站备查。
4.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工程名称、地点、时间、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站,监督站将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进行监督。
地基验槽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同施工单位提前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及监督站。
5.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验收规范、文件的规定和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依据规定进行处罚。
工程质监站监督交底内容参考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内容一、对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一)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7、有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8、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情况。
(二)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4、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是否与本单位资质相符,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是否与承担任务相符;5、设计单位有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企业的行为。
(三)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9、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查工作办法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推动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我市质量、安全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督查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查(以下简称“督查”)是指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对我市区、县和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检查。
第四条督查分定期督查、不定期督查二种形式。
(一)定期督查是指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对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的检查,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不定期督查是指根据工作要求,即时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某项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五条督查工作内容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二)监督人员考核和人员培训情况;(三)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市场行为监督责任落实及专项检查、巡查开展情况;(四)监督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创优情况;(五)监督项目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验收控制情况;(六)监督项目风险源监管控制情况;(七)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市场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情况;(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市场行为问题的调查处理及行政处罚情况;(九)监督档案、监督统计等内业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督查的主要程序(一)制定专项督查方案、成立督查组、印发通知并组织实施;(二)督查组到达被督查单位后,由组长介绍督查有关要求,听取被督查单位关于本辖区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及监管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拟采取主要措施的汇报,并抽查监管档案;(三)随机抽取检查辖区内建设工程,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第七条督查结果处理(一)检查结束后向被督查单位反馈意见,对监管不到位的,下发督查告知书;(二)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建议其主管部门进行问责;(三)督查结束后,总结通报督查结果,报送有关领导。
天津安全技术交底文件

8、严禁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源,非专职电工不准乱接或更换熔丝,不准以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保险)丝。
9、在临近输电线路的构造物上作业时,不能随便往下扔金属类杂物;更不能触摸、拉动电线或电线接触钢丝和电杆的 拉线。
5、系统调试 综合布线系统测试包括:电缆系统电气性能测试及光纤系统性能测试, 电气性能测试仪按照二级精度。 电缆、光缆测试仪表必须经过 计量部门校验,并取得合格证后,方 可在工程中使用。 测试仪应能测试 3-6 类对绞电 缆和光纤链路。 测试仪表应有输出端口,以 将所有的测试数据存储,并随时输出 至电脑和打印机进行维护和管理。
2、线缆敷设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线缆的布放应自然平直,线缆间不得缠绕、交叉等。线缆不应受到外力的挤压, 且与线缆接触的表面应平整、光滑,以免造成线缆的变形与损伤。 线缆在布放前两端应贴有标签,以表明起始和终端 位置,标签书写应清晰。 对绞电缆、光缆及建筑物内其他弱电系统的线缆应分隔布放,且无接头。 缆线布放时应有 冗余。在交接间、设备间对绞电缆预留长度,一般为 0.5 m~1m;
6、成品保护 系统设备安装时,不得损坏建筑物,并应注意保持墙面清洁。 设置在吊顶内的缆线、线槽的安装等,不应损坏龙骨和吊顶。 装修施工时,不得将设备及器件表面弄脏,地面线槽、信息插座应防止损坏或部件进水。
7、在宿舍工棚、仓库、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电饭煲、电水壶、电炉、电热杯等较大功率电器。
8、严禁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源,非专职电工不准乱接或更换熔丝,不准以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保险)丝。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保证资料
安全技术交
滨海(空港)综合办公楼安防系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监督交底
检查告知内容
1.建设单位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应提前三天通知我支队,在分部工程验收完成后五天内报建设表1-1,1-2,2-1,2-2
2.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布置,绘制平面布置图,并标明各功能区及主要机械设备位置;宿舍、配电箱、机械设备等应统一编号
3.建设工地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六个到位”。
“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有破损的及时修复;场区散体物料(裸土、渣土)堆放要100%苫盖;实施土方开挖的项目,要严格遵守分段施工,100%湿法作业,工场地区内道路100%硬化;出入车辆要100%冲洗,严禁车辆带泥上路;渣土车辆要100%密闭运输,严谨渣土撒漏。
“六个到位”即:工地围挡必须做到位,密目网必须围合到位,不能破损、污染;场区道路必须硬化,散体材料及裸露部分必须苫盖到位;现场出入口冲洗设施必须配置到位;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执行到位,文明施工纳入合同管理,确保各项扬尘措施落实到位
4.如本工程发生冬季施工,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明火升温,宿舍区应采取集中供暖或空调取暖,严禁使用取暖电器及明火取暖,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冬施期间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5.由于季节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停工项目,应提前三至五天向我队报书面申请。
复工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检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检查合格后建设单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我队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6.现场宿舍内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照明,不得存在220v电压的电源插座,宿舍楼必须单独设置,禁止与办公室、食堂、仓库混用
7.现场食堂营业前要办理食品安全许可证,工作人员要持健康证上岗,食堂卫生条件应良好,配备必要的排风、冷凝、消毒、防鼠、防蚊蝇等设施,保证现场人员安全饮水
8.节能部位施工前要先到支队进行节能备案再进行施工。
(附:建设工程节能施工备案表)节能部位如变更需重新报审
9.严禁现场搅拌,禁止梁、板、柱同时浇筑混凝土。
楼梯施工缝位置应设置在梯段跨中三分之一处(休息平台往上第三个踏步处)
10.后浇带部位模板支撑系统应单独支设做好标记,严禁二次支顶,在钢筋安装之前设置停检点,不经支队检查严禁拆除后浇带模板。
11.严禁使用淘汰机械设备,起重机械应严格履行告知、验收、检测、使用登记等程序,起重设备未经检测合格不得使用,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
1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要求施工
13.首层防护架体搭设完成后报支队检查,钢结构屋面板施工之前报支队检查安全防护点位,合格后方可施工
14.钢结构工程在钢构吊装之前基础短柱混凝土强度要达到100%及以上
15.大型公建(2万平米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要有捷能测评,否则不予以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