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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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近一段时间以来,为满足单位归集资金、分账核算的需要,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办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以下简称单位主子账户业务)。

但由于各银行开办的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种类多样、要求不统一,一些业务与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产生了冲突。

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序推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创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定义和分类(一)定义。

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同一单位存款人(以下简称单位)构建其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主子关系,在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信息同步或者办理资金定向往来和自动归集,从而实现主账户对子账户资金统一管理或者子账户对主账户资金分账核算,且主账户账号和子账户账号均可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含只收不付和只付不收,下同)的业务。

对于仅以主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子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记录主账户内部的分账,以及仅以子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主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统计记录子账户资金收付两种情况,不在本通知规范之内。

(二)分类。

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根据是否涉及财政专户,分为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和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

其中,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下设子账户,满足财政资金分账核算需要的业务。

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除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外的主子账户业务。

二、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管理原则(一)凡是银行为单位开立的、账号可以用于对外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均应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范围。

(二)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子账户与主账户合并按照一个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主账户和子账户分别作为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财政专户主子账户的业务管理(一)办理条件。

开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财政专户的资金性质应当为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代管资金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2.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财政专户的开户数量满足财政部关于归并财政专户的有关规定;3.同一账户下核算的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确需按照资金内容分账核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

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 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5 〕 391 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

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_细则_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_细则_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下文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民币账户管理支付结算【发文字号】银办发[2006]230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6.09.18【实施日期】2006.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推广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日常业务并开展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核实,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了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落实,整顿了经济金融秩序。

但是,近期出现了一些银行机构和个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严格按照银行结算账户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和放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一)银行机构应负责对存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且应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审查(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时,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6.11.15•【文号】财库[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6]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针对银行账户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经商监察部、审计署同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针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开户银行的选择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在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确需在其他银行开立账户的基层预算单位,应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银行的资质、经营状况、资产质量等进行综合考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开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3.09•【文号】财预字[1999]66号•【施行日期】1999.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29日)宣布失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9日财预字[1999]6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审查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执行。

并请于1999年5月1日以前,将本部门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汇兑报送给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根据有关财政、金融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的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单位应当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立银行账户。

单位内部其他机构确需开立银行账户的,须经财务机构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按照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逐级审批。

第五条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在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存款利息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章银行账户开立的一般条件第六条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办[2010]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财政部《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8号)、《武警部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06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证监发[2005]15号)和《**银行验资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我行各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行为。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我行可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对单位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向人行报批或报备的营业网点。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客户,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可为当地单位客户和符合《办法》规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行对客户开户资料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即账户管理员初审、营业部经理审批,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批或备案。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2.09.29•【文号】财库[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29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要求,结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研究修订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6日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停止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统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中央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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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近一段时间以来,为满足单位归集资金、分账核算的需要,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办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以下简称单位主子账户业务)。

但由于各银行开办的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种类多样、要求不统一,一些业务与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产生了冲突。

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序推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创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定义和分类
(一)定义。

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同一单位存款人(以下简称单位)构建其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主子关系,在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信息同步或者办理资金定向往来和自动归集,从而实现主账户对子账户资金统一管理或者子账户对主账户资金分账核算,且主账户账号和子账户账号均可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含只收不付和只付不收,下同)的业务。

对于仅以主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子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记录主账户内部的分账,以及仅以子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主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统计记录子账户资金收付两种情况,不在本通知规范之内。

(二)分类。

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根据是否涉及财政专户,
分为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和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

其中,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下设子账户,满足财政资金分账核算需要的业务。

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除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外的主子账户业务。

二、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管理原则
(一)凡是银行为单位开立的、账号可以用于对外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均应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范围。

(二)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子账户与主账户合并按照一个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主账户和子账户分别作为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财政专户主子账户的业务管理
(一)办理条件。

开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财政专户的资金性质应当为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代管资金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2.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财政专户的开户数量满足财政部关于归并财政专户的有关规定;3.同一账户下核算的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确需按照资金内容分账核算。

(二)办理证明文件。

开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除按现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向银行提供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财政部同意办理子账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注明同意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子
账户分账核算的资金性质。

(三)办理手续。

申请开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应当按照现行银行账户制度开立财政专户,银行在财政专户下分设子账户,并与财政部门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或其他形式协议中约定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要求。

银行应当在开办和撤销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子账户信息以书面方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备案表见附件),暂不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开办子账户的,还应同时提供财政部同意办理主子账户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当在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子账户信息汇总上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开立(撤销)子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子账户信息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每月上旬汇总上报财政部。

(建议人总行和财政部建立定期核对机制)(四)业务管理要求。

子账户与财政专户绑定管理,按照一个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满足下列要求:
1.子账户应在已开立的财政专户基础上办理,子账户应与主账户开立在同一银行营业网点;
2.子账户银行账户名称与财政专户银行账户名称一致,不得增加前、后缀,在内部记账时可以根据子账户核算的具体资金内容设置子账户别名;
3.子账户账号为财政专户账号加“-”(半角字符)分隔符后再加数字;
4.财政专户未满足生效日要求前,子账户不可对外支付,财政专户已满足生效日要求的,子账户开立后即可对外支付;
5.子账户使用财政专户的预留印鉴;
6.子账户的资金性质、使用用途和取现要求与财政专户的资金性质、使用用途和取现要求一致;
7.子账户应严格按照分账核算规定的资金性质使用;
8.子账户不得单独购买单证,不得单独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自助支付渠道;
9.所有子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反映在财政专户中,同时在子账户中记录,财政专户余额为各子账户余额之和;(财政账户主账户也存在资金业务,因此这句话表述不正确。

应该表述为财政专户余额为主账户与各子账户余额之和。


10.子账户对外支付时,以财政专户的余额作为是否透支标准,在财政部门内部管理中,可以对子账户核算的资金设定支付限额;
11.子账户不需单独办理变更、年检业务,由财政专户统一办理即可;
12.财政专户撤销时应先撤销子账户,子账户以协议方式进行撤销;
13.子账户不得单独对账,应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对账,财政专户对账时应同时提供所有子账户的明细对账信息;
14.子账户被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时,应对财政专户和所有子账户进行查询、冻结;
15.财政专户及其子账户不得以单位结算卡形式开立。

四、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
(一)办理手续。

申请开办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应当按照现行银行账户制度分别单独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在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基础上,构建账户间的主子关系,并与存款人在账户管理协议或者其他形式协议中约定主子账户业务管理要求。

(二)业务管理要求。

主账户、子账户应当分别视为单独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现行制度进行管理。

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主子账户业务,银行可以简化子账户的账户管理手续,将子账户与主账户合并办理账户变更和年检业务,留存一套账户管理资料:
1.子账户与主账户开立在同一银行营业网点,其中如主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的,为使主账户和子账户开在同一银行营业网点,子账户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
2.子账户名称与主账户名称一致;
3.子账户账号为主账户账号加“-”(半角字符)分隔后再加数字(子账户在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时以大写英文字母“X”替代“-”),或者子账户以银行卡形式存在且账号为银行卡卡号。

子账户以银行卡形式开立,其所属主账户可以取现的,子账户也可以取现,子账户以专用存款账户方式开立并向人民银行备案,不需经人民银行进行取现审批管理。

五、其他要求
(一)各银行应当加强对本行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管理,对照本通知要求检查本行单位主子账户业务,修订或者
制定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制度规范。

(二)各银行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2014年12月底前清理规范前期已开办的单位主子账户业务。

对于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补齐证明文件,并向人民银行备案,不符合开办要求的,应当予以撤销;对于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应当按照要求将子账户经人民银行核准或者向人民银行备案。

(对于存量子账户开立情况应规定时限进行报送,对新增加的部分在2015年起按规定时间进行报送)
(三)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监督管理,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单位主子账户业务要督促银行进行整改,并将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纳入本年度或下一年度支付执法检查。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等银行。

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办理情况报备表填报单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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