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比较宪法学的基本问题解读
宪法问答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一、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何异同?答: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就其法律属性来说,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在于: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的内容在于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总章程。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问题,它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
正因为宪法的内容在于确认一国的根本制度,因此有的国家就把宪法与根本法等同起来。
基于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宪法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样具体。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为了体现宪法的权威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定程序。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即所谓制宪权)是一种最高的国家权力,体现着国家的主权。
宪法的以上特征表明了它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和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二、如何理解宪法的概念及其本质?答:在本质上,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但是,在一个已消灭了阶级对抗的社会,宪法本质的表现形式将发生变化。
所以,从更广泛意义上说,宪法客观地反映着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宪法与政治力量对比和政治形势发展变化的关系,表现为:首先,宪法是在政治斗争中取得了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任何一部宪法的产生,都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没有阶级斗争的胜利,没有取得政权并建立起阶级统治的国家,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宪法。
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为了建立适合于本阶级利益的制度,并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按照它的意志来行动,这就需要借助于宪法这一工具,来达到它的目的。
其次,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具体历史条件以及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具体内容。
即使是同一个类型的宪法,其具体内容也会有所不同。
宪法简单知识问答

以下是一些宪法的简单知识问答:
1. 宪法是什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
2. 我国现行宪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 年颁布的。
3. 宪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职权等内容。
4.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5. 宪法的修改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宪法的修改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6.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等。
7. 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等。
8. 我国的国家机构有哪些?
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以上是一些关于宪法的简单知识问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讲宪法学宪法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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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是研究和讨论宪法的学科领域,主要关注宪法的起源、性质、内容、解释和适用等方面。
以下是宪法学常涉及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权划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原则和规定。
2. 宪法的起源和历史: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但现代宪法的发展主要始于18世纪的美国和法国。
宪法的发展历程反
映了不同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的特点。
3. 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通常包括一些基本原则,如国家主权、权力分立、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平等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指导。
4. 宪法的具体内容:宪法包括各项具体规定,包括国家的组织架构和职权划分、国家机关的设置与职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不同国家的宪法内容因其不同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而有所差异。
5. 宪法的解释和适用:由于宪法的文字可能存在不明确或模糊的地方,宪法的解释和适用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一般来说,宪法的解释权可以由相关机构或法院行使,以确保宪法的实施与国家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6. 宪法修正和宪法解释:宪法是否可以修正和如何修正是另一个重要议题。
修宪通常需要特殊的程序和条件,以确保对基本法规的修改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治程序。
宪法解释涉及对宪法规定的正确理解和解释的问题。
总之,宪法学研究的是国家最高法律文件——宪法的内容、性质、起源、解释和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宪法学的研究对于理解和确保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宪法学知识要点

宪法学知识要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维护国家的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名公民,掌握宪法学知识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将就宪法学知识的一些要点展开阐述。
一、宪法的含义和性质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基本法律的宪法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宪制法、组织法、权利法、程序法等内容。
宪法是最高的法律法规,是其他法律法规的根据和依据,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宪法的性质是基本法律和国家制度法。
它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法律,具有特别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内容要素宪法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包括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构。
2.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民主权利、教育权利、劳动权利等。
同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爱护社会公共利益等。
3.制度和实践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制度和实践原则,包括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科学发展观等。
4.国家安全和统一宪法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和措施,包括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战略、国家政权安全等。
三、宪法的修正宪法的修正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的。
在修正宪法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基本原则和程序,确保修正符合宪法原则和国家利益。
四、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需要通过具体法律法规进行,同时需要依靠司法机关的权威解释和审查。
司法机关对宪法规定的具体事项进行裁决,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追究和惩罚。
五、宪法的理论与实践宪法作为法律规范的支柱,同时也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根据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实践,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宪法理论和实践。
同时需要对宪法维持的社会和政治秩序进行不断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宪法的实现。
六、结语宪法学知识的掌握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了解宪法规定的各项内容和原则,并将其融入到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宪法知识简答

宪法知识简答概述宪法是一部国家最高法律文件,具有正式的法定地位,对政府机构的职权和责任进行规定,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的立法法定程序通常较为严格,在宪法范围内所制订的法律均应符合宪法规定。
一、宪法含义1. 宪法的定义宪法是规定国家的组织结构及政治权力的行使范围、原则和方式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2. 宪法的特征宪法具有根本性、稳定性、全面性和约束性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级别的法律地位,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根据。
宪法责成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遵从和执行宪法,是国家政权和制度的基石。
二、宪法形成1. 宪法法定程序宪法的制定、修改或废止通常需要通过特定的法定程序,包括成文宪法和习惯宪法两种形式。
成文宪法是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的宪法,如国会法定程序、公民投票等;习惯宪法则是由国家政权的实践、司法案例、历史传统等共同形成的宪法。
宪法的形成程序一般相对严格,以确保宪法的稳定性和全面性。
2. 宪法内容宪法内容涉及国家机构的组织、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领土、宪法的效力、宪法修正程序、法律的地位等内容。
三、宪法的功能1. 限制政府权力宪法规定了政府机构的职权和责任,并对政府权力施加了一定的限制,以避免权力的滥用和侵犯公民权利。
2. 保障公民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民主选举权等,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秩序宪法对社会秩序、公民责任、国家安全等问题作出规定,以保障国家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
4. 确定国家基本制度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制度原则,以确保国家机构的正常运作和政治稳定。
四、宪法的变革1. 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一般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机构,如国会的特定多数通过、全民公民投票等程序。
宪法的修改需要考虑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发展等因素,既要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同时也要适时更新宪法内容,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
我国宪法基本知识和解读

我国宪法基本知识和解读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宪法在内容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包括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构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及2018年五次修改。
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宪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利。
总之,我国宪法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学习和了解宪法的基本知识和精神,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考试宪法题的解释技巧

法律考试宪法题的解释技巧在法律考试中,宪法题是其中一类重要的题型。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对于法律从业者和公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掌握宪法题的解释技巧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介绍宪法题的解释技巧,并通过具体的例子进行说明。
一、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解答宪法题时,首先要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
例如,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但也规定了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限制条件。
如果在考试中遇到与言论自由相关的题目,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宪法中的相关条款,了解到言论自由的界限和限制条件,从而正确解答题目。
二、注意宪法解释的方法宪法的解释方法有多种,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和目的解释等。
在解答宪法题时,我们需要根据题目的要求选择合适的解释方法。
例如,如果题目要求解释宪法中的一个条款,我们可以采用文字解释的方法,通过分析该条款的文字表述和上下文,来理解其含义。
而如果题目要求解释宪法的某一项制度,我们可以采用制度解释的方法,通过分析宪法规定的相关制度来解答题目。
三、关注宪法的重要案例宪法的解释不仅仅依靠文字和条款,还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实践和重要案例。
在解答宪法题时,我们可以借鉴宪法法院的判例,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宪法案例。
这些案例对于解释宪法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具有指导意义。
例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了言论自由的保护,但在具体案例中,宪法法院对于何种言论可以受到保护进行了界定。
因此,了解宪法的重要案例对于解答宪法题非常有帮助。
四、灵活运用比较法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不同国家的宪法可能存在一些差异。
在解答宪法题时,我们可以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宪法,来加深对于宪法的理解和应用。
例如,中国宪法和美国宪法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有一些区别,通过比较两国宪法的规定和解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宪法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总之,在解答宪法题时,我们需要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注意宪法解释的方法,关注宪法的重要案例,灵活运用比较法等技巧。
《比较宪法学》解读

确定当选的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多数当 选制、比例代表制、多数当选制和比例 代表制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章 各国选举制度
第四节 中国的选举制度 一、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选区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划分与选民登记 四、选举程序
五、罢免制度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一节 人权与公民权概述 一、人权的涵义 人权是每个人作为正常健全的人都应当 具有的权利,因此人权也称“自然权 利”。 二、人权提出的意义 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资产阶 级作为一种新的生产力的代表,提出 “公民权”和“人权”口号,其目标在
由于陈晓琪冒名上学后滕州教委帮助陈克政伪 造体格检查表,滕州八中帮助陈克政伪造学期评 语表,济宁商校违反档案管理办法在陈晓琪毕业 时让其自带档案,方给陈克政提供了撤换档案材 料的机会,才使陈晓琪冒名上学至参加工作,从 而使侵权能够延续。该侵权是由于被上诉人陈晓 琪、陈克政、滕州八中、滕州教委的故意和济宁 商校的过失造成的。这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其 实质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 育的基本权利,各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地方制度
第三节 中国地方制度 一、中国地方制度概述 二、中国普通地方制度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八章
违宪审查制度
第一节 宪法的司法适用性 一、西方国家宪法的司法适用 (一)宪法的直接法律效力 (二)外国宪法司法适用性的理论与实践 司法机关适用宪法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宪法在私法领域内适用,即适用于 在公民之间、公民与组织之间; 另一种是宪法在公法领域内适用,即适用 于国家与公民之间。
第五章
政府(行政机关)
第三节 中国的行政机关 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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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比较宪法学的基本问题(1)现代宪法学是由宪法学知识、规则与程序相结合的有机的理论体系。
从宪法学体系的构成要素看,它由本国宪法学、外国宪法学与比较宪法学组成。
当人们对本国宪法和外国宪法学知识的了解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就会自然地进入比较不同宪法现象的过程与具体活动之中,观察与分析不同国家之间的宪法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讲,比较宪法学的发展是衡量一个国家宪法学发展程度的重要尺度。
比较宪法学概念比较宪法学是伴随着宪法制度与宪法文化的发展而逐步得到成熟的一门独立的学科。
随着比较法学的发展,比较宪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逐步得到社会承认并以独特的功能影响了人类宪政文明的发展。
由于人类早期的实践活动中,人们没有严格地区分宪法现象与政治现象,两者呈现出混合的状态。
就学科发展而言,早期的比较宪法学与比较政治学在内容、方法与基本的价值趋向方面并没有确立实质性的界限,宪法思维与政治思维是结合为一体。
到了20世纪初以后,随着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调整与发展,比较宪法学作为一门研究不同宪法体制的共同性与特殊性规律的一门独立学科开始受到学者们的关注。
比较宪法学(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vergleichennde Verfassungswis—senschaft)概念在不同的宪法文化背景与话语下有不同的内涵与表述的方式。
即使在统一“比较宪法学”名称下所包含的内容与语意也是不尽相同的。
由于宪法文化发展的历史和环境的不同,对比较宪法学本身的概念学者们的认识与表达方式是不同的。
在西方国家,学者们主要从宪法与社会、宪法与文化等角度分析比较宪法学概念。
早在20世纪初,德国学者C.波纳哥认为,比较宪法学是相互比较特定时代、属于特定空间和文化共同体的国家,以寻求这些国家实定宪法中存在的共同特征与本质差异的一门学科。
[1]叶林内克认为,比较宪法学是一门对一般国家或特定国家群,特别是对特定时代特定国家的制度进行比较,寻求各种制度形态的概念,并加以说明的学科。
哈奇克则认为,比较宪法学是指通过比较各国实定宪法,探求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概念,并分析其普遍价值的一门学科。
H。
哈尔夫雷滋认为,比较宪法学是一门科学地认识并比较文化国家中发展程度相近的法的概念或法制度,寻求共性并加以理论化的学科。
到了20世纪30年代,对比较宪法学概念的理解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强调比较宪法学在寻求宪法学共同价值中的意义。
如B.M.格特维滋认为,比较宪法学是一门比较研究受同一的政治、民族或经济条件影响的同一时代的一些国家宪法形态的学问。
随着宪法文化的交流与发展,在西方国家创立的比较宪法学开始被移植到一些非西方国家,并形成了反映一定宪法文化特点的宪法概念。
如在亚洲最早进行比较宪法学研究的日本,学者们对比较宪法学概念进行了探讨,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比较宪法学定义。
如比较宪法学家西修教授认为,比较宪法学是一门以类型学的方法比较分析各国宪法现象的宪法科学的分支学科。
桶口洋一教授在《比较宪法》一书中认为,比较宪法学是指从比较的观点分析各国宪法现象的一门科学。
2但也有亚洲宪法学家认为,比较宪法学的是为获得作为研究宪法学(宪法哲学、宪法社会学、宪法解释学)而获得比较宪法学资料的[2]学科领域。
在中国,1949年以前尽管学者们对比较宪法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比较宪法学定义。
新中国建立后,比较宪法学研究曾长期处于停止状态,直到80年代后才开始出现了有关比较宪法学的一些定义。
代表性的定义有:何华辉教授认为,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产生、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而比较宪法学则是从比较对照的角度加深对宪法的产生、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研究和认识的科学。
[3]沈宗灵教授认为,比较宪法或比较宪法学,是比较法学的一个部门,即对宪法,作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或首要部门法进行双边或多边的比较研究。
[4]以上对比较宪法学概念的表述反映了学者们对比较宪法学性质、功能与发展趋势的基本认识。
尽管表述不同,但同时反映了一个基本的认识,即比较宪法学是探讨不同国家宪法现象的共性与个性的一门知识体系。
作者认为,比较宪法学是一门以比较的方法,分析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宪法现象,并寻求宪法发展内在规律的知识体系。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比较宪法学概念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比较的方法研究宪法问题;二是比较宪法学研究对象是不同的宪法现象;三是比较宪法学目的是寻求宪法发展的规律;四是比较宪法学是一门具有开放性的知识体系,构成独立的知识体系。
为了进一步认识比较宪法学的特点,需要分析比较宪法学与其他邻近学科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比较宪法学与比较政治学两者在基本的价值趋向与研究方法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共性,但属于不同的知识体系。
比较政治学主要是研究各国政治制度的知识体系,侧重于政治权力运作过程的比较;而比较宪法学侧重于宪法规范与宪法理论的比较,除政治权力的比较外,还比较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国家与公民关系等。
当然,这种差异并不影响两个学科之间知识与方法上的相互沟通与必要概念的借用。
比较宪法学与比较政府学比较宪法学中包括政府功能的比较研究,但它主要是把政府功能作为宪法现象的组成部分来研究的,是一种对宪法制度的比较;比较政府学主要是对各国政府形态的比较,更多的采用行政法与行政学的研究方法。
比较宪法学与比较法学比较宪法学作为完整的知识体系,不同于比较法学体系。
从一般意义上看,比较宪法学属于比较法学的范畴,遵循比较法学的原理与原则。
有的学者认为,比较宪法学是比较法学的一个部门,但也有学者认为,比较宪法学是宪法学的一门学科,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其理由是:宪法学的比较研究应有自己的特定对象和特定研究方法,不宜简单地采用一般比较法学的方法。
比较宪法学与比较行政法学从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看,两者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
比较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权在不同国家中的运行情况,并寻求行政权发展的内在规律。
而比较宪法学研究则包括行政权在内的所有国家权力的性质、运作过程与效果。
比较宪法学与宪法学体系如前所述,宪法学是一个庞大的知识体系,它与宪法学体系内部的不同学科之间既有原理之间的相互联系,如比较宪法学与宪法社会学、宪法政策学、宪法解释学与宪法史学等学科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研究领域,可以相互吸收研究成果。
但在具体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上则表现出差异性。
知识与研究方法的相互借用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需要寻求不同的领域与研究方法。
在两者关系上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宪法学的成立以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即理论宪法学和应用宪法学基本范畴与理论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均以比较宪法学知识与方法作为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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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学性质从一般意义上讲,比较宪法学是对不同宪法文化背景下的不同宪法现象进行比较分析,寻求异同点并进行价值与事实评价的一种学科与方法。
为了确立比较宪法学理论体系,我们需要合理地确立比较宪法学体系的性质,并以学科的性质为基础进一步分析该学科的研究领域与对象。
由于比较宪法学所研究内容的广泛性与动态性,人们对比较宪法学的范畴、宪法学本身的界定并没有公认或一致的看法和认识。
[5]在理解比较宪法学性质时首先需要分析宪法学的规范性与经验性的关系,并以价值与事实为基础确定比较宪法学的性质。
宪法学的规范性是一种价值的表述,即探求宪法应当是什么,通过对宪法现象的描述与解释活动,揭示理想的宪法世界与价值构造。
宪法学的经验性是对宪法存在事实的评价与描述,旨在分析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宪法问题与现实状态。
宪法学应在规范性与经验性之间保持平衡,以价值与事实的综合理论解释不同国家的宪法现象。
在保持宪法学经验性与规范性合理张力的前提下,宪法学体系内部的不同学科以不同的形式发挥其功能。
如宪法哲学、宪法原理论等学科侧重于宪法学规范性的研究与分析,而宪法社会学、宪法政策学、宪法解释学等学科侧重于宪法学经验性价值的解释与分析。
当然,各种不同学科尽管有不同研究问题的侧重点,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经验性与规范性价值的基本要求。
比较宪法学作为宪法学体系的分支学科,在体现经验性与规范性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
当人们分析各种宪法现象时,首先要依赖于比较的方法,而比较宪法学提供分析各种宪法现象的比较的研究方法。
比较宪法学学科的特殊性在于不仅具有独立学科的特有的规则,而且能够提供系统而具体的比较方法,帮助人们对宪法问题的理解与分析。
在规范性与经验性的相互关系中,比较宪法学更侧重于经验性知识的提供,为人们以宪法的理念体验宪法生活提供有益的思路与分析方法。
以开放与经验性知识为基础的比较宪法学是宪法学体系更新与完善的主要来源与内在动力。
另外,比较宪法学是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交流与沟通的主要途径与形式。
由比较宪法学性质所决定,比较宪法学倡导的研究方法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提供可能性与途径,同时为人们研究宪法问题建立了具有操作性的体系。
根据上述的分析,比较宪法学是对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不同宪法现象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异同点并进行价值与事实评价的一种学科与方法。
从学科的性质而言,比较宪法学首先属于宪法学的分支学科。
在国际学术界,围绕比较宪法学性质有两种基本态度,一是认为比较宪法学属于比较法学的分支学科;另一种观点认为比较宪法学属于宪法学体系,作为宪法学的分支学科而存在。
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比较法作为一门庞大的知识体系,包括比较法基本理论、比较行政法、比较民法、比较刑法等不同的学科。
比较法体系内部的具体学科的发展丰富了比较法本身的内容与形式。
比较宪法学的独立性在于以比较的方法分析了各种宪法现象。
比较宪法学的特殊功能在于比较分析各种宪法现象,但它具有自身的研究对象与研究领域,并不简单地采用比较的方法。
从一般意义上讲,构成比较宪法学科地位的主要因素有:宪法基本理论的发展,即多元化时代的宪法学必须面对多元化的宪法制度;已在客观上形成宪法的特有的研究领域;客观上已出现新的宪法现象,即需要通过比较揭示其不同宪法现象存在的原因与具体表现形式;经济全球化、法律一体化进程在宪法体制中的表现等。
因此,从学科的性质看,比较宪法学应属于宪法学学科。
其次,比较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结构与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
从一般学科发展的规律看,学科发展的早期主要是对外国宪法制度的介绍和对本国宪法的研究。
当研究成果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需要采用比较的方法,以便在系统的知识与制度体系中寻求不同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不同的表现形式。
在这种意义上,对本国宪法制度的研究和对外国宪法制度的研究是进行比较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即比较宪法学是在比较的平台上对不同国家的宪法现象进行研究的学科,以外国宪法的研究作为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