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中心区域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暂行办法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18
•【字号】清府办〔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
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府办〔2021〕10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已经七届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抓紧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和审核等各项工作,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期制定和废止。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8日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
注:上述24件,除少数文件草案已拟出或已审查、经判断属于规范性文件外,绝大多数拟制定的文件草案尚未拟出,这些尚未拟出的,只是从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的拟制定市政府文件的名称、内容简介等大致判断拟制定文件属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拟出后,如发现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转按非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程序处理,如部分文件由政府部门印发,建议转按部门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处理)。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拟中止、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注:上述10件均为拟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拟中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清远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促进企业依法从事投资活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稽察〔〕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在立项、报建、建设、验收阶段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
市、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和政府监管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清城区、佛冈县企业投资项目执行《广东省重点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清新区、英德市、连州市、连山县、连南县、阳山县企业投资项目执行《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四条市、各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监管体系。
上级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从事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企业依法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活动。
第二章监管方式和内容第六条依托省企业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与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等项目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网上在线共享管理。
第七条依托省企业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对我市现有的相关审批系统进行改造,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时,系统生成项目代码,在立项、报建、建设、验收阶段全过程使用。
清远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方式

附件1:德庆县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方式项目类别管理方式一、负面清单之内的企业投资项目1、属于禁止(淘汰)类企业投资项目,严格禁止企业投资建设。
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资源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金融等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提供土地、电力、授信等要素支持。
现有生产能力在有关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应当停产或关闭。
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按照《德庆县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办理。
2、属于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实行核准制,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对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加以改造升级。
按照《德庆县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粤府〔2015〕3号 )办理。
二、负面清单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1、涉及交通、能源、城建、社会事业等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
政府通过制定规划,确定开发建设总量,做好重大项目布局,明确技术标准、准入条件等,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
竞争性配置方案按管理权限由省或市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粤府〔2015〕3号 )、《广东省企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粤发改投资函〔2013〕655号)办理。
2、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按新修订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投标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招标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办理。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清府办[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清府办〔2014〕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六届第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7日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本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粤发改投资函〔2013〕6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可以实行市场化运营的公共资源,包括公共自然资源和公共社会资源。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配置,是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并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下列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可实施竞争性配置:(一)公共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含水泥项目)、河砂资源等开发利用项目。
(二)公共社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交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的项目。
具体如下:1.交通项目。
市管及以下权限内(下同)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
2.能源项目。
燃煤火电、天然气发电、风电、水电项目。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清府〔2016〕7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六届第10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的授权,清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自2015年9月25日起,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属于立法行为。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市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政府令第184号)等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等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4〕30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后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市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三)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四)符合本市实际、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五)市规章内容明确、具体、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清远市市直经营额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清远市市直经营额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1•【字号】清府办[2008]7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清远市市直经营额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8〕77号)清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清远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经2008年10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清远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入和支出的管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入行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9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有关行政和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取费用(含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中介服务收费,以下统称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及其费用的管理,以及市直行政和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性收益(以下统称资产经营性收益)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经营性收益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用于租赁、经营、投资、合营(合作)等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
市直行政和事业单位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含中介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清府[2013]116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13〕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清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六届第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2日清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度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审查性备案。
建设单位将相关备案材料提交给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后,环保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备案意见,同时告知建设单位相关环保标准、要求等,作为环保验收及日常监管的依据。
二、地级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第六条第六款,制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将部分属于地级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给项目所在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减少审批环节。
在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范围内的项目按原委托审批内容不变(下同)。
三、大力推进规划环评,简化规划内建设项目环评手续(一)简化环评文件内容。
已通过环评审查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评工作可充分利用原有规划环评资料和结论。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03•【字号】清府办〔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4〕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第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3日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概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范工程概算行为,合理确定工程概算,从严控制投资规模,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和《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64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概算,是指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征地拆迁费及BT项目的利息和回报(但这部分费用要在项目概算中单列)。
第二章依据与内容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一)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专家评审意见等;(三)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等;(四)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市场采集的同类项目的造价信息以及其他有关的价格信息;(五)概算审查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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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中心区域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中心区域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中心区域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同时缓解政府建设资金压力,对本市采用BT模式进行融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进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是指政府授权的BT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项目投资人),BT项目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由政府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款、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清远市中心区域,即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BT模式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四)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
第六条我市BT模式管理程序一般包括:BT项目的确定—BT项目单位的确定—BT模式投融资实施方案的确定—BT项目承包方式的确定—BT项目投资人的确定—BT项目承包合同的签订—BT项目建设与验收—BT项目回购与移交。
第二章 BT项目以及投融资实施方案的确定第七条BT项目的确定。
BT项目由项目单位或发改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根据项目的规模、地理位臵、专业性质等情况,可以将多个BT 项目打包成一个BT项目包进行招标、实施,也可将多个BT项目包打包一起招标、实施。
具体项目包划分由市政府审批确定。
第八条BT项目单位的确定。
实行BT模式的非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由市政府授权确定BT项目单位。
第九条BT模式投融资实施方案的确定。
(一)建设项目立项前,项目单位组织编制BT模式投融资实施方案,由发改、住建、土地储备和财政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BT模式投融资实施方案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专项向市发改部门申报,也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申报。
BT模式投融资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总投资;2.B T模式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投资比较分析;3.BT项目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4.确定BT项目投资人的方式;5.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6.B T项目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7.回购条件、项目移交方式及程序;8.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包括回购基数、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安排和支付计划;9.项目履约保障措施;10.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11.市政府要求应当包含的其他内容。
(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BT模式投融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BT项目承包方式的确定。
BT项目承包方式由项目单位确定。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BT招标或签订合同时明确具体承包方式。
第三章 BT项目投资人的确定第十一条项目经立项批复后,项目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BT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负责BT项目的洽谈,广泛接洽投资意向人,初步商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根据立项批文的招标核准方式进行BT招标,选定BT项目投资人。
第十二条BT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投标人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以是两个法人组成的联合体。
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但须以主要出资单位为投标主体(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
(二)投标人须具备国家核定的与融资项目规模、类型相适应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管理水平先进、专业技术力量雄厚、业绩突出、信誉良好;且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搞项目反担保:投标人自有资金额度应不少于BT投资额的30%。
投标人还必须满足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标人必须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四)投标人应接受BT招标的以下要求:1.建安工程费的下浮率应不低于2%。
2.BT项目投资人中标后须提供部分资金作为BT项目启动资金。
启动资金为建安工程费的10%,不计算回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启动资金利息产生的税不用BT项目投资人承担),三年返还。
3.进度计量以季度为期。
4.BT项目投资回报按建设期和回购期以建安工程费为基数计算,年回报率不超过6%。
投资回报从每一期进度计量的下一季首日起计,以批复的每一期计量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如果因为BT项目投资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误部分的建设期不计投资利息。
5.投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投资利息从每一期进度计量的下一季首日起计,以批复的每一期计量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6.所有利息均按单利计算,不计算回报。
7.BT项目原则上在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3年后回购。
期间,视政府财政资金情况,可提前回购,并对应调整投资利息和投资回报的计算。
(五)投标人中标后,须在本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确保税费在本市缴纳,但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项目投资人对项目业主应承担的义务,并且BT项目投资人要对项目公司在BT项目中的实施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BT招标的其他要求:(一)BT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BT项目投资人。
(二)公开招标,应公告至少5日,若在上述报名期间内报名投标人数不足3家,则报名日期顺延3日。
顺延报名时间结束后,视报名人数按如下方式办理:1.报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人数大于或等于3家的,按公开招标方式办理。
公开招标时,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2.报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人数为2家的,招标人通过考察投标人的经济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和信用度、对投资回报率等进行综合评定,参考政府采购中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人。
3.报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人数只有1家的,参考政府采购中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来确定BT项目投资人。
(三)投标人在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按投标项目估(概)算投资的2%计算,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后,招标人方可接受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中标后按规定提交BT项目建设履约保函和工人工资支付保函。
(四)项目BT招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1人)及从清远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或以上单数。
第四章 BT项目合同的签订第十四条确定BT项目投资人后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单位与BT项目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签订BT项目承包合同。
BT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前,由项目单位将BT项目承包合同稿征求住建、土地储备、财政等部门意见后,报送市法制部门审查。
BT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因BT项目投资人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履约,项目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招标文件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BT项目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各单项项目工程概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质量标准。
(三)BT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资金来源安排、计量方式、投资回报计算方式、投资利息计算方式、回购条件和程序、回购期限。
(十)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
(十一)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BT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根据BT项目包内各单项项目的进展情况分别签订工程子合同。
BT项目投资人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而拒签工程子合同,项目单位有权按招标文件和BT项目承包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工程子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单项项目工程概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质量标准(应与BT项目承包合同一致)。
(二)承包方式。
(三)合同价。
合同价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内,且不包括投资回报、投资利息。
(四)建设期建筑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和设计变更等引起投资变化的具体处理方式。
(五)计量方式、投资回报计算方式、投资利息计算方式、回购条件和程序、回购期限(应符合BT项目承包合同要求)。
第十七条BT项目可用市区中心区域以外的一级开发土地作为回购保证。
具体条件可在签订BT项目承包合同时另行约定。
第五章 BT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八条BT项目原则上采用施工图总价包干形式,在施工图预算中考虑3%的风险包干费(由于地质情况引起的投资增加,不列入风险包干费里,需另行办理投资增加手续)。
需要采用其他承包方式的,应在BT招标或签订合同时明确。
工程预结算、项目决算以清远市财政局或市审计局最终核定为准。
第十九条BT项目投资人承担项目投资融资和建设管理的职责及义务。
BT项目投资人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险种,并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施工进度全面负责。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负责对建设期间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合同约定对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质量、施工进度等进行监督指导,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采取相应的处臵措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每季度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计量。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负责施工阶段涉及费用变化项目的审批把关。
(一)对所有设计变更,BT项目单位应组织BT项目投资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分析研究,确定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费用增减及费用处理,由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二)建设规模的变更、主要技术标准的变更、重大方案和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经项目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三)其他类型的变更,对于一次增加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上述重大设计变更方式报批,批准后编制项目变更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