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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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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暂行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金市地税政﹝2000﹞261号【发文日期】2000-12-18【实施时间】2000-12-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根据《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依据国务院国发[2000]1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改征个人所得税,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研究,市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比照《办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办法》中的"预征率"改为"征收率"。

三、对未在《办法》规定期限内向征管分局上报《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申请认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征管分局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直接核定征收所得税。

四、对只因销售(营业)规模达不到《办法》规定,要求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经征管分局审核,市局批准,可以实行"按征收率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

五、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征收方式没有提出变更要求的,征管分局在以后年度应按原核定的征收率或定额征收所得税。

六、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时发生的亏损额不得弥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发生的亏损额也不得在以后年度弥补。

七、各分局要充分重视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办法》的全面实施,切实把我市所得税征管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10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10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10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辖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金人社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金人社发〔2020〕17号婺城区、金东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金华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金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金人社发〔2020〕1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备案表;2.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3.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企业);4.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5.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名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2020年3月9日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为加快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保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金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金人社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一)具有市区户籍、市区常住并办有居住证、在市区就业创业(取得证书时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6个月以上)或在市区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二)参加本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且申领补贴时仍参保缴费的市区企业外地劳动者;(三)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市区户籍人员;(四)毕业年度市区高校毕业生和全市户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五)参加项目制培训的政府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确需放宽条件的,应当经过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三十条》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三十条》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三十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金政办发〔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三十条》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三十条》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25日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三十条为加快推动全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高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打造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金华样板,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全力保障“米袋子”“菜篮子”有效供给1.稳定粮食生产。

在落实中央、省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基础上,对全年稻麦复种、旱粮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每亩215元的规模种粮补贴;达到省级规模种粮动态补贴政策触发条件后,在省政策基础上,市、区财政按水稻亩均化肥、农药成本上涨额的20%(向上取整)给予配套补贴,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在省油菜扶持政策基础上,对当年收获油菜籽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市财政根据区级政策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每亩120元;对以粮食生产为核心的稻渔、稻禽共作等稳粮增效模式达到50亩以上、稻菜种植20亩以上、稻菌(药)种植5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每个奖励1万元;开展市区优秀种粮大户评选活动,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种粮大户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实行订单粮食奖励。

按订单合同交售省、市级储备早籼谷的种粮农户,每交售50公斤早籼谷奖励30元;对按订单合同交售市级储备晚籼谷的规模种粮农户,每交售50公斤晚籼谷奖励20元,每亩最高奖励180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粮食局〕。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金政办发[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建设局除城市客运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以外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城乡住房保障,加快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四)加快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房源筹集,廉租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土地等保障要素的落实;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指导全市房产权属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指导产权审核、处理、产籍管理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

金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6.01
•【字号】金市财核〔2021〕50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金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市财核〔2021〕50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农业发展银行金华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金华市分行,金华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金华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金华市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金华分行,省农信联社金华办事处,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修订了《金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采用竞争性方式开立的银行账户,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是否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如需采取竞争性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的,
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若发现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的,必须及时纠正;发现有未经市财政局审批的银行账户,一律撤销。

金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2021年6月1日。

《婺城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婺城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婺城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制订背景2020年,区审计局在对区财政局组织的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情况延伸审计时发现,我区社区配套用房管理机制不健全,部分产权不明晰,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根据中央、省市区等相关文件精神,规范我区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有利于优化社区资源配置,有利于加快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社会效益最大化,也是我区加强和完善城市社区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第11页:“(二)加快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将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米的标准,以新建、改造、购买、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形式,逐步实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

加快贫困地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率先推动易地搬迁安置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

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做好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

”2.《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1号)第9页:“(十八)优化社区资源配置。

加强城乡社区布局规划,全面解决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面积不低于30平米的标准配备城乡综合服务设施,每个社区最少不低于350平米。

新建社区应提前考虑社区用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社区用房固话和建设设计时应征求街道(乡镇)意见,竣工验收应有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参与,确保社区用房集中、合理、实用。

”3.《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移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市民〔2020〕45号)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提出居住项目的土地储备供应规划条件时,应落实新建住宅小区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面积的2‰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对需邻近小区集中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每百户不少于20平米,单体不少于200平米,规划条件明确的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位置、规划等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金华市财政局、中共金华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中共金华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中共金华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中共金华市委政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金市行财〔2011〕193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金华市财政局、中共金华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市行财(2011)193号)各县(市、区)委政法委、财政局,市直政法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司法救助工作顺利进行,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市情、切实有效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6]〕124号)、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政发〔2009〕10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委办〔2007〕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司法救助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救助司法案件当事人实际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专款专用、结余留用。

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司法救助项目,不得移作他用;当年预算结余,留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管用分离、及时救助。

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分别由市委政法委和市财政局承担,各司法救助主体按规定使用,以及时解决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三)数额适度、不重复救助。

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只能救助一次,救助额度一般不得超过1万元,特殊情况需突破限额的,须从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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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购房财政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契税计税依据,购房财政补贴,普通商品住房
【颁布单位】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6-11
【实施时间】2016-06-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7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金华市区购房财政补贴申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1日
金华市区购房财政补贴申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7号)有关购房财政补贴(以下简称补贴)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商品房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地产企业在金华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下同)范围内开发的商品住房,不包括单位统一建造的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二)购房人直接向房地产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
(三)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6日期间签订购买合同并办理备案;
第三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按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补贴,合同成交额以市地税局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准。

第四条 为方便购房人申领补贴,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税大厅(中山路18号二楼)设立受理窗口,购房人在缴纳契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到窗口填报《市区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有效银行卡(存折)、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办理申领补贴手续。

第五条 补贴申领日期截止2020年4月26日,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六条 专窗经办人员受理、对资料进行初审后,将受理的相关资料汇总成册,制作《市区购房财政补贴发放审核汇总表》(附件2),在5个工作日内由市地税局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资料,送市财政局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按照规定的拨款程序,将补贴款拨付到位。

第七条 申请补贴的购房人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经核查属实的,追回已拨付的补贴款,列入个人信用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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