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初步研究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发表时间:2009-08-18T08:43:03.543Z 来源:《赤子》2009年第12期供稿作者:朱殿辉(嫩江县国土资源局,黑龙江嫩江 161400)[导读] 我国矿产资源是丰富的,但人均占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部分矿产资源不能满足国家需要。
摘要:我国矿产资源是丰富的,但人均占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部分矿产资源不能满足国家需要。
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稀缺性、分布不均匀性等特点,因而我国把“保护矿产资源,节约、合理利用资源”定为基本国策。
但由于种种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损失、浪费现象仍十分严重,距合理开发利用尚有很大差距。
为此,在分析探讨了当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理论研究及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基础上,研究解决途径,以促进我国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问题;对策一个规范健康的矿业权市场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权益、维护矿业开发秩序、节约行政管理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无序、混乱,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着经济社会的科学、和谐发展。
如何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以及在维护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同时又维护了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各级党委、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
1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1有的监管部门疏于管理,个别执法人员失职渎职。
调查发现,有些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中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疏于管理,怠于监督,没有严格依法行政,致使一些资源县区矿山企业违法违规开采、生产和经营,一些资源区非法采矿现象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危害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有的执法人员因为不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构成犯罪。
分析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涉矿渎职犯罪案件,我们发现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徇私枉法犯罪案件占一定比例;二是县、乡镇乃至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上逐级失职、层层失控问题突出;三是诱发渎职犯罪案件的原因比较复杂。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一)申请调查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法规分类> 法律法规> 中央法规> 部委规章及文件> 国务院组成部门【法规名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颁布部门】国土资源部【法规文号】国土资发98号【颁布日期】1999-04-19 【实施日期】1999-04-19【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失效日期】【全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资源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期的管理,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以下分别简称《编写内容》和《审查大纲》),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采矿权申请时,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保证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的规范化和审查工作的质量,严格把好资源利用的源头关,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能够遵循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国民经济建设发挥出最大的资源效益。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
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应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
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加强此项工作,审查工作可委托给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由其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8.29【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第十一单元 《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一单元2学时主要知识点:《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教学手段:讲解自学第四节矿产资源保护法一、矿产资源的概念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为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富集物,是自然资源的一种。
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我国的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重要矿种贫矿多、富矿少,有的甚至短缺;二是伴生矿多,单一矿少,分选冶炼困难;三是地区分布不均,且很多矿产处在开采条件极为困难的偏远山区和生活条件极为恶劣的地区,不易开发利用;四是人均占有量低,有些矿产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五是开发利用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低,浪费和破坏严重。
我国矿产资源的这种现实状况决定了我国必须十分注意其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便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保护法主要由《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征收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组成。
二、矿产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一)探矿、采矿权问题《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1.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和保护: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采矿业中的矿产勘查与法律问题

采矿业中的矿产勘查与法律问题矿产勘查是采矿业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对于资源开发和利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进行矿产勘查活动时,我们必须遵守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环境。
本文将探讨采矿业中的矿产勘查与相关法律问题。
一、矿产勘查的概念与意义矿产勘查是指通过调查、勘探等手段,对矿产资源进行初步了解、评价和预测的过程。
它可以帮助我们发现潜在的矿产资源,并为后续的资源开发提供基础和依据。
矿产勘查是采矿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对于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二、矿产勘查的法律要求在进行矿产勘查活动时,我们必须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勘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首先,我们需要获得相关的矿业权证,并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理申报手续。
其次,勘查活动必须在合法的矿业权区域内进行,不得越界或侵犯他人矿业权益。
此外,勘查活动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不得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三、矿产勘查的权责矿产勘查的权责主要包括勘查权和相应的义务。
勘查权是指依法享有进行矿产勘查活动的权利,其授予者一般为国家或具有矿业权的单位。
勘查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条件,并且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确保勘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遵守环境保护要求等。
四、矿产勘查中的争议与解决在矿产勘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
例如,勘查活动可能与周边居民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引发社会舆论和法律纠纷。
对于这些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强化监管工作,加强对矿产勘查活动的监督,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矿产勘查与可持续发展矿产勘查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
在进行矿产勘查活动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资源的可再生性和环境的保护,在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良性平衡。
只有以可持续的方式进行矿产勘查和开采,才能保证资源的可持续供应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六、结语矿产勘查是采矿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对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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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摘要在资源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下,矿产资源无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
但矿业是高污染行业,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持续大规模的勘探开采,引起了一系列严重的矿山环境问题,矿山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其影响已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制度建设至关重要。
文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机制的现行制度框架,在此框架的基础上,对我国矿山环境状况恶化的现实进行了深层次的原因分析,剖析了目前我国针对矿山环境问题的意识、立法执法、资金技术的现实状况。
接下来,对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机制进行了宏观构建。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对我国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进行构建。
首先是调整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第二,完善矿山环境保护机制;第三,建立矿山企业自身环保机制。
关键词矿山;环境问题;制度TD99 A �1002-2104(2008)05-0216-05�不论是现在还是在将来一段时间,我国经济的发展模式都是资源主导型,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特别是矿产资源的开采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甚至是破坏。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矿产品出口也已经面临进口国增加关税的挑战,其理由是矿产品成本构成不全,主要是不包括环境成本,可以说,矿山环境问题不仅危害到自然生态环境,同时也已成为制约我国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矿业活动中贯彻“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指导思想,强化矿业主体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义务,完善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1 我国现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框架我国现行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1 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指根据国家或各地区的环境保护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环境资源的保护活动的目标和行动进行的总体安排。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法规分类> 法律法规> 中央法规> 部委规章及文件> 国务院组成部门【法规名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颁布部门】国土资源部【法规文号】国土资发98号【颁布日期】1999-04-19 【实施日期】1999-04-19【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失效日期】【全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资源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期的管理,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以下分别简称《编写内容》和《审查大纲》),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采矿权申请时,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保证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的规范化和审查工作的质量,严格把好资源利用的源头关,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能够遵循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国民经济建设发挥出最大的资源效益。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
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应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
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加强此项工作,审查工作可委托给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由其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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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初步研究
[摘要]通过对我国矿产资源法律责任现状及主要缺陷的分析,获取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度的几点建议,是本文之宗旨。
[关键词]法律责任;现状及主要缺陷;几点建议
1986年颁布、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已伴随我国矿政管理工作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不仅结束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无法可依的历史,而且确定了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促进了在全社会建立矿产资源国有意识、依法办矿意识、有偿开采意识以及节约利用矿产资源意识,推动了矿产资源勘察开采产业的发展和矿业经济的增长,基本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为适应新形势对矿政管理工作的要求,2003年6月,国土资源部成立了《矿产资源法》修改领导小组,正式揭开了修改1996年《矿产资源法》的序幕。
在矿法中如何规定矿产资源法律责任,是矿法修改中需要重视的一个基本问题。
针对此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通过分析我国矿产资源法律责任的现状及主要缺陷,对如何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以期抛砖引玉,促进对《矿产资源法》的科学修改。
1 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法律责任有广、狭两种含义。
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某种法律上带有强制性、惩罚性的责任。
本文所提及的矿产资源法律责任是狭义的法律责任。
矿产资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给矿产资源或矿产资源权利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矿产资源民事法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侵权责任主要是指围绕矿产资源权属及其流转而产生的各种侵害矿产资源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违约责任主要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抵押合同、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矿产资源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了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矿产资源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达到了犯罪的程度而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2 我国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主要缺陷
2.1 矿产资源法律责任的性质——主要规定为行政法律责任
建国60年来,我国已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
《矿产资源法》是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的重要法规,是这一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
由于《矿产资源法》是对矿产资源权属进行界定、对矿业权流转进行规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管理的法律,其性质是体现公法特征的自然资源管理法范畴,因此,其法律责任也应以公法法律责任为主,主要为行政法律责任。
2.2 矿产资源法律责任的立法体例及其缺陷
目前,我国有关矿产资源类法律法规主要有如下九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上述法律法规中关于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主要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少规定民事责任。
2.2.1 矿产资源行政法律责任的立法体例及其缺陷
相对于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来说,我国立法主要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要承担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含勘探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等。
应该说,对于矿产资源行政相对人的责任的承担,立法规定得比较具体,能够满足矿政管理需要,缺陷主要在于立法对行政主体的责任承担规定得过于简单。
法律法规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方式没有作具体规定,而是较笼统地规定为: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体现了立法技术的粗糙,也体现了矿政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责任的不平衡性,不利于行政责任的追究。
分析《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的条款发现:在《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这一章中,规定行政主体行政法律责任的有3条,规定行政相对人的有13条;在《矿山安全法》法律责任这一章中,共有9条规定,只有最后一条是关于矿业安全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
这里责任的不平衡性是很明显的。
2.2.2 矿产资源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体例及其缺陷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矿产资源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但并未规定
具体的法律责任形式,而是采用原则性规定的方式。
这种立法模式较多地考虑了刑法典的统一协调性,较少考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犯罪的特殊性,这在实践操作上有一定弊端。
进而会出现:在矿产资源犯罪领域中出现新情况而刑法典中无法可依,或者刑法典进行修改后矿产资源法律条文又没有及时更新而导致矿法与刑法相脱节的现象,比如现行《矿产资源法》第39、40条与《刑法》第156条之间的脱节。
为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刑法典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补充和删减,不利于刑法典的稳定;而当刑法典中涉及矿产资源刑事责任的条款进行修改时,矿产资源法又需要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不利于矿产资源法的稳定。
2.3 违反矿产资源法律责任的裁决模式及其缺陷
对于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可能会不服,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法律争议。
我国解决矿产资源行政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①行政复议;②行政诉讼。
在这里,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上,由于矿产资源争议案件一般都比较专业,技术性色彩比较浓厚,而一般的法院审理人员比较缺乏诸如规划、测绘、勘察、开采等矿产资源类的专业知识,从而影响公正审判。
3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度的几点建议
3.1 立法体例上的改革及完善
3.1.1 增加关于矿产资源行政主体责任的规定
《矿产资源法》第六章从第39条到第49条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只有第47条是对于行政主体的责任的规定,笔者认为在矿法修改中应当增加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主体的责任条款,或对已有的责任条款做更细的规定。
这样才能有利于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从而争取将矿业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可以这样规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主体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发生重大矿业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向受害人及其家属、社会公开道歉;并与矿业经营企业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3.1.2 完善矿产资源刑事责任立法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对于刑事责任采取原则性规定的方式。
这种立法模式在实践操作上有一定弊端。
对于这种缺陷,最佳解决模式就是采取附属型的立法模式,即在矿法中单章规定刑事法律责任,直接规定罪名、罪状,表述为“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处××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元以下罚金”。
附属型立法模式较多地考虑了矿产资源犯罪自身的特殊性,操作性强,功效性大,且易于修改,体现了务实的立法观与司法观。
3.2 司法裁决中的改革——集中管辖
首先,鉴于矿产资源类案件审理难度大,可以考虑将管辖法院的最低层级设定为中级人民法院,由中院统一行使管辖权。
其次,可以授权部分审判力量较强的基层法院受理该类案件。
通过这种形式,一方面通过提高审级可以尽量避免地方保护对案件的影响;另一方面通过审判力量的集中行使,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审理。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李显东.中国矿业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3]刘俊肖,王丽艳.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