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龙岩市区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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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27•【文号】财综[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综[2008]40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建设厅(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财综[2007]57号)有关规定,现就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以下称地区)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根据财政部测算的一般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2007年你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户数、财政部驻你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定的2007年你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审查核定的2007年你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数额,决定下达你地区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万元。

考虑到你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支持你地区适当购建廉租住房,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尽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从2008年开始,中央下达你地区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租赁补贴开支后有结余的,你地区可以将其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但不得用于新建廉租住房支出(四川等地震灾区除外)。

同时,财政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尽快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请你地区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将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由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龙政综[2009]47号【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2.25【实施日期】2009.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龙政综〔2009〕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各企事业单位:《龙岩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龙岩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龙岩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一)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2008年,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建设生态型经济枢纽和海西重要增长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全力推进龙岩又好又快发展,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据初步统计,全市地区生产总值672.9亿元,增长14.5%,比年度计划高2个百分点。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13.8亿元,增长4.1%;第二产业增加值348.8亿元,增长16.9%;第三产业增加值210.3亿元,增长15.9%;第一、二、三产业增速分别比年度计划高出0.1、0.9和3.9个百分点;三次产业结构比重为16.9:51.8:31.3。

1、农业稳步发展。

全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完成189.3亿元,增长4.5%。

一是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畜牧业、茶业、竹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发展,粮食总产93.19万吨,比上年增加3.13万吨;生猪出栏456.9万头,增长7.8%;肉类总产38.4万吨,增长8.4%;水产品5万吨,增长15.4%。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中心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中心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中心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龙政综[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中心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龙政综〔2008〕68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市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编制的《龙岩中心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龙岩中心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目录第一部分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分析第三章规划指导思想和目标第四章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第五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二部分附表附表一:龙岩中心城市2006-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在建项目一览表附表二:年度保障性住房需求分析及建设计划表附表三:龙岩中心城市2008-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规划建设项目一览表第一章总则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状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1.1条规划目的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逐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2008年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2008年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2008年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2•【字号】龙政办[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2008年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08〕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制定的《龙岩市2008年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龙岩市2008年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龙岩市城乡规划局)为贯彻落实《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基础促增收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岩委发[2008]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引导、群众主体、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科学编制”的原则,遵循“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度超前、留有余地、体现地方特色”的要求,优化村庄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全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步伐,充分发挥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引导和促进全市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开展和顺利实施,保障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2008年至2010年全市完成900个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其中2008年应完成5个乡镇、300个行政村规划编制。

三、工作要求1、坚持政策,把握原则。

一是村庄规划包括整治和建设两个部分,村庄规划要在乡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编制或修编应与土地利用、基本农田保护、交通、水利和国民经济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对村庄的性质定位、人口和用地规模、产业布局与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等进行规模预测和科学规划。

二是村庄规划建设要落实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引导拆旧建新,以整治“空心村”,利用荒山、荒坡地建设为主。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8年度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8年度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8年度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发文字号】公告[2009]13号【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18【实施日期】2009.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8年度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公告〔2009〕13号)二○○九年三月六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09]236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4.2035公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龙岩市2008年度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1号地块(龙门镇龙门村)东至:319国道、居民点南至:居民点、菜地西至:河流北至:空地2号地块(南城新陂居委会)东至:水田南至:水田西至:道路北至:水田3号地块(东肖镇黄邦村)东至:龙腾路南至:福三线西至:龙工路北至:东园路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详见附表一。

四、征地补偿标准按龙岩市人民政府(龙政综[2005]311号)规定标准补偿。

详见附表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根据《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闽土[1999]126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三月十八日附表一:龙岩市2008年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表单位:公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龙政办[2013]297号【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0.10【实施日期】2013.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3〕297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0日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规范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0〕41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办〔2013〕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岩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指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行为。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改办负责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核准。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即申请家庭全体成员,下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关于批转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

关于批转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

关于批转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9〕435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市建设局制定的《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为规范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行为,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配租配售工作的通知》(闽建住〔2009〕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龙政综〔2009〕26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保障对象符合龙岩市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已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二、配租办法(一)配租原则廉租住房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城市低保家庭,后解决非低保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安排。

若实物配租可供房源无法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需求时,可按轮候方式在下批次可供房源中优先配租。

(二)分配依据申请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为四种类别:低保特殊困难家庭、低保家庭、非低保特殊困难家庭、非低保家庭,并按此顺序依次选房。

各类别家庭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等情况确定分值,作为分配廉租住房的依据。

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申请家庭为孤(孤身1人,无子女,无依靠)、老(年龄在60岁周岁以上)、病(患有重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残(一至二级伤残且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三)评分标准1、住房情况得分:无房户且租住私房得20分;租住公房或寄住父母、子女住房的家庭得10分。

2、家庭人口数得分:家庭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得3分。

3、低保对象得分:按民政部门认定的保障对象,一个低保对象得3分。

4、孤身对象得分:孤身1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无子女,无依靠的得6分;60周岁以下的得3分。

5、老龄对象得分: 60周岁以上,一个对象得3分。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龙政综[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龙政综〔2008〕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现将《龙岩市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九日龙岩市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和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08年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2008年,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2008年工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中心工作,按照“四谋发展”实践主题、“四个重在”实践要领、“四个关键”实践要求、“四求先行”实践方向和建设对人民负责政府的要求,着重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法律制度全面正确实施;规范行政机关处理群众诉求行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政风建设,提高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重点(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1、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进一步规范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全面推进企业投资网上备案。

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试行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公示和后评估制度,探索建立完善严格有效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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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龙岩市区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龙政综〔2008〕304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岩企事业单位:经研究,现将《龙岩市区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批转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龙岩市区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继续推进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24号关于“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的精神和省政府闽政〔2007〕32号关于“各市、县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的要求,制定2008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安排
2008年底前,龙岩中心城市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报名工作安排在10月下旬,审核、住房档案检索和公示工作11月底前完成,住房补贴发放工作12月底前完成。

争取春节前安排莲东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工作。

二、申请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2、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收入标准两倍以内,即本年度为390元/月(含390元/月);
3、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实行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采取货币补贴的保障方式。

1、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

2、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本年度人均月收入为195元(不含)—390元的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

实物配租按房源类型对应家庭人口数等条件
分类,通过评分摇号实行轮候。

当年未安排实物配租的家庭,先行发放租赁补贴。

特殊困难家庭是指:
1、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持有《困难职工档案户证明》的最低收入家庭;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
3、无赡养人的老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4、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

对拥有住房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货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龙岩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家庭现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4、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区总工会出具的《困难职工档案户证明》;
5、军烈属、孤寡、残疾、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审核。

材料备齐后,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就申请人的家庭城镇户籍、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和居住社区公示栏内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房改办。

1、城镇户籍认定。

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2、住房面积核定。

现住房建筑面积为受理核查时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有二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

家庭有无私房的认定以家庭成员是否持有房产证、土地证为准。

市房改办应进行房改房档案和房产发证档案检索,以核实其家庭成
员住房情况。

3、人均月收入核对。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低保家庭由区民政局认定。

(三)公示和登记。

1、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政府房地产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2、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六、资金渠道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渠道主要是:市、区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

七、组织保障
市建设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改办负责中心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初审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核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安排拨付保障资金;市房管局负责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市经济适用住房服务中心提供廉租住房房源,并承办住房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新罗区政府、区属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实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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