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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鄂建[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2]6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厅人事处联系。

附件:《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湖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级注册建造师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更新业务知识,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不断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二级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协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督促本地区二级注册建造师到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定具备符合条件的培训单位作为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培训机构名单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具体实施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厅头〔2022〕1342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行政审批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有序承接的原则,我厅决定在部分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及时间(一)试点范围。

武汉市、宜昌市、黄冈市。

(二)试点时间。

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试点内容在试点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在办理原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1)时,由相应试点地区住(城)建局进行审批。

住建部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

审批方式采取一般审批方式(自贸区范围内的企业除外),参照省厅原审批流程,在“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厅审批平台”)上办理。

三、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市住(城)建局要明确负责承接试点工作的具体部门,配齐相关人员,强化专业力量,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并于2022年7月26日前将承接部门、印章印模、负责人及相关审批人员信息(附件2、3)报送省厅,由省厅统一配置审批账号;8月1日前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上完成试点下放事项的认领工作(包括编写并发布相应办事指南)。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1]66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1]66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1]6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加强我省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架体垮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就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维护、拆卸等施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证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工程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登记备案;(二)配备满足独立施工要求的,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三)使用本单位自主研发或联合研发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产品;(四)必须具备相应的办公、维修、堆放场所等设施条件;(五)安装维护的所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装置、升降装置等产品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六)满足《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所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应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应符合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

有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审查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12.23
•【字号】鄂建办〔2013〕259号
•【施行日期】2013.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鄂建办〔2013〕25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现转发给你们。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243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243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24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施工许可制度是监督建设工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的重要手段,强化施工许可制度的执行对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具有重大意义。

现将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审批工作的层级监督管理,落实施工许可发放的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建立责任制度,规范施工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公示、告知等行为。

发放施工许可证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以外的附加条件限制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得搭车收费。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鄂建文〔2010〕146号),对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开工行为进行重点勘察。

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由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完后方可补办施工许可,未处罚到位的一律不得补办施工许可。

三、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许可证编号实行全省统一的编码制度: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居家适老化改造技术指南(2021年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居家适老化改造技术指南(2021年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居家适老化改造技术指南(2021年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1.08.13
•【字号】鄂建文〔2021〕29号
•【施行日期】2021.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居家适老化改造技术指南(2021年
版)》的通知
鄂建文〔2021〕29号
各市(州)、县(市、区)住(城)建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和《湖北省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实施方案》(鄂民政发〔2021〕10号),推动“万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重点实事项目实施,现将《湖北省居家适老化改造技术指南(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以供参考。

附件:湖北省居家适老化改造技术指南(2021年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民政厅
2021年8月13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的公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2.22
•【字号】公告〔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价格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的公告
公告〔2021〕5号现批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为湖北省地方标准,编号
DB42/T823-2021(代替DB42/T823-2012),自2021年4月1日实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2日备注:标准正式文本可通过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查询。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鄂建[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的通知-鄂建〔2018〕7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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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的通知
鄂建〔2018〕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城管委(局):
现将《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提高生活垃圾治理水平。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附件: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9日
——结束——。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4.15
•【字号】鄂建文〔2022〕14号
•【施行日期】2022.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武汉市房管局、水务局,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仙桃市、天门市住保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22〕6号)和住建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要求,结合我省住建领域工作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5日相关附件: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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