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清算责任纠纷

清算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是指在企业清算过程中,各方之间因清算责任问题所引起的法律纠纷。
在企业清算过程中,清算人需要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负责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梳理、清查和分配。
然而,由于清算涉及多个环节和各类利益相关方,常常会引发各种纠纷,其中清算责任纠纷是较为常见且繁杂的一类。
一、清算责任的法律依据与类型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终止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清算人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保全和实现企业财产,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具体涉及到的清算责任类型主要包括:未妥善保管和处分企业财产、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私分企业财产、虚构债务、隐匿资产等。
二、清算责任纠纷的诉讼程序在清算责任纠纷中,当出现纠纷需要通过法院解决时,通常要进行以下诉讼程序:受理、立案、举证、庭审、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其中,受理环节涉及法院对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核;立案环节是指法院将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登记并发放案号;举证环节即诉讼双方对争议事实和法律依据提供证据;庭审环节是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并形成庭审记录;判决环节是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适当的裁决;执行环节则是依法履行上级法院的判决结果。
三、清算责任纠纷的解决途径对于清算责任纠纷,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途径:协商和解、仲裁和诉讼。
协商和解是指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寻求纠纷解决,可以通过自行协商、律师调解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仲裁是指当事人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解决;而诉讼则是将纠纷提交给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四、防范清算责任纠纷的措施为了防范清算责任纠纷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1)建立健全规范的企业章程,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2)选聘具备清算经验和专业能力的清算人,确保清算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3)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对财务信息的记录和备份,保证财产的安全和可追溯性;(4)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及时公示清算信息,避免混淆或隐瞒财务情况;(5)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最高院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裁判要旨之欧阳引擎创编

最高院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裁判要欧阳引擎(2021.01.01)原创 2017-09-27 林日升 PE实务「PE实务」专注于私募实务干货文章的持续分享,投稿请寄peshiwu@,并附作者简介。
感谢普正资本、京陆教育赞助作者稿酬。
作者:林日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微信:rishenglin采编:刘乃进微信:naijin02本文之发布已获作者授权引言:通过将被投资公司解散清算的方式退出几乎可以称作股权投资的最后一招。
由于公司解散清算涉及多方利益,因此容易产生争议。
本文筛选了最高院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相关判例,总结了相关的裁判要旨,希望对业界有所助益。
一、雷远城与厦门王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二审案裁判主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启动清算程序。
债权人可以通过清算程序确认其所享有的权益,并在确认基础上履行相应义务。
如公司及其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请求判令公司及其股东承担清算义务。
在其未启动清算程序、未对债权人享有的权益进行确认前,对公司主要资产进行处分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履行程序。
如果公司尚有其他债务,其在清算前将公司主要资产处分给部分债权人,必然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不符合公平原则,故对于通过自认或调解方式对公司资产进行的处分,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29号二、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裁判要旨:股权确认之诉与公司解散、清算之诉是相互独立的诉讼,不具有诉讼关联性,不应合并审理。
当事人在再审中明确表示放弃解散并清算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三、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案裁判要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之解散纠纷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承担清算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清算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的债务、资产、债权等进行清算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承担清算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承担清算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清算责任的主体1.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法人的最高代表,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清算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应依法履行清算职责,保证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清算组:清算组是企业清算工作的执行机构,由股东会或者债权人会议指定,负责企业清算事务。
清算组成员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清算负责人:清算负责人是清算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清算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清算负责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其他相关人员:包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清算过程中,若违反法律法规,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清算责任的义务1. 依法履行清算职责:清算组、清算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依法履行清算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查明企业债务、资产、债权等情况;(2)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3)对企业债务进行清偿;(4)对企业资产进行处置;(5)对企业债权进行追收。
2. 依法披露信息: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清算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依法披露企业债务、资产、债权等信息,保障债权人权益。
3. 依法承担债务: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清算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依法承担企业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企业破产清算中,清算组、清算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按照破产法规定,对企业债务进行清偿;(2)企业解散清算中,清算组、清算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对企业债务进行清偿。
四、清算责任的后果1. 清算责任追究:清算过程中,若清算组、清算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给债权人、股东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谈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与债权侵权的关系

一
情形 日益增多 , 法律应该回应 这种现实 。 总结持肯定肯定态度 学者 的观点 ,主要是从权 利的不可侵犯性属性 和社会生活实
际现 实 两 个 方 面来 支 持 自己的 观 点 。
通过上述两派学者的争论 可以发现 ,为了平衡交易风险 和权利保护两个 方面的矛盾 ,债权侵权制度确立其不 同于侵 害绝对权的侵权行为制度构建 。 结合 目前中外 的立法和判例 , 债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主要有 : () 1被侵害 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债权。严格来说 , 这一定与
的债 的相对性观点。在英美 法系 , 由于没有债 的概念 , 是有 但
一
具有重要意义。
个 与大陆法系基 本对应 的表述——契约的相对性 。 因此 , 从
() 3 行为人侵 害债 权的行为具 有违法性或者违 反公序 良 俗。 即该行为本身具有不法性或者违背公 序 良俗 , 否则便不能 成立债权侵权。 () 4 行为人 的行为造成对债权侵害的损害事实 。 害债权 侵 的损害状态表现为债 权消灭 、 债务人履行不能 、 债务人 的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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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艺 理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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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清算义务人 民事责任 与债权侵 权的关系
谢 用 豪
( 江西财 经大学, 江西 南昌 3 0 1 ) 3 03
摘 要: 清算义务人不履行其 清算义务时 , 由此承担的民事责任跟债权侵 权责任有一定的相似。 通过深入 考察债权侵权责任的构成 , 可以得 出其 实二者是有 区别的。 关键词: 债权侵权 ; 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 间接上损害了公 司债权人 的债权。 但是这种 对此 , 持肯点 观点 的学 者提 出了 自己观点 , 这些观点归纳 式 下 , 损 害行 为依据上面 的所总结的债权侵权构成要件 ,却很难被 主要有 :1既然是权利 , () 就具有 不可侵犯性 , 该权利受到侵害
《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研究》范文

《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之一,其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破产清算,还涉及到股东、债权人、员工等各方的利益保护。
因此,对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定义及职责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依法承担清算公司财产、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等责任的主体。
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清算工作:清算义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清算组,负责公司的清算工作。
2. 财产保全:清算义务人应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财产的流失和损毁。
3. 债权债务处理:清算义务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保障各方利益。
4. 编制清算报告:清算义务人应在清算工作完成后,编制清算报告,向相关机关报告清算结果。
三、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东、董事、监事等均有清算义务。
2. 未按期履行清算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 法院在必要时可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四、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股东、董事等对清算义务认识不足,导致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2.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部分公司出现财产流失、损毁等问题。
3. 在破产或解散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4. 部分公司出现逃废债务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五、完善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的建议针对《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制度研究》篇二一、引言在有限公司的运营过程中,清算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从最高法9号指导案例学习《九民纪要》第14、15条

从最高法9号指导案例学习《九民纪要》第14、15本文内容主要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第二章第五节有关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著作权归原作者。
本文汇总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若转载,请联系任芳芳律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要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有些案件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处理结果不适当,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
本文从最高法9号指导案例理解、学习《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14、15条文内容,希望对实务有所帮助。
本文结合案例主要从以下两个问题讨论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一、股东蒋志东、王卫明是否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二、“怠于履行义务”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之间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基本案情】原告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存亮公司)诉称:其向被告常州拓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拓恒公司)供应钢材,拓恒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
被告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拓恒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
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存亮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应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故请求判令拓恒公司偿还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金,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蒋志东、王卫明辩称:1.两人从未参与过拓恒公司的经营管理;2.拓恒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恒福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拓恒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蒋志东、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拓恒公司财产灭失;4.蒋志东、王卫明也曾委托律师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拓恒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蒋志东、王卫明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
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解散清算法律问题

公司解散清算法律问题探讨摘要:我国有关公司设立的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但有关公司的退出机制却一直处于摸索阶段。
实践中如何指定清算组,清算义务人不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应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公司财产流失、账册或重要文件丢失时清算程序如何进行等问题仍未得到妥善的解决。
关键词:解散清算;强制清算;法人人格否认法人的清算,是指依法对已解散法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并了结其既有全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活动。
①据上海市和广东省法院调研发现,实践中,由于社会诚信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公司在解散后怠于清算、不进行清算,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的现象大量存在,公司股东、董事等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销声匿迹,或者不履行清算义务,置公司账册及公司资产流失于不顾,甚至故意篡改、毁损公司账册或隐匿、私分、转移公司资产,恶意逃废债务,也有的公司股东虚构公司已经清算的事实,编造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侵害了公司相关当事人,如中小股东、企业劳动者等的合法权益,对公司经营活动和市场安全秩序构成威胁和破坏。
②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较为原则,许多法院在处理具体的清算问题时也常常遭遇难题。
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程序难题进行探讨。
一、法院清算责任判决如何执行?如何指定清算组?清算责任,是清算义务人在未依法组织清算而承担的强制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也称清算的组织责任。
③在企业法人解散而未清算的情况下,债权人起诉主张其债权时,可以判令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这几乎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共识。
④清算责任判决则是要求一方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判决,清算责任的法律性质属于行为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8、19条,清算义务人根据公司类型进行了细化,在有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份公司为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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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导读: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借解散逃废债务”、“人去楼空”、“人间蒸发”等现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必须强化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
本期法信小编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方
面整理了相关法律文件、案例、专家观点供读者参阅。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法信·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且私自处分公司财产,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株洲市祥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谭升明等四被告股东侵权纠纷案
2.有限责任公司非控股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责任免除抗辩的处理实践中有非控股股东提出,公司运营和账册等资料被控制股东所掌控,其不履行清算义务实属无奈,就债权人追究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责任的主张,提出免责的抗辩。
对此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非控股股东对公司不具有控制权,客观上不能履行清算义务,故对公司解散后未清算
不具有过错,不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关于清算责任的担当主体,《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未作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区分,故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一样,均负有法定清算义务,均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
我们倾向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公司法》第183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义务人,并未区分控股或非控股,故非控股股东亦负有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
如果非控股股东确实存在无法召集其他股东组织清算的客观障碍,其完全可通过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来完成清算事务。
所以,非控股股东仅以其处于非控股地位为由提出抗辩请求免责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非控股股东清算义务的不予免除与该股东是否承担清算赔偿责任后果是两个不同问题。
非控股股东实体责任承担与否,需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由法院审查后认定。
审判实践中需注意,并非只要股东存在怠于清算行为,就当然承担赔偿责任后果。
我们认为,应当注意审查股东消极行为与无法清算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举证责任证明方式上,股东提出请求免责抗辩的,则需先对因果关系不存在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股东能够举证证明公司财产、账册灭失是意外事件或控制股东所造成,不可归咎于其,才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则其不承担责任。
(摘自《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王林
清、杨心忠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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