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管理)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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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1.范围与宗旨本规则规定了股东大会的职责、召开形式与决策程序,旨在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进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本规则适用于股份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3.股东大会议事原则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大会应本着平等、合法、诚信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及职责。

4股东的权利与义务4.1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与法人。

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种类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种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4.2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4.2.1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与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4.2.2 参加或者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4.2.3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4.2.4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者质询;4.2.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4.2.6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含:4.2.6.1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4.2.6.2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与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财务报告与年度财务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4.2.7公司终止或者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4.2.8法律、行政规则及公司章程所给予的其他权利。

4.3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者索取资料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4.4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与侵害行为的诉讼。

4.5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4.5.1 遵守公司章程;4.5.2 依照其所认购的股份与入股方式缴纳股金;4.5.3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5.4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承担的其他义务。

领导班子会、董事会、股东会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领导班子会、董事会、股东会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某某有限公司领导班子会、董事会、股东会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股东会代表大会、董事会、领导班子会议的议事方式与决策程序,促使股东代表、董事和领导班子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股东会代表大会、董事会和领导班子会议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2领导班子会2.1议事原则2.1.1坚持集体领导原则。

领导班子会议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

2.1.2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领导班子议事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不能个人说了算,也不能极端民主化。

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先充分酝酿,民主发表个人意见,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形成会议决议。

2.1.3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领导班子议事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公司的改革、发展、管理和稳定。

2.2议事范围领导班子会议议事范围为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和其他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2.2.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2.2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

2.2.3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章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权变更等事项。

2.2.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

2.2.5涉及公司稳定事件的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灾害的处理。

2.2.6重大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2.2.7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等。

2.2.8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主管级以上人员的调整方案。

2.2.9员工招聘、解除劳动合同、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等计划和方案。

2.2.10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方案、福利发放和各项奖金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2.2.11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推荐、选聘、任免、交流、奖惩、考核和使用意见,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意见。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三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三篇)

股东会议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东会议的组织和进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股东会议事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股东会议的组织、准备、召开和决议执行等事项。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议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拥有最高决策权。

股东会议以实际持股比例形成的表决权为基础,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本制度的具体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及时告知股东。

第二章股东会议组织和准备第五条股东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召集。

第六条股东会议的召集通知应提前不少于30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等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司公告、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所有股东。

第七条股东会议的议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经营计划、年度预算、重大投资、重大合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成员选举、分红方案等。

第八条股东会议的议题提案应由股东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九条股东会议的材料准备应全面、准确,董事会应提供相关的文件、报告和决策建议等。

第三章股东会议的召开第十条股东会议应准时召开,未能按时召开应说明原因并及时通知股东。

第十一条股东会议应有董事会主持,负责主持会议的主席应当保证会议的秩序和公平。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应有出席股东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否则未能进行。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应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遵循股东表决原则,达到法定的表决比例。

第十四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将会议记录、表决结果和决议内容写入会议记录,并由主席签字确认。

第四章股东会议的决议执行第十五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应按照股东会议的决议执行,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和监督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股东进行汇报。

第十七条股东会议的决议如有需要,在决议执行过程中可以被修订和调整,但应经过股东会议的再次决议,并作出书面记录。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XXXXXXX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湾创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

依法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

第四条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

如: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评委员会、提名与人力资源规划委员会等。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五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决定公司的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9)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10)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的方案;(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2)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13)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长职权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议事规章制度

股东会议事规章制度

股东会议事规章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是为规范股东会议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股东监督与管理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时执行。

二、会议主持人股东会议的主持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

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主持。

主持人应当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维护现场的秩序,保证与会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会议通知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天将会议通知书发至股东所在地址,并同时发送电子邮件,公告于公司网站上,以保证股东知悉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等。

会议通知书应当包含如下内容:1.股东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

2.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

3. 股东会议的参加方式和投票规定。

四、参会代理人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授权其他人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委托他人代理投票的股东必须在股东会议召开前告知公司,并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文件。

参会代理人应当在股东会议前向公司提交授权文件,并在会议上出示身份证明及授权证明文件,并按照授权范围行使投票权。

五、会议记录公司应当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担任股东会议的记录人,负责记录会议的讨论内容、会议决议内容等。

会议记录人应当将会议记录作为要件保管,不得泄露机密和商业秘密,确保信息的安全保密。

六、会议表决股东会议通过表决决定诸如下列事项:1.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2.公司股份发行、转让等事项。

3.公司合并、分立、改制等重大决策。

会议表决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 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股东人数占总股东人数的比例为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若未规定,应不少于半数以上。

2. 表决者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应当按照投票多数确定。

3. 在表决之前,应当对表决程序进行说明。

会议主持人应当作出表决结果,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七、会议决议股东会议决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决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

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决议

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决议

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决议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作用至关重要。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监督管理层的运营情况等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董事会的议事效率和决策质量,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决议。

一、引言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程序,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效率,本次股东会决议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充分保障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二、会议召开程序1. 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十天通知所有董事和公司股东,通知方式可采用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2. 会议议程应事先确定,并通过上述通知方式将会议议程提供给参会人员;3. 会议的召开地点和时间应尽可能便于参会人员的到达;4. 会议资料应提前发给董事及公司股东,以便加强对议题的了解和研究。

三、会议主持和记录1. 会议的主持人由董事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主持人负责维持会议秩序、引导会议讨论和表决等工作;2. 会议记录由指定的公司秘书书写,确保全程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提问、回答和决策结果等会议要点;3. 会议记录应及时整理完备,并向与会人员提供复核的机会。

四、会议决策方式1. 会议决策遵循多数原则,即议题是否通过按与会人员的多数意见决定;2. 对于重要议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确保决策的公正与透明;3. 公司股东拥有提前书面提出议题的权利,但需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前提交给董事会。

五、会议纪要和决议公告1. 由公司秘书撰写的会议纪要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会议的决策过程、结果和相关讨论要点等内容;2. 会议纪要需由主持人和公司秘书共同签字确认后依法存档;3. 会议决策结果应及时向全体董事和公司股东进行公告,公告形式可选用公司公告、股东通讯等方式。

六、会议保密1. 与会人员应绝对保守公司内部信息,不得擅自泄露或者传播;2. 参会人员应明确了解公司保密规定,并签署保密协议;3. 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

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

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1总则为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组织运作程序,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国家《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2 组成机构2.1 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2.2 董事会2。

2.1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2。

2。

2 董事会由七人董事组成(其中一至二人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2。

3董事、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董事长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提出。

2.3 董秘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

董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秘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2.4 总经理公司设总经理一人。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2。

5 监事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3 股东会的职权3.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3。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3。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3。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3。

10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3。

11 修改公司章程;注1:对前款所列事项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领导班子会、董事会、股东会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领导班子会、董事会、股东会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某某有限公司领导班子会、董事会、股东会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股东会代表大会、董事会、领导班子会议的议事方式与决策程序,促使股东代表、董事和领导班子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股东会代表大会、董事会和领导班子会议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2领导班子会2.1议事原则2.1.1坚持集体领导原则。

领导班子会议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

2.1.2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领导班子议事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不能个人说了算,也不能极端民主化。

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先充分酝酿,民主发表个人意见,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形成会议决议。

2.1.3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领导班子议事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公司的改革、发展、管理和稳定。

2.2议事范围领导班子会议议事范围为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和其他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2.2.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2.2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

2.2.3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章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权变更等事项。

2.2.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

2.2.5涉及公司稳定事件的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灾害的处理。

2.2.6重大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2.2.7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等。

2.2.8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对机构、主管级以上人员的调整方案。

2.2.9员工招聘、解除劳动合同、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等计划和方案。

2.2.10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方案、福利发放和各项奖金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2.2.11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推荐、选聘、任免、交流、奖惩、考核和使用意见,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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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富林木材城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八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一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以及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两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股东或者董事、监事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十二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1)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3)验证年度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4)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程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四章股东会提案的审议
第十五条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
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第十六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3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案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提案的表决
第二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所审议的提案可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对所审议的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人选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更换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章股东会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合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合资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4)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5)合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合资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以外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


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各项决议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三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权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股东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自股东会结束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施行,如有与《公司章程》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股东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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