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

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企业发展战略得到有效实施,健全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团公司设立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省国资委要求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事关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重大项目投资等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内部委员和外部委员组成,由董事会确定;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确定,主任委员为召集人;第六条委员任职期间如因工作变动等情况不再适应担任委员职务,由董事会按程序增补委员;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五年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调整等涉及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集团公司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开发、项目建设等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1500万元及以上技术开发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集团公司及二级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上市、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变更,投资参股其他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买短期债权,国有产权转让或长期债券发行等重大资本运营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集团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各类意见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委员会研究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议案和背景资料;会后,办事机构将讨论结果形成结论性书面材料,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第十条投资项目具体工作程序一项目建议;子分公司或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在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项目投资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提出依据、产品内容、项目规模、主要建设条件和生产协作条件的初步分析、产品市场前景预测、建设周期、投资估算、资金筹措预案、效益估算等;二项目初步评估及立项;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有关专业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经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研究同意后进行项目立项;三项目可行性研究;由子分公司、项目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咨询等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研报告;四项目咨询论证;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依据编制的可研报告,结合宏观政策、微观信息和企业实际,进行充分论证,重点是项目风险分析,揭示项目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预案;五项目投资决策;经集团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论证后,出具书面意见,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审批;投资项目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按照要求上报省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每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根据专业分工和研究事项需要,由主任委员指定7-15名有关委员出席;委员会执行机构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有关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二条参会的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论证意见,必须经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办事机构有关人员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集团公司内部管技人员或外部专家列席会议;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集团公司支付;第十六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必须遵循本细则的规定;第十七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交由集团公司档案室保存;第十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对战略与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给予适当奖励;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组织制定,解释权归属集团公司董事会;。
公司议事规则范文

公司议事规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议事活动,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的议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等。
第二章会议程序第三条会议应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包括会议名称、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并将公告发送给所有参会人员。
第四条会议室应提供充足的座位和必要的设备,确保议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会议开始前,由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介绍与会人员名单。
第六条会议期间,应确保与会人员的听取、发表意见的平等权利,鼓励多方参与和广泛讨论。
第三章议事规则第七条会议按照提前确定的议程进行,不得擅自增删议题。
第八条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互相尊重、礼貌对待,不得出言不逊、人身攻击等。
第九条参会人员在发言前应先向主持人示意,依次发表观点,不得打断他人发言。
第十条参会人员发言应言之有据,以事实为依据,不得进行无根据的猜测、造谣等。
第十一条参会人员在发言时要清晰明确,不得含糊其辞、含混不清。
第十二条参会人员应遵循时间限制,不得占用其他人员的发言时间。
第十三条参会人员在发言后可以提出问题、评论,其他人员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回应,但不得延长会议时间。
第十四条主持人有权终止无谓争论、超时发言等行为,并根据需要调整发言顺序。
第四章投票及决策第十五条在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一致决策原则;若达不成共识,按照表决规则进行投票。
第十六条投票按照简单多数原则,即得票最多的选项为最终决策结果。
第十七条投票结果由主持人宣布,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以备后续参考。
第十八条针对重要议题,应尽量避免匿名表决,鼓励参会人员公开表态,增加透明度和责任感。
第五章会议记录和落实第十九条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要点和决策结果,以备查阅和复盘。
第二十条会议记录应包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名单、议题、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会议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经主持人和记录人签署后正式保存。
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议事章程

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议事章程1.前言本章程旨在明确董事会战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以确保有效地管理和推动公司的战略发展。
本章程适用于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其他任命的高管。
2.会议召开2.1.会议召开应在事先确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进行。
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会议,并提前通知所有委员会成员。
2.2.委员会成员应尽量确保参加所有会议,如有无法参加的情况,应提前通知主席并说明原因。
3.议程准备3.1.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将于会议前起草和分发会议议程,包括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和议程事项。
委员会成员可提供议程事项建议,并应尽早提供相关材料。
3.2.会议议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上次会议记录审议和批准;- 公司战略目标和重要问题的讨论;- 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策略讨论;- 重要业务决策的审议;- 其他事项。
4.会议程序4.1.会议应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不得临时增加或修改议程事项,如有需要,需经大多数委员同意方可进行。
4.2.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摘要,包括会议主要决策、行动计划、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等。
4.3.会议主席应确保会议秩序,鼓励委员们提出问题和建议,并确保决策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4.4.委员会成员应根据公司利益和目标,积极参与讨论,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5.会议决策5.1.委员会成员应以大多数表决通过决策事项。
在重大决策上,委员会主席有权要求成员进行讨论和逐一表决。
5.2.如有必要,委员会主席可邀请相关专家或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但不能作为决策成员。
6.会议记录和报告6.1.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摘要和决策,并及时向所有委员会成员提供。
摘要记录应包括参会人员、讨论要点、主要决策、行动计划等内容。
6.2.委员会成员应尽快向董事会报告会议决策和行动计划,确保决策的及时执行。
7.审核和修改本章程须定期进行审查和修订,以确保其与公司状况和需要保持一致。
修订需经董事会批准,并通知所有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规范工作流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成员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公司领导等;“员工”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人员。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四条委员会由3-5人组成,成员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成员中外部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第六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委员会决策事项第七条决策事项;(一)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业务,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业务,需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批。
(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八条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
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现场会议、书面传签等。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三)二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九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并将相关资料送达委员。
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知并将相关资料送达委员。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各相关部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会议资料。
会议通知应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全部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如遇特殊情况,成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解析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战略与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医药行业和管理及投资等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为委员会提供有关决策咨询意见。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负责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联系和筹备会议,协助委员会跟踪有关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组织开展研究公司的战略问题,就发展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公司发展战略和有关战略规划、重大投资项目方案或战略性建议等进行研究论证,向董事会提交议案,提供书面参考意见;(三)跟踪审查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经营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建议;(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主要包括:(一)协助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收集整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国内同行业发展动向等资料;(二)协助联络、组织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或专项业务发展战略的研究、编制和论证;(三)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调研,组织审核、评估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收集项目相关信息,起草拟审议文件,并协助督导项目的实施;(四)完成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本规则旨在优化集团公司的经营决策流程,确保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集团相关制度和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公司决策会议为决策委员会会议,并设定权限范围和议事规则。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重大决策相关事项的控制。
职责集团办公室负责决策会议议题的收集、汇总、提请会议召开,以及会议通知等会议服务。
同时,负责会议纪要的起草、审核流转和发文。
各分、子公司、集团各部门负责决策会议议题的提报,以及议题的准备、汇报。
同时,还需要负责决策议题的执行和反馈。
工作程序___是集团管控的各项目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负责。
决策委员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决策委员会由公司“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集团副总裁及法律顾问组成。
议事和职权范围决策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执行股东的决议、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运营方案、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定公司的投融方案、审定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审定分、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并决定其聘任或解聘,审定委派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审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决定委派至所出资或管理的下属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控经理、综合经理、财务经理人选,审定集团、分、子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审定集团、分、子公司薪酬体系、福利、奖惩方案,审批地产各项目的报规方案、工程设计概算、金额超过设计概算但在项目估算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结算、项目财务决算方案、项目销售(招商)方案、项目立项前的前期费用以及上述事项的调整变更方案,审批标的金额高于200万元(含本数)的经营性事项(已纳入项目设计概算项目的除外),审批单宗金额为3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外的经营性支出,且单笔或累计金额在已批准的年度预算总额5%以下的。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明确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职责,规范⼯作程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战略性投资进⾏可⾏性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全体⼈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尽职义务,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章⼈员组成第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
委员会成员经董事长商有关董事提出⼈选建议,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发展研究院,负责委员会的⽇常⼯作。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战略和投资等⽅⾯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作;(⼆)诚信勤勉,廉洁⾃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作;(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并具备独⽴⼯作能⼒。
第六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第七条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研究;(⼆)对公司重⼤投资决策⽅案进⾏研究;(三)对重⼤资本运作⽅案进⾏研究;(四)完成董事会授权的有关战略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条委员会应建⽴⼯作报告制度,⼯作报告的内容⾄少应包括:(⼀)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提出规划,以及提出规划的依据;(⼆)对重⼤投资决策⽅案提出意见建议;(三)对重⼤资本运作⽅案提出意见建议;(四)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委员会⼯作经费列⼊公司预算。
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1.范围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权责范围内经营管理所涉及的需要经过公司集体审议的而做出科学决策的重大事项的议事程序。
2.控制目标确保经营决策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程序有效性。
3.决策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公司决策委员会共包括四类,具体为:3.1投资与运营决策委员会3.2产品决策委员会3.3招标决策委员会3.4项目公司决策委员会组长:项目公司总经理可列席人员:涉及决策事项的各部门负责人及骨干员工职责:审议项目公司权限范围内的各项重大运营决策事项,具体详见《权责手册》中界定的事项。
3.5提案部门1)负责提案所需材料的收集与整理,形成完整的上会材料。
2)负责协助董事长代表做好决策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前的筹备与通知,会中的记录与控制,会后决议的拟制、发布与事项跟踪落实等。
3.6董事长代表:负责决策委员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4.议事规则4.1提请上会的内容具体详见第3条款表单中决策委员会的核心职责。
4.2议事程序4.2.1决策委员会的召开1)提案的准备。
形成提案部门应在调研的基础上充分酝酿,形成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应及时发送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收集意见后,对提案加以修改,形成待审提案。
此时由提案部门填写《决策委员会提案表》(记录1),报董事长代表,由董事长代表根据具体的提案内容,与委员会组长协商(组长可授权给执行组长全权代理),确定是否正式上会,并在提案表上签字确认,同时确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未形成正式提案的,由董事长代表退回提案部门。
2)针对确定上会的提案,由董事长代表责成提案部门将资料在会前报送上会人员审阅。
3)决策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组长应参加,执行组长担任主持人,如组长未参加,则应由执行组长全权负责。
如组长与执行组长均不能参加,则该次会议取消。
4.2.2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要求1)会议以一事一议为原则。
针对每个议题,由与会人员分别发表意见,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如为重大问题或不紧急问题,则考虑延缓议题下次会议再做决策,如为时间紧迫需尽快做出决策的议题,由组长(组长未参加则为执行组长)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各方意见后做出统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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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本司发展战略需要,增强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司战略规划、以及经营、投资决策的管理、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董事长直接进入委员会。
第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一名,董事长为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
第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适宜任职或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订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事规则;
(二)组织制订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审议本司年度经营计划并提出意见后报董事会审批;
(四)对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研究,并提出书面建议报董事会;
(五)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后报董事会审批;
(六)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后报董事会审批;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后报董事会;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收集或委托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收集、提供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行业发展动态及监管动态;
(二)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报告及发展规划;
(三)本司经营状况分析报告;
(四)本司财务报表数据分析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外部专业机构组织调研、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保持与经营管理层的日常沟通,及时掌握本司经营发展动态,对本司经营管理及客观基础环境有清楚的认识。
第十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外部专业机构提供的报告、意见,以及掌握的本司经营管理信息进行评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幵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幵前七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幵。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幵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司董事会。
附件: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流程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